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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云南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文件汇编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6 11:01:15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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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的决定》修正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七条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八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第十七条 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对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第三十四条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三十七条 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第三十九条 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第四十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四十一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十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五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第五十六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十八条 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政府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本级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六十四条 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六十五条 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六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六十七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六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六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七十条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八章 决 算

  第七十四条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第七十五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中央决算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八十条 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审议决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依照本法规定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审查和批准。

第九章 监督

  第八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八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八十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七条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条 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第九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第九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 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其他法律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八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九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管理,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

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市、区)人大财经委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人大财经委的,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人大常委会设预算工作委员会的,由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特定问题调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主席团应当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采取听取和讨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各级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月内将汇总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

第五条  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应当广泛听取本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组成人大代表预算审查小组集中审查,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人大财经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初步审查或者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意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对其所联系部门的预算、决算草案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决议、决定以及审查结果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预算调整、决算报告及报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公开经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并重点说明政府采购、资金绩效等事项。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并重点说明机关运行经费、重点支出的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部门决算数与上年决算数和年初预算数增减变动原因等事项。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及财政补贴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除涉密信息外,预决算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主要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规范完整、通俗易懂,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预算收入的预期目标,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应当实行绩效管理,预算支出安排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征求意见。

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预算编制阶段,了解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有关方面对预算安排的意见,并反馈给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大会举行的20日前,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安排情况,分别说明编制原则、收入来源、支出重点和政策依据,并提供部门预算、转移支付等相关资料。

省、州(市)人大财经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大会举行的15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反馈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财政部门应当在大会举行的5日前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及其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第十二条  乡(镇)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经批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代编。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代编乡(镇)预算草案时,应当听取乡(镇)人大代表、人大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办理。

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市、区)人大财经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对预算草案的意见,并将人大代表意见反馈预算编制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5日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提交本级总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正式文本和相关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包括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等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同时提供部门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情况,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当年预算安排的原则、依据、支出政策和重点收支项目安排情况,完成预算拟采取的措施、工作重点,以及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本级政府是否提前下达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结构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和生态功能区的倾斜;

(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否规范,资金是否安全、是否实现保值增值;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规模是否适当,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在审查本级预算草案时,对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部门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客观真实、全面完整;

(二)部门所有收支是否编入预算,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

(三)项目支出预算是否突出重点、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具体,预算安排是否细化到具体项目;

(四)预算管理是否规范,结余结转规模是否适当,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实施预算的措施是否可行。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园区等)、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采取代表团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组织部分代表集中审查的方式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进行审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人大代表询问。人大代表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提出的审查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在会议期间向人大代表反馈研究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作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于大会表决前印发人大代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依法联名,可以书面提出预算草案修正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或者研究,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意见后,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是否提交大会审议、表决。预算草案修正案,应当对所提议的事项、理由作出说明。提出增加支出的修正案,应当提出增加收入或者减少其他支出的具体方案。

对交付表决的预算草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再表决关于预算的决议草案。修正案通过后,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决议修改预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和下达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并及时报告批复和下达的汇总分析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全面、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以及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情况;

(三)预算收入征缴入库情况,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四)本级预算及其部门预算支出是否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绩效评价情况,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下达和使用情况,有无截留、扣减或者挪用情况,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超收收入的管理情况,短收及其处理情况,预备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情况;

(六)国库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资金拨付情况,财政专户管理情况;

(七)政府债务、社会保险基金和国有资本管理情况;

(八)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时,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人大财经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管理和审计情况的汇报;可以对本级部门预算、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资金管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绩效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并提交相关数据表格。数据表格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列示执行数额、执行进度,并与上年同期数额作比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收支发生较大变动、制定重大财税政策、调整财政体制等预算执行和管理中的重要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对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在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预算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原因、数额、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示预算调整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的基本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分地区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人大财经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5日前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及其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5日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提交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

第三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调整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二)预算调整方案是否完整、细化、可行,增加支出是否有资金来源;

(三)提出增加举借债务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四)与预算调整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楚。

第三十三条 人大财经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预算调整方案是否符合预算法作出评价;

(二)对预算调整的事项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调整预算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本级决算草案,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送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提交部门决算报表等相关材料。

人大财经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前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及其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20日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并提交审计查出问题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5日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正式文本。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5日前,向大会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正式文本。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报告应当重点说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财政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决算草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决算草案与预算相对应,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与上年决算数作比较,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时,应当提出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情况;

(二)本级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机关运行经费的审计情况;

(三)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情况;

(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情况;

(五)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情况;

(六)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中要求重点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情况;

(七)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的意见;

(八)与审计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照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并将下列事项列入重点审查内容:

(一)控制结余结转资金规模的措施和结果;

(二)预算绩效管理措施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三)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情况;

(五)跨年度预算平衡情况;

(六)审计查出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四十一条  人大财经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审计部门开展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草案提出建议;

(四)对改进预决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审计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于当年年底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或者整改情况报告时,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接受询问。

第四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批准本级决算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同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送本级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报告批复的汇总分析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决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部门预算、决算和有关材料,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按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预算体制调整、财税改革、审计等预算执行和管理中重要情况的;

(五)未研究办理并按时反馈预算、决算审议意见、初审意见,以及询问和质询意见的;

(六)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超收收入的;

(七)对审计查出问题未进行整改落实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由有关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截留、扣减或挪用上级补助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不同预算科目、级次间资金调剂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自治州、自治县预算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审查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

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

 

 

中办发〔2018〕1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的要求,实现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人大依法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对规范预算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过去政府预算审核管理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主要是赤字规模和预算收支平衡状况,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关注不够,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关注不够,不利于发挥政策对编制支出预算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不利于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论断新举措新要求,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实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是依法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的客观需要,也是对预算法、监督法关于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特别是支出预算和政策审查监督规定的细化深化。人大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有利于强化政策对支出预算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使预算安排和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效发挥财政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支出预算编制质量和预算执行规范化水平,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二、总体要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工作中,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为依据,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首要原则,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摆在讲政治的首要位置,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认真负责、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支出预算和政策更好体现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坚持围绕和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开展支出预算和政策审查监督工作,使财政预算和政策更好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推进完善支出预算和政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解决制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和瓶颈问题,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坚持依法开展审查监督。严格按照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的预算审查监督职权,通过法定程序、运用法定方式,加强支出预算和政策审查监督工作,提高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人大通过依法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结合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制约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等,加强对相关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提出有效、可行的意见建议,着力推动解决突出矛盾,推动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支出绩效和政策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推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坚持积极探索与扎实推进相结合。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及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既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为深入实施改革举措创造条件,又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认真研究总结预算审查监督经验做法和规律,深化拓展支出预算和政策审查监督的内容,探索创新方式方法,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三、主要内容

政府预算反映国家的战略、规划、政策,反映政府的职责、活动范围、方向。支出政策是政府根据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财政支出安排措施,包括财政支出的方向、规模、结构和管理制度等。支出预算是政府根据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的,对各种支出作出统筹安排,并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的财政支出计划。人大通过审查监督支出预算和政策,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按照党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和预算法、监督法规定,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审查支出预算总量,重点审查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党中央确定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审查支出政策的可持续性,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审查支出预算结构,重点审查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党中央就各重要领域提出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切实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加强对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确定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推动政府健全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合理确定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范围。加强对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实现支出绩效和政策目标。

部门预算。重点审查监督部门预算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情况;项目库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衔接匹配情况;部门重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实现及评价结果应用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财政转移支付。重点审查监督贯彻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匹配情况;转移支付对促进实现各地区财政平衡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整合情况;专项转移支付的整体绩效情况。监督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和政策实施,重点是预算批准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批复下达以及资金使用绩效与政策实施效果情况等。

政府债务。硬化地方政府预算约束,坚决制止无序举债搞建设,规范举债融资行为。结合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全国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合理评估全国政府债务风险水平。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要重点审查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要根据各地的债务率、利息负担率、新增债务率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债务资金安排使用和偿还计划,评价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合理性。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决不允许新增各类隐性债务。

加强对政府预算收入编制的审查。政府预算收入编制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根据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强化对政府预算收入执行情况的监督,推动严格依法征收,不收“过头税”,防止财政收入虚增、空转。推动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四、主要程序和方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在巩固完善现有程序和方法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健全程序,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可操作性和运转效率,提高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明确目标任务,掌握部署要求,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坚持党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领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每年在政府预算草案编制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本级人大代表、专家智库等社会各界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要结合听取意见建议情况,与本级政府财政等部门密切沟通,认真研究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分析报告。

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专题调研,提出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行性的意见建议。

探索就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根据预算法,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项批准,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就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要按照前面第一项规定要求,向党中央或者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探索开展预算专题审议。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每年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等,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结合开展执法检查、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等,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草案、相关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更好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专业特点和优势。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

推动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算决议。通过听取报告、开展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推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算的决议。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应当听取政府财政等部门落实预算决算决议的工作安排情况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发送本级人大代表。

及时听取重大财税政策报告。对于事关全国或者本级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各级政府在政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等部门出台增加收入或者支出、减少收入的政策措施,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加快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要适应信息社会发展要求,加快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和网络化。要充分利用预算联网平台,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提升审查监督内容的翔实性和时效性,增强审查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方向,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依法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通过法定程序贯彻落实好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要积极作出安排,深入扎实开展审查监督工作。在政府预算草案编制前和编制过程中,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要加强与政府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情况反馈给政府财政等部门,使预算草案更好地回应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中,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初步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和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各代表团、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着重围绕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保持预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有关审查监督情况。

各级政府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落实改革措施。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积极改进完善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和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编报工作。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应当重点报告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报告重大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报告收入、支出安排及赤字、债务规模等财政总量政策与国家及本区域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要求的一致性情况,报告支出预算、决算和政策实施的主要情况,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实施情况。逐步改变相关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层层挂钩、先确定各领域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做法。支出预算原则上要反映各项支出预算安排的政策依据、标准、支出方向及绩效目标等情况,增强重大增支政策出台的预期性。支出决算要重点报告和反映支出预算调整情况、支出完成预算情况、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与政策实施效果情况。支出预算和决算要列示重大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表。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报。在保持预算报告、财政预算草案纸质文件提供方式基础上,探索以电子化方式提供预算文件。各级审计机关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形成监督合力。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并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时予以重点反映,为人大常委会开展支出决算和政策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各级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落实改革措施的具体工作。要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政府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基础上,按照地方党委工作安排,加强对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的审查监督,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完善程序机制,不断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

云政发〔2018〕57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现就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预算是政府活动和宏观政策的集中反映。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来,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云发〔2014〕28号),全省稳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经过不断努力,预算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初步建立起符合云南实际和特点的预算制度主体框架,有力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但随着改革不断推进,预算管理中的矛盾和薄弱环节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和控制方式不够科学,预算约束力不强,项目支出前期工作和项目库建设粗放、预算执行进度偏慢、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不严、预算绩效管理水平不高等,需要持之以恒深化改革、加强管理。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并明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加快建立现代预算制度,是加快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更好发挥财政职能职责和治理作用的迫切需要;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扎实推进新时代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中国梦云南篇章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深化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理财,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立足我省发展实际,着力构建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合理划分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创新预算管理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预算管理效能,防范财政风险,实现有效监督,提高资金效益,建立与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促进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立足于已确立的预算制度主体框架,健全完善预算制度体系,运用法律和制度规范预算管理,推进全口径政府预算管理,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统一预算分配权,加强预算统筹力,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将公开透明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进一步提升预算的全面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标准科学,服务发展。遵循财政预算编制的基本规律,明确重点支出预算安排的基本规范,建立健全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发挥标准对预算编制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扬“功成不必在我”的担当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兼顾区域均衡和政策平衡,服务保障跨越发展大局。

依法理财,约束有力。严格落实预算法,严肃财经纪律,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始终在法治财政的轨道上全面推进各项预算管理改革工作。切实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强化预算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预算编制程序,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管理方式,健全监督制衡机制,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绩效管理,效益优先。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完善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关注支出结果和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绩效管理覆盖所有财政资金,体现权责对等,放权和问责相结合,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人民满意度。

 

三、任务和措施

(一)构建现代预算编审体系

1.依法规范预算管理关系。各部门是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原则,建立和完善本部门预算管理内控机制,调整和优化部门支出结构,做好部门内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平衡。财政部门是预算统筹、审核和监管主体,要强化资源配置、综合平衡和监督管理职能,制定、完善预算制度和工作规程,全面协调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发挥好承上启下、综合服务的作用。未征得财政部门同意的新增支出事项以及擅自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的,一律不安排预算。

2.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施政目标和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能进能出”的决策机制,彻底打破“基数+增长”的编制方式,重点支出安排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一切从大局和发展出发,科学配置财政资源。基本支出预算做准做实,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定员定额标准、财政供养人员实际情况等编制,保障机构正常运转。

项目支出预算突出绩效优先,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确定具体项目的编制方式,除处突应急事项外,本级所有专项资金预算必须细化到具体项目,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各部门要以项目实现的绩效为基准,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论证,重新评估支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成熟一个、申报一个、评审一个。财政部门要对支出项目设置准入条件,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开工条件、年度用款计划以及财力状况统筹保障,改变项目支出只增不减的固化格局,项目资金分别列入各部门预算,逐步取消部门间横向拨款,到2020年全部取消部门间横向拨款。

3.强化预算统筹能力。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将符合规定的各项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加快推进统一预算分配权,实现财力统筹考虑、项目统筹保障、管理统筹推进。强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不低于30%。部门要全口径编制收支预算,对涉及本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准确测算、如实填报本部门各项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避免执收计划与实际收入存在较大出入。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新出台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非税收入统筹使用,除以项目支出方式安排执收部门必要的执收成本外,其余部分全部由政府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进一步增强各部门、特别是单位财务部门统筹资金能力,强化内部“制衡”与“互动”机制,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

4.强化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强化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各部门年度预算不得突破中期财政规划确定的对应年度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各部门要充分聚焦规划期内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政府施政目标。财政部门加强部门规划控制数管理,实施总量控制,部门新增支出需求原则上在支出规划规模内通过调整支出结构解决,凡没有编入规划的支出项目,年度预算不得安排相关资金。建立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提升财政政策的前瞻性和可持续性。

5.完善预算编审体系。遵循“财”服务于“政”的要求,财政部门要构建强化控制、注重绩效的预算编审体系,以中期财政规划为引领,以标准定额和项目库为基础,按照“履职目标—任务—项目”紧密衔接的要求,将预算评审、预算监管、预算绩效管理有机地嵌入预算编制,做到各环节有序衔接,充分发挥预算评审、绩效管理对预算编制的支撑作用。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年度新增资产纳入部门年初预算编报范围,实现同步编报、同步批复执行。各部门要围绕部门履职和事业发展规划,合理制定体现部门职能职责和工作重点的绩效目标,明确实现目标的措施任务,将绩效目标和措施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更好地围绕部门履职编制部门预算,使各项任务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服务于履职绩效目标,体现部门职能职责。

6.做实预算项目库。建立全省统一、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项目库管理系统,所有列入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所有财政资金下达必须与项目库挂接。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研究和项目前期论证,加大项目精简整合力度,建立项目动态评估清理机制,对中长期支出政策或重大项目进行滚动评估,取消已达到既定目标或不再具备执行条件的项目;调整条件形势变化、未达到预期效果或支出标准不可持续的项目;整合投向趋同、交叉或政策碎片化的项目,切实提高部门项目库质量,切实做好项目储备。财政部门要严格规范财政项目库管理,凡经过研究论证、绩效审核等程序后的项目方可纳入财政项目库,跨年度项目不得一次性在1个预算年度安排全部项目资金;加强项目预算评审,实行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与部门履行职能、绩效管理、支出进度、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四个挂钩”机制。各部门要细化项目预算编制,使用经济分类科目下的“其他”科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7.构建全方位绩效管理体系。建立覆盖各级政府和所有财政资金的全方位绩效管理体系,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范围,形成政府预算、部门预算、政策和项目预算等构成的全方位绩效管理格局,制定政策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要更加注重成本效益,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实施效果。

8.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全过程绩效管理系统。事前评审严格入库,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进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审核与预算编制同步进行,对无绩效目标或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一律不纳入项目库。事中监控及时纠偏,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对偏离目标的及时纠正,对目标无法实现的收回或调整预算资金。事后评价问责,选择涉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民生政策、重大专项转移支付组织开展自评和再评价等,做到评价结果真实、可靠、客观。

9.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通过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有效运用绩效评价结果,评估政策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落实,促进政策的调整、优化和完善;推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及使用公共财政资源的单位履行好职能职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公共财政资源优化配置,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确定部门、项目、行业、领域的预算支出安排,以及项目预算的执行期限和存废,切实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对支出政策不符合、不适应发展需求,支出效果和执行进度不佳的,调整预算或取消预算安排。

 

(三)切实加强财政收入管理

10.着力加强财源建设。各地要坚持把发展实体经济作为现代财源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带动财源建设,培育优质税源。充分用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税收增收留用及以奖代补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8〕25号)中增收留用、以奖促增政策,狠抓财源培植和税收依法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增收的支撑作用,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11.切实提高收入质量。各地要进一步规范财政收入秩序,依法加强收入征管,科学编制收入预算,从源头上把握好收入质量关。要把2018年作为“提升财政收入质量行动计划年”,强化质量导向,推进更高质量的增长。要优化财政收入结构,降低非税收入比重,全省财政收入中税收比重要提高到70%。要建立健全财政收入质量考核和督查机制,加大收入质量的动态通报和督查力度,引导各级财政收入从数量型向数量与质量并重转变。建立财政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综合治税能力。

 

(四)完善预算决策分配机制

12.健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遵循财政预算编制的基本规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调控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明确重点支出预算安排的基本规范。建立财政与机构编制、干部人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用车管理等多方共享信息数据库,形成分工明确、统一协作的信息共享共管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全面、数据权威、更新及时,为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工资管理、监督检查等提供保障。深入推进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将定额标准作为预算编审、执行和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完善通用定额标准,进一步提高标准适用性。无明确依据且未细化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业务工作经费类项目按照通用定额标准进行细化编制。

13.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要从根本上破除财政专项资金各自为政、零星分散、结构固化、效益不高的问题,严格执行到期政策清理退出机制,凡属于政策到期的专项资金,一律清理退出,对确有必要重新设立的专项资金,严格遵循部门申请、政策评估、财政审核、政府审批的程序办理,对不属于部门职责或同级财政事权范围,以及市场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都不得安排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党政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切实解决财政资金“部门化”问题,集中财力办大事。

14.深化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改革。持续深化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改革,围绕“增一般、减专项、促监管、提绩效”的目标要求,继续清理、整合、归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严控新增专项,对纳入改革范围但已到期的项目要严格退出,对暂未纳入改革范围的要加大整合力度,对未指定具体项目及用途、可直接增加基层政府财力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部调整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大力推行因素法分配,科学合理选取分配因素、调整优化因素权重,进一步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充分下放项目的确定权和资金的分配权,增强基层政府统筹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将绩效要求贯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始终。提高基层部门对改革的承接能力,加强基层项目储备,确保资金落实到最急需、效益最优的项目上。

15.改进财政支持方式。紧紧围绕中央和省重大战略部署,研究和建立适应我省发展实际的财政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统筹社会资源、示范推广作用,全力统筹财政资金,积极稳妥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多措并举,聚力增效,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政府主导的事业发展和产业建设项目。

 

(五)不断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16.切实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人大批准、财政批复的预算执行,对应纳入而未纳入预算的,一律不得追加预算。严控预算调整和调剂事项,年度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新增当年支出的政策;对因中央、省新增政策需增加支出的,原则上安排到下一年度预算,确需当年通过调整预算安排的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部门需新增的零星支出事项,一律通过统筹部门年初预算、调整支出结构予以落实,不得申请追加。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17.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发挥自主性和积极性,编制预算时要同步做好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即可执行。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采购流程,减少中间环节,全面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能,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要严格按照批复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等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做好转移支付下达工作,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提前做好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预案,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一旦下达就能实际使用。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和考核奖惩,实施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安全运行,及时发挥政策效应。

18.加强财政国库管理。财政资金要优先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需要,严禁拉用“三保”资金偿还债务或用于其他项目支出,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拨付财政资金,严格防范库款保障水平过低或库款规模大幅反弹,保持本地库款规模合理适度,确保库款运行安全。规范财政暂付款管理,确保财政暂付款只减不增,严禁各级财政新增财政借出款项用于需新增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对存量暂付款要进行分类梳理,提出任务清单,确定清理目标时限,明确工作职责,3年内将本级暂付款规模消化控制在当年本级财政支出5%以内。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所有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须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格按照预算指标核拨资金,除涉密资金及国家另有规定的特殊资金外,不得将财政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19.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大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盘活力度,收回部门沉淀资金和不需使用的财政专户资金;收回事业单位改革后不应由财政保障的支出,并分类处置资产资源;取消已到期、已完成预期目标、不适应新形势需要、可由市场调节、重复设置、使用绩效差的财政资金,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项目,切实压减和消化财政存量资金规模。从严控制结余结转,一般公共预算可不结转的项目不再结转,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一律收回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加大结转资金与年度预算的统筹力度,对预计形成结转的支出,部门要及时调减当年预算。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机制,对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和地区,要适当压缩次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

 

(六)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

20.加快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地要及时合理确定州、市以下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体制改革及县、市、区财力状况,合理确定州、市以下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坚持基本公共服务普惠性、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合理确定财政事权的保障范围、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变通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分类指导推进县、乡两级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巩固乡镇一级财政,充分调动乡镇培植财源积极性,立足自身,特色发展。适时研究制定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科技、生态环境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专项改革方案以及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确保到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保障激励并重、更加注重激励的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形成省与各地合理的财力分配格局。

21.严格保障省级支出责任。科学合理明确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直各部门提出预算申请时,须以部门承担的财政事权为基础,不得对省以下事权范围内的事务大包大揽,非省直部门承担的财政事权不得安排预算资金。建立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机制,省直各部门研究新增财政支出事项时,必须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充分考虑省财政承受能力,不得超越发展阶段和财力可能盲目出台政策、随意扩大政策范围、过度提高支出标准;必须基于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提出新增事项职责划分和支出负担办法,并保持与该领域既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协调,如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事权划分和支出负担办法,该新增支出事项不再安排。省直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开展所属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改革方案,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2019年起,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省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22.加强州市、县级财政运行监管。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财力保障主体责任,统筹财力优先保障工资发放、机构运转、基本民生政策落实,严禁不顾实际盲目出台不合理的支出政策。省财政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各州、市加大对行政区域内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财政保障水平,加强对财政运行的指导管理,确保行政区域内财政平稳健康运行。各州、市要优化一般性转移支付结构,构建体现公平效率和透明规范的资金保障机制,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绩效和后评估机制,推动一般性转移支付结构的动态优化和调整,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重,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

 

(七)加快政府会计制度改革

23.加快推进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深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建立适应政府管理需要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实现从收付实现制向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双基础”核算体系的平稳过渡。加强会计核算与部门预决算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管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等工作的协调,不断提升部门、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强化会计基础管理评价工作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体系建设,与政府会计改革有机衔接,构建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道防火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财政改革,打牢财政管理基础。

24.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编制和报告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为核心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准确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确保我省

2020年建立起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提高政府财务管理水平。

 

(八)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

25.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各地要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部门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对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负债情况。

26.强化专项债券管理。按照财政部鼓励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改革精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科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其他发行要件,依法合规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要加强专项债券全过程财务收支核算管理,规范专项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

27.强化债券资金管理。新增债券资金要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各地要按照专项预算调整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新增债券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新增债券发行、资金使用与公益性建设项目对应,实现债券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偿债责任相匹配,以及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各地要加快新增债券资金支出进度,严格控制结转结余,新增债券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增强财政信息公开透明

28.健全预决算公开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预决算公开工作,不断完善预决算公开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拓展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预决算公开的方式方法,加强预决算公开情况检查,全面提高预算透明度,更加重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29.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完善细化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提高报送人大审议预算草案的质量。积极配合审计监督,认真落实人大和审计意见,切实改进和加强预算编制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强化财政监督,建立健全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机制,加强与审计、专员办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配合,全面规范财政资金管理。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管理事关改革发展全局,涉及制度创新和利益关系调整,任务艰巨,面临许多矛盾和困难。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强化“四个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把预算管理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加强和改进对财政和财务工作的组织领导,配优配强财务管理人员,合力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取得实效。

 

(二)强化管理责任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深化预算改革、加强预算和绩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省财政厅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不断完善制度,明确预算编制与审核、预算执行与调整、决算与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建立支撑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监督一体化运作的财政信息平台,提高财政信息化管理水平。省直各部门作为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改革要求,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上来,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预算管理办法,加强内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不断提高部门预算管理能力和水平。各地要根据总体部署,结合具体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推进本地区预算改革,着力强化本地区预算管理,增强统筹发展能力。

 

(三)强化配合协作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建立健全省、州市、县三级财政上下联动、财政与预算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推进机制,推进财政系统一体化、财政财务一体化,聚集强大合力,切实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财政部门要不折不扣地做好财政服务保障工作。各部门要紧抓改革重点,摆脱惯性思维,把预算管理改革与部门事业发展统筹结合起来,纳入工作全局统筹考虑、周密部署、协同推进,形成良性互动的改革合力,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三)强化督查问责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推进改革、强化管理,省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对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等情况开展督查和通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严肃财经纪律,堵住制度漏洞,强化人大、审计和财政监督,对发现资金使用效益低下、项目实施缓慢、私设“小金库”、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滥用公共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发现一起,坚决处置一起。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17〕6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借、用、管、还”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规定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的政府性债务“借、用、管、还”适用本办法,外债转贷债务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指县级以上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包括: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后在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举借并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外债转贷债务。

(二)或有债务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新发生的政府依法担保的外债转贷债务。

存量债务是指经清理甄别并报国务院批准锁定的地方政府性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的“借、用、管、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举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和变相举债行为。

(二)控制总量。对政府性债务进行总量控制,严控增量,化解存量,杜绝各种隐性债务增加,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加强监管。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财政、审计及其他主管部门等各种形式的监督管理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问责。坚持“谁举借、谁偿还,谁审批、谁负责”,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应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成立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各部门的职责是:

(一)财政部门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充实债务管理力量,负责制定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债券发行、风险预警、统计分析、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核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

(三)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有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

(四)审计部门负责实施政府性债务、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的审计监督,健全完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含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管。债务管理委员会各组成部门要在债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债务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政府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等;政府债务预算支出包括项目支出、还本支出、付息支出、转贷支出、债务发行费用(含托管费用)支出等。

第八条  政府债务收支实行分级预算管理和分层预算编制。

省、州市、县三级政府将债务收支纳入本级预算管理,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分层编入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

第九条  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政府债务收支编入政府财政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条  或有债务纳入预算监管范围,以预算报表备注或附表方式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对依法应由政府承担偿债责任的或有债务,偿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举借

第十一条  政府债务由省人民政府统一举借。州市、县两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人民政府代为举借,并经有关程序批准后通过转贷方式安排。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债务。公办高校、医院举借债务由主管部门根据防范风险要求严格控制。国有企业、融资平台公司、事业单位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除国务院批准锁定的存量政府债务外,政府对其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

第十三条 除外债转贷外,政府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

第十四条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批准限额内合理确定全省举债规模,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债务规模,统筹全省政府债务举借,核定省级和州、市级政府债务规模。

(二)州市、县两级政府在上级政府核定限额内合理确定本级举债规模,按照规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债务高风险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余额,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债务余额,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地区,应当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属于政府债务的,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当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外债担保范围内,除此之外,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采用PPP、政府投资基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购买服务和虚假的融资租赁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等应当加强风险识别和控制,不得违法违规向各级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违法违规提供融资自行承担损失。

 

 

 

第五章  债务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应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优先用于保障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国家明确禁止的项目。置换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偿还锁定的政府债务本金,除此以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不得闲置、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各级政府应当强化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用债务资金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项目财务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项目涉及到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外贷款机构对招投标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债务偿还

 

第十九条 分类落实偿债资金。

(一)政府债务偿还。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对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且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二)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按时偿还;按照规定认定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偿债资金比照前款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二)经批准使用的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

(三)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

(四)经批准动用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处置的政府资产收入;

(五)其他用于偿债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或有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债务单位项目收益、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处置或出让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债务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千方百计多渠道筹措资金化解债务,可采取PPP、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有效方式化解政府性债务。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债务中的外债转贷债务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办理还本付息。各级政府应及时缴付政府债券、外债转贷还本付息资金,不能按期缴付的,由上级财政部门扣缴本息和罚息。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不承担州市、县两级政府性债务的偿还责任,不对下实行救助。

 

第七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政府债务增量,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严禁新增隐性债务,着力化解存量政府债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评估风险状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各州、市、县、区债务总量、综合财力等因素,测算债务率等债务风险指标,定期分析和评估各地债务风险。建立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提示或预警名单的高风险地区,要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和应急处置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债务严格限定由自身运营收入等偿还,不得将债务风险向政府转移。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52号)有关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条  除外债转贷外,公办高校、医院和国有企业新发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性债务。公办高校、医院债务由其主管部门监管,单独统计,具体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防范风险要求分别另行制定;国有企业债务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防范风险要求另行制定,其中,融资平台公司新增债务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完善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统计监测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情况,并将监测信息作为债务风险预警、规模控制和考核评价的依据;定期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政府性债务情况,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健全考核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和政绩考核范围、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和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三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政府性债务“借、用、管、还”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具体办法由纪检监察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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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

使用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2015年6月16日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的重要内容,也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举措。

(一)总体目标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要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预算管理制度、中期财政规划、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改革。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大力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近期目标是: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

(二)主要原则

全面统筹。通过统筹使用各类资金、盘活用好结转结余资金、加快预算资金下达执行等,构建起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总体框架。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调结构。长远目标是: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促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分层推进。以项目、科目、部门、政府预算体系、跨年度预算、各类收入、增量与存量、编制与执行等为切入点,有序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远近结合。既要立足当前,解决目前预算执行偏慢、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居高不下的突出问题,把盘活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又要着眼长远,进一步加大各类资金整合力度,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改革创新。既要善于总结和推广已有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用改革创新方法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又要通过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促使各级政府和部门主动作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依规。既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又要对地方先行先试予以必要授权,推动修改相关的预算资金管理办法。

 

二、具体措施

(一)推进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

做好项目前期准备。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旦批复或下达,资金就能实际使用。

加快项目预算批复和下达。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批复、下达并拨付资金。加快据实结算项目下达进度,一般采取当年列入部门预算或上半年预拨、下年清算的方式。强化年度预算理念,项目跨年度实施的,要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分年下达预算。

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实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同级财政可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加强项目库管理。发挥项目库的基础支撑作用,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得安排预算;规范项目设置,做细做实项目库,全面反映项目的执行单位、历年预算安排、结转结余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实施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逐步完善项目退出机制。

 

(二)推进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使用

重点推进科技、教育、农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既要统筹安排当年预算资金,也要加快消化历年结转结余资金。

加快推进科技资金优化整合。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加快推进将目前分散在各部门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

推进教育资金优化整合。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优化各级政府教育资金支出方向。新增教育经费主要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促进教育公平。

推进节能环保资金优化整合。按照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将现有节能环保领域资金按照节能减排、环境监测监察、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修复治理、生态恢复保护等六类进行统筹整合。

推进涉农资金优化整合。进一步深入推进各个层面的涉农资金整合统筹,逐步将涉农资金整合为农业综合发展、农业生产发展、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村社会发展、扶贫开发等六类,突出创新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

推进医疗卫生资金优化整合。逐步将医疗卫生领域资金整合为医疗保障、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三类。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并实行统一管理。尽快推进计划生育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整合,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基本公共卫生、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

 

推动修订重点支出挂钩相关法律。推动尽快修订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领域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

 

(三)推进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

推进统一预算分配权。对中央基建投资、中央科技资金等切块管理的资金,应加强与其他财政资金的统筹协调,按照统一的预算管理流程进行编制。对中央基建投资、中央科技资金安排支出的项目,其他财政资金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避免重复安排支出和固化投向。对少量的中央基建投资、中央科技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都安排支出的项目,应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厘清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内涵界限,除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外,逐步取消项目支出中用于本部门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支出。严格控制每个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个数,在调整优化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基础上,项级科目下一般不再拆分成不同的专项资金。

推进跨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强跨部门资金的清理整合,对同一工作事项,原则上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资金相应列入其部门预算;确需分解为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应按照项目和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分别列入各自部门预算,减少部门间横向分配资金。

推进部门职责调整和整合。深化机构改革,理顺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优化政府机构职能配置和工作流程,加强政府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入项目,除国务院批准的个别事项外,三年内逐步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铁路资产变现收入、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等五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上述基金转列后,支出仍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且收入规模增加的,支出规模原则上相应增加。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使用。

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协调。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2016年调入比例达到19%,并逐年提高调入比例。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这方面的资金逐步退出。

推进专项收入统筹使用。三年内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2016年先行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草原植被恢复费、海域使用金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相应推动修改法律法规,对相关领域支出统筹安排保障。新出台的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

 

(五)推进跨年度预算的统筹协调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等方式弥补,如仍难以平衡,省级以上政府可以在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实现平衡,市、县级政府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衔接,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

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试点。对列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的项目资金,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各部门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加强部门预算总量约束,在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中央部门2016-2018年滚动财政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一般不得规定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部门、行业规划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

 

(六)推进规范各类收入及其统筹使用

加大各类收入统筹使用的力度,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清理、整合和规范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逐步建立税收收入为主导、非税收入适当补充的收入体系。

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归并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重复设置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结合税制改革,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改为税收。对决定取消、归并、调整的政府性基金,及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收入规模等,提高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从严控制设立收入项目。一般不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个别需要新设立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项目的,应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并明确征收期限。

 

(七)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全面盘活结转结余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等各类存量资金。

推进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从严控制一般公共预算结转项目,可不结转的项目不再结转。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存量资金,要结合当前财政经济形势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推进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使用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付)的5%。

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从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适当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其中,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对其下年转移支付规模;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规模。

 

(八)推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统筹协调

统筹协调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既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预算执行打好基础,又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为预算编制提供重要参考。

严格控制代编事项,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各级财政应严格控制代编预算,对确需代编预算的事项,应及时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在当年6月30日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提高地方预算完整性,中央将对地方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地方应足额编入本级预算,并及时组织实施。严格预算调整,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等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应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加快已定政策的预算执行,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等已定政策要抓紧出台实施方案,及时下达预算。

 

(九)推进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

加大存量债务资金和新增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结合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对尚未使用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资金,一律纳入预算管理,与新增债务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一般债务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专项债务资金纳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与该项政府性基金统筹用于对应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探索提前下达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同时加快发行进度。

加强库款管理与债务发行的统筹协调。加快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发行进度。库款较高的地区,可以根据库款余额适当控制债务发行的规模和节奏,促进库款管理与债务发行有机结合。

 

(十)推进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使用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属于中央事权的,尽可能由中央本级支出安排,中央直接实施,并加强对项目遴选和执行的控制;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并将具体资金分配权、项目确定权交给地方,中央侧重加强监管。

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整合。对整合后的专项转移支付,应逐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和部门预算项目的统筹,减少执行中的预算级次调整。

探索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新方式。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推动地方先行先试。通过对地方予以必要授权或修改相关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地方政府在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面先行先试。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三、组织保障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作为、主动配合。财政部要密切关注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监督,切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建立信息定期统计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定期统计制度,认真分析资金整合、预算执行、财政存量资金等有关情况,并及时报送财政部。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考核指标,对未按规定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从项目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切实明确权责。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直接当事人,还要追溯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除法定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部门预决算都要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

的通知

云政发〔2015〕7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6日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推进财政改革和落实预算法的必然要求。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的重要内容,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举措,是解决财政收支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方法。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大力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改进和创新宏观调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总体目标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要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预算管理制度、中期财政规划、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改革。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大力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近期目标是: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跨越。长远目标是: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促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主要原则

综合预算,全面统筹。政府所有收支全面完整地纳入预算管理,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通过统筹使用各类资金、盘活用好结转结余资金、加快预算资金下达执行等,构建起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总体框架。

总体规划,分层推进。推进财政资金统筹工作在全省各级财政和各部门全面开展,分级管理、权责一致、整体推进。以项目、科目、部门、政府预算体系、跨年度预算、各类收入、增量与存量、编制与执行等为切入点,有序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抓住重点,远近结合。既要立足当前,针对财政资金“碎片化”问题查找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有力措施,重点解决目前预算执行偏慢、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居高不下的突出问题,统筹安排用好盘活的资金;又要着眼长远,迸一步加大各类资金整合力度,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总结经验,改革创新。既要善于总结和推广已有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继续推进有效措施,用改革创新方法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又要通过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促使各级政府和部门主动作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严格约束,依法依规。严格按照预算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按照中央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推动修改相关的预算资金管理办法,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规范预算管理。

 

二、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盘活统筹

1.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大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统筹力度,对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超过1年的,一律收回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对结转超过2年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一律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统筹用于年度预算编制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不足2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預算执行,可按照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照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从严控制一般公共预算结转項目,可不结转的项目不再结转。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一律不得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已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存量资金,要结合当前财政经济形势在2年内使用完毕。

2.推进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使用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付)的5%。超过5%的,各地应加大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支出力度。

3.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从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冂,适当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其中,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按照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对其下年转移支付规模;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按照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规模。

 

 

(二)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协调统筹

1.加强全口径预算统筹管理。健全和完善预算编制,把所有政府性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使预算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加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3套预算之间的协调统筹力度,实现财力统筹考虑、项目统筹保障、管理统筹推进。将部门预算收支和部门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编制综合预算,凡符合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部门自有资金等使用范围和方向的支出,都要优先使用各项资金安排。

2.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力度。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入项目,除国务院批准的个别事项外,3年内逐步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铁路资产变现收入、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等5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转列后,支出仍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有关支出,且收入规模增加的,支出规模原则上相应增加。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对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政府性基金原则上要实现“当年收入、当年支出”,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使用。

3.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筹力度。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2016年调入比例达到19%,并逐年提高调入比例。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有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这方面的资金逐步退出。

4.推迸规范各类收入及其统筹使用。加大各类收入统筹使用的力度,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清理、整合和规范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逐步建立税收收入为主导、非税收入适当补充的收入体系。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收入规模等,提高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5.强化非税收入管理。逐步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的收支挂钩政策,部门所发生的必要成本性支出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编报。3年内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2016年先行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草原植被恢复费、海域使用金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推动修改相应法律法规,对有关领域支出统筹安排保障。新出台的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

6.加强项目库管理。省级所有财政专项资金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各类项目资金申报、审核、预算编制、下达、执行、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各项流程全部依托项目库进行。从编制2016年部冂预算起,项目库作为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唯一入口,对未编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做实做细项目库,全面反映项目的执行单位、历年预算安排、结转结余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跨年度项目要提出分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分年度支出计划。加强年度之间、部门与财政之间项目库的衔接,完善项目退出机制,实现项目实时滚动管理,发挥项目库的基础支撑作用。

7.细化预算编制。加强预算编制管理,省直部门要准确测算项目支出需求规模,并对应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将项目分解到明细项目和具体用途,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要围绕省委、省政府战略决策和全省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及早谋划,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为预算执行打好基础。确保预算一旦批复或下达,资金就能实际使用。各级财政应严格控制代编预算,对确需代编预算的事项,应及时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在当年6月30日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提高地方预算完整性,省级提前下达对各地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各地应足额编入本级预算,并及时组织实施。

8.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批复、下达并拨付资金。加快据实结算项目下达进度,一般采取当年列入部门预算或上半年预拨、下年清算的方式。强化年度预算理念,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分年下达预算。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实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同级财政可按照一定比例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严格预算调整,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等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应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加快已定政策的预算执行,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等已定政策要抓紧出台实施方案,及时下达预算。

 

(三)推进专项资金的整合统筹

1.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属于省级事权的,由省本级支出安排,省级直接实施或委托各地实施,并加强对项目遴选和执行的控制;属于各地事权的,由各地承担支出责任,除与中央配套或省委、省政府决定外,省级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并将具体资金分配权、项目确定权交给各地,省级侧重加强监管。

2.清理整合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切实加大清理整合力度,对已实现项目目标或到期的项目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资金原设立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的项目予以取消;对使用违规、绩效不高、连年结转的项目予以压减;对各部门管理的政策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资金用途相近的项目一律予以归并。原则上一个部门设置一项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整合后的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逐项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和部门预算项目的统筹,减少执行中的预算级次调整。

3.改革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围绕简政放权、增强各地统筹发展能力,建立以因素法为主、项目法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大力推行因素法分配。将绩效贯穿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全过程,充分调动省主管部门和基层政府的积极性,逐步做到省级只分配资金和强化监管,不审批具体项目,从重项目资金分配向重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转变,基层政府按照资金政策方向和绩效目标抓好项目实施,确保实现资金预期效益。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勢,结合本级安排的有关专项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发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聚合效应。

4.创新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分配管理。转变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大力创新投入机制,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分配和拨付专项资金。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5.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厘清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内涵界限,除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外,逐步取消项目支出中用于本部门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支出。省直部门要增强统筹资金能力,围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统一管理、集体决策、集中配置、绩效优先”的原则,对现有专项资金进行分类整合、细化编制,优先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严控一般性项目支出。

6.推进跨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推进部门职责调整和整合。深化机构改革,理顺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优化政府机构职能配置和工作流程,加强政府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跨部门资金的清理整合,对同一工作事项,原则上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资金相应列入其部门预算;确需分解为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应按照项目和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分别列入各自部门预算,减少部门间横向分配资金.

7.推进统一预算分配权。对省级预算基建投资、省级科技资金等切块管理的资金,应加强与其他财政资金的统筹协调,按照统一的预算管理流程进行编制.对省级预算基建投资、省级科技资金安排支出的项目,其他财政资金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避免重复安排支出和固化投向。对少量的省级预算基建投资、省级科技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都安排支出的项目,应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四)推进重点科目资金的优化统筹

1.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据实安排重点支出,提升资金配置效率。重点推进科技、教育、农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既要统筹安排当年预算资金,也要加快消化历年结转结余资金。

2.加快推进科技资金优化整合。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我省科技发展需要,优化整合各部门之间、各部门内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合理设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围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3.推进教育资金优化整合。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优化各级政府教育资金支出方向。新增教育经费主要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促进教育公平。

2.推进节能环保资金优化整合。按照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在省级已整合环保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各地要将现有节能环保领域资金按照节能减排、环境监测监察、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修复治理、生态恢复保护等6类进行统筹整合。

5.推进涉农资金优化整合。进一步深入推进各个层面的涉农资金整合统筹,逐步将涉农资金整合为农业综合发展、农业生产发展、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村社会发展、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等7类,突出创新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

6.推进医疗卫生资金优化整合。逐步将医疗卫生领域资金整合为医疗保障、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3类。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补助资金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并实行统一管理。尽快推进计划生育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整合,迸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基本公共卫生、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

 

(五)推进跨年度预算的平衡统筹

1.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等方式弥补,如仍难以平衡,省人民政府在报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实现平衡,省以下各级政府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2.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3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衔接,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加强部门预算总量约束,各级在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部门2016一2018年滚动财政规划。

3.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一般不得规定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部门、行业规划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计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试点。对列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的项目资金,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各部门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推进债务资金的使用统筹

1.加大存量债务资金和新增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结合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对尚未使用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资金,一律纳入预算管理,与新增债务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一般债务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专项债务资金纳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与该项政府性基金统筹用于对应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探索提前下达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同时加快发行进度。

2.加强库款管理与债务发行的统筹协调。加快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发行进度。库款较高的地区,可根据库款余额适当控制债务发行的规模和节奏,促进库款管理与债务发行有机结合。

 

三、组织保障

(一)转变理财观念,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预算法,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主动适应新时期财政管理的各项要求,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注重统筹谋划,注重协调平衡,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大力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要建立信息定期统计制度,认真分析资金整合、预算执行、财政存量资金等有关情况,从2015年开始,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各州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情况,省财政厅汇总后及时报送财政部。

(三)明确措施任务,推进公开透明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配合,按照有关要求大力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完善制度办法,构建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要密切关注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监督,切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除法定涉密信息外,省与各地所有部门预决算都要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追究问责,确保工作实效

各地要建立健全考核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情况的指标,对未按照规定完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各地要建立从项目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切实明确权责。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力度,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直接当事人,还要追溯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严肃财经纪律。

 

 

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

 

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

(一)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结转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地方规定时间更为提前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地方和部分、留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中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地方可在此基础上实行更严格的统筹使用措施。

(三)关于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财政收回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安排使用时,按原预算科目支出的,借记“暂存款”科目;调整支出科目的,应按原结转预算科目做冲销处理,借记“暂存款”,贷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列支账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二、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收回程序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规定,尽快组织对本省(区、市)截至2014年底的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清理统计,并将执行国办发[2014]70号文件的情况,以及2015年2月底前已统筹使用财政存量资金的情况,按照附件表一至表十四格式填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3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二)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2014年底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统计情况,对省级财政部门应交回结转结余资金,采取预上缴、后清算方式办理,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专项上解中央财政,年终结合专员办审核意见据实清算。

(三)各专员办应对本地财政部门报送财政存量资金统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严格审核,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报财政部。

(四)为做好政策衔接,按照《通知》规定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交回上级财政或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的结转结余资金,在2015年2月28日前已形成实际支出的,可不再追溯调整;2月28日后不得再形成实际支出,否则须追溯调整。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五)以后年度收回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比照上述方式办理。

 

三、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跟踪监控本省(区、市)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按照附件表九至表十四格式统计汇总财政存量资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每季度本省(区、市)财政存量资金情况与上一季度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本季度财政库款余额等进行比较,分析增减变化及差异原因,撰写分析报告随同财政存量资金表格一并抄送财政部。

四、完善相关保障措施

(一)健全制度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加快制定各项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着力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编制、执行等挂钩机制。现有管理办法与《通知》相冲突的,要尽快修改完善。

(二)加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逐步推进实行地方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不断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杜绝各类虚假列支行为,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

(三)发挥资金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目标,对应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尽快拨付投入使用;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主要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铁路公路建设、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领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检查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国务院规定,对支出进度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地区或部门及时通报或约谈。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5年2月17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5〕1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客观需要,是当前改进和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解决财政收支矛盾的有效措施,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方法,也是推进财政改革和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的必然要求。当前,全省各地各部门均存在一定数额的财政存量资金,与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把有限的资金用到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刀刃上。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云发〔2014〕28号)有关要求,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原则。定期清理、分类处理。定期开展存量资金清理盘活工作,全面摸清全省各地各部门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确保全省存量资金规模逐年下降。

全面推进、狠抓重点。盘活存量资金工作在全省各级财政、各部门全面开展。同时,要狠抓一般公共预算存量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和部门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和盘活。

规范管理、提高效益。要通过清理盘活存量资金工作,提高各级财政资金统筹能力,提升各地各部门预算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着眼长远、惩防并举。既要着力于盘活当前已有的存量资金,也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将来产生更多的存量资金;既要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也要注重事后督查和问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措施和要求

(一)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资金闲置和沉淀

1.加快转移支付资金下达进度。中央安排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省级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和省直管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分期下达预算,或先预付后结算。

2.加大统筹力度,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执行的时效性,切实减少财政资金的闲置和沉淀。对预算已确定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各级财政年初预算尚未细化的项目资金,应于当年6月底前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的,原则上收回财政统筹用于其他亟需项目;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亟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

(二)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的清理力度

3.加强对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结转资金开展全面清理,对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超过1年的,一律收回同级财政统筹安排,逐年压缩本级财力安排资金的结余结转规模。各级一般公共预算2013年及以前年度结转(不含权责发生制)资金,除2014年以前已签订合同约定需在2015年继续安排使用的外,其余结转资金一律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应加快2014年结转资金执行进度,不需按照原用途使用的,应按照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从2015年起,凡结转超过2年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一律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统筹用于年度预算编制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4.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清理。政府性基金要实现“当年收入、当年支出”,每项政府性基金年末结转超过当年收入30%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应用于重点支出和民生领域,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

5.加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中央和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含省财政直管县、滇中产业新区)汇集交回省财政。已分配到部门的由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对中央和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2年以内的资金,各地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加大整合力度,调整用于同一类科目下的其他项目,报省财政厅和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由省财政厅和省项目主管部门分别报国家有关部委备案。对各级应交回省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各地应于2015年3月15日前交回省财政,以后年度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应交回上级转移支付情况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纳入省与各地年终结算办理。

6.加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结转资金执行力度,对项目执行完毕的净结余资金,部门不得调剂用于其他项目,应交回同级财政。对沉淀在部门2年以上的项目结转资金,必须在2015年3月15日前交回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加强国库管理,提升资金管理水平

7.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从2014年起,各级财政部门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外,凡在总预算会计中采取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暂存款”科目方式核算的,一律按照虚列支出问题处理。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要对2013年及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进行清理,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并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对因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新产生的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要在2年内使用完毕。

8.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清理财政专户,除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016年底前逐步撤销;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已经发文要求各地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清理归并或撤销。严格财政专户开设管理,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逐级审核,并由省财政厅报经财政部核准;未经核准,一律不得新设财政专户;严禁先开立后补报;不得申请开立不符合开立条件的财政专户。各地各部门在制发涉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文件时要会商财政部门,不得擅自规定开立专户或要求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格财政专户资金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或转出专户进行保值增值,已经出借或转出专户的资金要限期收回;不得将财政性资金存款作为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照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或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除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要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9.清理财政暂存暂付款。积极清理财政暂存款,按照资金性质分类研究处理办法,应作为预算收入缴库的及时缴库,应调入平衡预算的及时调入预算。认真组织财政对外借款清查,通过通知追缴、预算扣款、列支核销等方式,着力清理财政暂付款,并在清理化解的同时,积极制定加强财政往来款项管理的措施和办法,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全面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约束。

 

(四)加强收支管理,规范收支行为

10.加强收入缴库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及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落实全口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统一使用云南省财政厅印制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和《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非税收入的收缴。强化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缴库管理,取消执收单位收入过渡性账户,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暂未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应当将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延迟缴库等调节财政收入的行为。严禁采取各种方式虚列收入或应计未计收入挂往来。

11.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一是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批、备案和核准制度,对开立账户手续不全的,一律退回完善;对违规开立和多头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责令限期撤并;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新设实有资金账户,严格控制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规模。二是对预算安排的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支付业务,严禁违规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转拨;严禁使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外的单位其他账户资金垫付部门预算已安排的支出,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进一步压缩现金结算支付量,严控单位大额、高频提现行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三是坚决杜绝违规“以拨作支”、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规范权责发生制管理,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项外,各地不得扩大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的范围。四是严格落实公务卡结算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对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严禁使用现金结算。

12.加强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控制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预算法规定的比例。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剩余规模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5%;超过5%的,各地应加大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支出力度。加强偿债准备金管理,从2015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3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对已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

13.编制3年滚动预算。从2015年起,在各级财政编制本地3年财政规划的同时,对目标比较明确的项目,各部门必须编制3年滚动预算,特别是要选取重点领域开展3年滚动预算试点,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明确规划期内将要开展的项目。对列入3年滚动预算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一旦下达就能实际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资金,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加强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方案和措施,切实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省财政厅要加大对各地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挂钩机制。

(二)建立财政存量资金的定期清理机制。2014年末省级开展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的工作,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要尽快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各地要尽快组织开展财政存量资金的清理工作,全面摸清本地本部门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并将清理情况以州市为单位汇总后,于2015年3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要建立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季报制度,从2015年开始,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报送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情况,未形成支出的要说明原因。省财政厅、审计厅每半年要将存量资金清理情况专题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各地要建立定期审计抽查制度。从2015年开始,审计部门要将财政存量资金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项目组织实施不力导致资金沉淀,及时收缴财政;对发现弄虚作假调整项目、转移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责任。监察部门要严肃处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政府督查室要将部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列入年度专项督查事项。对于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违法违规开立财政专户等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格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各地各部门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时,要妥善处理财政资金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前提下,防止突击花钱,防止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防止投向不当增加财政风险。严肃财经法纪,厉行勤俭节约,加大对违规违纪事件的处罚力度,对有关责任人要严格问责、严肃处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4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办发〔2016〕29号

 

 

 

 

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7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结合我省预算公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预算公开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推动下,我省预算公开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创新方式方法,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预算公开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细化,为打造阳光政府、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按照建立健全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要求,我省的预算公开工作仍然存在着公开内容不完整、细化程度不充分、公开时间不及时、公开形式不统一等问题,与深化改革的要求以及社会公众的期望还有差距,必须下决心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围绕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推动相关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领导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预算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并对本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予以规范和指导;各级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主动公开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并对下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查。

——积极稳妥、全面规范。预算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外,各级政府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全省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推进部门预决算公开。

——务求实效、促进改革。以公开为抓手,通过预决算公开规范财政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税体制改革向纵深拓展,着力破解其他相关领域改革的现实瓶颈问题,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为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动力。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涉密信息除外),全省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本部门和单位预决算(涉密信息除外)。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一)政府预决算

各地区公开的财政预决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和举借债务的情况。各级政府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全部按具体项目公开;举借债务的情况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切实做好债券发行前信息披露、债券发行结果披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披露、还本付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各地应当公开各类财税制度,包括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税收优惠政策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部门预算编制、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财政监督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正式编制完成后,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逐步公开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二)部门预决算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公开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决算,内容包括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机构设置、人员和车辆编制及实有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各部门各单位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预算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决算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公开本部门本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包括“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总额和分项数额,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需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

各部门各单位应分别于4月、7月、10月的当月10日前公开部门季度预算执行报告。具体包括部门当季度以及年度内累计收入征收入库金额,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金额,以及当季度和年度内累计收支完成年初预算的情况,并与上年同期执行情况进行比较,对其增减变化及原因。

(三)政府采购预决算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公开政府采购预决算情况(涉密信息除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部门编制预算时申报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四)绩效管理信息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展,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从2016年起,省级各部门应公开上年度实施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2017年起,省级各部门在本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时,应公开部门和单位绩效目标,并同步公开部门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州(市)及以下各级各部门要参照省级做法,逐步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目标。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制度,按照“积极稳妥、分年推进”的原则,逐步公开各部门各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从2017年起,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开部门决算的同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和当年度资产变动情况;从2018年起,州(市)及以下各级各部门要参照省级部门做法,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及内容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和当年度资产变动情况;到2019年,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全面公开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当年度资产变动情况,其中,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分布构成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四类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六)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信息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部署,实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有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涉密事项除外)。省财政厅负责公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清单目录;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信息,包括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绩效评价、审计结果等;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公开所接受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三、狠抓落实,扎实推进

(一)加快预算公开进度

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加快推进预算公开工作。预算公开进展较快的地区和部门、单位,要不断拓展预算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预算公开的方式方法;预算公开进展较慢的地区和部门、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公开工作;部分涉密事项多、尚不具备公开条件的部门要加强研究预判,确保预算公开工作积极稳妥。州(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预算公开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本地区公开汇总情况。

(二)规范预算公开方式

各地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公开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预算公开的主体、时间、方式和原则,制定预算公开具体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单位应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预决算及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公开以政府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各部门各单位要设立预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和单位在本级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县、乡级部门和单位要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通过门户网站、县乡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便民手册等形式,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对于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应当由乡级财政部门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对于分配到项目的专项支出,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场所外利用公告栏、公示牌等公开工程概算、资金来源以及施工单位等内容。

(三)建立健全预算公开的公众参与反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咨询质疑、部门答复释疑的预算公开公众参与反馈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要在及时准确公开预决算信息基础上,对其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作出解释说明,公开的信息要做到真实易懂,方便公众监督。各预算公开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布问询电话,并明确专人认真收集、梳理预算公开舆情民意,认真对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主动回应预算公开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做好回应引导工作,对于当时不能作出明确答复的,按程序上报批准后及时予以回复。密切关注社会反响,对预算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整改,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积极予以采纳,不断

 

 

四、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牢固树立预算公开观念,提高对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预算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加大预算公开考核力度,督促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对预算公开推进缓慢、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力以及未按规定对有关预决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各级人大要依法加强对预算公开的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预算编制,进一步提高预决算的完整性,为预决算公开创造良好条件。进一步加强预决算信息收集、整理、分类等基础工作,增强预算公开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保证预算公开工作稳妥有序进行。畅通预算公开渠道,合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积极探索新媒体预算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预算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批制度和预算公开反馈制度,落实审查责任,细化审查流程。要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要强化预算公开责任制度,制定预算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落实责任,加强考核,确保本部门预算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公开相关保密工作的指导。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不明确事项进行认定。

各级审计部门要积极推进审计结果公开,进一步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和审计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逐步健全以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公布为主体、单项公告等形式为补充的公开模式。继续加大审计信息依法公开的力度,扩大审计结果公开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衔接。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协调推进本地区预算公开工作,督促指导本地区全面、及时、准确、主动公开预算信息,组织开展预算公开的考核评议和评估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公开作为当前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加快公开进度、规范公开方式、完善公开机制,使预算公开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并在法定涉密信息的技术处理方面做好配合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以下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抓紧研究制定省以下预算公开工作参考规程,明确公开内容、统一公开口径和公开模板、规范公开程序,确保全省范围内预算公开工作协同一致。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预算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

 

云财预〔2016〕183号

 

 

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6〕29号)精神,现将《云南省预算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预算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日

 

附件

云南省预算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为明确公开内容、统一公开口径和公开模板、规范公开程序,确保全省范围内预算公开工作协同一致,制定云南省预算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一、公开主体和方式

(一)公开主体

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预算公开责任主体为负责编制预决算信息的单位和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分别由财政部门和所有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部门及单位承担相应的预算公开工作。

1.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并对公开内容进行解释说明;负责指导和规范预算单位做好预算公开工作。

2.各级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含下属二级、三级预算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本单位的基础概况、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绩效管理信息,政府采购预决算、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纳入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信息,并负责对公开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公开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等与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财政专项支出的相关制度、政策、内容、分配办法、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等。

(二)公开方式

1.预算公开以政府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2.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门户网站首页设立本级“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集中公示各一级预算部门的预决算信息和“三公”经费信息。各部门各单位(含二级、三级预算单位)要在门户网站首页设立“预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重点公开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三公”经费预决算等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各一级预算部门要集中公开全部下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和“三公”经费信息。

3.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单位)要尽快设立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网站尚在建设阶段或确实没有条件设立部门网站的部门(单位),要积极协调,通过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的门户

4.县、乡级部门(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县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便民手册等形式进行公开。

 

(三)涉密信息的认定

预算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外,各级政府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

(涉密信息除外),全省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应当公开本部门(单位)的预决算(涉密信息除外)。

涉密单位或存在涉密信息的部门要在公开要求时限内,尽快到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涉密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交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二、公开内容及程序

(一)政府预决算

1.公开内容

各地公开的财政预决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和举借债务的情况。

(1)各级政府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待支出经济分类预决算正式编制后,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全部按具体项目公开。

(2)举借债务的情况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切实做好债券发行前信息披露、债券发行结果披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披露、还本付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3)各地应当公开各类财税制度,包括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税收优惠政策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部门预算编制、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财政监督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

(4)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正式编制完成后,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逐步公开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2.公开程序和时限

(1)各级财政部门自政府预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20日内,主动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的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内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2)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在指定网站做好债券发行前信息披露、债券发行结果披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披露、还本付息披露等公开工作。

(3)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在部门门户网站相关板块长期公开各类财税制度和本级制定的财政管理制度。

 

(二)部门预算

1.公开内容

各部门(单位)应当公开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内容包括本部门本单位基本概况、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各部门(单位)应对公开事项涉及的专有名词和相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1)部门概况:详细叙述部门的基本职能职责,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机构设置、下属单位的构成情况、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等基本信息。

(2)部门预算表:包括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基本支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部门收支总表、部门收入总表、部门支出总表(详见附件1-1至1-7),没有数据的表格也要公开,并附说明。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待支出经济分类预算正式编制后,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涉密信息除外)。

(3)表格数据说明和名词解释:包括部门收入和支出来源、金额、占比等总体情况(详见附件1-8)。需要分别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类进行详细说明,并与上年情况进行对比;对表格、文字中的专业性较强的预算名词要进行解释,便于公众解读。此外,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情况,逐步细化和扩大预算公开的内容。

2.公开程序和时限

各部门(单位)应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及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主动在部门门户网站预算公开专栏公开部门预算,并在本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的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内集中公示。

 

(三)部门决算

1.公开内容

各部门(单位)应当公开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单位)决算,内容包括本部门(单位)基本概况、综合财务收支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各部门(单位)应对公开事项涉及的专有名词和相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1)部门概况:详细叙述部门(单位)的基本职能职责,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机构设置、下属单位的构成情况,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等基本信息。

(2)部门决算表: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详见附件2-1至2-7),没有数据的表格也要公开,并附说明。各部门(单位)决算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并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

(3)表格数据说明和名词解释:包括部门收入和支出来源、金额、占比等总体情况(详见附件2-8)。需要分别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类进行详细说明,并与上年情况进行对比;对表格、文字中的专业性较强的预算名词要进行解释,便于公众解读。此外,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情况,逐步细化和扩大决算公开的内容。

2.公开程序和时限

各部门(单位)应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单位)决算之日起20日内,主动在部门门户网站预算公开专栏公开部门决算,并在本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的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内集中公示。

 

(四)部门季度预算执行报告

各部门(单位)应分别于4月、7月、10月的当月10日前在门户网站预算公开专栏公开部门季度预算执行报告。具体包括部门当季度以及年度内累计收入征收入库金额,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金额,以及当季度和年度内累计收支完成年初预算的情况,并与上年同期执行情况进行比较,对其增减变化及原因进行说明(详见附件3)。

 

(五)基层预算信息

县、乡级部门和单位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对于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应当由乡级财政部门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对于分配到项目的专项支出,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场所外利用公告栏、公示牌等公开工程概算、资金来源以及施工单位等内容。

 

(六)政府“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

1.公开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公开包括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使用本级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单位的“三公”经费汇总预、决算数(含财政部门年初预算代编的金额,涉密信息除外),以及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的分项数额(涉密信息除外),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需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开内容应包括表格(详见附件4、附件5)和相关文字说明。对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应妥善做好解释说明。

2.公开程序和时限

政府“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报经同级政府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各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在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表格和文字说明。

 

(七)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

1.公开内容

各部门(单位)应公开本部门(单位)的“三公”经费汇总预、决算(涉密信息除外),以及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的分项数额(涉密信息除外),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需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开内容应包括表格(详见附件6、附件7)和相关文字说明,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对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部门应妥善做好解释说明。

 

2.公开程序和时限

各部门(单位)应自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数报经本级政府批准之日起20日内,主动在部门门户网站预算公开专栏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表格和文字说明,并在本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的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内集中公示。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单位)决算之日起20日内,主动在部门门户网站预算公开专栏同部门决算一并公开“三公”经费决算表格和文字说明,并在本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的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内集中公示。

 

(八)政府采购预决算

1.公开内容

(1)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中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2)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即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等相关内容(涉密信息除外)。

2.公开程序和时限

政府采购预决算信息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如中国政府采购网、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政府采购执行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进行公开,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1)省级各部门应公开上年实施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涉密信息除外),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详见附件8)和纳入自评范围的所有项目自评报告(详见附件9);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涉密信息除外);公开部门和单位绩效目标,并同步公开部门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涉密信息除外);涉及政府债券的项目均需纳入绩效自评范围,并在部门决算中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涉密信息除外)。

(2)州市及以下各级各部门要参照省级做法,逐步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目标。

(九)绩效管理信息

 1. 公开内容

(1)省级各部门应公开上年实施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涉密信息除外),包括部门整体支出 绩效自评报告(详见附件 8)和纳入自评范围的所有项目自评报告(详见附件 9);在部门决算 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涉密信息除外);公开部门和单位绩 效目标,并同步公开部门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涉密信息除外);涉及政府债券的项 目均需纳入绩效自评范围,并在部门决算中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涉密信息除外)。

(2)州市及以下各级各部门要参照省级做法,逐步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 目标。

2.公开程序和时限

(1)从2016年起,省级各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在部门门户网站预算公开专栏公开上年实施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自评中发现问题需整改的项目,应于整改完成后20日内公开自评报告。

(2)从2017年起,省级各部门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单位绩效目标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之日起20日内,主动在门户网站预算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十)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公开内容

各级各部门应当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当年度资产变动情况(涉密信息除外),其中,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分布构成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四类公开。固定资产应按房屋构筑物、汽车、单价2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四类分项公开(详见附件10)。

 

2.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1)从2017年起,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开部门决算的同时,一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预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和当年度资产变动情况的表格及文字说明。

(2)从2018年起,州(市)及以下各级各部门要参照省级部门做法,在公开部门决算的同时,一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预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和当年度资产变动情况的表格及文字说明。

(3)到2019年,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全面公开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在公开部门决算的同时,一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预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和当年度资产变动情况的表格及文字说明。

 

(十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信息

1.公开内容

纳入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范围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有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1)省财政厅负责公开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单目录。

(2)省、州(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各级职责公开本部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办法、项目征集指南、本部门采用因素法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包括分配明细项目、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信息),未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需公开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3)省级主管部门应在下达资金的同时,下达本部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并进行公开;州(市)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级行政区域使用该专项资金的区域性绩效目标、本级项目的绩效目标、本级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于项目完成后公开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审计结果等信息;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级行政区域使用该专项资金的项目绩效目标、本级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于项目完成后公开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审计结果等信息。

(4)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再评价结果。

2.公开程序和时限

(1)省财政厅于省级政府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20日内,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项目清单目录。

(2)其他未明确规定公开时间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信息,由各级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在各自门户网站预算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其中,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至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其余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信息均保持长期公开。

三、预算公开的有关要求

预算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较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系统工作,各级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改进完善工作方法,逐步理顺工作机制,扎实做好预算公开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责任意识

各级各部门作为部门预算公开的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完善预算编制,进一步提高预决算的完整性,为预决算公开创造良好条件;进一步加强预决算信息收集、整理、分类等基础工作,增强预算公开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保证预算公开工作稳妥有序进行;要完善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公开实施方案,规范工作流程,强化预算公开责任制度,制定预算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落实责任,加强考核;要建立健全预算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批制度,落实审查责任,细化审查流程;要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公开作为当前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完善公开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各部门开展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并在法定涉密信息的技术处理方面做好配合工作。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本级实际情况的预算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并及时报省厅备案,并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本地区公开汇总情况,确保全省范围内预算公开工作协同推进。

各级人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结合本单位职能,切实履行对预算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审查的职责。

 

(二)加快公开进度,拓展公开渠道

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加快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的内容、格式、方式公开有关事项,已经公开的事项除特殊要求外,一律保持长期公开;不断拓展预算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预算公开的方式方法,并对拟公开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畅通预算公开渠道,加强网站运行维护,在门户网站首页开辟预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有关事项,便于公众即时查询,同时,合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积极探索新媒体预算公开工作。

 

(三)制定应对预案,健全公众参与反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咨询质疑、部门答复释疑的预算公开公众参与反馈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要制定本部门预算公开应对预案,分析有关信息公开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公众可能质疑的有关数据,有针对性地制定答疑解惑应对预案;要在及时准确公开预决算信息基础上,对其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作出解释说明,公开的信息要做到真实易懂,方便公众监督。各预算公开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布问询电话,并明确专人采取多种渠道收集、梳理预算公开舆情民意,认真对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主动回应预算公开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对于当时不能作出明确答复的,按程序上报批准后及时予以回复。

 

(四)积极稳妥推进,引导正面舆论

预算公开社会关注度较高,在有关信息公开之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判,可能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信息,要在公开前主动与公众媒体沟通协调,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公开氛围。要争取主动,关注社会反响,对于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和预决算变动较大的事项,做好社会公众解释说明工作,对预算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整改,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积极予以采纳,不断改进预算公开工作。同时,各级政府网站和各部门门户网站是预算公开的重要载体,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管理,净化网络环境,充分发挥法律和网络监督作用。

 

(五)做好存档工作,妥善保管资料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预算公开的材料存档工作,存档材料包括公开的预决算信息资料、保密审查资料、部门内部审批资料、应对预案、公开后收集的社会舆情、监督部门或社会公众反映的预算公开意见建议以及相关解释说明资料等。各部门指定专人收集汇总并妥善保管存档资料,进一步规范公开资料的保存保管。

 

(六)严格依法受理,规范依申请公开

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符合《条例》规定的申请内容,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并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公开、不能公开的信息,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要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有关问题,办理过程中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不断提高依申请公开服务水平。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的申请。

3a20937f5a8644778319fcc9e14edb8f.Pngfd9cd30ace09463dbe212f6f873ebe13.Png5cadf78432c8431988b26a1ce7bca74c.Pngd9c9a6f3ec0d4e16bbb1cbb811b240af.Png16f0d42f9f544cb5a1800379ec6e8dd6.Pnge2d085227de840c8b3fe85043fd1fecc.Png25fb07cb9d87422db3a4224e4194d890.Png

 

 

 

关于**部门(单位)

 

**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参考文本)

 

 

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即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职能参照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二、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部门编制***年部门预算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方法、总体思路等内容。

 

三、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年部门预算编报的单位共**个,分别是***、****、****……。其中:财政全供给单位**个,部分供给单位**个,特殊供给单位**个,自收自支单位**个;财政全共计单位中行政单位**个,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个,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个。部门在职人员编制**人,其中:行政编制**人,事业编制**人。在职实有**人,其中:财政全供养**人,非财政供养***人。离退休人员**人,其中:离休**人,退休**人。车辆编制**辆,实有车辆**辆。(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作基本情况分布图表等)

 

 

 

四、***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年***部门(单位)财务总收入**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万元,事业收入**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万元,其他收入**万元。

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万元,其中,本年收入**万元,上年结转收入**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万元(本级财力**万元,专项收入**万元,执法办案补助**万元,收费成本补偿**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万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万元。年部门预算总支出**万元,其中:基本支出**万元,占总支出的**%,项目支出**万元,占总支出的**%。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支出分别列“**(类)-**(款)”支出,主要反映***的支出(对“款”解释说明)、“**(类)-**(款)”支出,主要反映**的支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作总收支占比分布图表等)

 

(一)基本支出情况

年用于保障***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福利支出占基本支出的***%;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占基本支出的***%。(人均情况由各部门自行确定)与上年对比*****,增减变化的原因主要是*****。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作支出分布图表等)

 

 

(二)项目支出情况

年用于保障***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万元,如***等开支。与上年对比*****,增减变化的原因主要是*****。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作支出分布图表等)

 

五、名词解释

 

 

 

 

 

 

 

 

 

 

 

 

 

附件2-1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编制单位:单位:万元

 

 

收入

 

 

支出

 

 

 

 

 

 

 

 

项目

行次

决算数

项目(按功能分类)

行次

决算数

 

 

 

 

 

 

栏次

 

1

栏次

 

2

 

 

 

 

 

 

一、财政拨款收入

1

 

一、一般公共服务

28

 

 

 

 

 

 

 

其中:政府性基金

2

 

二、外交

29

 

 

 

 

 

 

 

二、上级补助收入

3

 

三、国防

30

 

 

 

 

 

 

 

三、事业收入

4

 

四、公共安全

31

 

 

 

 

 

 

 

四、经营收入

5

 

五、教育

32

 

 

 

 

 

 

 

五、附属单位缴款

6

 

六、科学技术

33

 

 

 

 

 

 

 

六、其他收入

7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

34

 

 

 

 

 

 

 

 

8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35

 

 

 

 

 

 

 

 

9

 

九、医疗卫生

36

 

 

 

 

 

 

 

 

10

 

十、节能环保

37

 

 

 

 

 

 

 

 

11

 

十一、城乡社区事务

38

 

 

 

 

 

 

 

 

12

 

十二、农林水事务

39

 

 

 

 

 

 

 

 

13

 

十三、交通运输

40

 

 

 

 

 

 

 

 

14

 

十四、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41

 

 

 

 

 

 

 

 

15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事务

42

 

 

 

 

 

 

 

 

16

 

十六、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

43

 

 

 

 

 

 

 

 

17

 

十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

44

 

 

 

 

 

 

 

 

18

 

十八、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45

 

 

 

 

 

 

 

 

19

 

十九、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46

 

 

 

 

 

 

 

 

20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

47

 

 

 

 

 

 

 

 

21

 

二十一、粮油物资储备事务

48

 

 

 

 

 

 

 

 

22

 

二十二、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49

 

 

 

 

 

 

 

 

23

 

二十三、其他支出

50

 

 

 

 

 

 

 

本年收入合计

24

 

本年支出合计

51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25

 

结余分配

52

 

 

 

 

 

 

 

上年结转和结余

26

 

年末结转和结余

53

 

 

 

 

 

 

 

合计

27

 

合计

54

 

 

 

 

 

 

 

 

收入决算表

编制单位:

 

 

 

 

 

 

 

 

 

 

 

单位:万元

 

 

 

 

 

 

 

 

 

 

 

 

 

 

 

项目

 

 

 

 

 

 

 

 

 

 

 

 

 

本年收入

财政拨款

上级补助

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

其他收入

 

 

 

 

 

 

 

 

 

 

合计

收入

收入

收入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栏次

1

2

3

4

6

7

8

 

 

 

 

 

 

 

 

 

 

合计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

 

 

支出决算表

 

编制单位:

 

 

 

 

 

 

 

单位:万元

 

 

 

 

 

 

 

 

 

 

 

 

 

项目

 

 

 

 

 

 

 

 

 

 

本年支出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上缴上级

经营支出

对附属单位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科目名称

支出

补助支出



 

 

 

 

 

编码

 

 

 

 

 

 

 


 

 

 

 

 

 

 

 

 

 

 

 

 

 

 

 

 

 

 

 

 

 

栏次

1

2

3

4

5

6

 

 

 

 

 

 

 

合计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各项支出情单位:万元

 

 

 

 

 

 

 

 

 

 

 

 

 

 

 

 

 

 

 

公共预算财政

政府性基金

项目

 

项目(按功能分类)

预算财政

 

拨款决算数

 

 

 

拨款决算数

 

 

 

 

 

 

 

 

 

 

 

 

 

 

 

 

栏次

 

 

1

栏次

 

2

3

4

 

 

 

 

 

 

 

 

一、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1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30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

 

二、外交支出

31

 

 

 

 

 

 

 

 

 

 

 

 

 

 

3

 

三、国防支出

32

 

 

 

 

 

 

 

 

 

 

 

 

 

 

4

 

四、公共安全支出

33

 

 

 

 

 

 

 

 

 

 

 

 

 

 

5

 

五、教育支出

34

 

 

 

 

 

 

 

 

 

 

 

 

 

 

6

 

六、科学技术支出

35

 

 

 

 

 

 

 

 

 

 

 

 

 

 

7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36

 

 

 

 

 

 

 

 

 

 

 

 

 

 

8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7

 

 

 

 

 

 

 

 

 

 

 

 

 

 

9

 

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38

 

 

 

 

 

 

 

 

 

 

 

 

 

 

10

 

十、节能环保支出

39

 

 

 

 

 

 

 

 

 

 

 

 

 

 

11

 

十一、城乡社区支出

40

 

 

 

 

 

 

 

 

 

 

 

 

 

 

12

 

十二、农林水支出

41

 

 

 

 

 

 

 

 

 

 

 

 

 

 

13

 

十三、交通运输支出

42

 

 

 

 

 

 

 

 

 

 

 

 

 

 

14

 

十四、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

43

 

 

 

 

 

 

 

 

 

 

 

 

 

 

15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44

 

 

 

 

 

 

 

 

 

 

 

 

 

 

16

 

十六、金融支出

45

 

 

 

 

 

 

 

 

 

 

 

 

 

 

17

 

十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46

 

 

 

 

 

 

 

 

 

 

 

 

 

 

18

 

十八、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

47

 

 

 

 

 

 

 

 

 

 

 

 

 

 

19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

48

 

 

 

 

 

 

 

 

 

 

 

 

 

 

20

 

二十、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49

 

 

 

 

 

 

 

 

 

 

 

 

 

 

21

 

二十一、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50

 

 

 

 

 

 

 

 

 

 

 

 

 

 

22

 

二十二、其他支出

51

 

 

 

 

 

 

 

 

 

 

 

 

 

 

23

 

 

52

 

 

 

 

 

 

 

 

 

 

 

 

本年收入合计

 

24

 

本年支出合计

53

 

 

 

 

 

 

 

 

 

 

 

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25

 

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54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26

 

 

55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7

 

 

56

 

 

 

 

 

 

 

 

 

 

 

 

 

 

28

 

 

57

 

 

 

 

 

 

 

 

 

 

 

 

合计

 

29

 

合计

58

 

 

 

 

 

 

 

 

 

 

 

 

 

 

 

 

 

 

 

 

 

 

附件2-5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编制单位:

单位:万元

 

 

 

 

项目

 

 

上年结转和结余

本年

 

本年支出

 

 

年末结转和结余



 

 

 

 

收入

 

 

 



 

 

 

 

 

 

 

 

 

 

 

 

 

 

 

 

 

 

 

 

 

 

 

 

 

 

 

 

 

 

 

 



支出功能

科目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基本

项目

 

基本支

项目支出



分类科目

合计

结转和

合计

合计

合计

出结转






名称

结转和结余

支出

支出

结转和结余



 

编码

 

结余

 

 

 

 

和结余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收支和年初、年末结转结余情况。

 

 

 

 

 

 

 

 

 

 

 

 

附件2-6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编制单位:

 

 

 

单位:万元

 

 

 

 

 

 

项目

 

 

 

 

 

本年支出合计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

经济分类

科目名称

 

 

 

科目编码

 

 

 

 

 

 

 

 

 

 

 

 

 

栏次

1

2

3

 

 

 

 

 

 

合计

 

 

 

 

 

 

 

 

301

工资福利支出

 

 

 

 

 

 

 

 

30101

基本工资

 

 

 

 

 

 

 

 

30102

津贴补贴

 

 

 

 

 

 

 

 

30107

绩效工资

 

 

 

 

 

 

 

 

302

商品和服务支出

 

 

 

 

 

 

 

 

30201

办公费

 

 

 

 

 

 

 

 

30202

印刷费

 

 

 

 

 

 

 

 

30203

咨询费

 

 

 

 

 

 

 

 

30205

水费

 

 

 

 

 

 

 

 

30206

电费

 

 

 

 

 

 

 

 

30207

邮电费

 

 

 

 

 

 

 

 

30211

差旅费

 

 

 

 

 

 

 

 

30212

因公出国(境)费用

 

 

 

 

 

 

 

 

30213

维修(护)费

 

 

 

 

 

 

 

 

30214

租赁费

 

 

 

 

 

 

 

 

30215

会议费

 

 

 

 

 

 

 

 

30216

培训费

 

 

 

 

 

 

 

 

30217

公务接待费

 

 

 

 

 

 

 

 

30226

劳务费

 

 

 

 

 

 

 

 

30227

委托业务费

 

 

 

 

 

 

 

 

30228

工会经费

 

 

 

 

 

 

 

 

30229

福利费

 

 

 

 

 

 

 

 

302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3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30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30301

离休费

 

 

 

 

 

 

 

 

30302

退休费

 

 

 

 

 

 

 

 

30304

抚恤费

 

 

 

 

 

 

 

 

30309

奖励金

 

 

 

 

 

 

 

 

30311

住房公积金

 

 

 

 

 

 

 

 

30399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310

其他资本性支出

 

 

 

 

 

 

 

 

31002

办公设备购置

 

 

 

 

 

 

 

 

31003

专用设备购置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编制单位:                                                                                                            单位:万元

 

 

 

 

项目

 

 

上年结转和结余

本年

 

本年支出

 

年末结转和结余

 

 

 

 

 

收入

 

 

 

 

 

 

 

 

 

 

 

 

 

 

 

 

 

 


 

 

 

 

 

 

 

 

 

 

 

 

 

 

 

 

 

 

支出功能

科目名称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基本

 

项目

 

基本支

项目支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出结转

出结转

分类科目编码

(项目)

结转和结余

结转和结余

 

支出

 

支出

 

 

 

 

 

 

和结余

和结余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的收支和年初、年末结转结余情况。

 

 

附件2-8

 

XX部门(单位)

XX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XX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XX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XX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XX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参照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

(二)**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个,其中:行政单位**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个,其他事业单位**个。分别是:

1.……

2.……

3.……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部门实有人员编制***人,其中:行政编制***人(含行政工勤编制***人),事业编制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人(含行政工勤人员***人),事业人员***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人)。

离退休人员***人,其中:离休***人,退休***人。实有车辆编制***辆,在编实有车辆***辆。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作基本情况分布图表等)

 

第二部分XX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XX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年***部门(单位)决算总收入**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万元,占总收入的**%;上级补助收入**万元,占总收入的**%;事业收入**万元,占总收入的**%;经营收入**万元,占总收入的**%;附属单位缴款收入**万元,占总收入的**%;其他收入**万元,占总收入的**%。与上年对比*****,主要原因分析*****。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作收入占比分布图表)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决算总支出**万元,其中:基本支出**万元,占总支出的**%;项目支出**万元,占总支出的**%;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万元,占总支出的**%。与上年对比*****,主要原因分析*****。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作支出占比分布图表)

(一)基本支出情况。

***年用于保障***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万元。与上年对比*****,主要原因分析*****。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人均情况由各部门自行确定)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作支出分布图表等)

 

(二)项目支出情况。

年用于保障***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万元。与上年对比*****,主要原因分析*****。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作支出分布图表等)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部门(单位)**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与上年对比*****,主要原因分析*****。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主要用于**(相关支出情况);

***外交(类)支出**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主要用于**(相关支出情况);

***国防(类)支出**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主要用于**(相关支出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主要用于**(相关支出情况);

(说明可细化到项级科目,同时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作支出占比分布图表等)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单位)**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万元。

***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年决算数增加/减少**万元,增加/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年**部门(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次,出国(境)**人。实际发生因公出国(境)费**万元,比**年决算增加/减少**万元。具体出国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年**部门(单位)购置公务用车**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万元。其中:购置费**万元,比**年决算增加/减少**万元,具体购置车辆原因、情况*****;运行维护费**万元,比**年决算增加/减少**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大致范围)工作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年**部门(单位)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人,接待费开支**万元;外事接待***批次,**人,接待费开支**万元。公务接待费比**年决算增加/减少**万元,主要用于接待**(范围)产生的费用。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部门(单位)**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万元,与上年对比*****,主要原因分析*****。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相关使用情况)。

(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里没有介绍,但单位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在此说明。)

(三)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

附件3

 

XXX部门季度预算执行情况统计表

 

(年度)

 

填报日期:单位:万元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项目

年初

 

 

 

 

 

 

 

 

 

 

 

 

 

 

 

 

 

 

 

 

 

 

 

 

 

累计执行

预算数

 

当季度完成

较上年同

 

 

 

 

累计执行数较

 

 

 

累计完成

 

当季度

当季度

当季度完成

累计

累计完成

当季度

当季度完成

累计

数较上年

 

 

年初预

期增减情

上年同期增减

年初预

 

 

执行数

执行数

年初预算%

执行数

年初预算%

执行数

年初预算%

执行数

同期增减

 

 

%

情况

%

 

 

 

 

 

 

 

 

 

 

 

 

 

 

情况

 

 

 

 

 

 

 

 

 

 

 

 

 

 

 

收入征

 

 

 

 

 

 

 

 

 

 

 

 

 

 

收入库

 

 

 

 

 

 

 

 

 

 

 

 

 

 

金额

 

 

 

 

 

 

 

 

 

 

 

 

 

 

 

 

 

 

 

 

 

 

 

 

 

 

 

 

 

基本支

 

 

 

 

 

 

 

 

 

 

 

 

 

 

出金额

 

 

 

 

 

 

 

 

 

 

 

 

 

 

 

 

 

 

 

 

 

 

 

 

 

 

 

 

 

项目支

 

 

 

 

 

 

 

 

 

 

 

 

 

 

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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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参考提纲)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概况

(二)部门绩效目标的设立情况

(三)部门整体收支情况

(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绩效自评工作情况

(一)绩效自评目的

(二)自评指标体系

(三)自评组织过程

1.前期准备

2.组织实施

 

 

三、评价情况分析及综合评价结论

 

 

四、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五、绩效自评结果应用

 

 

六、主要经验及做法

 

 

七、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预决算公开工作补充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财预〔2016〕403号

 

 

 

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印发的《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转发给你们。我省之前已经印发了《云南省预算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云财预〔2016〕183号),现根据财政部上述规程将补充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

2.云南省预决算公开工作补充实施细则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9日

 

 

 

云南省预决算公开工作补充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为确保全省范围内预算公开工作协同一致,特对云南省预算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补充完善如下:

一、关于预决算公开时间

各级财政部门务必在《预算法》规定的时限内公开政府预决算,鼓励在时限内将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各级财政部门应研究制定各部门的部门预决算公开实施方案,明确集中同一天公开的时问,并督促各部门务必在《预算法》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部门预决算,鼓励在时限内将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二、关于预决算公开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公开的政府预算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表,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至少公开4张表,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至少公开2张表,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至少公开2张表(参考样表见附件)。同时,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中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以空表列示,并说明。

 

三、关于预决算公开方式

自2017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集中汇总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加快推动门户网站建设和网站栏目建设,在门户网站上设立目录,分类、分级公开,以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四、关于涉密事项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按照《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对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部分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按以下原则公开: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五、关于公开工作考评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预决算公开工作考评制度,将本级及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纳入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并明确奖惩措施。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预决算公开情况检查,将检查工作与考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本级和下级预决算公开工作量化评价,排名通报。及时应用检查与考评结果,依法按照《预算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责任,并督促整改到位。省财政厅将制定省级预决算信息考评办法,供各地参考。

六、其他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云南省预算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以及此次补充细则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修改和完善各地预算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工作操作规程。并将公开工作操作规程纳入财政部门内部风险防控制度范畴,实施风险防控。

 

 

 

 

 

 

 

 

 

 

 

 

 

 

 

 

 

 

 

 

 

 

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云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云财行〔2014〕66号

 

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办法精神,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规定,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请各州(市)和省直管县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地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4月30日

 

附件

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省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部门的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部门,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省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省党代会、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省“两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外,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省级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或省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省级部门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州(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省级部门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州(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省级会议实行分类审批。

一类会议。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拟定方案,经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审签后,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

二类会议。由各单位拟定方案,省委各部门报省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省政府各部门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

三、四类会议。各单位应当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次数。

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召开四类会议应当根据单位业务工作需要、会议管理规定、会议费预算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省党代会、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省“两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参会人数和会期按党章、法律等规定执行,严格限定会议工作人员数量,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开到州(市)级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20人;开到县级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350人。应当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控制在8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各单位召开二、三、四类会议,原则上开到州(市)级,需请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须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需请州(市)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须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级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并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会议形式及场所

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召开到县或乡一级的会议、只涉及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及作出有关工作部署且不涉密的会议,一律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不请外地同志在主会场参会。

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接续召开。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除召开现场会外,参会人员以在昆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昆明市以外地区召开。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参会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360

150

90

600

 

 

 

 

 

二类会议

280

150

70

500

 

 

 

 

 

三类会议

230

130

40

400

 

 

 

 

 

四类会议

150

120

30

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按会议主办单位应当支付的会议室租金、电讯费等核定、报销。

在昆明市召开的省级会议,昆明市五城区范围内参会人员不核拨住宿费。一、二、三、四类会议按每人每天240元、220元、170元、150元核定会议费。

在昆明市以外地区召开的省级会议,会期、会议人数、会议工作人员控制数及会议经费定额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省级会议经费实行分类管理。

依据党章、法律等规定定期举行的省党代会、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省“两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会议费由省财政厅专项核拨。

一类会议,会议费由省财政厅集中管理。省财政厅按规定的会议费标准和批准的会议人数、天数核定并下达会议费预算指标。

二、三、四类会议,会议费实行总额包干,由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和性质,将会议费划分为若干个档次后核定到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列入部门年初预算,由省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第十七条  各单位自行组织召开的以会代训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表彰会等其他会议,省财政一律不安排经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召开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

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代表住宿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会议费原则上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五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委各部门同时抄送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各部门同时抄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或修订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二)负责对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会议审批是否符合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三)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或修订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配合省财政厅对省委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或修订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配合省财政厅对省政府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负责安排会议预算,按规定对会议计划和会议费预算进行目标控制管理,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三)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四)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召开会议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规定处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举办国际会议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云厅字〔2006〕14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行〔2014〕65号

 

 

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省级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办法精神,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请各州(市)和省直管县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4日

 

附件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省工商联,省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差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参照执行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其中:赴省内出差的,省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交通工具

 

轮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不包括旅游

飞机

 

租小汽车)

级别

 

船)

 

 

 

 

省级及相当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职务的人员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厅局级及相当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职务人员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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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细见附表)。

赴省内出差的,省级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

第十六条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详细见附表)。

赴省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驻昆省级单位工作人员赴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省级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当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中,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08〕325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交纳伙食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财行〔2014〕174号

 

省级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4〕13号)和云南省实施细则,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边学边查边改的通知》(云办通〔2013〕29号)规定,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缴纳伙食费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依据新修订的《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现就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调研、考察、检查等公务活动时交纳伙食费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自觉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凡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应按接待单位确定的收费标准交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工作餐除外。

二、伙食费交纳标准。按当地或接待单位规定的伙食费收取标准交纳。到基层单位或群众家用餐没有标准的,每人每天交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按实际用餐情况交纳。

三、伙食费交纳办法。接待单位安排在宾馆饭店就餐的,应尽可能按规定直接向宾馆饭店交纳伙食费,并由宾馆饭店开具发票,也可按规定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在单位食堂就餐的,按规定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在群众家里用餐的,按实际用餐情况直接交纳伙食费,必要时可要求收款人开具收条;由接待单位安排在群众家就餐并已由接待单位统一结算餐费的,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

接待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就餐后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和结清伙食费,严禁拖欠。

四、住宿费按规定直接交所住宿宾馆饭店或单位内部招待所。贯彻落实群众路线等工作住群众家里的,直接向住户缴纳,住户开具的收条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可作住宿费凭据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差旅费。

五、接待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被接待人及时结清住宿费,按规定收取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须按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交财务部门入账,严禁个人违规保管现金。

六、收取的伙食费账务处理。接待单位代收个人交纳的伙食费入账时,借记“库存现金”等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账款”科目,并按接待清单登记明细账。接待单位代个人支付伙食费时,借记“其他应付账款”科目及按接待清单登记的相应明细账,贷记“库存现金”等相关科目。

单位要定期对“其他应付账款”账户登记的伙食费代收和代付情况进行清理,及时结清相关往来款项,不得跨年挂账。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6月27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细化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财行〔2016〕181号

 

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省级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差旅费制度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差旅费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调整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赴省内出差的,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省级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80元。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省级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行〔2015〕34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云南省省级机关出差住宿费标准表)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和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试行)》的通知

云财行〔2014〕185号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各州(市)和省直管县财政局:

新修订的《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5号)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6号)下发后,受到了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高度重视。最近,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单位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电话咨询会议费、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问题。经整理,特做统一答复,供各单位财务部门在制定具体规定及执行中参考。

 

附件:1.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试行)

2.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试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7月8日

 

 

 

附件1

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解答

(试行)

 

一、怎样划分会议类型?

(一)划分会议类型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召开会议的单位;二是参加会议的人员。

(二)省级会议划分为四类,简单说就是省委省政府召开、厅局召开、处室召开、其他四个层次的会议。

一类会是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州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一般来说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会议通知。

二类会议是厅局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是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州(市)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但有例外,一些特殊的部门也可能召开由省级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二类会议,如省直机关工委召开的省直机关XX会议等。

三类会议是省级机关内设处室召开的会议,参加人员可以是州(市)对口部门相关人员,也可以是省级部门相关人员,还可以是垂直管理系统的相关人员。

四类会议是省级机关召开的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这类会的参会人员没有限定,范围较广。

(三)特殊会议。省党代会、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省“两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等五个会议实行单列管理。

(四)办法只规定需要开支会议费的会议,对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的不需要按本办法规定开支相关经费的会议,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内。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开会也要付茶水费、服务费等,因为这些费用主要在单位物业费等中开支,不能按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计算会议费。

二、为什么要建立会议分级审批制度?

制定会议分级审批制度是此次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的一项重点内容,主要是为了精简会议、控制会议数量及支出规模。

办法规定,一类会议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二类会议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三、四类会议计划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批后执行,但审批要求相对灵活,主要考虑这类会议随机性大,年初很难科学制定计划。

 

三、对会期和参会人数有哪些新规定?

此次修订时,制定会期、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比例的主要依据有两个文件:一是《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省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发〔2013〕1号);二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3〕25号)。

(一)实行单列管理的省党代会、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省“两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等五个会议,参会人数及会期按党章、法律等规定执行,对会议工作人数数量、报到和离开时间只做原则性要求。

(二)一些人民团体、学会、协会等组织,根据章程、协议等召开的会员大会、换届会议等,经批准后,会期、参会人数等可先执行相关章程、协议规定,但是工作人员比例、报到和离开时间要按办法对应条款规定执行。同时,应按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管理要求,修订制定相关章程、协议中涉及会议等规定。

(三)为切实降低会议成本,办法规定二、三、四类会议的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即正式会期前后各加半天,这比老办法规定更严。工作人员是包括在参会人员之内的,同时降低了工作人员占会议代表人数的比例。一类会议的会议工作人员数量严格限定,二、三类会议的会议工作人员控制比例分别压低至10%、5%,四类会议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四、电视电话会计划怎样审批、费用如何报销?

(一)各类电视电话会议及网络视频会议是省级会议的一部分,应根据各类会议管理的要求编制会议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召开。

(二)电视电话会议及网络视频会议的费用开支标准按与电信部门的协议价格结算,主要支付会议室租金和电讯费,不按办法规定的会议费开支定额标准结算。

(三)电视电话会议及网络视频的会议参会人员不受限制,但会场要从严控制,简化形式,不得请外地同志在主会场参会。

五、为什么要严格限定开会地点?

(一)会议实行定点管理,是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的具体体现;是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促进降低会议支出成本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公务支出管理和监督,规范支出行为的有效途径。今后,不按规定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不仅违反会议费管理办法,还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追溯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为完善会议定点饭店管理制度,财政部正在组织修订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将研究建立制约机制、投诉处理机制以及退出机制等,解决会议定点饭店管理不到位、执行不到位、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二)会议费管理办法修订后,会议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暂未调整,主要是现行会议定点饭店协议是2012年签订的,财政部将组织招标采购确定2015-2016年会议定点饭店。在此之前,定点饭店的范围不变,价格也不作调整。各单位可以继续到这些饭店开会,开支标准可以在现行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之内与饭店协商确定。

(三)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一是价格要低于相应类型会议的综合定额标准;二是只是本单位(或系统)的内部会议、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不能到其他单位的内部宾馆、礼堂等开会,但垂管系统单位可以。在单位内部召开的会议,确有需要的,可以根据相应类型会议规定的标准开支伙食费。

(四)禁止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目前执行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厅字〔1998〕23号),规定我省的西双版纳为风景名胜区。财政部正在组织修订此文件,文件下发后按新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开支范围是哪些?

(一)此次修订后,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与老办法相比,删除了“以及必需会议开支的其他杂项支出”,主要是规定太笼统、太宽泛,难于严格界定其合理性。

(二)会议费由会议举办单位承担,但参会人员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报销。一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一些专家、学者等参会,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由会议举办单位在差旅费中报销。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会议中报销,具体根据各类会议而定。

七、参会驾驶员食宿费怎样处理?

老办法中未明确驾驶员是否作为会议工作人员,核定会议经费时争议较大,矛盾较多。为控制会议支出,结合差旅费改革精神,办法明确规定召开会议不安排驾驶员的食宿,由驾驶员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回单位报销,即,驾驶员既不列入会议工作人员,也不能列为会议代表。经走访和测算,驾驶员按出差新标准报销费用比按参会报销费用更实惠。但各单位在规定实施初期,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妥善处理。

八、为什么要提高并细化会议费开支标准?

原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于2006年,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加之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开支标准均低于市场实际价格水平,已不能满足正常会议需要,实际执行已超过老办法规定的标准。修订时,经统计调查昆明市宾馆饭店的收费价格,参考四川、贵州、广西、湖南等省区初步确定的标准,分类测算后,将省级一、二、三、四类会的开支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天600元、500元、400元、300元。同时,将会议费标准细化到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可解决开支伙食费而不开支住宿费的会议报销等问题。

九、会议费列支出渠道有哪些?

单列管理的党代会等五个会议,会议费由省财政厅专项核拨。一类会的会议费由省财政厅集中管理,审核后专项安排。二、三、四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会议包干经费中列支。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会议和会议费的管理与控制。

 

十、会议费为什么要由举办单位承担?

(一)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这是针对目前一些单位借办会之名搞创收,或转嫁会议费负担而采取的措施,涉及党风政风问题。这一规定原办法也有,但执行的不是很好,今后必须严格执行。

(二)会议费标准提高,预算经费安排到位后,各单位不应当再有任何转嫁的理由。参加会议人员回单位只能报销往返途中差旅费,其他费用不报销。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对进一步规范会议举办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并对违反会议费管理的各种情况规定了严格的处罚处理措施,操作性也更强。目前,仍一些单位存在参加缴纳会议费的会议,如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单位要严格审批,尽可能不参加。

十一、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严格报销手续,要做到票据齐全、真实,杜绝虚假发票。财务部门的任务重、责任大。既要票据齐全,又要识别票据真假。

(二)会议费不允许用现金方式支付。一是为了防止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和乱开支;二是目前公务卡支付环境不断改善、银行转账也十分方便快捷,不使用现金支付的条件已经具备;三是可以大大减轻财务人员工作量。

(三)财务部门直接结算会议费,就是要打破现行谁办会、谁结账、谁报销的管理模式,使开会与报销分离,避免出现各种违规问题。

十二、为什么要建立会议年度公示和报告制度?

(一)建立会议内部公示制度,主要是要精简会议,通过群众监督达到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规模的目的。

(二)建立会议年度报告制度,重点是了解省级会议计划执行情况和会议费开支情况,以便发现问题,完善制度。这项制度从2015年开始实行。

十三、为什么要求各单位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主要是解决办法的统一性与各单位具体情况特殊性的问题。例如:是否有必要开会,会议规模、会期、费用如何确定,谁负责审批,按什么程序审批,单位常规会议归哪个类,会议与培训如何划分,三、四类会议计划报批等,都需要在单位具体办法中明确。

十四、事业单位如何执行会议费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省级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参照执行原则上就是按照执行。参照执行允许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但基本原则尤其是开支标准不得突破。无论使用何种经费来源开支会议费,都必须按照办法执行。

 

 

 

 

 

 

 

附件2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试行)

 

一、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哪些特点?

新办法重点解决了差旅费开支标准偏低且单一、上级机关出差人员向下级单位转嫁差旅费的现象比较普遍、监督管理薄弱、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一)开支标准属地化。赴省外出差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执行属地化标准,以体现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差异。例如,厅局级干部到北京出差,住宿费控制标准是每人每天500元,浙江出差,住宿费控制标准是每人每天490元。目前,省级单位到省内各州市县出差为一个标准,条件成熟后,将分州(市)制定赴省内出差的开支标准,全面推行差旅费开支标准属地化管理。

(二)切实规范差旅行为。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费内部审批制度,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算,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同时强化了单位财务部门的审核责任。强化了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监督措施,促进规范差旅行为。

(三)落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规定了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及相关费用等,切实减轻基层单位负担。

 

二、对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厅局级以下人员规定乘坐航班经济舱。目前航空公司的经济舱名目繁多,如:国航有超值经济舱、南航有高端经济舱等,都算经济舱。

(二)城市间交通费不允许乘坐出租车,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经济。

(三)取消了“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的规定,主要考虑目前交通工具较为便捷,出差一般都能当天到达。

(四)因工作性质原因到偏远、边境地区出差,没有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必须租用私人的交通工具或自驾车等特殊情况,应通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行货币化补助方式解决,不宜通过差旅费制度规定。

 

三、为什么出差人员不能报销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此条规定主要是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角度,结合我省实际做出的规定。虽对出差人员自费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没有作限制,但也不提倡。对公务接待能否报销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费用的问题,应按照公务接待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四、出差人员购买交通意外险有哪些具体规定?

这次修订扩大了公务出差交通意外保险的范围,原办法仅限乘坐飞机的可以购买保险。

2013年以前,火车交通意外险是强制性的,含在车票里,2013年国务院废止了相关规定,火车交通意外险由强制保险变为自愿保险。为维护党政机关公务出差人员的权益,此次修订增加了相关规定。同时,乘坐轮船的也允许购买交通意外险。所有的交通意外险每人乘坐一次交通工具只能报销1份,多买费用由个人自付。

 

五、出差人员住房标准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为体现职务级别差异,办法分人员级别制定了对应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同时,为进一步体现人性化,处级及以下其他人员原则上1人住1个房间,只要不突破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可以住宿标准间,也可以住宿单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入住同一宾馆时,所有人员的住宿标准都可以低于报销标准。

(二)住宿费按人按标准上限控制,2个处级以下干部出差,可以按2个人的标准之和住1间高档的房间,只要不突破标准上限。单位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时,本着厉行节约原则,可以规定处级以下2人住1个标准间。

 

六、为什么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

原办法规定: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没有接待单位或不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收据,伙食补助费不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收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原办法规定很完备,但执行中很难操作:一是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在很大程度上靠个人自觉;二是票据很难取得。

新办法规定: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安排的一次工作餐之外,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要交纳伙食费。《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云办发〔2014〕7号)第十三条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七、出差人员怎样交纳伙食费?

对出差交纳伙食费的问题,省委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方案中有明确要求。为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调研、考察、检查等公务活动时交纳伙食费等有关事项,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交纳伙食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行〔2014〕号)。

(一)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自觉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凡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应按接待单位确定的收费标准交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工作餐除外。

(二)伙食费交纳标准。按当地或接待单位规定的伙食费收取标准交纳。到基层单位或群众家用餐没有标准的,每人每天交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按实际用餐情况交纳。

(三)伙食费交纳办法。接待单位安排在宾馆饭店就餐的,应尽可能按规定直接向宾馆饭店交纳伙食费,并由宾馆饭店开具发票,也可按规定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在单位食堂就餐的,按规定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在群众家里用餐的,按实际用餐情况直接交纳伙食费,必要时可要求收款人开具收条;由接待单位安排在群众家就餐并已由接待单位统一结算餐费的,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接待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就餐后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和结清伙食费,严禁拖欠。

 

八、为什么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

原办法规定: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实际上是由所在单位或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从制度设计层面规定不全面,实际执行中既有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又有自己解决市内交通问题,同时在操作层面有引导出差人员向下级转嫁费用的嫌疑。

新办法规定:将“公杂费”修改为“市内交通费”,主要是删除了“公杂费”中的通讯补助费,在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时,已经考虑了通讯补助费,不宜重复补助。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不需要票据报销。同时取消原办法中乘坐飞机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凭据报销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市内交通费包含了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此规定与下一步开展的公务用车改革相衔接。

 

九、探亲路费怎样报销?

(一)公务出差和探亲是两种性质的活动,应分别按照差旅费和探亲路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删除了出差期间探亲有关费用处理的内容。

(二)目前对职工探亲待遇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其中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十、为什么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也即所有差旅费。主要是为了精简差旅,同时防止因私延长出差时间、影响公务、防止转嫁差旅费负担等问题的发生,也是财政部专门强调必须坚持的一条规定。

(二)对职工出差地正好是自己的家,回家住宿既可以探望亲人,还可为单位节约费用的问题。一是单位派职工出差是为了公务,顺道探望亲人虽合情,但不合理;二是可能出现接待单位和派员单位双重负担费用等现象,转嫁差旅费的问题又将重现。

 

十一、为什么驻昆省级单位赴五华、官渡、盘龙、西山、呈贡五区执行公务不报销差旅费?

驻昆省级单位赴上述五区执行公务属正常工作,与出差不同,加之目前昆明市的交通条件已十分便捷,不能按出差管理。对单位在上述五区以外邻近市县设有常住工作点的,如:在安宁市、晋宁县等,前往这些工作点执行公务时,也不能按出差管理,各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具体规定中作规定。

 

十二、为什么差旅费报销需要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一)建立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是此次修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一个重点,因此报销时必须提供出差审批单。

(二)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不需要报销凭证。

(三)公务卡刷卡凭条的帮助作用非常大,可以防止使用虚假住宿费发票报销、或者接待单位支付住宿费还提供住宿发票回单位报销等问题。因此,报销差旅费时需要提供公务卡刷卡凭条来对证。

(四)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是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范围的内容,在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的地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刷卡凭条作为报销依据。在确实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的地方,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销费用时可以不提供公务卡刷卡凭条。

 

十三、为什么要取消到基层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差旅费报销;工作调动人员的行李、家具托运费和搬迁家属路费报销;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干部差旅费报销、脱产学习补助等内容?

(一)这些不属差旅费范畴,在新的中央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已被删除,不再纳入差旅费管理内容,我省是参照中央做法作出的规定。

(二)原办法规定,到基层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每人每天可报销属伙食补助费15元,因为这些是正常工作,不是出差,并且这些人员的待遇在其他相关文件中有规定。也即有其他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其他文件没有规定的,不再发放补助。例如,2011年省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继续选派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通知》(云厅字〔2011〕号)规定,新农村工作队指导员每人每天补助15元。

(三)原办法规定,工作调动人员的行李、家具托运费和搬迁家属路费、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干部差旅费可由单位报销。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作出的规定,目前干部调动一般不带家属,即使带家属,因工资和津贴补贴提高,费用应由个人自理,单位不再报销。

(四)原办法规定,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一年以上的,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2元;学习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含一年),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5元。主要是脱产学习期间的住宿、伙食、培训等费用开支,一般由单位全额报销,有些由个人部分承担或全额承担。但无论是单位或个人承担费用,再发放补助均属重复,不合理。

 

十四、差旅费管理办法与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如何衔接?

(一)保证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是此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办法对出差与参加会议、培训作了衔接。

(二)对参加会议、培训往返差旅费报销范围各单位掌握不一致,有的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有的不发。对参加会议、培训的,只能报销往返两头的差旅费。

(三)对一些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仍然向参加会议或培训人员收取费用的问题,不符合制度规定,不鼓励参加收费的会议、培训。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收费的会议、培训,由单位从严审批并按举办单位实际收取的费用报销。

 

 

十五、单位驻地不在昆明的省级单位,差旅费标准如何执行?

为体现属地化原则,确保横向公平,对单位驻地不在昆明的省级单位,原则上执行属地标准,具体由主管部门确定。

 

十六、为什么要求各单位制定差旅费管理具体规定?

(一)今后,差旅费将是单位公务支出的主要部分。控制管理好差旅活动,对于转变工作作风,控制单位公用经费支出作用重大。

(二)为解决办法的统一性与单位具体情况特殊性的问题,比如,对出差去干什么、出差去哪里、什么人去出差、有没有出差的必要性、出差任务完成情况、谁负责审批、按什么程序审批、出差审批单格式、费用如何报销等作具体规定、特殊参会人员相关费用报销问题等,都需要在单位具体办法中明确。

 

十七、非参公事业单位如何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参照执行原则上就是按照执行。参照执行允许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但基本原则尤其是开支标准不得突破。不管使用何种经费来源开支差旅费,都必须按照办法执行。

(二)财政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协商,拟对非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和乘坐交通工具标准问题作如下规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被聘到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被聘为一级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管理岗人员被聘为三、四级,专业技术岗被聘为二级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其他人员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处级及以下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具体如何对应,财政部将下发补充通知,目前可以按上述对应方法操作,届时另行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云财行〔2014〕393号

 

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省级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各州(市)、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省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11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解答

 

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

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3.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4.中央在京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如何报销差旅费?

中央在京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郊区县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北京市远郊区县是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5.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如何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6.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是否给予补助?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7.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8.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9.出差乘坐飞机的,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裝如何报销?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10.出差人员是否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晩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11.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是否还要入住定点饭店?

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从2015年起,财政部也不再组织招标釆购出差的定点饭店。

12.司局级以下级别人员是否要求2人住1间房?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修订的《云南省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行〔2019〕289号

 

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促进经费使用科学、规范、高效,提高省级课题研究的质量和水平,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8日

 

 

 

 

附件

云南省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促进经费使用科学、规范、高效,提高省级课题研究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省决策咨询研究工作的发展,更好地为中心工作服务,根据《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部门课题经费(以下简称课题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省级各部门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及当年或今后一段时期工作所组织开展的课题研究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部门课题分为党群口课题和政府口课题。省委各部门、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监委、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承担的课题列入党群口课题;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课题列入政府口课题。

第四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课题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由课题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管理。党群口部门课题经费由省委政策研究室负责管理;政府口部门课题经费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管理。省财政不再单独安排其他省级部门课题经费,各部门也不得在其他一般公共预算经费中列支课题经费。

(二)突出重点。课题经费重点支持围绕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重大问题;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等开展针对性、应用性、前瞻性的课题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公开透明。除涉密或不宜公开等特殊课题外,课题研究原则上通过联合研究方式开展,由课题组织部门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课题实施部门,课题申报流程、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四)严肃纪律。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课题研究的,应具备与开展课题研究相关的专业业务能力水平,做到事岗相匹配。不得随意增加课题研究人员,并严格控制稿费发放范围和金额。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建立职责分工明确,横向联动的管理机制。课题经费管理分为四个层级,即经费保障部门、课题管理部门、课题组织部门和课题实施部门。

(一)经费保障部门(省财政厅)

1.负责按部门预算程序审核批复年度预决算,办理资金下达和预算调整等工作。

2.指导课题管理部门及组织部门开展预算管理、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课题管理部门(省委政研室、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1.负责对归口部门年度课题研究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课题管理部门在归口管理工作中,应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避免重复研究。

2.按预算编制程序申报课题经费年度预算、项目中期规划以及绩效目标。

3.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提出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拟定年度课题研究项目计划和单项课题额度建议,分别报送省委、省政府审批。

4.审定课题组织部门编报的具体课题绩效目标,督促预算执行和课题实施进度。

5.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三)课题组织部门(省级各部门)

1.向课题管理部门申报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编报课题绩效目标。

2.主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择优遴选课题实施部门,指导并监督课题实施部门完成课题研究工作,确保课题研究质量。

3.实施项目绩效运行监控、评价及信息公开。

(四)课题实施部门(课题中标机构、省级各部门)

1.严格按照课题组织部门要求完成课题研究。

2.经费开支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六条  课题经费按以下要求开支:

(一)调研费:指课题研究中必须进行的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国内差旅费等经费。

(二)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中发生的图书、报刊、文献、档案查阅、抄录、誊印、复印、翻拍、翻译和资料购置等费用。

(三)会议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

(四)编辑、印刷、出版费:指需要公开出版或内部出版发行的课题研究成果编辑、印刷、出版以及多媒体制作等费用。

(五)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课题的工作人员,参与咨询的党政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咨询费。咨询费发放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10%。一个课题支付给同一专家的咨询费不得超过两次。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省财政厅修订相关标准后执行相应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3000元/人·次;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人·次;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1000元/人·次;具有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800元/人·次。

(六)稿费: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课题撰稿人的稿酬。稿费发放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40%。除省级单位自行组织的课题外,参与课题研究的党政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稿费。

(七)成果评审验收费:指由课题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课题组织部门组织的课题研究成果评审活动经费开支,包括专家评审费、资料费和召开评审会等经费开支。专家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工作人员。专家评审费发放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8%,开支标准参照本条第(五)款执行。

(八)委托业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确因课题研究需要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委托业务费不超过课题经费的20%。

(九)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发放不超过课题经费的5%。

第七条  课题经费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和改变用途。不得长期挂账、私分滥用,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课题管理部门在既定课题经费总量内,按本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申报课题经费年度预算。年度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由当年新增课题经费的60%和上年度课题经费的40%构成。课题管理部门确认课题通过中期评审后,才能申报上年度课题经费剩余40%的部分。

第九条  课题管理部门应在年初预算批复后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供经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意的课题经费分配方案、课题管理部门审定的各课题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课题经费及绩效目标下达至课题组织部门。

第十条 课题研究经费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按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选取国内有关机构实施的课题,省级课题组织部门要加强对课题实施部门的指导,强化课题研究执行跟踪,确保课题按原定计划执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预算项目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由课题管理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课题经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课题组织部门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结转的,应报课题管理部门批准。省财政厅根据课题管理部门报送结余结转资金文件,严格按照省级财政资金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结转资金在结转当年仍未安排使用的,收回财政预算,不再安排。

第十五条  课题组织部门应将课题经费收支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决算编报。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课题,课题组织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邀请非特定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课题实施部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课题,经保密部门认定后,不纳入政府采购,由课题组织部门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自行组织研究。

第十九条  特殊课题经课题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委或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课题组织部门自行组织研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实施部门应在课题管理部门与课题组织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研究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经费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课题实施部门,撤销课题,将已安排课题经费退回课题组织部门,由课题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实施部门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严格课题经费开支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属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按照国家及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的课题研究项目从其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课题管理部门要统一制定省级部门课题管理办法,规范课题管理流程,确保课题研究成果质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6〕131号)同时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办公室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收交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云财行〔2019〕198号

 

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级开展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改革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使用“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公务平台”(“公务之家”APP),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时,通过“公务之家”取得的电子凭证等合法票据,可以作为差旅费报销及入账依据。

二、省级单位出差人员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标准的40%交纳。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省级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四、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缴纳市内交通费和到基层缴纳伙食费的补充通知》(云财行〔2018〕289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南省机关事务管理

                                          2019年7月30日

 

 

 

 

 

 

 

 

 

 

附件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

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中央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关于从严从紧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的通知

云财行〔2019〕197号

 

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9〕10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硬化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规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量控制制度

(一)总量核定。各部门要参照本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量控制数和执行情况,结合次年度出访工作需要,在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编制系统内申报次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量控制数,省财政厅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公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执行情况,提出总量控制数建议,并报全省因公临时出国(境)联席会议扩大会议审定。

(二)总量分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和下年度实际出访计划,将经全省因公临时出国(境)联席会议扩大会议审定的总量控制数,分解至机关和下级所属单位,并在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编制系统相关模块下录入,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的,需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审计等垂管部门和全省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总量控制数以系统为单位,核定至省级部门,由省级部门负责管理。

(三)总量控制。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全省因公临时出国(境)联席会议扩大会议核定的总量控制数;部门所属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不得超过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数。部分供给、特殊供给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非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出访的,由主管部门核定总量控制数并负责管理。严禁将本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

 

二、完善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制度

(一)预算构成。各部门要在核定的总量控制数范围内,将次年度所需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经费来源包括省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专项经费、项目经费和公用经费。使用上级主管部门补助项目中明确用于因公出国(境)支出的费用,应计入部门总量控制范围。

(二)预算编报。申请因公出国(境)专项经费的,要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编制系统相关模块内进行申报,未按要求申报的,省财政厅原则上不安排相关经费预算。申请使用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的,在预决算编报时政府预算经济科目列“50207-因公出国(境)费用”,部门预算经济科目列“30212-因公出国(境)费用”,未准确编报经济分类科目的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

(三)预算执行。省级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要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4〕28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先行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云财行〔2018〕142号)规定,进行经费先行审核备案。省级各部门要加强内部控制,对部门所属部分供给、特殊供给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省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出访的,要按照“谁下达总量控制数,谁负责先行审核”的原则,进行因公出国(境)经费进行先行审核备案。省委、省政府直属部分供给、特殊供给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对经费先行审核备案材料出具审签意见。出访前,未通过经费预算先行审核备案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三、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与经费预算联动制度

(一)计划与经费联动审批。各部门要按照“按需派出”“人事相符”的原则,参照本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量控制数,申报因公出国(境)计划。经费预算明显不足或未编报经费预算的,全省因公临时出国(境)联席会议原则上将审减或不予审批相关出访计划。

(二)计划与经费联动调整。部门年初预算和年度出访计划批复后,因公出国(境)经费要优先保障经贸招商以及“一带一路”建设等重要团组。对因临时增加陪同中央和省级领导出访团组、双跨团组、抢险救灾团组、执法办案团组、出席多边机制性会议和赴境外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团组等,导致经费预算不足的,可以向省财政厅申请调整因公出国(境)专项经费,经全省因公临时出国(境)联席会议扩大会议审定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予以调整。如出访任务紧急,且出访任务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由省财政厅先行安排相关经费,后续报全省因公临时出国(境)联席会议扩大会议审定。当年度因公出国(境)专项经费无法形成支出的,各部门要在9月30日前,将因公出国(境)专项经费交回省财政厅,交回资金不作为次年审减经费预算因素。在当年度无法支出又未按要求交回的,原则上将不予办理结转,并将视情况相应审减次年度因公出国(境)专项经费。部门增加或减少的因公出国(境)专项经费,要及时在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编制系统内进行申报,以便省财政厅对各部门总量控制数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监督管理。因公出国(境)经费执行情况纳入部门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是否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数将作为重要评分依据。全省因公临时出国(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厅将适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参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6〕30号)执行。因公赴台湾、香港、澳门适用本规定。

(三)政策解释。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财政厅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的通知

云财行〔2019〕290号

 

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各州(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央和我省相关制度规定精神,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严肃财经纪律,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预算控制

省级各部门要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单独编制申报“三公”经费预算。“三公”经费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在编三公”经费预算信息。2019年,省级各部门“三公”经费应在年初预算基础上按不低于3%比例压减,压减的2019年度“三公”经费制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内容要求,明细反映“应及时交回省财政厅,年度执行中不再追加部门“三公”经费预算。

(一)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控制。省级各部门要参照本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执行情况,结合次年度出访工作需要,申报次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省财政厅将根据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申报和执行情况,提出预算总量控制数建议,并报全省因公临时出国(境)联席会议扩大会议审定。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控制。省级部门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预算实行分类管理。省级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预算,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报,列入其部门预决算。执法执勤用车购置经费预算,要严格执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审批的年度购置计划和相关配备标准编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原则上参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

(三)公务接待费预算控制。省级各部门要参照本年度公务接待费预算数和实际支出数,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编制次年度预算。

各州(市)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公”经费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从紧控制“三公”经费预算,将“三公”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预算总量,并报送省财政厅(附件3)。各州(市)财政部门要参照省级规定,足额压减2019年度部门“三公”经费,并及时收回本级财政。

 

二、强化执行约束

省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执行,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准确归集反映部门“三公”经费支出,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省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部门财务管理制度,对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核销。“三公”经费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办理结转,特殊情况需要结转的,计入下年度预算总量控制范围。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约束。省级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4〕28号)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年初批复的出访计划,从严控制赴有关“热门”国家和热点旅游城市访问团组,全面落实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原则上不得列支计划外和未审核备案团组的出访经费。除陪同中央和省级领导出访团组、经贸招商团组、教学科研团组、双跨团组、抢险救灾团组、执法办案团组、出席多边机制性会议和赴境外落实省级领导批示要求等重要团组,原则上不得列支翻译费、场租费、礼品费、资料费等其他费用。国际旅费要按照机票、车票、船票等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约束。省级部门公务车辆购置费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云办发〔2018〕34号)相关规定,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外,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列支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购置经费。执法执勤用车购置经费支出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数,并按规定程序购置。公务用车维修、加油等运行维护费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执行定额标准、定点管理和单车核算。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无法满足本部门重要紧急公务的,按照《云南省省级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云管发〔2018〕10号)规定,通过平台车辆和社会车辆予以保障,相关费用从核定的租车经费中列支。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约束。省级部门公务接待费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云办发〔2019〕2号)相关规定,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公务接待服务,严格控制陪同和随行人数,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和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负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开支。公务接待费一般应当在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具有特殊接待任务的部门,其专项接待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

各州(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往年度“三公”经费执行情况,完善支出管理制度,规范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三、强化通报预警

省级各部门和各州(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规范的“三公”经费填报范围和口径,在省财政厅预算编制系统内,按季度报送“三公”经费执行情况(附件1、附件2),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执行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四季度执行情况于11月30日前填报预计支出数,次年1月10日前填报实际支出数。省级各部门和各州(市)财政部门要认真分析“三公”经费支出特点,省财政厅将根据报送情况,对同比增幅较大的州(市)和省级部门进行预警,适时通报“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对单项支出规模较大或支出进度明显偏快的省级部门和州(市)进行约谈会商,及时纠正“三公”经费支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强化信息公开

(一)公开主体。省级各部门和各州(市)财政部门是“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公开的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要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要求,切实推进“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除涉密信息外,都应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确保按规定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公开“三公”经费。

(二)公开程序。各州(市)政府“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州(市)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省级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数随同本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

(三)公开内容。“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内容应包括“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涉密信息除外),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的分项数额(涉密信息除外),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需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决算公开内容还应包含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以及“三公”经费总数与分项数额同上年增减变化原因。对预决算数据变动较大的、年度之间波动较大的情况,应妥善做好解释说明。省级各部门和各州(市)财政部门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后,要按照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

 

五、其他事项

省级各部门和各州(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和完善管理控制制度,制定加强本部门本地区“三公”经费管理具体规定。省财政厅将适时对“三公”经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三公”经费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云南省省级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动态统计表(季报)

2.云南省州(市)“三公”经费支出动态统计表(季报)

3.云南省州(市)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统计表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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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

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行〔2017〕208号

 

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省级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参照《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规定,我们对《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17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公务员局

2017年7月31日

 

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165

130

75

30

400

单位:元/人天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培训时间及支出标准。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培训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5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乡及以下。

第十三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具备培训承接能力的场所举办培训。

第十五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六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从承接培训的机构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培训场地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因调研、考察、参观离开主培训地超过2天以上的,主培训地房间需作退房处理,不得重复列报、支付住宿费用。

第十七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八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九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

第二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的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179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0〕339号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认真贯彻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理顺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把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以及事业单位分类、编制、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相结合,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切实研究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附件:云南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0年12月27日

 

 

 

 

 

 

 

 

 

 

 

 

 

 

 

 

 

 

 

附件

云南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国家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及《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为做好我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我省省直事业单位中,除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外,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协调指导,各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根据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合理调控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确定,驻昆四城区的省直单位暂按2700元/月(含每月275元改革性补贴)确定,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水平控制线。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综合考虑各事业单位的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收入水平等因素,核定省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省直驻昆四城区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执行本办法附表1规定的标准;省直驻昆四城区其它补助类型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70%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同意后,分别执行附表1—3规定的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

(二)省直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统一按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核定;其他补助类型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按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50%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后核定。各单位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着重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四)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五)省直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暂定在2.5:1以内。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或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制定其对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办法。

 

五、相关政策

(一)驻昆四城区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性补贴按月人均275元的标准发放,驻昆四城区以外省直事业单位按驻地县(市、区)事业单位改革性补贴的规定标准发放。

(二)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以及原未转为津贴的奖金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一个月工资额度)核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自主确定发放办法。

(四)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预算管理制度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已经全部参照离休公务员标准发放了生活补贴,其生活补贴标准不再变动;对省直驻昆四城区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按附表4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取消原对退休人员发放的其他各种津贴补贴。

(五)省直驻昆四城区以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暂按驻昆四城区省直单位和驻地县(市、区)事业单位相应水平和标准各50%计算后确定。

 

六、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一)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财政供给方式不同,分别由省财政和各单位负担。对于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低于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单位在职人员,省财政全额供给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省财政部分供给和特殊供给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50%,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自收自支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财政不给予经费补助。对于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水平已高于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单位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省财政不再给予经费补助,并适度核减原财政补助金额。对于退休人员,原退休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单位,所需退休生活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全额保障;原退休经费不由财政负担的单位,所需退休生活补贴资金自筹解决。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等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已经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应一并纳入财政统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纪律要求

实施绩效工资后,省直各事业单位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对于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一律按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6〕5号)严肃处理。

八、组织实施

(一)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由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各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省直各事业单位须认真填报本办法附表5—6,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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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5〕7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3日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统筹我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节奏,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我省有关制度和政策。

 

二、实施范围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确定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四)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照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人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教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具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个人账户存储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九)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十)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N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全省执行统一的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职业年金计发按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执行。

(十一)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十二)改革前巳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统一规定发放离休费,并调整有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十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十五)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全省实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十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十七)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责任、权利、义务对等和激励约束"的原则,建立与财政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十八)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同步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十九)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十)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二十一)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云南省职业年金办法、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八、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筹资机制

(二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地税部门负责养老保险费征收,要做到应收尽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需财政资金,纳人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九、有关问题的处理

(二十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具体转移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十五)关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省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具体办法由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关于延迟退休人员的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二十七)关于清理规范各地试点的政策。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清理规范并停止执行原试点政策。要妥善处理好试点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十八)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二十九)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三十)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三十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含省以下垂管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中央驻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由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州市级经办机构负责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县级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和乡镇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

(三十二)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充实行政、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经费保障。

(三十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整合力量,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水平。按照“综合柜员制、网厅一体化、财务业务一体化、档案电子化、查询咨询多元化”的要求,建立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档案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及征收、关系转续、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稽核与内控等工作。

 

十二、强化信息系统建设

(三十四)以信息化手段支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宏观决策工作;逐步实现面向机关事业单位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整合联动;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的共享机制。

(三十五)坚持省级集中建设,基于全国统一软件及核心指标进行本地化实施,分阶段推进系统建设工作,统筹推进跨业务领域融合。建立系统运行维护机制,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三十六)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通过推进电子社保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个人参保信息,满足改革工作需要,实现对参保人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

十三、组织实施要求

(三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经办机构要做好参保记录和待遇计发;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筹集和基金监管;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密切跟踪社会反映,及时收集社会评议,把工作做实做细。

(三十八)组织业务培训。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和经办管理进行培训,使各级管理和经办人员能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政策和经办业务流程,确保各项政策及时准确实施到位。

(三十九)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及时、准确、有度、有效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准确把握舆论导向,准确宣传解读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改革。要加强舆情监控,及时掌握舆情动态,防止误读误解和炒作,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十)明确实施工作进度。各地要按照国发〔2015〕2号、人社部发〔2015〕28号等文件规定和有关工作部署,确保在2015年内启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做到经办有场地、服务有人员、工作有经费、信息有支撑、参保有着落。

(四十一)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遵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和谎报、瞒报。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四十二)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三)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3日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7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47号

 

 

 

各州、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8日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干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照实际收益计息。

第七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记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照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巳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栘。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 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业年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管理。地税部门代征缴费,资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由专门机构投资运营。

第十二条 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提请忡裁或者申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职业年金从2014年10月1日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暂行

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52号

 

 

 

各州、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1日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

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六统一”。即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按照“统一管理、统筹收支、分级负责、分歩实施”的原则,省、州市、县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统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级政府分级承担养老保险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上级职能部门对下级负有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等责任。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编制与财政部门预算同步实施,合理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随意调整;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基金预算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执行。

由财政负担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至单位。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八条 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其中,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按照核定基数计算的养老保险费由财政代扣,单位代缴。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核定、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第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基金预算和人员增减变动情况编制次月应征清册,于每月25日前提供给地税部门,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地税部门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应征清册,做到应收尽收,确保每月15日前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地税部门将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划转至同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不设收入过渡户。

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同级地税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及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对基本养老保险的缺口补助应及时划入同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也不能用于平衡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支付。

第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基金预算按月编制支出用款计划,并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预决算管理。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共同组织编制、实施。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十八条 建立财政、地税、经办机构、银行四方定期对账工作机制。

 

第五章 基金监督

第十九 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接受审计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三)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四)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五)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网上经办服务系统及有关配套系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规划开发,坚持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实现科学规范、互联互通、标准统―、安全高效,全省统一使用,数据信息和应用实行省级集中管理。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资金釆取多渠道筹集,系统运行维护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七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为建立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供保障,足额安排预算,确保养老保险费征收和待遇发放,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和实施基金监管。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政策.依法依规做好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待遇计发、基金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査询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安排基本养老保险必要经费预算;依法做好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办理基金拨付和监督基金使用;牵头实施基金预决算编报、审核和考核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按时足额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定期与有关部门对账;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职业年金记账部分做实和职业年金

补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87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68号)规定,为做好财政全额供款单位个人职业年金记账部分做实以及职业年金补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记账准备期,过渡处理职业年金记账管理

设立职业年金记账准备期。记账准备期内,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同级社保经办机构记账情况建立职业年金备查账。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一30日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全额供款)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情况表》(附件1)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进行记实审核等工作。记账准备期结束时间依据信息化建设工作进度确定,具体时间、工作安排由省级另行通知。

 

二、记账准备期结束后采取记账方式管理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记实处理

(一)职业年金记实台账管理

1.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参保人员(以下筒称参保人)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实行记账方式管理的,在发生退休或辞职、转出(含从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转移到同级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转移到非同级财政保障的单位、转移到企业、转移到省外或财政全顿供款单位经费来源变更为非财政全额供款等情况)、丧失中国国籍、在职死亡等规定的情形时,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部分累计存储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进行记实处理。

2.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要设立“应缴职业年金缴费”备查簿,记录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当期及累计应缴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并为每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台账,根据应缴职业年金数额和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公布的职业年金实账投资收益率按月计息、按月结转,不实际缴款。在工作人员发生规定的应记实情形时,单位应按职业年金累计记账储存额形成的应缴资金及时缴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户,并做增加当期支出处理,同时相应冲减“应缴职业年佥缴费”台账。在每月20日前,参保单位应将经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的缴费台账上月发生额和。上月末余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内部社保机构备案。

3.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建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录单位记账管理部分应缴费金额及利息,按月结转本息。按月受理单位申报的职业年金记实业务,在每月2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单位应缴职业年金情况反馈给单位,根据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记录参保人个人账户做实资金应到账和实到账情况。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年金台账,及时准确核算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财政部门内部社保机构根据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每月报送的单位应缴职业年金情况登记应缴职业年金繳费台账,实际缴纳职业年金缴费时,相应冲减台账上的应缴职业年金数额。

(二)职业年金记实缴费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部分做实资金申报及缴费流程。

(1)自2018年起,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前,应根据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到达法定造休年龄参保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所需资金,作为编制次年退休人员记实资金预算的依据,填写《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记实资金预算审批表》(附件2),报经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内部社保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各资佥管理处(科)室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列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批复中下达指标,并及时将记实资金拨付至参保单位。

(2)参保单位于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2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人员在职转退休业务,同时填写《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申报表》(附件3),申办记实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后,单位在20日前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申报表》和《云南省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通知》C附应记实人员明细了(附件4)报同级财政部门内部社保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各资金管理处(科)室,并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有效期内将记实资金缴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作为缴款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缴款票据和记账凭证。

(3)每月1一20日,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申报的材料,核算应记实退休人员人数、佥额,向参保单位开具《云南省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通知》[附应记实人员明细]和《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并于当月25日前将应缴纳记实资金清册(纸质版和电子版)交同级职业年金归集户开户银行。每月21日一次月20日为记实资金缴款期,在缴款期内,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反馈的实收到账信息,进行实收到账处理,记录参保人个人账户。已实收到账的记实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归集。

(4)财政部门内部社保机构和单位对口资金管理处(科)室审核《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申报表》和《云南省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通知》[附应记实人员明细],审核通过的,内部社保机构据此记录职业年金台账,资金管理处(科)室以此作为拨款依据。

(5)归集户开户银行根据每日实收到账金额编制日结单,通过电子交换平台交换给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次日将纸质对账单送达社保经办机构。次月1日根据上月职业年金记实资金到账情况编制月结单报社保经办机构。辞职、转出、丧失中国国籍、在职死亡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部分做实资金申报及缴费流程。

(1)自2018年起,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辞职、转出、丧失中国国籍、在职死亡等情形的,参保单位于每月2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人员停保业务,同时填写《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申报表》,申办记实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后,单位在20日前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申报表》和《云南省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通知》[附应记实人员明细]报同级财政部门内部社保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各资金管理处(科)室申请划拨记实资金。记实资金到账后,单位应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有效期内将记实资金缴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户。

(2)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申办的停保业务,核算应记实人员人数、金额,向参保单位开具《云南省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通知》C附应记实人员明细]和《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并于当月25日前将应缴纳记实资金清册(纸质版和电子版)交同级职业年金归集户开户银行。每月21日一次月20日为记实资金缴款期,在缴款期内,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反馈的实收到账信息,进行实收到账处理,记录参保人个人账户。已实收到账的记实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归集。

(3)财政部门内部社保机构和单位对口资金管理处(科)室审核《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申报表》和《云南省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通知》[附应记实人员明细门,审核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记实所需资金划拨到参保单位。

(4)归集户开户银行根据每日实收到账金额编制日结单,通过电子交换平台交换给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次日将纸质对账单送达社保经办机构。次月1日根据上月职业年金记实资金到账情况编制月结单报社保经办机构。

 

三、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业年金补记处理

从2018年起,参保人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职业年金补记业务。

(一)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补记业务流程

1.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在申办人员转出前由具有干管权限的部门核定该人员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月计算)以及2014年9月工资收入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填报《云南省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补记申报表》(附件5),报经主管部门复核后,于每月2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人员停保业务,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补记金额后,单位持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云南省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补记通知》C附应补记人员明细](附件6)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补记资金到账后,单位应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有效期内将补记资金缴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户。

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填报的《云南省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补记申报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记条件的,核算应补记职业年金金额,向参保单位开具《云南省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补记通知》[附应补记人员明细]和《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并于当月25日前将应缴纳补记资佥清册(纸质版和电子版)交同级职业年金归集户开户银行。每月21日一次月20日为补记资金缴款期,在缴款期内,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反馈的实收到账信息,进行实收到账处理,记录参保人个人账户。已实收到账的补记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归集。

财政部门审核《云南省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补记通知》[附应补记人员明细],审核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记所需资金划拨到参保单位。

归集户开户银行根据每日实收到账金额编制日结单,通过电子交换平台交换给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次日将纸质对账单送达社保经办机构。次月1日根据上月职业年金补记资佥到账惰况编制月结单报社保经办机构。

(二)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补记业务流程

1.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在申办人员转出前由具有干管权限的部门核定该人员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月计算)以及2014年9月工资收入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填报《云南省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补记申报表》,报经主管部门复核后,于每月2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人员停保业务,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应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有效期内将补记资金缴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户。

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填报的《云南省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补记申报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记条件的,核算应补记职业年金金额,向参保单位开具《云南省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补记通知》[附应补记人员明细]和《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并于当月25日前将应缴纳补记资金清册(纸质版和电子版)交同级职业年金归集户开户银行。每月21日一次月20日为补记资金繳款期,在缴款期内,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反馈的实收到账信息,进行实收到账处理,记录参保人个人账户。已实收到账的补记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归集。

归集户开户银行根据每日实收到账金额编制日结单,通过电子交换平台交换给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次日将纸质对账单送达社保经办机构。次月1日根据上月职业年金补记资金到账情况编制月结单报社保经办机构。

 

附件: 1.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全额供款)职业年金个人户记账情况表

2.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记实资金预算审批表

3.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申报表

4.云南省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通知

5.云南省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补记申报表

6.云南省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补记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1月15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通知

 

云财库〔201340

 

 

 

省直各预算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增强预算执行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和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决定从201411日起,对省级预算单位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监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目标、内容和原则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为手段,以省级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和代理财政业务的银行为对象,以支出活动中收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金额、银行账户、资金用途、科目名称等为基本要素,以系统自动受理与智能预警、人工核查相结合为管理模式,对预算执行中的动态趋势进行分析,对各环节反映出的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各种违规、不规范收支行为的监管工作。

(一)监控目标。防范和控制财政资金支付风险,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二)监控内容。依据《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云财库〔2002〕44号)、《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云政发〔2012〕16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等,重点监控:

1.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规定用途;

2.资金是否违规向本单位其它账户或下属单位划转等;

3.是否出现资金异常支付现象,如大金额、高频率提取现金;

4.是否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是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违规发放政策外补贴;

6.公务支出是否符合公务卡结算制度相关规定;

7.采购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

 

8.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违规开设银行账户。

(三)实施原则。

1.合法性原则。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主要包括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预算单位会计准则及财务制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实时性原则。通过先进的信息传输技术,动态传输,利用系统软件功能,分类、统计、汇总、审核、综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从而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运行状态及时作出判断,查处所发现的问题。

3.透明性原则。财政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告知相关预算单位进行整改;对较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和财政部门的处理意见,将在云南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平台上向所有预算单位通报,更好地起到纠偏、规范、警示和威慑作用。

 

 

 

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预警规则设置

预警规则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核心内容,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动态监控的目标和内容,从财务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资金安全等方面拟定了预警规则(附件一)。

(一)规范类

规范类下设收款人支付信息两个款级科目共11条项级预警规则,均启动提示功能。在此类规则下,财政端不予进行干预,对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支付行为系统自动预警提示,预算单位根据提示,对支付信息进行自主规范、纠偏,更正,直到预警提示信息消除,业务正常进行下一环节。

(二)核实类

核实类下设现金提取转账审批两个款级科目共13条项级预警规则,启动暂停或禁止功能。在此类规则下,对涉及一定支付金额的业务需单位按相关程序逐级报批,财政部门核实后方能支付,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支付财政部门可进行拒付操作。

 

三、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流程

(一)规范类预警

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申请操作时,若支付不符合规范类预警规则要求,系统会自动预警,预算单位根据预警提示对支付信息进行自主规范、纠偏,更正,直到预警提示信息消除,业务正常进行下一环节。在此类规则下,财政端不予进行干预。

(二)核实类预警

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申请操作时,若支付业务触犯核实类暂停预警规则设置的一定金额或项目,系统将会暂停支付业务,此时预算单位应填写《省级预算单位提现、转款审批表》(附件二),并按相关程序逐级报批,待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解除暂停,支付业务继续进行,如审核不通过,支付业务将退回预算单位,由单位作废后按要求重新申报。

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申请操作时,若支付违反核实类禁止预警规则的要求,系统会自动预警支付业务违反财经纪律予以拒付,支付业务将退回预算单位,由单位作废后按要求重新申报。

 

四、相关要求

(一)各预算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相关规定,高度重视,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各预算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对监控发现的问题,预算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同时,一级预算单位负有对本系统所属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财政部门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单位认真整改,并与财政部门建立互动监管机制。

(二)各代理银行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规定,对预算单位支付凭证进行审查,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支付凭证予以拒付,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积极履行好各项服务职能,规范、高效地为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提供代理服务,主动配合开展有关监督、核查和整改工作。

(三)省级财政部门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的情况进行整理、归类,定期开展分析并加以通报,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

各预算单位可通过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nf.gov.cn)中下载中心下载本通知和相关附件。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财政厅国库处联系。

 

附件:1.《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预警规则明细表》

2.《省级预算单位提现、转款审批表》

 

 

 

云南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20日

 

 

 

 

 

 

附件

 

 

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预警规则明细表

 

 

预警规则编码

预警规则

系统功能

 

 

 

1

规范类

 

 

 

 

101

收款人

 

 

 

 

10101

收款人名称填写不规范

提示

 

 

 

10102

收款人账号填写不规范

提示

 

 

 

10103

收款人开户行填写不规范

提示

 

 

 

102

支付信息

 

 

 

 

10201

支付摘要填写不规范

提示

 

 

 

10202

支付摘要与经济分类科目名称相同

提示

 

 

 

10203

人员支出项目资金应支付工资福利支出

提示

 

 

 

10204

个人家庭补助项目资金应支付对个人和家庭补助

提示

 

 

 

10205

公用支出项目资金应支付商品服务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提示

 

 

 

10206

一般项目支出资金支付工资福利支出

提示

 

 

 

10207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社会保障费

提示

 

 

 

10208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住房公积金

提示

 

 

 

2

核实类

 

 

 

 

201

现金提取

 

 

 

 

20101

单笔现金提取超过规定金额

暂停

 

 

 

20102

当天累计提现超过规定金额

暂停

 

 

 

20103

一周内累计提现超过规定金额

暂停

 

 

 

20104

一月内累计提现超过规定金额

暂停

 

 

 

20105

一年内累计提现超过基本支出的5%

禁止

 

 

 

20106

提现支付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业务

禁止

 

 

 

202

转账审批

 

 

 

 

20201

向本单位内部资金账户转款

禁止

 

 

 

20202

向系统内单位大额转款超过规定金额

暂停

 

 

 

20203

单笔向个人账户转款超过规定金额

暂停

 

 

 

20204

当天向同一个人账户转账累计超过规定金额

暂停

 

 

 

20205

对公务卡个人账户单笔转账超过规定金额

暂停

 

 

 

20206

向特殊账户转款超过规定金额

暂停

 

 

 

20207

批量向个人账户转款超过规定金额

暂停

 

 

 

 

附件二:

 

 

省级预算单位提现、转款审批表

 

 

 

 

 

编号:

申请日期:

 

(财政部门填写)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财政编码

 

 

 

 

 

 

预算资金文件及文号

 

 

预算科目

 

 

 

 

 

 

 

资金用途

 

 

 

 

 

 

 

 

 

(提现、转款)情况说明

 

 

 

 

 

 

 

 

(提现、转款)金额

 

 

 

 

 

 

 

 

 

零余额账户名称

 

 

 

 

 

 

 

 

 

零余额账户账号

 

 

 

 

 

 

 

 

 

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开户银行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手机):

 

 

 

 

 

 

财务负责人意见:

 

 

单位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签章:

 

 

 

 

 

 

 

 

 

财务负责人:

 

 

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省财政厅资金管理处室审核意见及签章:

省财政厅国库处审核意见及签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经办人:

年月日

 

 

 

 

 

 

处室负责人:

 

 

年月日

处室负责人:

年月日

 

 

 

 

 

 

 

注:

 

1.本表为省级预算单位办理授权支付业务时,根据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预警提示,需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转款、提现的审批表。

 

2.预算单位支付事项填写为需要财政审核的支付业务的详细内容。其中,预警提示中含有累计的,应就提示期间的累计支付情况作出说明。

 

3.预算单位依次报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资金管理处室审核后,将审批表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处根据部门和处室审核意见,对被暂停或禁止的支付业务予以处理。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通知

 

云财库〔20187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自2014年1月1日开展至今,通过实时监控、智能预警、严格审批等工作流程,有效规范了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切实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及有效性。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账户资金余额清理盘点工作的通知》及财政部2018年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建设目标要求,为不断提高财政服务管理水平,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合规高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动态监控范围,将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纳入动态监控。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盘活账户资金余额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2018年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建设目标要求,在全面清理整顿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数量和资金余额的基础上,从2018年3月1日起,分批选取单位及代理银行,启动省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动态监控工作。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动态监控采取“事后监控”的模式,由代理银行按照“T+1”的数据上传周期,将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上一交易日交易流水上传至财政端,财政部门设置相应监控规则,系统自动对其中存在疑点的数据进行筛选统计,从而实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动态监控。

二、优化动态监控流程,调整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模式。为确保零余额账户资金与实有资金动态监控模式保持一致,经2018年1至2月系统稳定性测试完毕后,在不影响预算单位正常支付、原有监控事项不变的前提下,决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将零余额账户资金动态监控由“事前监控”调整为“事前监控”与“事后监控”相结合的监控模式。即单位录入疑似违规支付后,动态监控系统自动提示预警,提醒单位对疑似违规支付进行核实,单位核实无误即可正常支付,不再需要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报批。疑似违规支付信息由系统自动推送省财政厅预算归口管理处室调阅。

三、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调整后,原监控事项、内容、预警规则均不改变,仍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通知》(云财库〔2013〕40号)执行。各预算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关要求,自觉规范财务工作,切实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严控大额、高频提现行为,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的开支业务,不得违反规定从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向本单位其他实有资金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及时采集、传输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并做好数据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交易数据采集传输工作纳入下一年度国库业务代理银行综合考评范围。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2月13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

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948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和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在保持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我省(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

为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按原规定保持不变.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按照国务院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统筹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抓紧研究制定提高基金管理水平的政策措施,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基金风险防控,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继续按照现行的税务代征模式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到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推进征收体制改革逐步到位。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社保政策规范和社保费征收改革有关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规范征管、夯实基础等工作,提出政策落实的具体时间和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降低社保费率和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部门要规范社保参保缴费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保待遇标准不降低;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税务部门要做好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统计部门要做好有关指标统计等基础工作。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能够多渠道、全方位了解降低社保费率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针对社会关注,及时解疑释惑,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切实维护参保企业、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医保局报告。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

 

云财库20192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资金存放工作

各地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充分认识当前资金存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州市财政部门对本辖区资金存放管理工作负责,要加强对县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资金存放管理实施规范、责任明确、监督有效。

二、完善细化资金存放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库〔201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地区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或指导意见,应明确资金存放管理的责任主体、监督机制、以及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问责条款。

各地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92号文规定的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严格遵守竞争性存放或集体决策的规范流程,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三、严格落实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不得改变财政专户用途,扩大核算范围。核算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撤销原专户,按新开立财政专户办理。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政策已到期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收回国库,不得违规转入其他财政专户存放。对现有财政专户内资金与该专户核算内容不相匹配的资金,应于2018年年底清理完毕;财政专户尚未归口国库部门管理的,必须于2018年年底全部归口国库部门管理。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和年检工作,加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清理力度,从严控制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拨付资金。

四、开展资金存放管理监督检查

按照财政部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我省从2019年1月起开展全省资金存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从完善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规范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执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约束资金存放银行等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自查,切实做好对财政专户核算资金内容的规范,切实抓好资金存放管理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切实健全完善对资金存放银行管理约束制度。

(一)完善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一是是否按照92号文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地区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或细化相应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二是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的,是否按照92号文要求制定管理实施办法或指导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三是是否存在除社保基金外的其他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行存放;四是是否对预算单位开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存放作出相应规定,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规范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一是是否严格按照92号文规定的资金存放量标准,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二是是否在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制定了综合评分指标和标准。

(三)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一是是否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核准后,再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二是财政专户的开户依据是否符合国务院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三是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号)要求撤销不合规专户;四是是否将开立依据文件废止、政策执行到期或长期不发生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及时撤销;五是是否按照财政部要求清理规范乡镇财政专户;六是是否将财政专户归口国库部门管理;七是是否擅自改变财政专户用途,或扩大合规存量财政专户核算范围;八是是否在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的约束

一是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是否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服务协议;二是是否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在本行亲属的业务、收入挂钩;三是是否实行利益回避制度;四是是否建立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业务综合考评机制,定期评估开户银行资质、内控管理、服务水平等,对出现风险的银行及时予以更换等。

各州市要充分认识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部署本地区资金存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县级自查工作的指导,并对县级自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本次资金存放管理自查工作应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县级财政部门将自查报告报送至州市财政部门,由州市财政部门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至省财政厅。2019年5至6月省财政厅将对各州市前期自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对自查中发现的资金存放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财政部门对资金存放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应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1月3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是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的重要保障。《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加强资金存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也要看到,有的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贯彻落实文件要求还不到位,资金存放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带来廉政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地区应当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落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二)省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资金存放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基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资金存放管理组织有力、实施规范、责任明确、监督有效。

二、进一步完善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三)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并指导地(市)级财政部门细化相应管理制度,县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所属地(市)级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执行。

(四)地方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应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各项规定,不得搞变通、打折扣,不得弱化相关管理要求。各地实施办法应明确资金存放管理的责任主体、监督机制、以及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问责条款。

三、严格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

(五)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指导意见》规定的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

(六)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严格遵守竞争性存放或集体决策的规范流程,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具体评分指标和标准由资金存放主体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实行利益回避制度。

四、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各项规定

(七)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不得改变财政专户用途,扩大核算范围,核算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撤销原专户,按新开立财政专户办理。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政策已执行到期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收回国库,不得违规转入其他财政专户存放。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八)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的,应加快资金入库速度,缴库时间超出5个工作日的,从2019年起一律压缩为5个工作日内。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应当直接缴入国库,不得再转入其他财政专户进行归集,凡另行设立归集性账户的,原则上2018年年底前予以撤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除核算待缴库非税收入和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的教育收费以外,不得核算其他类型资金,凡存在核算其他类型资金的,原则上2018年年底前清理完毕。

(九)地方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管理工作,加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清理力度,从严控制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拨付资金。

五、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与约束

(十)资金存放主体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在本行亲属的业务、收入挂钩。凡发现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当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六、集中开展资金存放管理监督检查

(十一)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9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资金存放管理监督检查,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要对照《指导意见》及地方出台的实施办法对银行账户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检查账户开设依据、账户核算资金性质、开户银行选择方式、开户银行是否按规定出具廉政承诺书以及是否实行利益回避制度等。

对检查发现的资金存放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财政部门对资金存放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应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2019年8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向财政部报送监督检查情况报告。财政部将根据情况对地方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进行抽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政府会计核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财库〔2019〕32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信息系统集中化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办〔2019〕30号)和《关于印发<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办〔2019〕35号)精神,为全面提升我省政府会计管理水平,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云南省推进政府会计核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推进政府会计核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附件

云南省推进政府会计核算管理改革实施

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目标,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核算管理改革,确保政府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通过统一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系统,全面提升我省政府会计管理水平,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和财政部的工作部署,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财政部《财政信息系统集中化推进方案》和《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实施方案》要求,为推进政府会计核算管理改革,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在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管理方式、会计核算模式和会计主体责任、确保预算层级体系的前提下,2020年4月底前,在全省各级各部门布署建立统一的云南省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系统。推进预算单位账务体系、数据结构和会计核算的规范统一,实现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推进会计核算系统与预算管理系统、国库支付系统、公务之家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系统及财政电子凭证库的无缝衔接,实现自动生成财政资金支付及差旅费电子凭证网上报销系统数据对应会计分录,自动生成预算单位决算报表和财务报告等;推进预算单位财务数据信息共享,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监督,促进单位财务指标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二、实施范围

政府会计核算管理改革的范围包括全省所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自2020年起,全省各级政府会计主体应将财政拨款收支、事业收支、事业单位经营收支和其他收支等全部经济业务或事项纳入云南省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系统管理,确保核算系统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经济流量等,云南省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上线稳定运行后,各单位自行布署的会计核算系统不再使用。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为推进预算单位会计管理改革工作,按照“统一布署、基础准备、分批推进、加强培训、跟踪指导”的方式,在全省布署统一的云南省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系统。

(一)统一布署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财政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根据“统一标准、统一系统、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开发建设了“云南省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供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无偿安装使用,州(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同级核算系统的运维费用。从2019年10月起,分批次为全省预算单位统一布署安装会计核算系统,并为预算单位提供必要的系统维护、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二)基础准备

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要切实提高对云南省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系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政府会计制度》新旧会计事项和科目衔接,以及2019年度会计核算和年终结账等工作,并及时备份保管原核算系统的相关财务数据。同时,提前对单位账套设置、财务人员信息等相关基础数据进行梳理,为系统布署实施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新旧会计核算系统的顺利衔接。

(三)分批推进

省本级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管理改革工作分两个批次进行,政法部门第一批次实施运行,于2020年1月1日前完成。其余单位第二批次实施运行,于2020年4月底前完成。

各州(市)、县(市、区)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管理改革工作由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统筹负责,务必于2020年4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所有预算单位的系统实施运行工作。

(四)加强培训

为保障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管理改革工作的有序推进,省财政厅将根据系统布署时间安排,及时组织做好各州(市)和省级各部门的技术和业务培训工作;各州(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工作部署,做好本级和所属县(市、区)、乡(镇)的技术和业务培训工作。

(五)跟踪指导

全省各州(市)财政部门和省级各部门要按月向省财政厅报送系统推进情况,省财政厅将结合各州(市)和省级各部门的工作推进情况,切实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全省各级各部门系统布署工作顺利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建立全省统一的云南省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系统,是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建设的重要环节,是进一步推进政府会计核算管理改革,全面规范预算管理的重要举措,既是一项严肃性的工作,又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业务复杂的工作,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树立大局观念,精心组织、压实责任,按要求扎实推进改革工作。省财政厅将切实加强对云南省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系统管理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实时跟进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工作推进情况,对于行动迟缓、措施不力,进度缓慢的部门和州(市),要进行通报或约谈,督促落实到位,确保全省各级各部门云南省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系统按时上线运行,有力推动政府会计管理改革工作。

(二)履职尽责,按时完成

省级各部门作为本部门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系统管理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布署、亲自推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担负起本部门会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成立专门的项目实施小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负责做好本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云南省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系统改革的实施规划、基础信息采集和实施上线等工作,积极协调解决系统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在要求的时限内将本部门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账务纳入云南省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系统。各部门要以政府会计核算管理改革为契机,加强会计核算与内控建设、部门预决算、绩效管理、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等工作的协调,不断提升部门、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上下联动,分级推进

各州(市)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云南省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系统管理改革工作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局领导组织落实,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和工作到位。切实组织做好本级和所属县(市、区)、乡(镇)的云南省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系统的实施布署、硬件保障、培训组织和上线运行等工作,以及本地区系统实施和运维费用的招标采购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系统实施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州(市)云南省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系统管理改革工作。

(四)各司其职,强化服务

省财政厅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指导作用,各相关处室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切实保障云南省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系统布署工作的顺利推进。各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承担归口联系部门的系统布署、基础信息收集和实施上线等工作,强化跟踪指导和服务工作,切实协调解决归口联系部门会计核算管理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该项工作。国库处统筹负责云南省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系统的布署推进工作,指导和督促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和各州(市)财政部门做好系统布署工作;财政数据网络中心负责系统功能优化、硬件保障、技术运维和布署实施等工作,并根据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和各州(市)财政部门的需求,牵头做好培训工作;会计处负责会计准则和制度的政策指导工作;财政监督处负责做好督促检查工作,根据各州(市)财政和省级各部门按月报送的系统推进情况,督促各级各部门根据时限要求做好云南省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系统管理改革工作。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

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库20203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防范财政资金安全隐患,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1月9日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

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财政部门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预算执行管理机制,有效提升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没有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关于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的规定,个别地区财政部门资金存放和国库现金管理不够规范,既带来了财政资金安全隐患,也影响了预算单位的正常支出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

(一)各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无预算安排或不符合暂付款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支付资金,严禁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支付资金。

(二)国库集中支付遵循“先支付、后清算”原则,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及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对财政资金清算业务的对账管理,杜绝“未支付、先清算”“超额清算”等违规行为。

(三)各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应在向代理银行下达支付指令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下达清算指令;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业务,应在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额度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发送清算额度。

(四)各地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要求代理银行延期清算并长期垫付资金。除下列情况外,代理银行每日垫付资金应当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1.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清算受理时间后发生的支付业务,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内清算完成,产生的垫付利息由各地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约定条款计付。

2.确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导致代理银行申请清算金额超过财政部门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的清算额度且当日未能按时更正的,应当在差错更正后及时清算,产生的垫付利息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约定条款处理。

3.当日库款余额低于代理银行申请清算金额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拒绝清算的,应当在补足库款后及时办理清算,产生的垫付利息由各地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约定条款计付。

(五)有关代理银行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内控和稽核管理,对于存在违规垫付资金行为的分支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

(六)省级财政部门要全面了解辖区内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办理情况,对于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违规垫付资金且长期不进行清算的财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

二、高度重视财政部门资金存放安全

(七)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有关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切实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八)各地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合理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建设项目提供融资等挂钩。

(九)各地财政部门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要综合评估其经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利率水平、质押保全措施等方面因素,不得片面考虑利率水平;要坚持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结合银行业监管标准设定银行经营状况相关评估指标,经营状况指标权重不应低于40%。各地财政部门应密切关注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达不到审计、监管要求的,要停止新的资金存放业务。

三、继续强化地方国库现金管理风险防范

(十)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省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对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以下简称参与银行)的选择,科学制定评分体系;参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必须严格达到监管标准,并具有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

(十一)省级财政部门应密切关注有关参与银行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参与银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财务恶化、信用危机等情况,要立即依法依规釆取措施,确保现金管理资金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

加强地方库款管理和保障工资发放

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财库202010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兜牢县级“三保”特别是保工资底线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财政部关于2020年加强地方库款管理和保障工资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20〕4号)有关要求,为不断提高地方库款管理水平,进一步做好库款运行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做好县级“三保”资金运行监测等工作,确保不发生新增拖欠工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库款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

(一)地方财政库款月报表。各州(市)需汇总州(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库款月报,于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库款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财政厅,报送路径为财政业务专网。(http://10.131.253.6主要反映期初库款余额、主要项目月末累计流入流出量、月末库款余额等情况(报表格式及填报口径详见附件)。

(二)月度及季度库款运行情况分析。各州(市)应于每月及每季度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内网邮箱将本地区月度库款运行情况的简要分析及季度库款运行分析上报省财政厅。季末月份的简要分析可与季度库款运行情况分析合并报送。文件名为“州市名称+月份+简要分析”(如“**市1月份简要分析”)。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库款运行基本情况。分析当月库款同比及环比变化情况及主要影响因素,年初以来库款运行的特点及原因、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及后期趋势,提出加强库款管理的建议等。

2、清理规范暂付款项情况。反映月末暂付款项月、年初以来清理消化存量暂付款项规模、年内新增暂付款项规模及原因,分析清理规范暂付款项的主要难点,提出解决措施等。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2019年各地制定的清理方案,对暂付性款项积极进行清理和收回,压减财政暂付性款项规模,确保财政暂付性款项只减不增,切实增强财政资金支付保障能力,有效防范财政支付风险。

3、新增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情况。反映年初以来新增专项债券发行数额(按用途,下同)、转贷下级财政数额、新增专项债券使用情况,分析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较慢的原因,提出对策措施。

4、季度库款运行情况分析。在月度库款运行情况简要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财政运行情况,以及加快支出预算执行、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开展库款削峰填谷管理等工作进展,重点对年初以来本地区库款运行的基本特点、主要影响因素、需关注的问题和后期走势等作全面分析,并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合理管控库款的措施。文件名为“州(市)名称+季度+情况分析”(如“**州(市)1季度情况分析”)。

二、科学合理调度财政库款

(一)优化库款评价指标设置。根据财政部库款评价指标设置要求,省财政厅将继续关注各州(市)库款保障水平、库款保障水平偏低市县占比、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消化情况、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等指标,并将2020年库款保障水平指标的合理区间从0.4-0.8调整为0.3-0.8。同时,为强化州(市)兜牢县级保工资底线,将地方财政管理工作考核与激励办法中“库款保障水平”、“库款保障水平偏低市县占比”、“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消化进度”、“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4项指标的分值结构,由5:2:4:4调整为6:4:4:4。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评价指标,有针对性开展库款管控工作。

(二)完善转移支付资金调度管理。省财政厅将根据转移支付指标,结合各地区库款保障水平、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县级保工资困难程度等,测算并调度转移支付资金。各州(市)财政部门要完善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方法,督促所属县(市、区)有限保障“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

(三)增强库款管理的前瞻性。各级财政部门要综合研判经济财政运行走势、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等情况,归纳总结新形势下库款运行规律,探索建立国库现金流量预测工作机制,着力推进库款管理、预算执行等的互动衔接,提升库款管理综合效能。

三、扎实开展工资发放监测预警

(一)强化县级工资保障监测预警。州(市)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所属县级“三保”主体责任,县级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保障责任,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确保国家制定的工资、民生政策落实到位。州(市)财政部门要对所属县(市、区)工资保障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对实现收支平衡压力较大、库款保障水平持续偏低的县区进行重点监测,督促其科学规范调度资金,切实保障“三保”等重点支出需要。省财政厅将继续开展县级工资保障监测预警,对县级工资保障风险高、保障责任落实不到位、预警信息反馈不及时的地区,将不定期采取调研、座谈、约谈等方式进行指导督导。

(二)做好县级工资支付保障风险评估。各州(市)财政部门要指导所属县级财政部门滚动开展未来三个月的工资保障风险评估,在汇总、分析县级财政部门上报评估情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对本地区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于每月22日前通过财政内网邮箱向省财政厅报送。主要反映未来三个月县级工资保障形势、县级工资保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原因、保障困难县级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拟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对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

联系人:刘桢楠联系电话:0871-63638782

内网邮箱:1720@yn.mof

 

附件:1.2020年库款月报表样及填列说明

2.月报表数据口径及编制要求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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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保障工作事项的通知

 

云财库〔2020〕11号

 

 

各州(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省局二分局、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昆明各县(市)区支行:

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9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我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及代扣手续费退库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退库办理方式

(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办理方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资金,按照中央、省与各州(市)个人所得税按60:24:16分享比例进行分担,就地办理退库,州(市)与所属县(市、区)按现行分享比例分担进行退库,通过“1010602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科目进行办理。

2.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汇算清缴退税申请,按照规定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税,财政部门不再进行事前审核。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以电子报文传送电子退库业务信息所附申请资料的,人民银行国库不再审核原缴款信息,税务机关不再以纸质或其他方式提供传递相关资料。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退库办理方式

1.自2019年1月1日起发生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以退库方式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按年度代扣代缴(含预扣预缴)实际入库税额的2%办理退库,按照中央、省与各州(市)个人所得税按60:24:16分享比例进行分担,就地办理退库,州(市)与所属县(市、区)按现行分享比例分担进行退库,通过“101060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退库”科目进行办理,不再通过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经费安排。

2.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2019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申请受理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前;2020年及以后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申请受理日期为扣缴行为发生的次年1月1日至3月30日。因代扣代缴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3.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4.各级税务机关受理代扣代缴人提交的支付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申请,按照规定进行全面审核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税,财政部门不再进行事前审核,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以电子报文形式向同级人民银行国库传送电子退库业务信息及相关审核资料,人民银行各级国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直接退付给代扣代缴人。

 

 

 

二、保障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要加强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加大对退税工作的保障支持力度。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的沟通协作,在年度汇算开始前,将年度汇算退税规模测算及代扣代缴手续费退库规模及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以便提前统筹安排退税工作。年度汇算开始后,具体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应至少每3个工作日向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提供一次年度汇算退税受理情况,以便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在年度汇算期内,各级税务机关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开具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数量、国库实际退税金额和人数等情况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组织分析研究,及时改进退税工作,确保退税安全、及时、准确。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库款监测预计,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年度汇算退税受理情况,统筹安排资金调度,切实保证退税资金需求,确保纳税人及时,足额获得退税。

(三)人民银行各级国库按照有关规定在收齐退库资料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库。因申请人填写账号、户名发生错误导致退库失败的,人民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退库失败信息及时传送给受理经办的税务机关,并由税务机关及时通知退库申请人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办理相关流程。

三、相关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要深刻认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一)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要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有序衔接配合,协同推进改革。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关文件及宣传政策及时共享,便于各部门统一对外解释、宣传口径。

(二)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应做好人员保障,避免因人力不足影响退税工作办理效率,重点任务要责任到人、限期办结;出现问题要快速响应、及时处理;提前研判、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妥善做好负面舆情的防范、应对工作,确保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

(三)各级税务机关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超出退税范围,手续不全的不予办理退库,并做好相应解释说明工作。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应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分担各级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及代扣代缴手续费,就地审核办理退库。

(四)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应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受理个人所得税代扣及代缴手续费退库办理情况的检查、督查,并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云南省税务局昆明中心支行

2020年03月19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通知

 

云财库〔20187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自2014年1月1日开展至今,通过实时监控、智能预警、严格审批等工作流程,有效规范了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切实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及有效性。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账户资金余额清理盘点工作的通知》及财政部2018年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建设目标要求,为不断提高财政服务管理水平,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合规高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动态监控范围,将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纳入动态监控。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盘活账户资金余额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2018年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建设目标要求,在全面清理整顿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数量和资金余额的基础上,从2018年3月1日起,分批选取单位及代理银行,启动省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动态监控工作。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动态监控采取“事后监控”的模式,由代理银行按照“T+1”的数据上传周期,将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上一交易日交易流水上传至财政端,财政部门设置相应监控规则,系统自动对其中存在疑点的数据进行筛选统计,从而实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动态监控。

二、优化动态监控流程,调整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模式。为确保零余额账户资金与实有资金动态监控模式保持一致,经2018年1至2月系统稳定性测试完毕后,在不影响预算单位正常支付、原有监控事项不变的前提下,决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将零余额账户资金动态监控由“事前监控”调整为“事前监控”与“事后监控”相结合的监控模式。即单位录入疑似违规支付后,动态监控系统自动提示预警,提醒单位对疑似违规支付进行核实,单位核实无误即可正常支付,不再需要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报批。疑似违规支付信息由系统自动推送省财政厅预算归口管理处室调阅。

三、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调整后,原监控事项、内容、预警规则均不改变,仍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通知》(云财库〔2013〕40号)执行。各预算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关要求,自觉规范财务工作,切实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严控大额、高频提现行为,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的开支业务,不得违反规定从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向本单位其他实有资金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及时采集、传输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并做好数据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交易数据采集传输工作纳入下一年度国库业务代理银行综合考评范围。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2月13日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8号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已经2017818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12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105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所称楼堂馆所,是指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

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第四条建设办公用房应当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报送初步设计。

根据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送。

第七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建设标准核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第九条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一)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

(二)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

(三)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四)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

(五)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完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

 

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二)向单位、个人摊派;

(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四)接受赞助或者捐赠;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关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下列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一)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批准的理由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增加投资概算的,还应当公开增加投资概算的情况和理由

(二)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违法建设楼堂馆所的单位名称、基本事实以及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机关举报。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等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二)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

(三)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

(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分,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审批机关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二十七条 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维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维修活动或者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维修楼堂馆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

国有企业建设、维修楼堂馆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 军队单位建设、维修楼堂馆所,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中办发〔20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2月5日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七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四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厅(局)级及以上单位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厅(局)级以下单位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况应当报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地方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以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十一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人防等审查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各类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合理区分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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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

云政发〔201586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云发〔2014〕28 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 3 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73 号),为进一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符合现代财政制度要求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体系,结合云南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

 

一、深刻认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稳定宏观经济运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体制机制及形势变化等方面的原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支出边界不清、结构固化、项目较多、零星分散、执行不快、绩效不高、管理不严、信息不明等问题,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财政资源的统筹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制约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必须下决心进一步深化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并把改革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管理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深入推进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既是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我省财税体制改革的实质性步骤,既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客观需要,更是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进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

 

二、明确目标,准确把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

(一)总体目标

围绕建立与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遵循“增一般、减专项、促监管、提绩效”的改革精神,坚持厘清政府与市场、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边界,加大整合力度,明确管理职责,构建设立、执行和退出评估长效机制,改革完善分配机制,强化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形成目标明确、定位准确、权责明晰、设立规范、分配科学、讲求绩效、监管到位、公开透明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体系,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绩效,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两权”不变,转变职能。坚持省直主管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权和管理权不变,增强省人民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发挥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自主发展作用,促进省直部门从重项目安排向重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转变,促进省以下各级政府从重资金申请向加强资金管理转变。

2.整合统筹,保障重点。坚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政策总体目标不变,使用范围和方向总体不变,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重点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方向,增强集中财力办大事能力,将财政资源集中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

3.权责下放,讲求绩效。推进简政放权,下放项目审批权,大力推行因素法分配资金,充分调动省级部门和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切实发挥资金杠杆作用。实行放管结合,将绩效贯穿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全过程,促进基层政府全面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为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奠定基础。

4.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严格控制项目和资金规模,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实行资金项目“有进有出、有增有减、动态调整”,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管理信息,提升透明度。

(三)实施四项改革,创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机制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要以全面清理整合资金为突破口,优化资金结构;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清单目录为切入点,建立设立、执行和退出评估长效机制;以科学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核心,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以推进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改革为手段,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突破管理瓶颈,创新管理机制。

1.全面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按照财政部安排,参照大多数省区做法,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加大整合力度,对已实现项目目标、到期的项目或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资金原设立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的项目予以取消;对使用违规、绩效不高、连年结转的项目予以压减或取消;对各部门管理的政策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资金用途相近的项目一律予以归并。通过逐项清理、全面整合,大力压缩项目数量,原则上一个部门设置一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协调机制,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可将投向相近、目标基本一致、来源不同的各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发挥资金聚合效应。

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推进科技资金管理改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予以整合,若中央未指定具体项目的,与省级项目一同整合,安排用于符合中央规定的范围和方向。

2.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执行和退出评估机制

在清理整合的基础上,省财政厅要制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清单目录,建立目录管理制度。从 2016 年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征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工作均以项目清单目录为依据,省财政预算不再安排项目清单目录外的其他项目。凡属清单目录之外的,一律不得在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执行和退出评估机制,严格控制新增设立专项。每个专项设立期限原则上 1—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对部门承担的新工作、新任务,一般不再单独新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优先通过调整存量资金结构解决。确需新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应按照设立程序提出申请,填报设立依据、实施规划、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分配方式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经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仍按照“一个部门一个专项转移支付”的要求管理,通过增加资金额度予以支持,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个专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期后确需延期的,重新履行设立程序,并提前 1年进行绩效评价和执行审计,评价情况和审计结果作为新设专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已经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定期进行评估,对资金使用效率低、未达到政策预期效果的,及时调减预算额度、调整政策或者退出,切实做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有进有退、有增有减、动态调整”。时限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自动退出,到期后未经规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继续执行。

3.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机制

从 2016 年起,所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先定办法、后分配资金”,并在资金分配下达前出台分配办法,减少分配随意性,增强资金分配的刚性约束,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方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切实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省直各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增强各级政府统筹发展能力。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建立以因素法为主、项目法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机制,逐步做到只分配专项资金和强化监管,不审批具体项目,从重项目资金分配向重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转变。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省直部门要紧扣资金政策目标及发展要求,合理选取客观因素,科学设计分配公式,确保资金分配与目标导向一致;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省级按因素法下达的资金要切实承担管理和实施责任,只能用于符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政策目标方向的项目,统筹自有财力和省级资金,从已审核通过的基层项目库中,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对于全省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应采取项目法分配,并遵循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合理提出拟分配的项目和资金规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既定制度办法进行分配。在项目法分配过程中,鼓励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各地要加强基层项目库建设,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发挥专业组织和专家作用、完善监督制衡机制。

创新竞争性领域资金分配管理,按照财政部要求,参照部分省区做法,大力创新投入机制,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分配和拨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拨款扶持向财银合作、财企合作、基金运作扶持转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的杠杆引领作用。财政对竞争性领域的无偿支持政策要逐步退出,对确需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资金,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创新扶持方式,将财政资金由无偿拨付转变为股权投资等方式,提出政府投资条件,体现政府投资目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入。从 2016 年起,省级安排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按照不低于 50% 比例用于创新扶持方式,以后年度逐年提高比重。

4.推进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改革

要建立省、州市、县区层层审核、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绩效管理体系。省直各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要组织开展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增强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并在绩效管理全过程中切实履行审核、跟踪、评价、问责等职责,督促指导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组织本级项目的编报和实施,切实加强绩效管理,确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现预期效益。

 

三、建立四项机制,全面推进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取得实效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在全面清理、整合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还要明确各地各部门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并同步推进监督机制、公开机制等配套机制建设,确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顺利推进。

(一)建立组织领导保障机制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来落实,确保改革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省财政厅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着力发挥政策制定、综合平衡、监督管理等职能,牵头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省直各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改革要求,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资金使用绩效和项目全过程管理上来,做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清理整合、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库建设、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改革目标实现,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具体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扎实推进本州、市、县、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按照省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向科学分配、使用资金,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结果负责,强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评价和监督管理,增强统筹发展能力。

(二)构建资金管理制度机制

省财政厅要牵头研究制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办法,制定出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和项目清单目录管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以及基层项目库管理等制度办法,为改革提供具体指导和操作指引。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省财政厅要根据改革推进情况,不断总结改革经验,及时制定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省级项目库管理等相关制度办法。同时,省直主管部门要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本部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用制度规范资金管理,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完善本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各项制度。

(三)构建高效有力的监督机制

要制定全过程监督制度,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执行、退出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资金设立合法、执行有效、退出及时。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擅自变更用途。要建立部门内部控制和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督体系。省财政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使用绩效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及专项监督检查。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内部监管,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部门财务管理,加强对各州、市、县、区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依法依规查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健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信息公开机制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部署,实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不断提高财政管理透明度。省财政厅负责公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清单目录;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信息,包括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绩效评价、审计结果等;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开所接受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各地和省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及时制定适合本地本部门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实施办法,尽快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8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预〔2020〕49号

 

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31日

 

 

 

 

 

 

 

 

 

 

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所有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部门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项目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汇总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纳入省级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提请省人代会审议。

第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规范管理。实行规范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省级各部门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预算项目的选择应当体现公共支出需求,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二)统筹使用。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应当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部门自有资金,编制综合预算,按资金规定用途优先使用各项资金来源,不足部分再通过本级财力安排。

(三)整合优化。强化零基预算理念,清理规范财政支出政策,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优化支出结构,科学配置财政资源,集中财力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改革和重要政策的落实。

(四)细化编制。建立和完善项目库,细化年度预算编制,申报项目支出要细化为可执行的具体项目。

(五)绩效导向。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省级项目库管理的要求,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建立健全涵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部门所有预算项目都要纳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按照“部门职责—预算项目”二个层级结构进行管理。预算项目应与部门职责紧密联系。

第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按照支出性质和用途分为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三类。人员类项目支出、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运转类项目中的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

特定目标类按照项目支出性质和特征分为专项业务类项目、民生类项目和事业发展类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根据项目实施时间跨度,项目分为经常性项目、阶段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

(一)经常性项目。指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项目每年实施,需财政每年安排资金保障的项目。

(二)阶段性项目。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期为一年以上的项目。

(三)一次性项目。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期在一个年度之内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信息。按照规范要求,填写项目名称、实施年度、项目属性、项目分类、资金来源等基础信息;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编审表及编审要点的要求,填写相关要点并上传相关依据;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填写项目年度绩效目标、绩效指标、指标值、数据来源和情况说明等。

(二)项目支出明细。按照细化预算的要求,明确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实施内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数量、标准、资金规模、测算依据等。

(三)采购事项。项目支出预算中实行政府采购的,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规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应按规定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

(一)省级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围绕规划期内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本行业发展规划,以及部门、行业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等,明确部门及行业三年发展目标、工作任务、投入重点、总体绩效目标等有关内容。

(二)省级部门围绕三年规划及年度绩效目标,明确为实现目标需采取的工作措施。

(三)省级部门按照项目库管理的要求,对项目实施内容进行分解细化,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四)省级部门结合部门目标和工作措施,编制部门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对项目进行自评,并按照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后,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

第十四条 省级各部门根据《云南省省级项目库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按照“先清理后申报”的原则,对部门项目库进行清理,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清理出库,清理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程序申报入库。

第十五条 编报项目预算时,省级部门应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反映项目实施的预期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应当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要求。

第十六条 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四章  项目支出预算审核

第十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由部门进行初审,省财政厅在部门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项目审核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资格审核。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是否符合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二)形式审核。审核申报的项目是否按相关要求进行填报,材料是否齐全。

(三)内容审核。包括填报质量审核、项目绩效目标审核、编审评分和细化评审等。

第十九条 填报质量审核。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编审体系的填报要求,对项目支出预算填报质量审核,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项目基础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

(二)项目内容及支出构成与所附依据的关联性、一致性。

(三)表述准确、简练。

第二十条  项目绩效目标审核。按照绩效目标审核相关要求,对部门填写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准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充分反映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是否充分细化、量化。

(2)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中央和省级有关政策是否相符,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与项目资金特定的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等是否相关,是否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相关联的绩效指标。

(3)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该绩效目标是否与其他绩效目标相近或雷同;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取消。

(4)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合理测算;绩效目标实现的可能性是否充分,是否充分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一条 编审评分。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编审指标评分办法,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预算编审表、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补充编审表进行评分。

(一)编审评分应当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先由基层预算单位自评,上报主管部门复评;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和评分;部门预算管理处复评后,报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确认入库。

(二)编审评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编审体系的内容和要求,以项目所附的相关依据为基础,客观、公正、合理地评价上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的审核环节中,单位或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凡是不符合编审体系管理要求的,应当将项目退回上一环节,并指导单位或部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确定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以及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对属于省级事权的项目,结合财力和项目申报情况,提出安排建议。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后,形成年度财政预算收支安排建议上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常委会议审定,并将审定情况通知省级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年度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应当在20日内将项目支出预算批复省级各部门。省级各部门应当在接到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后按规定时限要求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项目终止、预算调剂以及绩效目标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省级各部门应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切实加快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

(一)省级各部门要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情况,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预算一旦批复和下达就能执行,增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的前瞻性。

(二)省级各部门要按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

(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分别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共同组织开展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跟踪,省级部门要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九条 对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省级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结余资金按照省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与审计部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资金下达文件提供审计部门,加大对项目支出预算的审计监督力度。省财政厅、省级各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一)部门绩效自评。各部门按照统一的文本格式,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项目支出进行评价,出具绩效自评报告,报告年初安排预算时确定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财政部门复评。省财政厅在部门自评基础上,选择部分项目进行抽查,主要选取党委、政府密切关注、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公共效应的重大项目和优先保障项目,结合项目绩效跟踪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对预算编报质量高、项目执行较好、资金使用绩效好的部门所申报的预算,在资金安排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倾斜。对资金绩效较差、问题较多的部门(单位)的项目,相应扣减预算。

(二)对绩效评价过程发现问题、项目未达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部门要认真进行整改,并提供整改情况报告,本年度绩效再评价情况和结果运用情况,省财政厅将向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大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财政厅印发的《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云财预〔2018〕159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预〔2015〕341 号

 

 

 

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各州(市)财政局,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4〕28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4日

 

 

 

 

 

 

 

 

 

 

 

 

 

 

 

 

附件:

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资金。根据项目实施实际,分为省级部门专项资金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一)省级部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部门专项资金”)是指省委、省政府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由省级部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而安排的资金。

(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省委、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州(市)、县(市、区)政府,给予的具有规定使用范围和方向的专项补助,以及对应由州(市)、县(市、区)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规定使用范围和方向的专项奖励或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项目清单目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规设立、动态调整。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制度规定和绩效情况等设立,并集中体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做到“有进有出、有增有减、动态调整”。

(二)权责对等、统筹使用。简政放权,专项资金实行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厘清专项资金管理权力与责任,促进投入与产出有机结合,增强专项资金统筹使用能力。

(三)科学分配、讲求绩效。将绩效贯穿于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专项资金分配机制,优化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科学分配专项资金,切实将财政资金集中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建立专项资金公开机制,除涉密事项外,将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向社会公开,强化专项资金监督和问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和退出,会同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设立、执行和退出进行评估,指导省级部门和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其部门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具体执行,组织实施好部门专项资金,提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项目库建设,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分配到本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组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资金拨付、预算执行,实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照下达的项目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确保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第三章 设立和退出

第九条省级部门应统筹整合现有资金,严格专项资金设立。

(一)部门专项资金。省级部门围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明确实现绩效目标需采取的措施,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进行申报,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审核安排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和省人大批准。

(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一个部门设立一项。对部门承担的新工作、新任务,一般不再单独新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优先通过存量资金调整结构解决。确需新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程序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仍按照“一个部门一个专项”的要求管理,通过增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额度予以支持。

第十条确需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明确政策依据。需新增设立的专项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除上述条件外,新增设立部门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还必须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新增设立部门专项资金,必须符合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要求,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新确定的部门重点工作事项,并与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2.新增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属于省级政府应承担的事权或委托事权、共担事权范围,或者省委、省政府决定支持事项范围。

(二)明确主管部门。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

(三)明确设立期限。每个专项设立期限原则上1至3年,最长不超过5 年。

(四)明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施计划和分年度资金安排。

(五)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设立的程序。

(一)主管部门申请。对需新增设立并纳入次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于每年 5 月底前提出设立申请,填报设立依据、实施规划、绩效目标、支出预算、分配方式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并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设立进行政策性评估,对专项资金设立条件、金额、期限、支持方向、绩效目标等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专项资金,应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询民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省财政厅应在收到部门申请后 1 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调整完善。

(三)政府审批。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编制。

(四)凡不履行上述设立程序的,一律不予设立专项资金。除按本办法设立专项资金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其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五)当年预算执行中,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新的增加当年财政支出的政策和措施,必须新增支出或新设立专项资金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需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十二条 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一)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在专项资金设立后第一次接受项目申请前出台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方式、分配办法、审批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等内容。

(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项目清单目录管理。省财政厅每年编制预算时,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清单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退出。

(一)到期的专项资金自动退出;确需延期的,应重新履行专项资金设立程序,并提前一年进行绩效评价和执行审计,评价情况和审计结果作为新设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专项资金到期后未经规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继续执行。

(二)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评估。评估后的专项资金按以下情形,分类予以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

(1)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发生变动的;

(2)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

(3)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经省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责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归并或整合:

(1)专项资金使用规模太小且使用效益低下;

(2)专项资金使用性质、管理特点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出:

(1)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

(2)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取消的;

(3)市场竞争机制已经能够有效调节的;

(4)专项资金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完成或不存在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或退出:

(1)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效率低、连年结余的;

(2)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

(3)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发现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

(4)其他需要调整或者退出的情形。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先定办法、后分配资金”,严格按照具体管理办法分配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扶持、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使用项目,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应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需要,由省财政厅商省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部门专项资金围绕增强部门统筹资金能力,建立以绩效为导向、以项目库为基础的分配机制。按照统一管理、集体决策、集中配置、绩效优先的原则,省级部门根据轻重缓急从项目库中筛选省本级需组织实施的项目,优先保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严格控制一般性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围绕简政放权,增强各地政府统筹发展能力,建立以因素法为主、项目法(竞争性分配)等方法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原则上要采用因素法分配,省级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审批和分配具体项目,由州(市)、县(市、区)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七条 对于全省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重点项目,应采取项目法分配,并遵循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合理提出拟分配的项目和资金规模,报省政府批准后,按照既定制度办法进行分配。在项目法分配过程中,鼓励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分配和拨付资金。涉及竞争性领域的财政资金,应主要采取基金管理、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创新投入机制。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和预算编制的数据库系统,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项目库建设,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发挥专业组织和专家作用、完善监督制衡机制。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应按照专项资金政策目标及发展要求,合理选取直接相关、数值客观的因素,科学设计分配公式,确保资金分配与目标导向一致。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省级按因素法下达的资金要切实承担管理和实施责任,只能用于公共服务和公益性项目建设,地方统筹自身财力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从已审核通过的项目库中,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不得投向具有竞争性的企业或产业。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的,除涉密事项外,应在分配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将符合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进行储备,从中择优筛选合适的项目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在分配前应明确准入条件,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部门会商等程序从申报项目或地区中择优确定。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报省政府和省人大批准,并在预算批准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年度决算要求,编制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要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

(一)部门专项资金紧紧围绕部门职能职责安排使用。

(二)在分配和拨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要明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各地按照省级规定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方向和绩效目标安排使用资金。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中,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三十一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省级主管部门应开展绩效自评,编制绩效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结果等。省财政厅负责对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并直接对重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省级主管部门应会同省财政厅按要求进行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与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项目申请和审批情况,资金分配办法、过程和结果,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清单目录。

第三十六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具体信息。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情况和管理制度。

(二)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的分配程序和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个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方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监督检查报告和审计结果等。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及负责人、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咨询和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照《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及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及项目单位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运行。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办理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审批、分配和绩效管理等事项的,省财政厅一律不予安排预算和拨付资金。

第四十三条 各州(市)财政局、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省级专项资金定期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评审〔2015〕35 号

 

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设立、执行、退出定期评估机制,云南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专项资金定期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专项资金定期评估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4日

 

 

 

 

 

 

 

 

 

 

 

 

 

 

 

 

 

 

 

 

 

 

 

云南省省级专项资金定期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设立、执行、退出定期评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资金。根据项目实施实际,分为省级部门专项资金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评估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遵循规范的程序要求,运用合理的评估方法体系,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和其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估,从而实现“设立必有效、执行能纠偏、到期应退出”的政策目标。

第四条省级专项资金评估实现政策目标包括:

(一)推进科学分配。完善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评估推动资金分配的科学化、管理指导的具体化和部门绩效管理的自律化,强化部门和各州(市)、县(市、区)职责,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二)督促提高效率。完善评估管理办法,督促部门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加快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减少资金结转结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建立规范程序。遵循评估制度规范,采用定量与定性、主观与客观分析相结合的评估方法,通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对省级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的评估,全面评估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规范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第五条 省级专项资金评估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门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省级专项资金及各州(市)、县(市、区)项目支出实施方案等制度文件实施。

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执行省级专项资金设立、执行、退出评估的主体,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配合省财政厅进行省级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工作。

第七条 省级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原则上 1 至 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时限到期后自动取消,确需延期的重新履行新设立程序。

 

 

第二章 省级专项资金评估方法体系

第八条省级专项资金评估采取以下基本方法:

(一)绩效评价法。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省级专项资金所确定的绩效目标和实现程度进行的综合评价方法。

(二)公众调查法。由评估机构采用现场问卷随访或其他问卷方式进行抽样调查,了解省级专项资金惠及对象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支出项目实施的满意度。

(三)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九条 评估指标由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构成,其中:一级指标保持不变,二级指标根据项目属性的不同特点,选取相匹配的评估指标或细化二级指标,制定与项目特点相符的评估指标体系(具体情况见附件 1-3)。

第十条 新设立或执行时限到期要求继续设立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资料评估后,可以延伸至现场进行评估。执行评估由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要求确定评估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资料,并结合现场情况进行评估(详细流程见附件 4)。

第三章 省级专项资金设立评估

第十一条省级专项资金设立评估对象包括:

(一)根据部门履行职能职责需新设立专项资金的;

(二)通过调整存量资金,确不能满足部门履行的新工作、新任务要求需增设专项资金的。

第十二条  省级专项资金设立评估着重从部门履行职能目标设置的合理性、专项资金设置是否符合部门中长期规划、管理和绩效制度建设情况、事权划分等方面设置量化评估指标(具体指标选取及分值情况见附件 1)。

第十三条 按照省级专项资金设立评估程序,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评估资料。省财政厅在收到部门申请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反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调整完善。评估结果作为省政府批准省级专项资金设立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省级专项资金执行评估

第十四条省级专项资金执行评估对象包括:

(一)对已设立的专项资金进行定期评估,每年在专项资金执行完毕后进行抽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运用在以后年度的预算安排中;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要求需进行评估的专项资金;

(三)对经人大、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审计检查存在问题的专项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省级专项资金执行评估着重从资金的执行和管理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和中长期规划的实现情况等方面设置量化评估指标(具体指标选取及分值情况见附件 2)。

第十六条 按照省级专项资金执行评估程序,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评估资料,经省财政厅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并以评估结果作为省政府调整专项资金相关政策措施或资金规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省级专项资金退出评估

第十七条省级专项资金退出评估对象包括:

(一)政策目标已完成或执行已到期的(定期清理);

(二)设立依据或绩效目标变动较大的;

(三)实施条件变化或应归并整合的;

(四)市场机制已能完全调节的;

(五)绩效低下或连年结余的;

(六)严重违法违纪且整改无效的。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退出采取全面评估,选取指标应全面涵盖到期资金及其支出项目申的前期准备工作、资金使用及其支出项目实施过程和资金使用及其支出项目绩效水平(具体指标选取及分值情况见附件 3)。

第十九条 按省级专项资金退出评估程序,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评估资料,经省财政厅进行评估后,对未满足新设立条件或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二)至(六)款的省级专项资金提出调整或取消意见,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评估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依据综合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内容涵盖项目概况、绩效自评及审核分析、现场评价综合评估结果等,主要包括被评估对象的概述、评估指标分析、评估结论、存在问题、具体改进措施和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省级专项资金逐项打分,形成评估结果,打分实行百分制。评估结果分为设立评估结果、执行评估结果、退出评估结果三种。

第二十二条省级专项资金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次,对应关系为:100-90 分(含 90 分)以上为优;89 分—80 分(含 80 分)为良;79—70 分(含 70 分)为中;69分—60 分(含 60 分)为低,59 分(含 59 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设立评估结果运用。

(一)评估结果达到良以上等次的,优先予以上报省政府批准设立;

(二)评估结果为中等次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动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省财政厅视整改情况,进行再评估,再评估结果达到良好等次的,可上报省政府批准设立;

(三)评估结果为低和差等次的,不予批准设立。

第二十四条省级专项资金执行评估结果运用。

(一)评价结果达到良以上等次的,省财政继续予以支持;

(二)评估结果为中等次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评估报告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省财政厅视整改情况,进行再评估,再评估结果达到良等次的,可以继续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否则,省财政厅将根据评估结果,适当削减该专项资金预算规模;

(三)评估结果为低和差等次的,省财政厅通过专报形式将此评估结果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同时抄送审计部门。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限期整改,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对该专项资金停拨、冻结额度资金,并收回违规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该专项资金,同时按照《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级专项资金退出评估结果运用。

(一)评价结果达到良以上等次的,需继续设立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可申请继续设立;

(二)评估结果为中等次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评估报告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省财政厅视整改情况,进行再评估,再评估结果达到良等次的,需继续设立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可申请继续设立;

(三)评估结果为低和差等次的,取消该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随着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的不同,可对评估指标体系可适时、合理地加以调整完善,或者制定针对性的特殊指标体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项目库管理办法》等六个预算管理制度文件的通知

 

云财预〔2019130

 

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

为建设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857 号)有关要求,我们对《云南省省级项目库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动态管理操作规程》等五个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云南省省级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单位分类分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

2.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3.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4.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动态管理操作规程

5.云南省省级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单位分类分档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30日

 

 

附件 1

 

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指标管理工作,硬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确保财政资金拨付的安全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指标是指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通过指标文件(含呈批件)、通知书、通知单等(以下简称指标文件)形式体现的预算资金可用额度。

第三条 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指标管理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指标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指标管理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标管理。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指标按资金性质、年度、功能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科目、级次、预算单位、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和金额等要素进行管理。指标来源、指标下达及国库支付应与预算指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预算指标系统)相一致。

第四条 预算指标分为处室指标和单位指标。处室指标是指由各资金管理处室管理的尚未分配到单位的指标;单位指标是指由各资金管理处室管理的已分配到单位的指标。

第五条 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指标文件是办理省级财政资金支付和下达下级财政的唯一依据,各相关处室和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指标文件明确的科目、金额、项目办理预算下达和支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预算处负责省级预算指标的统一管理。

(一)负责各项初始设置,包括在预算指标系统中对预算单位、用户权限、业务处室、资金性质、来源类型、核算类型、预算科目、项目分类、查询权限等进行初始设置。

(二)负责所有预算指标来源的设置、确认和调整。

(三)负责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指标系统的应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省级预算指标日常管理工作,并与国库处等相关处室以及上下级财政核对预算指标。

(四)负责本处室预算指标下达和账务核对工作。

(五)办理处室指标调剂、单位指标调剂审核等工作。

(六)负责在指标系统中办理处室指标收回、冻结、解冻工作。

第七条国库处负责组织省级预算执行,并依据指标文件负责资金支付工作。

(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确保预算资金拨付与预算指标一致。

(二)组织省本级预算执行,并与预算处等相关处室核对账务,及时完成预算执行中的账务核算工作。

(三)负责会同财政数据网络中心在预算执行系统中向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开放额度结余查询权限。

(四)负责配合资金管理处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锁定和收回单位指标额度。

第八条  各资金管理处室负责在批准的预算指标内办理本处室预算指标下达和账务核对工作。

(一)负责本处室预算指标系统中预算指标下达工作,并与预算处、国库处、预算单位以及上下级财政核对账务。

(二)负责本处室预算指标系统的日常管理,认定本处室预算指标来源数、预算指标下达数、预算指标余额、已分未拨数、额度结余数和实际支出数。

(三)负责办理单位指标收回、发起单位指标调剂等业务工作。

(四)按照上级补助收入文件登记上级补助指标。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将上级补助收入指标文件录入公文管理系统。

第十条 财政数据网络中心负责预算指标系统的日常维护,负责配合做好部门预算执行进度数据提取和查询权限配置等技术支持工作,确保预算指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数据安全。

 

第三章 来源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指标来源包括上年结转、年初预算、预算调整、上级补助收入、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和存量资金等。

第十二条 预算指标来源的确认。

(一)上年结转预算指标。经批准使用的上年结转预算指标,由预算处将结转指标导入预算指标系统,通知并将指标划给相关处室。

(二)年初预算指标。预算处根据预算批复文件或通知书将指标分解到相关处室。

(三)预算调整指标。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新增加(减少)预算指标的,包括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等,按调整预算的程序办理后,由预算处通知相关处室预算指标。

(四)上级补助收入预算指标。办公室录入上级补助收入指标文件并分配后,各相关处室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录入上级补助收入指标,提交预算处审核,预算处应于 1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各处室录入上级补助收入预算指标时,应明确指标资金性质,功能分类应与财政部下达指标保持一致;预算项目应从系统中选择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名单对应的项目,录入具体项目名称。

(五)新增政府债券资金预算指标。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各相关处室通过部门预算管理系统申报纳入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经预算处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由预算处通知并将指标划给相关处室。

(六)存量资金指标。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收回存量资金统筹使用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预算处会同国库处通知并将指标划转处室。

 

 

第四章 下达管理

第十三条 办理预算指标文件应确保办文依据的真实完整。

(一)来源为上年结转预算指标、年初预算指标、预算调整指标、上级补助收入预算指标、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存量资金预算指标的,应附有关文件及相关依据。

(二)属于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初预算指标的,应先核实其收入来源,再办理指标手续。

第十四条 预算指标系统应与一体化 OA 系统指标文件的相互链接,除涉密指标文件外,其余指标下达必须在 OA 系统指标文件中录入、审核和下达。

第十五条 预拨指标管理。因特殊情况需预拨资金的,由相关处室拟呈批件会签预算处后,报厅领导审批。相关处室在正式指标下达后,应及时办理预拨资金的核销手续。

第十六条 各项预算指标下达管理。

(一)上年结转预算指标。上年结转预算指标依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6179 号)规定及时下达。

(二)年初预算指标。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财政预算后 20 日内,相关处室应会同预算处批复省级各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指标,应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财政预算后的 30 日和 60 日内正式下达。

(三)预算调整指标。预算调整指标应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后的 20 日内,由各相关处室下达。

(四)上级补助收入预算指标。收到上级补助收入预算指标后,相关处室应当在 30 日内分解下达。

(五)负指标下达管理。涉及以前年度的项目调整或清算等工作,需收回各地资金的,由相关处室商预算处、财政数据网络中心通过下达负指标的方式予以收回;需收回省级部门资金的,由相关处室商预算处、国库处等业务处室,通过退回款项或调减当年相关预算指标等方式收回。

第十七条 下达指标文件内容要求。下达指标文件须明确年度、具体的预算单位、项目名称、功能支出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指标标识和金额等要素。

(一)下达单位设置。下达本级的,凡基层单位开设有零余额账户的,指标应直接下达至项目具体执行的基层单位,发文主送单位应为该基层单位的一级预算单位,并抄送该基层单位;下达下级财政的,下达单位应列到具体的州(市)财政和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如资金已明确到县级的,下达须录入到具体的县级财政。

(二)下达项目设置。下达项目设定为两个级次,主级次项目名称与来源项目名称一致,由预算指标系统自动提取;次级次项目名称为具体组织实施的项目名称,如资金已明确到具体的项目,应录入具体的项目名称。

(三)下达功能分类科目设置。下达本级的,功能支出科目必须明确到项级具体支出科目,不得列转移支付科目;下达下级财政的,根据资金整合要求,功能支出科目可列级或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须列级科目。

(四)下达经济分类科目设置。在下达指标时,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须明确到级,其中涉及工资福利支出要素的和下达单位实拨账户的须明确到级。

(五)下达标识设置。在下达指标时,按照管理和统计数据需要,应对项目支出指标进行标识设置(如基本建设类、扶贫类等)。

(六)下达金额单位应为万元(万元后小数点保留两位数)。

第十八条 指标文件会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一般公共预算中预算调整、科目调剂、上年结转、预拨指标、单位调剂、指标呈批件等指标文件应会签预算处。

第十九条 其他下达事项。

(一)非资金管理处室分配下达的预算指标,由预算处拟文下达,编列预算处文号。

(二)预算指标文件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由主办处室行文,先会签相关处室,最后再会签预算处。

(三)预算执行中,各相关处室不得随意调整预算科目和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处室提出调整方案并会签预算处,经报请厅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调整。

(四)除救灾等紧急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每年 12 20 日以后不再下达预算指标。

(五)指标文件应同时抄送省审计厅,预算处和国库处,涉及下达中央指标的文件还应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第五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条 处室指标调剂。对于需在不同处室间进行划转的处室指标,由处室间协商,预算处依照协商结果办理处室指标调剂。对于资金使用方向发生变化的,由省级部门或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室提出书面申请,会签预算处后呈报厅领导批准,预算处按程序办理调剂。

第二十一条 指标级次调剂。指标级次划分为省本级和省对下,各相关处室在预算编制时,应准确地划分预算指标的级次。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级次调剂的,相关处室应提出书面请示,说明调整理由及具体内容,会签预算处后呈报厅领导批准,预算处按程序办理预算指标级次调剂。

第二十二条 单位指标调剂。因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或操作错误致使下达单位不符或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有误且未执行的,应进行单位指标调剂。单位指标调剂必须保证指标文件信息与预算指标管理系统中信息相一致,相关处室提出调整理由后提交预算处审核,同时抄送国库处。

 

 

 

第六章 对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处和国库处分别负责牵头上下级对账、本级对账工作,年度执行中通过加快对账频率,保证在次年 1 月的前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以便及时准确地办理结余结转工作。原则上每年 6 月份至 10 月份,每月核对一次,11 月份每 15 天核对一次。各相关处室是本处室账务核对工作的主体,负责承担本处室账务核对工作。

 

(一)上级对账。预算处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及时与相关处室对账,相关处室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并将对账情况反馈预算处。

(二)下级对账。相关处室应根据预算处有关要求办理对账业务,并及时反馈预算处,主要对资金性质、文号、转移支付类型、预算科目、下达指标数、项目名称等进行核对。

(三)省本级对账。相关处室应根据国库处有关要求办理对账业务,主要对资金性质、文号、预算科目、下达指标数、支出数、已分未拨及额度结余数等数据进行核对。原则上每年 6 月份至 10 月份,每月核对一次,从 11 月份起每半个月核对一次。

第二十四条  账结果反馈。预算处根据与各处室的对账结果,向国库处提供预算指标账。

第二十五条 账务核对问题处理。

(一)预算指标文件相关内容错误的,由相关处室行文更正,并负责对预算指标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正。

(二)在指标系统中录入错误,由相关处室在指标系统中负责更正。

(三)指标文件和预算指标系统中相关信息正确、支付资金科目错误的,由国库处负责更正,相关处室予以配合。

(四)因工作失误导致账务进行重大调整的,由相关处室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会签预算处、国库处后呈报厅领导批准,预算处、国库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五)对已按照原指标拨付或授权单位已支用的资金,需减少或调整已下达指标金额的,由相关处室负责督促部门退回国库。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增强各处室预算指标管理的责任意识,预算处、财政监督处应以多种形式对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通报。各相关处室在预算指标管理中违反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将项目净结余自行调整下达用于其他项目的,相关处室应进行整改,收回下达资金。处室逾期未办理的,由预算处直接追减处室相关专款,或在编制下一年度年初预算时扣减相关项目预算。

(二)因财政部直接下达负指标、基本支出动态调整等情况导致指标来源出现负指标的,由相关处室提出处理方案,并经预算处审核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在 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建议的,将视为本处室已在处室专款中抵顶或已在应下达部门专款指标中抵顶负指标处理,由预算处直接调整冲减该处室专款。

(三)无来源不得下达资金文件,凡无来源下达资金文件的,由相关处室自担后果、自行负责处理。

(四)年度结束后,正式文件已印发或在途,而在预算指标系统中指标未下达的,相关预算指标由预算处报厅领导批准后,统一收回预算统筹安排,有关遗留问题由处室自行负责;结余指标处室未申请结转的,由预算处报厅领导批准后,统一收回预算统筹安排,有关遗留问题由处室自行负责。

(五)相关处室在指标使用管理中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预算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7170 号)同时废止。

 

 

 

附件 2:

 

 

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进一步深化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预算单位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行使单位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

第四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管理的原则。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以及单位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预算安排首先应保障省级各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其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三)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省级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和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与职责任务,将行政事业单位分为若干类型,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实行分类管理。

(四)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根据科学合理的人员配置和科学规范的分类、分档方法,测算并编制基本支出预算,逐步建立实物定额标准。

(五)适时调整的原则。通过建立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动态更新制度,适时更新数据,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章 定额标准管理

第五条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省级预算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预算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 制定定额标准遵循合理配置、量力而行、综合预算、分类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财政财力情况、社会物价水平及预算单位的日常工作量、人员规模、所占用的国有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定额标准根据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和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与职责任务,将省级预算单位分为若干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制定定额标准。

(三)根据省级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将省级行政部门划分为党政领导机关、政法部门、综合政务部门、党务及人民团体、一般政务部门、垂管部门等类型,首先制定行政部门公用经费的基准定额,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各单位各项目的定额标准。

(四)根据省级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又依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并分别制定各类的定额标准。

(五)对部分经费管理体制特殊,情况复杂,不宜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综合定额、定项定额补助或基本支出预算经费总额包干等特殊定额核定办法。

第八条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确因客观因素发生变化,需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由省财政厅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统一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基本支出预算项目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适时调整。

(一)人员经费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等。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具体项目包括: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和其他等。

(二)公用经费支出

具体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租赁费、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电梯电费及维护费和其他等。

第十条 省级预算单位根据《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动态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对单位基础信息实施动态管理,经逐级审核通过后纳入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库管理。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点要求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年度定额标准计算、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数。

第十一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编制、工资和津补贴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规定编制;公用经费支出按照年度基本支出核定方案编制。

第十二条基本支出实施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

(一)公用经费中可以量化到物的支出的,按单项定额标准和符合国家、省级规定的实物配置数核定预算;不能量化到物的支出的,按量化到人的综合定额标准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内的实有人数核定预算。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执法执勤用车维护费用应结合云南省执法执勤用车监控平台反馈的车辆运行情况及管理情况进行调整,对未纳入平台管理的车辆,不予核定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三条 省级各部门负责对基本支出预算数认真核对,对用特殊定额核定办法计算预算控制数的省级预算经费包干部门,可在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并参照基本支出核定方案进一步细化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核对和细化的基本支出预算要按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属于资产购置的,要按照规定先申报资产配置计划;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要相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各部门核对和细化的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再次审核,汇总形成省本级基本支出预算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20日内批复省级各部门执行。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基本支出预算。如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有关部门报经省财政厅按有关程序批准后调整。

第十七条 省级各部门对批复的资产配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动态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对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点以后变动的人员、车辆等信息进行审核,并依据基本支出定额标准计算所需经费后,适时动态调整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九条 省级各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编制 2020 年省本级部门预算时开始实施。原印发的《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16〕180 号)同时废止。

 

 

 

 

 

 

 

 

 

 

 

 

 

 

 

 

 

 

 

 

附件3:

 

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改革,细化预算编制,规范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根据《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单位的基础信息管理。

第三条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包括单位概况信息、人员信息、在校学生信息、国有资产信息等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预算单位基础信息要符合《预算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预算单位基础信息要真实反映预算单位实际情况,准确填报,不得隐瞒或虚报。

(三)完整性原则。预算单位基础信息要符合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面完整反映预算单位资源状况,确保信息不重、不漏。

(四)动态管理原则。通过单位信息变更申请,对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实时更新,确保基础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编制动态预算提供依据。

(五)统一管理原则。通过《云南省地方财政预算标准化管理平台》,按照规范的管理程序,对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 基础信息的采集

第五条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的采集分集中采集和日常采集两类。

第六条 集中采集是指为满足预算编制需求,新增或变更采集指标时,需大规模更新各项基础信息,由省财政厅向预算单位下发新数据采集的通知。

第七条 集中采集由省财政厅明确采集指标和范围,对预算单位统一部署后,预算单位按规定时间逐级审核上报。

第八条 日常采集是指为适应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动态管理的要求,由省财政厅对预算单位各项指标反映的数据,进行适时更新的采集活动。

第九条 单位概况信息采集内容包括预算单位名称、单位类型、财政供给政策、人员和车辆编制以及武警、监狱在押犯、强戒人员实有人数等信息。

第十条 人员信息采集内容包括预算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人员工资类别、职务、级别等基础人员信息和基础工资、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特岗津贴等工资待遇信息。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入学时间、专业、培养层次、学生状态等信息。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信息采集内容包括预算单位固定资产(交通工具、电梯、房屋建筑物等)以及其他资产信息,并结合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相关管理情况采集。

 

第三章 基础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要根据单位概况、人员、国有资产等基础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对《云南省地方财政预算标准化管理平台》进行维护、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基础信息的动态更新遵循“自下而上、分类填报、逐级审核、统一更新”的程序,由预算单位按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逐级申报变更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更新。

第十五条 基础信息动态更新要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并按照操作规程及时对变更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章 基础信息的审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审核按财务归口管理原则,由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各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基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审核,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预算单位人员、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通过《云南省地方财政预算标准化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通过建立内部基础信息审核流程,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预算单位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方式具体包括真实性审核、完整性审核、合规性审核、逻辑性审核。

第十九条 真实性审核是通过与相关管理部门掌握的单位基础信息对比,或采取现场抽验等手段对各项基础信息真实性进行的审核。

第二十条 完整性审核是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对预算单位资源状况及报送变更信息所附依据文件的完整性进行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合规性审核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影响单位基础信息变动的政策,对基础信息进行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 逻辑性审核是按照有关规定,在《云南省地方财政预算标准化管理平台》中设立指标间相互校验功能,对基础信息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预算单位填报的基础信息,以及省教育厅汇总报送的学生数据,省财政厅采取直接或委托的方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复查。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不同的审核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单位及主管部门由于管理疏忽,少报人员、车辆等基础信息,造成基本支出预算资金缺口的,省财政厅不再调整预算,由部门和单位统筹部门预算机动经费等既有预算自行解决。

(二)由于主管部门审核不严,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发现的错误信息,省财政厅不予安排相关经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预算单位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三)经抽查、复查发现单位由于虚报、瞒报基础信息资料,主管部门审核不严,直接影响部门预算支出的,除对虚增预算支出予以调减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四)经抽查、复查发现省属高校由于虚报、瞒报高校新生和在校生数据,以及主管部门审核、把关不严,直接或间接影响高校生均拨款准确性的,给予“虚报一个,扣减三个学生的财政生均拨款经费”的方式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可根据省级部门预算改革推进要求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动态管理过程中,经省财政厅认定确需调整单位相关经费的,按《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编制 2020 省本级部门预算时开始实施。原印发的《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知》通(云财预〔2012〕294 号)同时废止。

 

附件4:

 

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动态管理操作规程

 

 

 

为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变更工作,对基础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准确核定基本支出预算,根据《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制定如下操作规程。

一、实施范围

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动态变更的范围包括单位概况信息、人员信息和交通工具信息等。

 

二、职责分工

(一)预算单位职责

1.真实、准确地在《云南省地方财政预算标准化管理平台》中录入变更信息。

2.收集、扫描与变更信息相关的各项依据文件,并确保依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3.向主管部门及时报送变更信息。

(二)主管部门职责

1.汇总审核本部门变更信息,确保变更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向省财政厅及时报送本部门变更信息,确保变更信息的时效性。

3.省教育厅负责汇总省属高校在校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后报送财政厅,审核结果作为省财政核定生均拨款经费的依据。

4.省监狱管理局、省强制戒毒局分别负责汇总监狱在押犯、强戒人员实有人数,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后报送财政厅,审核结果作为省财政核定伙食补助等经费的依据。

(三)省财政厅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库进行综合管理,并按照财政厅内部分工确定相关处室职责。

1.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对部门汇总上报的变更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终审后的变更信息纳入基础信息库管理,据此编制基本支出年初预算和调整预算。

2.财政厅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负责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和维护。

 

三、变更内容

(一)单位概况信息

预算单位由于行政管理级次上下划、主管部门调整、清理撤消、重组合并、新建等原因变更单位概况信息,必须在取得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复后及时申报,并附变更依据文件,具体包括:

1.单位名称、定编内设机构数、定编人员数、定编领导职数、专业人员职数变更时 , 要提供人事编制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相关的职务结构批复文件。

2.单位拆分、合并后引起人员、车辆编制数变更时,要提供人员、车辆编制数拆分、合并的具体材料;单位撤销、拆分或合并需要提供单位基础信息(包括:人员、车辆、房屋和电梯)的调整说明文件。

3.车辆编制数变更时,要提供车辆编制部门批复文件。

4.人员、车辆编制仅批复总数的主管部门,要提供分配到下属各单位的编制数分配正式文件。

(二)在职人员基础信息和工资信息

1.单位人员的新增、调出和退休、死亡需提供人社部门或组织部门正式调令、商调函或退休的通知,或单位内部人事部门的批复文件;死亡人员要提供死亡证明。新增人员必须提供新工资开始日期。

2.单位人员的工资变动,需提供人社部门或组织部门相关工资变动的批复文件或单位内部人事部门的批复文件,以及详细记录每个变动人员的工资变动明细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3.大中专毕业分配、向社会招考录用人员,要提供人社部门或组织部门录用通知书,属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的,还需提供公务员登记表。

4.安置军队转业人员,要提供军队转业安置机构报到通知书和人事部门的批复文件。

(三)交通工具信息

预算单位由于购置、报废、转让、划拨等原因引起交通工具增减信息变更,以及车辆编制情况变更,必须在取得相关管理部门正式批复后及时申报,并附变更依据文件,具体包括:

1.新购车辆,应附车辆编制管理部门开具的车辆配备通知单、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行驶证等文件资料。

2.报废、转让、划拨的车辆,应附财政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报废、转让、划转的相关批复文件和车辆报废回收证明。

 

四、变更流程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动态更新工作,按照“自下而上、分类填报、逐级审核,统一更新”的流程进行。

(一)预算单位在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先通过《云南省地方财政预算标准化管理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录入变更数据及原因,并扫描上传相关变更依据文件,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及时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终审通过后纳入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库,作为编制动态预算的依据;上级未审核通过的,经预算单位补齐相关依据后,按以上流程再次申报。

(二)省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的变更由省教育厅汇总审核后于每年 10 月 20 日和 3 月 30 日前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将在校生变更数据纳入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库。

(三)省监狱管理局、省强制戒毒局分别负责监狱在押犯、强戒人员实有人数变更,并按单位提供新增入狱、刑满释放、调犯等人数变更依据,以及变更日期。

 

五、变更审核

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单位变更信息的审核力度,重点审核基础信息变更数据与变更依据的一致性、资料的完整性,及时将变更数据录入错误、依据资料不全等情况通知下属单位重新申报,确保及时、准确报送变更信息。

(一)单位概况信息

1.重点审核批复文号是否与单位申请表中的变动依据一致,录入的变更数据是否与批复一致。

2.新增、重组、合并的单位,重点审核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变更是否与编制部门批复一致,财政预算管理形式、预算管理级次是否准确。

(二)在职人员基础信息和工资信息

1.工资统发单位,重点审核变更数据与《云南省省级财政统发工资审核表》是否一致。

2.非工资统发单位,重点审核单位人员变动情况与人社部门或组织部门审批的“单位正式职工、工资审核表”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3.人员增减、基础信息变动情况与所附依据是否一致。

(三)交通工具信息

1.新购车辆购置手续是否齐全。

2.新购车辆的牌照号码、号牌种类、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一致。

3.已报废、转让、划拨、出售的车辆是否已及时申报。

 

六、变更确认

(一)省财政厅采取多种手段,加大对变更信息的审核力度,及时确认变更信息,并定期组织变更信息检查工作,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省财政厅以确认后纳入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库的变更信息作为调整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依据,预算调整方式如下:

1.对新增的在职人员,从正式确认入库的当月起,调增人员经费(包括入库前应补发工资)。

 

2.对减少的在职人员,从实际减少的次月起,调减人员经费。

3.工资统发单位新增的在职人员,从正式确认入库的当月起,纳入工资统发范围,调增人员经费(包括入库前应补发工资)。

4.年度执行中,正常增、减财政供养人员原则上不调整公用经费。

(三)省财政厅根据各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动态变更情况和预算单位定额,计算生成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调整数,追加或追减年初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

 

七、其他要求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印发的《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动态管理操作规程》(云财预〔2016〕181 号)同时废止。

 

 

 

 

 

 

 

 

 

 

 

 

 

 

 

附件 6:

云南省省级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单位分类分档暂行办法

 

为确保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支出管理,完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合理保障省级部门正常运转和履职需要,根据《云南省深化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现对《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预〔2014〕451号)中行政单位分类分档及相关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单位分类分档情况调整

按照“确保运转、优化配置、合理核定、科学测算、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职责,相应调整预算单位分类分档(详见附件)。

(一)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部门,根据单位性质和“三定”方案规定的部门职能职责,分别划入不同类别及档次,实行分类分档管理。

(二)根据司法体制改革情况,将法院、检察院系统州(市)级单位划为政法部门类 D 档,县级单位划为政法部门类 E 档。

(三)根据审计体制改革情况,将审计系统州(市)级单位划为垂管部门类 A 档,县级单位划为垂管部门类B档。

(四)其他部门按照既定分类分档情况执行。

二、按人均计算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调整

结合法院、检察院、审计系统上划管理情况,相应明确按人均计算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详见附件)。

(一)划为政法部门类 D 档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州(市)级单位,按年人均 1.8 万元的标准核定;划为政法部门类 E 档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县级单位,按年人均 1.3 万元的标准核定。

(二)划为垂管部门类 A 档的审计系统州(市)级单位,按年人均 1.4 万元的标准核定;划为垂管部门类 B 档的审计系统县级单位,按年人均 1 万元的标准核定。

三、相关要求

(一)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的要求,加强公用经费预算管理,合理安排公用经费支出,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中按实物量计算支出项目、按比例提取的支出项目、离退休支出项目、特殊人员支出项目,按照既定规定执行。

(三)本次调整事项自编制 2020 年省级部门预算起执行。

 

 

 

 

 

 

 

 

 

 

 

 

 

 

 

 

 

 

 

 

单位分类分档情况(行政)

类 别

分档

单位名称

 

 

 

 

 

党政领导机关

 

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A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

 

 

 

 

 

 

 

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省安全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监狱局、省戒毒局、省森林公安局、

 

 

B

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省交警总队、省交警总队高巡警支队及所属大队、省检察院昆

 

 

 

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政法部门

 

 

 

C

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安全、监狱系统下级。

 

 

 

 

 

 

 

 

 

D

法院、检察院系统州(市)级单位。

 

 

 

 

 

 

E

法院、检察院系统县级单位。

 

 

 

 

 

综合政务部门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审计厅。

 

 

 

 

 

 

 

省民革、省民盟、省民建、省民进、省农工党、省致公党、九三学社、省台盟、省工商业

 

 

A

联合会;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老干部局、省委编办、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党务及人民团体

 

省委台办、省委政研室、省网信办。

 

 

 

 

 

 

B

共青团云南省委员会、省妇联、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省台湾同胞联谊会、云南中华职教社、

 

 

省文联、省科协、省社科联、省红十字会、省残联。

 

 

 

 

 

 

 

 

 

 

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生态环境厅、

 

 

 

省科技厅、省文旅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

 

 

 

原局、省水利厅、省扶贫办、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药品监督管

 

一般政务部门

 

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民宗委、省统计局、省政府研究

 

 

 

室、省政府外事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信访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保局、省能源局、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

 

 

 

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省委军民融合办公室。

 

 

 

 

 

垂管部门

A

审计系统州(市)级单位。

 

 

 

 

B

审计系统县级单位。

 

 

 

 

 

 

 

 

 

按人均计算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行政)

 

单位:/.

 

 

类 别

职能系数

分 档

分档系数

定额标准

 

 

 

 

 

1

2

3

4

5

 

 

 

 

 

党政领导机关

1.58

 

 

31500

 

 

 

 

 

 

 

A

1.15

29500

 

 

 

 

 

 

 

B

1.07

27500

 

 

 

 

 

政法部门

1.28

C

0.96

24500

 

 

 

 

 

 

 

D

0.7

18000

 

 

 

 

 

 

 

E

0.5

13000

 

 

 

 

 

综合政务部门

1.23

 

 

24500

 

 

 

 

 

党务及人民团体

1.03

A

1.07

22000

 

 

 

B

0.88

18000

 

 

 

 

 

 

 

一般政务部门

1

 

 

20000

 

 

 

 

 

垂管部门

1

A

0.7

14000

 

 

 

B

0.5

10000

 

 

 

 

 

 

 

 

 

云南省财政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预〔2020〕50号

 

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

为加快构建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应的项目库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级项目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31日

 

 

 

 

 

 

云南省省级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包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级财政项目库。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所有部门及单位。

第四条 项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项目库建设与管理体系。省级部门按照职责及权限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项目库。

(二)保障重点,动态管理。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依据,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着力保障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实施。部门通过项目库动态申报、调整、清理项目。

(三)全程监管,注重绩效。对项目库中已安排的项目实行预算编制、分配、执行、监督、决算和绩效实行全过程管理,强化绩效目标导向,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五条 项目库是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唯一入口,部门所有项目都要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编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绩效目标是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项目库。对于新增重大或到期拟申请延续特定目标类项目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项目库设立

第七条 项目库主要包含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概述、分年度支出计划、绩效目标、项目测算表等基础要素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第八条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规划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设立。省级部门项目库由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部门及其职能机构进行管理。

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制度办法。

(二)根据本部门职责、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储备项目。

(三)根据本部门职责和行业领域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年度绩效目标,细化项目绩效目标和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

(四)指导所属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工作,择优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审核。

(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监督检查部门项目库中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管理。

(七)对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九条 省级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设立,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省级财政项目库。

省级财政项目库管理主要职责:

(一)制定省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

(三)审查省级部门上报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四)对项目执行和全过程绩效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抽查。监督检查项目库中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对省级财政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动态调整和定期清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中期财政规划、省级部门发布的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和本单位职责,提出组织实施的项目,做好项目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向主管部门提出申报项目申请,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和绩效评价论证。

(三)提供项目申报材料,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项目分类

第十一条 项目是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项目库实时记录和动态反映预算项目储备、实施、结束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

第十二条 项目按照“部门职责—预算项目”二个层级的架构进行管理。

部门职责是指政府赋予部门职能和应履行的主要责任,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三定”方案进行归纳总结分类确定,直观反映部门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最多不得超过4项。

预算项目是支撑部门开展工作活动的具体支出事项,反映部门履行职责或落实承担的财政政策的支出内容。项目应与部门职责紧密相关,并在部门职责框架下编列。

第十三条 项目按照支出性质和用途分为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三类。人员类项目支出、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运转类项目中的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

 

第四章  人员类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人员类项目是指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

第十五条 管理流程及规则

(一)前期谋划和项目储备。部门、单位要及时维护单位信息、人员信息等基础信息,财政部门维护人员类项目支出标准,系统自动测算人员类项目支出,各部门、各单位确认后纳入项目库作为预算储备项目。

(二)预算编制。各部门、单位选取人员类项目,按预算编制要求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有充分依据确需对人员类项目进行调整的,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类项目按预算编制程序列入预算。

(三)项目实施。动态记录和反映项目预算下达、预算调整和调剂、预算执行等情况。

(四)项目结束和终止。人员类项目期限原则上与机构存续期一致,在有效期内项目名称及其代码不变。单位应在项目年度预算最后一笔资金支付完成后,对项目年度预算标记“结束”;单位被撤并的,项目应标记“终止”。

 

第五章  运转类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运转类项目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公用经费项目和专项用于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其他运转类项目。

第十七条 公用经费项目按照定员定额方式管理,以人员编制、实有人员、通用资产等为计算对象,保障单位日常运转和基本履职需要。

第十八条 其他运转类项目主要以各类大型专用资产等为计算对象,保障单位管理的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方面的需要。

第十九条 管理流程及规则

(一)前期谋划。各部门、各单位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提前研究谋划本部门、本单位下一年度运转类项目支出需求。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要求,参照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组织申报其他运转类项目,开展其他运转类项目评审论证,根据评审报告和相关支出标准测算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

(二)项目储备。一是公用经费项目。各部门、各单位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单位信息、人员信息等基础信息,财政部门维护公用经费项目的支出标准,系统自动测算各部门、各单位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各部门、各单位确认后纳入项目库作为预算储备项目。储备项目需要配置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填报资产配置信息。二是其他运转类项目。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项目申报、评审论证、支出测算以及大型专用资产使用管理等情况,在项目库中规范、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要素,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三)预算编制。各部门、各单位结合项目绩效目标和总投入,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从储备项目中选取预算项目,对项目进行排序,按预算编制程序列入预算。

(四)项目实施。动态记录和反映项目预算下达、预算调整和调剂、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情况。

(五)项目结束和终止。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原则上与机构存续期一致,在有效期内项目名称及其代码不变。单位应在项目年度预算最后一笔资金支付完成后,对项目年度预算标记“结束”;单位被撤并的,项目应标记“终止”。其他运转类项目期限与相应的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等的使用期一致,单位应在项目年度预算最后一笔资金支付完成后,对项目年度预算标记“结束”;若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等不再使用,项目应标记“终止”。

 

第六章 特定目标类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特定目标类项目是指部门和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项目。除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项目外,其他预算项目作为特定目标类项目管理。按支出性质和特征分为专项业务类项目、民生类项目和事业发展类项目。  

专项业务类项目。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和落实特定事项,用于本系统内商品和服务支出的运转支出项目。主要包括会议培训、调研规划、宣传咨询、执法办案、监督检查、维修维护等。不包括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民生类项目。指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需由省级财政承担,与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项目,包括教育、文化体育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方面按符合政策规定的人数兑现到个人的项目。

事业发展类项目。指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发生的除上述两类支出以外的项目支出。

第二十一条 管理流程及规则

(一)前期谋划。各部门、各单位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提前研究谋划本部门、本单位的特定目标类支出需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要求,参照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根据评审报告和相关支出标准测算项目支出。

(二)项目储备。各部门、各单位将本部门、本单位特定目标类项目录入项目库,规范、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要素,涉及资产修缮、维修维护的特定目标类项目,部门、单位应将涉及资产作为项目立项依据,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储备项目需要配置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填报资产配置信息。

(三)入库储备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发展规划,财政支持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范围,优先保障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

2.项目要素信息填报规范、完整、准确。项目期限、项目金额、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科学、合理、可行。

3.基建项目原则上应提供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

4.部门所有支出应当明确具体项目、实施计划和金额,细化到具体实施单位,部门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个项目或重复申报多项资金。

5.原定政策已到期或发生变化不再实施的项目要及时清理,不得入库储备。

(四)预算编制。各部门、各单位结合项目绩效目标,从储备项目中挑选预算项目,对项目进行排序,按预算编制程序编制预算。

(五)项目实施。动态记录和反映项目预算下达、预算调整和调剂、预算执行等情况。

(六)项目结束和终止。单位应在项目年度预算最后一笔资金支付完成后,对项目年度预算标记“结束”;对执行完毕的项目和不再执行的项目标记“终止”。专项债券安排的项目,还本完成后,项目才能标记“终止”。

 

第七章  项目命名规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命名实行“代码+名称”管理模式,项目代码由系统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则自动产生。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名称是项目核心内容的文字表述,要求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文字长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个字。项目名称采取“XX专项资金(经费)”或“XX补助资金(经费)”格式,名称中原则上不得包含人物、标点符号、资金级次、资金性质、资金来源、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等字符。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代码永恒唯一,项目名称原则上不得变动,因中央或省级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确需更改项目名称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第八章  项目申报

第二十五条 省级部门项目库实行开放式管理。省级部门应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和下级部门及时完善项目信息、规范项目填报,做好入库项目的审核、论证、遴选等工作,成熟一个申报一个。项目单位可随时进入项目库申报项目。

部门和单位须完成项目评审论证和内部审批程序后,方可将项目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省级部门项目库:

(一)重复申报的项目、申报资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项目、信用体系中违规的项目。

(二)需经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和许可权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项目。

(三)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差或审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自评分低于70分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按照跨年度项目、一次性项目和经常性项目进行分类,做好项目库储备工作并逐年滚动。清理后保留的上年延续性项目和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资金使用方向不得随意调整和变动。

 

第九章  项目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每年编制部门预算工作前,省级主管部门完成省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审核工作,结合部门三年滚动规划,收集整理编制部门三年项目支出计划。

第二十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逐级逐项审核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项目申报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项目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项目预算是否科学、合理。

(四)项目绩效目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项目的投入产出和成本效益是否匹配。

第三十条 以下项目应予以取消,不应审核通过:

(一)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或不符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的项目。

(二)具有年度特征的上年度一次性项目。

(三)已经到期的项目。

(四)事前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与申报的目标差距较大。绩效评价结果差、资金使用效益低的项目。

(五)审计部门发现项目实施、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一)确保人员类项目预算,落实“保工资”的要求。

(二)确保运转类项目预算,落实“保运转”的要求。

(三)优先保障特定目标类项目中涉及基本民生的项目预算,落实“保基本民生”的要求。

(四)重点保障特定目标类项目中已经由本级党委、政府明确的项目。

(五)对其他特定目标类项目,一律按照轻重缓急和成熟程度排序。

第三十二条 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分为三类:审核通过、退回修改、不予安排。

第三十三条 省级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依照三年财政规划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规划,按轻重缓急排序后,将需财政安排的项目向省财政厅申报。

省财政厅对部门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后,纳入省级财政项目库。同一事项只需填报一次,部门项目库申报内容系统自动挂接到财政项目库。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印发的《云南省省级项目库管理办法》(云财预〔2019〕130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预〔2015346

 

 

 

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

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要求,为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当前预算管理实际,我们对 2014 年印发的《云南省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4日

 

 

 

 

 

 

 

 

 

 

 

 

 

 

 

 

 

 

 

 

云南省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切实发挥政府性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统筹调控能力,根据《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级各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审核、编制、汇总、批复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负责政府性基金的票据管理;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的管理要求和特点,提出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的方案。

(二)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

(三)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负责编制涉及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预决算。

第五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原则:

依法管理。政府性基金的收入缴库和支出安排,应当按照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按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管理规定和支出范围安排支出。

规范管理。建立政府性基金支出项目库,按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程序编制政府性基金支出项目预算,规范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统筹安排。政府性基金应与公共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凡符合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必须优先使用政府性基金。

第六条 财政部门和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基金的基础工作,确保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安全,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切实发挥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年规划。收入预算编制要根据近 3 年执收的完成情况,综合考虑规划期内影响收入的增减变动因素,逐项分年度测算。支出预算编制要围绕规划期内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以及部门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明确发展目标、投入重点和预期绩效,编制三年政府性基金支出滚动规划。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的编制。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应当依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政府性基金项目的特点,合理预测征收数,积极、稳妥地编制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

第十条 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的编制。 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求,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编制综合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管理政策明确的据实结算项目,应当全部列入年初预算,采取本年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安排。

第十一条 编制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时,应统筹上年结转资金和本年预算资金,并优先使用上年结转资金安排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严格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政府性基金,不得超范围使用。没有相关法规制度依据,不得将政府性基金用于本部门、单位基本支出;如根据规定需用于基本支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编制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预算的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根据项目资金规模,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确定项目,分项目编制预算。

对符合政府性基金开支范围的支出事项,项目部门应当按以下先后顺序予以优先安排保障:

(一)与中央配套的事项;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和重要支出事项;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般工作事项;

(四)部门建议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编制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预算时,要提前一年开展项目论证、审核工作。各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按照项目库的统一要求,提供完备的项目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细化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预算应落实到具体执行单位和具体项目。

对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六条 对部门上报的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财政部门应当结合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重点、部门职能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匹配性、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支出范围等因素,对项目的合理性及可执行性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第十七条 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支出预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支出范围,结合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编制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事项,符合政府性基金支出范围的,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部门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部门未列入预算的,由财政部门提出统筹建议并商管理部门,列入预算,确保重点支出事项的落实。

第十九条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使用力度。当前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第二十条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盘活存量使用力度。对连续两年及以上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 的基金支出项目,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对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 30% 的部分,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使用。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强化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加快支出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率,要实现当年收入,当年支出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项目支出管理的有关要求,年初编制绩效目标,实施过程中进行绩效跟踪,项目执行后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结果运用于次年预算编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省级预算草案经省人代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及时将预算批复到省级各部门,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入年初预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需下达时,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下达,并确保审核下达的项目与部门预算批复项目相一致。

在年初预算之外需增加政府性基金支出的,部门应向省财政厅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等,省财政厅审核后,按预算调整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强化预算执行,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批复的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和规定的财务开支标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预算支出,按规定的金额、科目和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省级各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对项目支出进行跟踪问效,根据项目实施目标及预期效益实施绩效考评。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工作,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政府性基金使用效益。对违反预算法和政府性基金相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级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有关内部监督制度,对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程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印发的《云南省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规定》(云财预〔2014345 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财预〔2014166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 2014 13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2月25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预〔2014〕13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3]96 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

一、妥善安排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办。既要禁止一些单位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产生“养懒人”现象,也要避免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大包大揽,增加财政支出压力。

二、健全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体系

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 立足成本效益分析,加快建立购买服务支出标准体系,推进购买服务项目库建设,逐步在预算编报、资金安排、预算批复等方面建立规范流程,不断健全预算编制体系,提高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强化购买服务预算执行监控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对购买服务提供进行全过程跟踪,对合同履行、绩效目标实施等,发现偏离目标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

四、推进购买服务预算信息公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拓宽公开渠道,搭建公开平台,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等购买服务预算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 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

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强调结果导向,大力推进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将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全过程, 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降低公共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六、严格购买服务资金监督检查

使用购买服务预算资金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 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抽查检查,确保预算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部文件

2014年1月24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对下专项

转移支付资金设立和项目清单目录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预〔2015〕426 号

 

 

 

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和项目清单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和项目清单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5日

 

 

 

 

 

 

 

 

 

 

 

 

 

 

 

 

附件:

 

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

 

和项目清单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5〕86 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设立,加强项目清单目录管理,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省人民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州(市)、县(市、区)政府,给予的具有规定使用范围和方向的专项补助,以及对应由市县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规定使用范围和方向的专项奖励或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清单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指对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的目录,反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存续、调整等动态管理情况。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四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增设立并纳入次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一个部门设置一项,设立期限原则上 1 至 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

(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符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三)属于省级政府应承担的事权或委托事权、共担事权范围,或者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支持事项范围;

(四)有明确的组织实施计划、绩效目标和分年度资金安排方案;

(五)有明确的唯一归口主管部门,并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不同。

第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4 月底前提出新增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请,按照《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申报表》要求,填报设立依据、实施规划、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分配方式等相关内容,并编写《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明细表》、《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明细表》及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进行评估,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条件、金额、期限、支持方向、绩效目标等提出审核意见。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询民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省财政厅应在收到部门申请后 1 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省级主管部门,如需调整的,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申请进行调整完善,并于 10 天内重新提交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八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需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填报《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变更申报表》,并编写可行性论证报告。省财政厅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凡不履行上述设立程序的,一律不予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后第一次接受项目申请前出台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公开等内容。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目录管理。省财政厅是目录的管理机构,负责目录的制订、调整、公开等工作。

第十一条 目录实行年度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定期公开,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适用日期为自发布之日起至下一次发布之日。

第十二条  目录的制订和发布,应遵循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项目征集等工作均以目录为依据,省级财政预算原则上不再安排目录外的其他项目。凡属目录之外的,一律不得在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 每年 5 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当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清理下一年度目录,具体按以下原则办理 :

(一)撤销设立期限已满、原定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已经完成、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市场竞争机制已经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调整支出结构有待优化、管理有待规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三)调整或撤销执行效率低、连年结余、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或者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纪检监察发现在管理、使用上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保留符合公共财政管理要求、设立审批依据合理合法、使用方向明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五)新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或按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部门已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增加额度;

(六)结合需求实际与财力状况,调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 年度目录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在本年度内不得调整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变更的,省财政厅应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调整或更新目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需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一)年度过程中遇到国家或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调整支出政策,确需相应调整变更的;

(二)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纪检监察发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确需在年度过程中进行调整或撤销的;

(三)因主管部门或单位工作职责调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应予调整更新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申报表

2.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明细表

3.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明细表

4.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变更申报表

5.可行性论证报告

 

 

 

 

 

 

 

 

 

 

 

 

 

 

 

 

 

 

 

 

附件1: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申报表

 

 

填报日期:

(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责任人

 

 

 

 

 

资金总额

 

联系电话

 

 

 

 

 

存续类型

(新设 / 延期 / 到期重设)

设立年限

 

 

 

 

 

设立依据

 

 

 

 

 

 

 

设立原因及背景

 

 

 

 

 

 

 

实施规划

 

 

 

 

 

 

 

资金使用范围、方向和分配方式

 

 

 

 

 

 

 

绩效目标(概述)

 

 

 

 

 

 

 

延期或到期重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

 

 

 

效评价情况

 

 

 

 

 

 

 

部门审核意见

 

 

 

 

 

 

 

省财政厅审核意见

 

 

 

 

 

 

 

 

 

附件2: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明细表

 

 

 

填报日期:

 

 

(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明细项目

计量单

标准单

省级承担

资金规模

年度

测算依据

比例

 

 

 

 

 

 

 

 

 

 

 

合计

 

 

 

 

三年合计

 

 

 

 

 

 

 

 

明细项目 1

 

 

 

 

第一年

 

 

 

 

 

 

 

 

明细项目 2

 

 

 

 

第一年

 

 

 

 

 

 

 

 

明细项目 3

 

 

 

 

……

 

 

 

 

 

 

 

 

明细项目 4

 

 

 

 

第二年

 

 

 

 

 

 

 

 

明细项目 5

 

 

 

 

第二年

 

 

 

 

 

 

 

 

明细项目 6

 

 

 

 

……

 

 

 

 

 

 

 

 

明细项目 7

 

 

 

 

第三年

 

 

 

 

 

 

 

 

明细项目 8

 

 

 

 

第三年

 

 

 

 

 

 

 

 

……

 

 

 

 

……

 

 

 

 

 

 

 

 

 

 

 

 

 

附件 3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明细表

 

填报日期:

 

 

 

 

(单位盖章)

 

 

 

 

 

 

项目实施年度

绩效指标类型

绩效指标

绩效标准

预计完成情况

说明


 

 

三年总体绩效目标 1

 

 

三年总体绩效目标 2

 

……

 

第一年绩效目标 1

 

 

第一年绩效目标 2

 

 

……

 

 

第二年绩效目标 1

 

 

第二年绩效目标 2

 

 

……

 

 

第三年绩效目标 1

 

 

第三年绩效目标 2

 

 

……


 

 

 

 

 

 

 

 

 

 

附件4: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变更申报表

 

 

填报日期:

(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名称

 

 

 

 

 

 

 

 

 

变更后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责任人

 

 

 

 

 

 

变更后总额

 

 

联系电话

 

 

 

 

 

 

变更依据

 

 

变更后年限

 

 

 

 

 

 

变更的内容

 

 

 

 

 

 

 

 

 

变更原因及背景

 

 

 

 

 

 

 

 

 

资金安排年限变更情况及原因

 

 

 

 

 

 

 

 

 

资金安排计划变更情况及原因

 

 

 

 

 

 

 

 

 

使用范围和方向变更情况及原因

 

 

 

 

 

 

 

 

 

绩效目标变更情况及原因

 

 

 

 

 

 

 

 

 

部门审核意见

 

 

 

 

 

 

 

 

 

省财政厅审核意见

 

 

 

 

 

 

 

 

 

 

 

 

附件5:

 

可行性论证报告

 

(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等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质等级等。

参与管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等。

(二)申报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联系电话、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相关的主要情况。

(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基本情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名称、性质、使用单位及范围、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绩效目标;总投入情况。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设立或变更背景情况。使用收益范围分析;需求分析;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政策,是否属于国家和省政策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二)设立或变更的必要性。设立或变更对促进事业发展或完成行政事业性工作任务的意义与作用。

(三)设立或变更的可行性。安排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绩效目标分析,包括绩效指标分析;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预期绩效目标的持久性分析。

(四)实施风险与不确定性。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

 

三、实施条件

(一)人员条件。申请部门、协管部门、主要使用单位及参加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对使用范围的熟识情况。

(二)资金条件。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

(三)基础条件。协管部门、使用单位及合作单位完成目标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重点说明使用单位及合作单位具备的设施条件,需要增加的关键设施)。

(四)其他相关条件。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

使用的阶段性目标情况,分阶段实施进度与计划安排情况。

五、主要结论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省级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预〔2016179

 

 

 

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为了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级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对《云南省省级预算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云财预〔2014〕346 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云南省省级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日

 

 

 

 

 

 

 

 

 

 

 

 

 

 

云南省省级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省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省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在预算年度内未列支的预算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一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分为已批复预算单位未下达指标结余(简称指标结余)、已下达未拨付到预算单位账户结余(简称已分未拨)、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简称额度结余)、财政实拨资金年终结余、按权责发生制账务处理的结余资金。

第四条 省级部门核算和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保持一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级部门负责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汇总,与省财政厅核对预算收支数据,按时向省财政厅申报本部门结余资金结转及继续安排使用情况,组织和监督本部门财政结余资金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预算部门按时上报结余资金继续安排使用情况;对部门申请办理结转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批复年初预算时一并将结转结余资金批复至部门;负责对申报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结转资金管理

第七条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

第八条 基本支出结转。基本支出结转包括人员经费结转和公用经费结转,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列支的基本支出全部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增人增资等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为减少年终对账工作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人员经费不足 0.1 万元,公用经费不足 1 万元的,不再办理结转。在预算执行中,省级部门因增人增资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第九条 项目支出结转。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支出外,已批复预算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十条 项目结转资金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的,视同结余资金管理,按程序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

第十一条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应严格按照原资金文件明确的用途和规定安排使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应报省财政厅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省财政厅交回财政部;已分配到部门的,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对结转未满两年的,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并由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除中央结算补助及具有时限规定的资金外,结转资金原则上应当在结转当年 6 30 日前下达,截至当年 12 31 日前仍未下达的,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在部门预算批复前下达资金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可提前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省级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支出预算。

 

第四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结余资金按支出和项目性质包含以下内容:

(一)人员经费不足 0.1 万元、公用经费不足 1 万元的基本支出;

(二)项目目标完成,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

(三)实施周期内,因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导致项目终止,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

(四)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五)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 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或按程序报批后安排部门新增支出。在未获批准前,部门不得动用结余资金。年终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七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目标完成、项目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省级部门应及时清理为结余资金并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发文收回。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基本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省级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竣工决算中确认的结余资金数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交省级国库。

第十九条 财政实拨资金结余和按照权责发生制账务处理的结余资金,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逾期未使用完毕的,全部交回省级财政,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五章 严控结转资金规模

第二十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省级部门必须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安排分年支出计划,切实减少结转资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省级部门应及时跟踪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措施切实加快执行进度。

第二十二条 对当年批复的预算,预计年底将形成结转资金的部分,省级部门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对部门主动申请调减的预算资金,省级财政在安排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优先安排该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结转资金中预计当年难以支出的部分,省级部门可向省财政厅申请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转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历年累计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省级部门,省财政厅可收回部分结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 省级部门调减预算或对结转资金用途进行调剂后,相关支出如在以后年度出现经费缺口,应在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确定的支出总规模内通过调整结构解决。

第二十六条 省级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将相关结转结余资金上交省级国库。

第二十七条 对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省财政厅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 号)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章 结转结余资金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结转结余实行部门申报、财政审核、批复下达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部门申报。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级部门应在次年 1 20 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结余需办理结转及继续安排使用资金的清理,将清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条 财政审核。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申报结转及继续安排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一条 批复下达。省财政厅将审核确认后的结转资金情况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部门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财政厅应责成其进行纠正。对未及时纠正的,省财政厅可将有关资金收回。

(一) 未经批准自行动用结余资金或违规动用、挪用未完成项目结余资金的,省财政厅责成部门予以纠正,并限期内缴回国库,同时,相应调减部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二) 违规将结余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单位其他账户或下级单位账户的,省财政厅将责成部门予以纠正,在限期内将划转资金缴回国库,同时,相应调整部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对应交回结转结余资金不按规定上交的,省财政厅相应调减部门下一年度预算规模。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 2014 年 9 月 25 日发布的《云南省省级预算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云财预〔2014〕346 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3月15日

 

 

附件: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九条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十条 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第二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 5 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八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

第二十九条 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第三十条 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九条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财非税〔2018〕31 号

 

 

 

 

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各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 号)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未调整取消事业单位原经营职能之前,事业单位可以继续按照收费管理部门的规定,依法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收入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 号)等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2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专项

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预〔2016387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 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 号),结合云南省债务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7日

 

 

 

 

 

 

 

 

 

 

 

 

 

 

 

 

 

 

 

云南省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 2014 12 31 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第三条  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真实完整,严格监督、公开透明,限定用途、强化绩效 " 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省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各州(市)县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全省专项债务预算管理,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并按财政管理方式转贷给州(市)县级政府。

第六条  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

第七条  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第八条  专项债务收支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项目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第九条  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

第十条  州(市)县级政府作为政府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本级政府专项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编制本级专项债务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和调整预算方案;将下一级政

府报送备案的专项债务收支预算、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本级专项债务收支预算执行并向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监督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的专项债务收支预算执行。

(一)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法对专项债务收支实施全过程管理。具体编制专项债务收支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专项债务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组织本级专项债务收支预算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专项债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二)部门(单位)编制本部门(单位)专项债务收支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本部门(单位)专项债务收支预算执行;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专项债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存量政府性债务中或有债务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同意批准,在不突破政府债务限额的前提下,可转化为专项债务,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专项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专项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 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在财政部下达的全省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省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省本级、各州(市)及财政直管县当年专项债务限额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州(市)财政部门。

各州(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 9 月底前,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省级代发专项债券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在省财政厅下达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州(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当年专项债务限额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县级财政部门;高风险的州(市)本级不得将省级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全部安排在本级使用。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前提出省级代发专项债券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

各州(市)县应当在专项债务限额内举借专项债务,专项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

第十五条  云南省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到期专项债务本金计划,由省财政厅统筹考虑本级和各州县实际需求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六条  专项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包括省级、州(市)级、县级、乡级四个层级。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分为单位专项债务收支、部门专项债务收支和政府专项债务收支,分别编入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

第十七条  州(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债券额度和本级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年度专项债务收支预算。

第十八条  专项债务收入主要包括:专项债券(转贷)收入、调入专项收入(即调入政府性基金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专项债务收入 " 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收入科目,州(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 " 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科目。

第二十条  专项债务支出主要包括:专项债务转贷支出、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本级支出的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专项债务安排本级的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根据支出用途列入相关预算科目;转贷下级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债务转贷支出 " 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支出科目。

第二十二条  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专项债务规模、政府性基金财力、调入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还本支出 " 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还本支出科目。

第二十三条  专项债务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专项债务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并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专项债务利息、发行费用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专项债务利息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付息支出 " 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付息支出科目,发行费用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 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科目。

第二十四条  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相应安排的支出,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专项调整方案,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专项债务转贷下级政府的,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及时将专项债务转贷的预算下达有关州(市)县财政部门。州(市)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专项债务转贷的预算分解下达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

接受专项债务转贷的州(市)县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及时与省财政厅签订转贷协议。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专项债务预算执行,加强专项债务收入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专项债务预算执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州(市)县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前,可以安排下列债务支出:

(一)上年度专项债务资金结转安排的项目支出;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专项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第二十八条  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全部缴入国库管理,支出应当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各州(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和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债务资金,切实加强债务支出监督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债务资金。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统筹考虑本级和各州(市)县情况,根据预算调整方案、偿还专项债务本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专项债券发行计划,合理确定期限结构和发行时点。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发行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根据预算安排和还本计划及时拨付。代州(市)县级政府发行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转贷协议及时拨付州(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做好专项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的信息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情况、发行专项债券计划和安排支出项目方案、偿债计划和资金来源,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发行专项债券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债券发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调整方案及专项债券发行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用途,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全省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各州(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贷协议约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州(市)县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省财政厅缴纳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省财政厅将按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 2 倍折成日息罚息,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年度终了仍未缴纳部分,省财政厅采取预算扣减或专项上解方式予以收回。

第三十六条  专项债务收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州(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债务收支执行情况,随国库收支月报及时报送财政厅。

第三十七条  专项债务一经明确对应政府性基金,其债务收支应当按对应政府性基金进行分项平衡,不得在不同政府性基金间进行调剂。

第三十八条  因债权人消失、债务清算重组等原因减少存量专项债务,州(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报本级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销。对核销专项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已列入当年预算安排的,应当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三十九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州(市)县财政部门审核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各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财政部门用专项债务资金安排本部门的收入、支出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报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债务运行的分析工作,重点围绕年度中的专项债务收入、还本、付息、财政风险状况等做全面、系统分析。

 

第五章 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纳入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实行预算管理。

对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应当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的时限,转移偿还义务。偿还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后,当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材料登记总预算会计账。

第四十二条  对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且债权人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置换,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的,不再计入地方政府债务,由债务人自行偿还,对应的专项债务限额由省财政厅按照程序予以调减。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专项债务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及时反映收支和余额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各州(市)县财政部门及省级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使用专项债券资金,严格控制结转结余。

(一)专项债券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资金用途和具体项目。

(二)置换专项债券资金应当按照财政库款管理要求尽快完成置换,对已入库的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完成置换,确因债权人等客观因素无法在一个月内完成置换的,经与同级审计部门协调一致并报本级政府同意,可适当推迟,但不得长期滞留国库。置换专项债券中确定当年 12 31 日前无法使用的资金,应收回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置换符合规定的其他存量政府专项债务。

第四十五条  当期库款余额超过本级财政一个半月库款支付保障水平的地区,财政部门可按照规定使用库款垫付拟发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于专项债券发行之前的资金周转。收到专项债券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回补国库,严禁垫付资金长期挂账。

第四十六条  各州(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贯穿于专项债券资金项目立项、分配和使用全过程,实现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有编制目标、有跟踪执行、有完成评价、有结果运用,不断提高专项债券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各州(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向社会公开专项债务限额、余额、期限结构、使用、项目收支、偿还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八条  各州(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专项债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部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本级人大、财政等检查和审计监督,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条  专员办将加强对所在地专项债务的监督,督促地方规范专项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行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专项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违法违规举借专项债务、未按要求实施预算管理、任意改变专项债券资金用途、不按期偿还到期专项债务本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州(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一般

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预〔2016〕388 号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 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47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 号),结合云南省债务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云南省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 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47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一般债务(以下简称一般债务),包括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 2014 12 31 日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

第三条  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真实冗整,严格监督、公开透明,限定用途、强化绩效 " 的原则。

第五条  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

省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各州(市)县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全省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并按财政管理方式转贷给州(市)县级政府。

第六条 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

第七条  一般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第八条  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

第九条  州(市)县级政府作为政府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本级政府一般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编制本级一般债务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和调整预算方案;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一般债务收支预算、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本级一般债务收支预算执行并向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监督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的一般债务收支预算执行。

(一)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法对一般债务收支实施全过程管理。具体编制一般债务收支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一般债务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组织本级一般债务收支预算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一般债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二)部门(单位)编制本部门(单位)一般债务收支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本部门(单位)一般债务收支预算执行;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一般债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存量政府性债务中或有债务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同意批准,在不突破政府债务限额的前提下,可转化为一般债务,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一般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一般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外债转贷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在财政部下达的全省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省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省本级及各州(市)当年一般债务限额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州(市)财政部门。

各州(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省级代发一般债券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在省财政厅下达的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州(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当年一般债务限额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县级财政部门;高风险的州(市)本级不得将省级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全部安排在本级使用。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前提出省级代发一般债券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

各州(市)县应当在一般债务限额内举借一般债务,一般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

第十五条  云南省发行一般债券偿还到期一般债务本金计划,由省财政厅统筹考虑本级和各州(市)县实际需求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六条  一般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包括省级、州(市)级、县级、乡级四个层级。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分为单位一般债务收支、部门一般债务收支和政府一般债务收支,分别编入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

第十七条  州(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一般债券额度和本级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年度一般债务收支预算。保工资、保运转和必保民生以外的政府可调控财力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用于一般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第十八条  一般债务收入主要包括:一般债券(转贷)收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收入、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收入。

第十九条  一般债务收入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一般债务收入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州(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 " 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第二十条  一般债务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债务转贷支出、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一般债务还本支出、一般债务付息支出、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等。其中:一般债务转贷支出包括一般债券转贷支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支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支出;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包括一般债券还本支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本支出、外国政府贷款还本支出、其他一般债务还本支出。

第二十一条  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本级支出的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一般债务安排本级的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根据支出用途列入相关预算科目;转贷下级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债务转贷支出 " 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第二十二条  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一般债务规模、一般公共预算财力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还本支出 " 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第二十三条  一般债务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一般债务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并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统筹安排。一般债务利息、发行费用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一般债务利息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付息支出 " 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发行费用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 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第二十四条  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和相应安排的支出,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调整方案,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一般债务转贷下级政府的,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及时将一般债务转贷的预算下达有关州(市)县财政部门。州(市)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一般债务转贷预算分解下达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受一般债务转贷的州(市)县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及时与省财政厅签订转贷协议。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一般债务预算执行,加强一般债务收入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一般债务预算执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州(市)县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前,可以安排下列债务支出:

(一)上年度一般债务资金结转安排的项目支出;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一般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第二十八条  一般债务收入应当全部缴入国库管理,支出应当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收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各州(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和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债务资金,切实加强债务支出监督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一般债务资金。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统筹考虑本级和各州(市)县情况,根据预算调整方案、偿还一般债务本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一般债券发行计划,合理确定期限结构和发行时。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发行一般债券募集的资金,根据预算安排和还本计划及时拨付。代州(市)县级政府发行一般债券募集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转贷协议及时拨付州(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做好一般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的信息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情况、发行一般债券计划和安排支出项目方案、偿债计划和资金来源,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发行一般债券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一般债券发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调整方案及一般债券发行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用途,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全省一般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各州(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贷协议约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州(市)县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省财政厅缴纳一般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省财政厅将按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 2 倍折成日息罚息,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年度终了仍未缴纳部分,省财政厅采取预算扣减或专项上解方式予以收回。

第三十六条  一般债务收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州(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一般债务收支执行情况,随国库收支月报及时报送财政厅。

第三十七条  因债权人消失、债务清算重组等原因减少存量一般债务,州(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报本级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销。对核销一般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已列入当年预算安排的,应当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三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州(市)县财政部门审核编制一般公共预算决算草案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各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债务资金安排本部门的收入、支出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报财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一般债务运行的分析工作,重点围绕年度中的一般债务收入、还本、付息、财政风险状况等做全面、系统分析。

 

第五章 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十条  各州(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纳入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实行预算管理。

对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的时限,转移偿还义务。偿还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后,当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材料登记总预算会计账。

第四十一条  对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且债权人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置换,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的,不再计入地方政府债务,由债务人自行偿还,对应的一般债务限额由省财政厅按照程序予以调减。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一般债务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及时反映收支和余额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各州(市)县财政部门及省级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使用一般债券资金,严格控制结转结余。

(一)新增债券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对在当年不能使用完的一般债券资金,收回本级财政重新安排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二)置换一般债券资金应当按照财政库款管理要求尽快完成置换,对已入库的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完成置换,确因债权人等客观因素无法在一个月内完成置换的,经与同级审计部门协调一致并报本级政府同意,可适当推迟,但不得长期滞留国库。置换一般债券中确定当年 12 31 日前无法使用的资金,应收回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置换符合规定的其他存量政府一般债务。

第四十四条  当期库款余额超过本级财政一个半月库款支付保障水平的地区,财政部门可按照规定使用库款垫付拟发政府一般债券资金,用于一般债券发行之前的资金周转。收到一般债券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回补国库,严禁垫付资金长期挂账。

 

第四十五条  各州(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一般债券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政府一般债券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贯穿于一般债券资金项目立项、分配和使用全过程,实现一般债券资金预算有编制目标、有跟踪执行、有完成评价、有结果运用,不断提高一般债券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州(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向社会公开一般债务限额、余额、期限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州(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一般债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部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本级人大、财政等检查和审计监督,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九条  专员办将加强对我省一般债务的监督,督促地方规范一般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行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一般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违法违规举借一般债务、未按要求实施预算管理、任意改变一般债券资金用途、不按期偿还到期一般债务本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州(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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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的公用经费

 

定额标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财预〔2014〕451 号

 

 

省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夯实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基础,确保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根据部门履行职能和机构运转的需要合理配置。

(二)量力而行原则:充分考虑财力可能,兼顾部门的实际开支水平,确保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综合预算原则: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支多样性的特点,统筹考虑多种资金来源形成支出的情况。

(四)分类管理原则:根据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和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职责任务,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五)适时调整原则:结合部门职能调整,以及市场物价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各项定额指标。

二、定额标准体系的构建方法

省级预算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按照确保运转、优化配置、合理核定、科学测算、厉行节约的原则,以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为目标,合理界定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准确核定各项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充分考虑单位职能、工作量等因素的影响,科学测算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逐步建立科学完善、切合实际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努力实现财政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一)核定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省级预算单位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包括以下十八项

2015 年省级预算单位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核定表》详见附件。

基准定额中的某些指标价格水平,例如,水费价格、电费价格、电脑及复印机价格、邮寄费及电话费价格、特快专递价格、城市间交通费价格、汽车燃油价格等,根据最新市场情况进行修正,以使各项基准定额与实际支出相吻合。

(二)划分基准定额

1.不变基准定额

不变基准定额指不会因为单位职能差异而变动的公用经费支出项目基准定额,即不采用职能系数和分档系数进行调整的支出项目基准定额。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维修(护)费、培训费、物业管理费、电梯电费及维护费、会议费、网络租赁费。

2.可变基准定额

可变基准定额指会因为单位职能差异而有所不同的公用经费支出项目基准定额,即需要采用职能系数和分档系数进行调整的支出项目基准定额。主要包括:邮电费、差旅费、其他公用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三)搭建框架体系

在合理划分基准定额的基础上,采用职能系数、分档系数对不同类别支出项目基准定额进行调整,进一步依据各单位的人员、实物量和提取比例,分别测算出各单位的公用经费,搭建起省级预算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框架体系。

 

 

省级预算单位公用经费测算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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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能系数:在部门分类的基础上,依据单位的职能性质,采用有约束条件的半对数模型计算出各部门类别的职能系数,用于调整公用经费支出项目的可变基准定额。

2.分档系数:在部门分类的基础上,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支出水平,对同一类部门的各单位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档。依据同一部门类别中单位人均公用经费支出平均水平,采用“K 型聚类和参数模拟确定各单位的分档系数,用于调整公用经费支出项目的可变基准定额。

3.财力系数:以财力规模为目标函数,财力规模调整系数为可变变量,采用规划求解的方法求出财力规模调整系数,用于对职能系数进行修正,使得按照新定额标准测算的公用经费总额控制在财力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四)运用数学模型

各预算单位公用经费测算模型为:

X= M ×(αβXAY + XAN )+ N×(αβXBY + XBN )+ XCN ×P

X =XA+XB+XC

X:省级行政单位公用经费总额

XA :按人均计算支出项目公用经费

XB :按实物量计算支出项目公用经

XC :按比例提取支出项目公用经费

M :人员数N :实物量数 P :计提比例

XAY :按人均计算的可变基准定额

XAN :按人均计算的不变基准定额

XBY :按实物量计算的可变基准定额

XBN :按实物量计算的不变基准定额

XCN :按比例计提的工资总额

α:职能系数   β :分档系数

职能系数和分档系数仅对按人均计算和按实物量计算支出项目中的可变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其中:按人均计算支出项目公用经费核定模型为:

XA = M ×(αβXAY + XAN )

按实物量计算支出项目公用经费核定模型为:

XB = N ×(αβ XBY + XBN )

按比例提取公用经费测算

XC = XCN ×P

(五)确定各项调整系数及单位分类分档情况

经过上述多维数理统计方法的综合应用,最终确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各项调整系数以及省级预算单位的分类分档情况。

 

具体如下 :

 

 

 

单位分类分档情况(行政)

 

 

 

类 别

分档

单位名称

 

 

 

党政领导机关

 

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A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

 

 

 

 

 

省委政法委、省 610 办、省司法厅、省安全厅、省监狱局、省戒毒局、省森林公安局、

政法部门

B

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省交警总队、省交警总队高巡警支队及所属大队、省检察

 

院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C

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安全、监狱系统下级。

 

 

 

 

 

 

 

 

 

类 别

分档

单位名称

 

 

 

综合政务部门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

 

 

 

 

 

省民革、省民盟、省民建、省民进、省农工党、省致公党、九三学社、省台盟、省工

 

A

商业联合会;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老干部局、省委编办、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党务及人民团体

 

省委台办、省委政研室。

 

 

 

 

B

共青团云南省委员会、省妇联、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省台湾同胞联谊会、云南中华职教社、

 

省文联、省科协、省社科联、省红十字会、省残联。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粮食局、省环境保护厅、省

 

 

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省商务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资委、省

 

 

国防科技工业局、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民政厅、省卫计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般政务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民宗委、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旅发委、

 

 

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侨办、省政府外事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

 

 

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垂管部门

A

地税系统州(市)级单位。

 

 

B

地税系统县级单位。

 

 

 

 

 

 

 

 

 

 

 

 

 

 

 

 

 

按人均计算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行政)

 

 

 

 

 

单位:/.

 

 

 

 

 

类 别

职能系数

分 档

分档系数

2015 年定额标准

 

 

 

 

 

1

2

3

4

5

 

 

 

 

 

党政领导机关

1.58

 

 

31500

 

 

 

 

 

 

 

A

1.15

29500

 

 

 

 

 

政法部门

1.28

B

1.07

27500

 

 

 

 

 

 

 

C

0.96

24500

 

 

 

 

 

综合政务部门

1.23

 

 

24500

 

 

 

 

 

党务及人民团体

1.03

A

1.07

22000

 

 

 

B

0.88

18000

 

 

 

 

 

 

 

一般政务部门

1.00

 

 

20000

 

 

 

 

 

垂管部门

1.00

A

0.7

14000

 

 

 

B

0.5

10000

 

 

 

 

 

 

 

 

备注:2015 年公用经费人均定额标准(第 5 列)已考虑职能系数和分档系数因素。

 

 

按人均计算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事业)

 

单位:/.

 

 

单位性质

单位分档

单位级次

分档系数

2015 年定额标准

 

 

 

 

 

 

A

一级预算单位

1.57

11000

 

 

 

 

 

参公事业

B

其他单位

1.43

10000

 

 

 

 

 

 

C

 

 

 

 

 

 

 

 

 

A

 

 

 

 

 

 

 

 

非参公事业

B

一级预算单位

1.43

10000

 

 

 

 

 

 

C

其他单位

1.00

7000

 

 

 

 

 

 

备注:由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尚在进行中,事业单位人均定额标准仅在现行定额基础上进行了微调。待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以后,再依据新批复的事业单位类别和职能,重新研究制定新的定额标准。

 

 

 

 

 

按车均计算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行政)

 

 

 

 

 

 

 

 

 

 

单位:/.

 

 

 

 

 

 

 

 

 

 

 

 

 

 

 

 

 

2015 年定额标准

 

类别

职能

分档

分档

 

加权

一档

 

二档

三档

系数

系数

 

 

2<排量

 

 

 

平均

(排量 >3 升)

(排量 <=2 升)


 

 

 

 

 

<=3 升)

 

 

 

 

 

 

 

 

 

1

2

3

4

 

5

6

 

7

8

 

 

 

 

 

 

 

 

 

 

党政领导机关

1.20

 

 

 

32500

43500

 

34500

30000

 

 

 

 

 

 

 

 

 

 

 

 

A

1.16

 

34500

46500

 

36500

32000

 

 

 

 

 

 

 

 

 

 

政法部门

1.10

B

1.02

 

30500

41000

 

32500

28000

 

 

 

 

 

 

 

 

 

 

 

 

C

0.94

 

28000

37500

 

29500

26000

 

 

 

 

 

 

 

 

 

 

综合政务

1.06

 

 

 

28500

38500

 

30000

26500

部门

 

 

 

 

 

 

 

 

 

 

 

 

 

 

 

 

 

 

 

 

 

 

 

党务及

 

A

1.04

 

28500

38500

 

30000

26500

1.02

 

 

 

 

 

 

 

 

人民团体

B

0.94

 

25500

35000

 

27500

24000

 

 

 

 

 

 

 

 

 

 

 

 

 

 

 

 

 

一般政务

1.00

 

 

 

27000

36500

 

28500

25000

部门

 

 

 

 

 

 

 

 

 

 

 

 

 

 

 

 

 

 

 

 

 

 

 

垂管省级单位按照省级一般政务部门标准执行;

 

 

 

 

 

 

 

垂管州(市)级单位按照省级一般政务部门标准中固定支出的全额和变动支出的 0.75 计算;

 

 

 

垂管县级单位按照省级一般政务部门标准中固定支出的全额和变动支出的 0.5 计算。

 

 

 

 

 

 

 

 

 

 

 

 

 

 

 

三、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核定方法

(一)按人均计算的支出项目

省级行政单位采用先分类再分档的方式,确定职能系数和分档系数,应用于人均基准定额的可变部分,再加上不变定额部分得到人均定额标准。

省级事业单位采用分档的方式,确定分档系数,应用于人均基准定额的可变部分,再加上不变定额部分得到人均定额标准。

(二)按实物量计算的支出项目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省级行政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采用先分类再分档的方式,确定职能系数和分档系数,应用于车均基准定额的可变部分,再加上不变定额部分得到车均定额标准。

省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定额标准不实行分类分档,执行基准定额标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基准定额按照一档(排量 >3 升)30969 元 / 辆·年,二档(2 升 < 排量 <=3 升)24406 元 / 辆·年,三档(排量 <=2 升)21280 元 / 辆·年核定。其中:汽车保险费按照 4820 元 / 辆·年核定。

2.办公用电梯电费及维护费

电梯电费按照 12554 / ·年核定;电梯运行维护费按照 3000 / ·年核定;电梯年检费按照五层及五层以下 525 / 部,五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 10% 的年检费核定;电梯的中修和大修费用年初不核定到具体单位,待单位实际发生电梯的中修或大修后,据实核拨。

3.会议费

行政类按照党政领导机关 60 万元 / 年,政法部门 50 万元 / 年,综合政务部门 50 万元 / 年,党务及人员团体 30 万元 / 年,一般政务部门 30 万元 / 年核定。

事业类按照参公事业单位 15 万元 / 年,非参公事业单位 15 万元 / 年核定。

会议费仅核定到一级预算单位。

4.办公用光纤租赁费

办公用光纤租赁费分为两种情况:

(1)办公上网光纤: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办公上网,不承载外部访问流量。光纤租赁费 = 编制内实有人数 × 0.4M/ 人 × 0.18 万元 /M。

(2)混合用途光纤:主要用于单位职员办公上网,同时承载外部访问流量。光纤租赁费 = (编制内实有人数 × 0.4M/ 人 + 20M )× 0.18 万元 /M。

5.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 号)规定,省级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人均使用面积标准为:正省级 54 平方米,副省级 42 平方米,正厅级 30 平方米,副厅级 24 平方米,处级 18 平方米,副处级 12 平方米,处以下 9 平方米。省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按照 30 元 / 平方米 . 年,结合单位的在职实有人数分职级进行核定。

由于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没有相关的政策依据,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暂不核定。

(三)按比例提取的支出项目

1.工会经费

按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 2% 核定。

2.福利费

按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 2% 核定。

(四)离退休支出项目

1.离休人员公用经费

离休人员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按人均 3000 / 年核定。

2.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按人均 400 / 年核定。

(五)特殊人员支出项目

1.武警生活补助

按人均 1095 / 年核定。

2.基层武警部队医疗费补助

按人均 100 / 年核定。

3.运动员伙食补助

按一类灶:60 / 天;二类灶:40 / 天;三类灶:30 / 天核定。

4.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按上年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人均 262 / 年核定。

5.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

按上年离休人员人均 50000 / 年核定。

 

四、相关要求

(一)按照省政府批示请省财政厅加强公用经费使用管理,杜绝从专项经费中列支公用经费支出现象,严控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的有关精神,省财政厅在年初预算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律不再安排各部门工作经费类项目支出,同时,建立健全公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明确界定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严格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严控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推进预算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请省级各部门严格执行《2015 年云南省省级部门预算定额标准》,严控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开支,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合理安排各项公用经费支出,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州(市)、县级工商和质监部门已于 2014 年 8 月 1 日起下划地方管理,原《云南省工商系统实行预算制经费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预〔2008〕193 号)和《云南省质监系统实行预算制经费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预〔2008〕187 号)废止,省级工商和质监部门,统一执行 2015 年省级部门预算定额标准。

(四)新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中已包含了垂管部门的定额标准,因此,原《云南省地税系统实行预算制经费核定办法(试行)》(云财预〔2008170 号)废止,云南省地税系统,统一执行新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

(五)新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自 2015 1 1 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2015 年云南省省级部门预算定额标准 > 的通知》(云财预〔2014350 号)同时废止。

 

附件:2015 年省级预算单位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核定表

 

 

 

云南省财政厅

2014129

 

 

附件:

2015 年省级预算单位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核定表

 

 

 

单位:元、人、年

 

序号

项目

支出项目

支出项目

 

2015

核定办法

 

 

 


名称

明细

 

明细单价

基准定额


 

 

 

 

 

 

 

 

 

 

 

 

 

 

 

 

 

 

 

 

 

 

 

 

 

不变基准定额:办公费、水费、电费、印刷费、

 

一、按人均计算的支出项目

 

 

13934

维修(护)费、培训费。

 

 

 

可变基准定额:邮电费、差旅费、其他公用

 

 

 

 

 

 

 


 

 

 

 

 

 

 

经费。

 

 

 

 

 

 

 

 

 

 

 

 

 

 

 

指单位支出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

 

 

合计

 

 

 

2524

出。包括:报刊杂志费、业务书籍费、办公

 

 

 

 

 

用品费、办公家具更新费、办公设备购置费。

 

 

 

 

 

 

 

 

 

 

 

 

 

 

基准定额合计:2524 / .

 

 

 

 

 

 

 

 

 

 

 

小计

 

 

197

1)说明:以每年每 5 人订阅 1 套基准报

 

 

 

 

 

 

 

纸和 2 份专业报刊计算。

 

 

 

人民日报

 

288.00

 

 

 

 

 

 

 基准报纸 : 人民日报(288 / . 年);

 

 

 

 

 

 

 

 

 

报刊杂志费

 

 

 

 

云南日报(298 / . 年)。 专业报刊 :200

 

 

云南日报

 

298.00

197

 

 

 

 

/.年。

 

 

 

 

 

 

 

 

 

专业报刊

 

200.00

 

2)测算公式 :(人民日报 + 云南日报 +

 

 

 

 

 

专业报刊 ×2÷5=197 / .

 

 

 

 

 

 

 

 

 

 

 

小计

 

 

180

1)说明:以每年每人订阅 3 本业务用书

 

 

 

 

 

 

 

 

 

 

业务用书

 

40.00

 

2 本政策性书籍计算。

 

 

业务书籍费

 

 

 业务用书 :40 / 本; 政策性书籍 :30

 

 

 

 

 

 

 

 

 

 

 

180

/本;

 

 

 

 

 

 

 

 

 

 

 

 

 

 

 

 

 

2)测算公式 : 业务用书 ×3+ 政策性书籍

 

 

 

政策性书籍

 

30.00

 

1

办公费

 

 

 

×2=180/.

 

 

 

 

 

 

 

 

 

 

 

 

 

 

 

 

 

 

 

 

 

 

小计

 

 

477

 

 

 

 

中性笔

 

2.00

 

1)说明:以每年每人日常办公用品消耗

 

 

 

笔记本

 

9.00

 

情况计算。

 

 

 

 

 

 

 

中性笔:24/.年(12/.年,

 

 

 

原稿纸

 

4.50

 

 

 

 

 

 

 

 

2/支);笔记本:18/.年(2

 

 

 

 

 

 

 

 

 

 

公文夹

 

18.00

 

/.年,9/本);原稿纸:9/.

 

 

 

 

 

2/.年,4.5/本); 公文夹:36

 

 

 

 

 

 

 

 

 

 

 

 

 

 

/.年(2/.年,18/个);

 

 

 

复印纸

 

24.00

 

 

 

办公用品费

 

 

复印纸:120/.年(5/.年,

 

 

小型办公用品

 

30.00

 

 

 

 

477

24 / 包); 小型办公用品(墨水、曲别针、

 

 

 

 

 

 

 

 

 

 

 

胶水等):30 / . 年;  计算器、碳粉、

 

 

 

计算器、碳粉、

 

120.00

 

 

 

 

 

 

硒鼓、电话等 :120 / . 年; 业务软件、

 

 

 

硒鼓、电话

 

 

 

U盘等:120/.年。

 

 

 

 

 

 

 

 

 

 

 

 

 

 

2)测算公式 : 中性笔 *12+ 笔记本 *2+

 

 

 

业务软件、U

 

120.00

 

原稿纸 *2+ 公文夹 *2+ 复印纸 *5+ 小型办

 

 

 

 

 

公用品 + 计算器、碳粉、硒鼓、电话 + 业务

 

 

 

盘等

 

 

 

 

 

 

 

 

软件、U盘等=477/.

 

 

 

 

 

 

 

 

 

 

 

 

 

 

 

 

序号

项目

支出项目

支出项目

2015

核定办法

名称

明细

明细单价

基准定额


 

 

 

 

 

 

 

 

 

 

 

 

 

小计

 

310

根据《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

 

 

 

 

 

 

 

 

 

办公桌

1200.00

 

置标准》(云财资〔2014150 号),以

 

 

 

 

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制定。

 

 

 

 

 

 

1)说明:办公家具按 10 年折旧,年折旧

 

 

 

办公椅

500.00

 

 

 

 

 

率为 10%

 

 

办公家具

 

 

 

 办公桌(1 / 人, 1200 / 张);

 

 

文件柜

1000.00

 

 

 

 

办公椅(1 / 人, 500 / 张); 文件

 

 

更新费

 

 

310

 

 

沙发、茶几

1500.00

柜(1 / 人, 1000 / 个); 沙发、

 

 

 

 

 

 

 

茶几(1 /5 人, 1500 / 套); 饮水

 

 

 

 

 

 

 

 

 

 

 

 

 

 

 

 

 

 

机(1 /5 人,500 / 台)。

 

 

 

饮水机

500.00

 

2)测算公式 :[(办公桌 + 办公椅 +

 

 

 

 

件柜)+(沙发、茶几 ÷5+(饮水机

 

 

 

 

 

 

 

 

 

 

 

 

÷5]×10%= 310 / .

1

 

 

 

 

 

 

 

 

小计

 

1360

根据《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

 

 

 

 

 

 

 

 

 

 

置标准》(云财资〔2014150 号),以

 

 

 

 

 

 

 

 

 

台式电脑

5200.00

 

一般工作人员办公设备标准制定。

 

 

 

 

1)说明:台式电脑、电话机和打印机按

 

 

 

 

 

 

 

 

 

电话机

200.00

 

5 年折旧,年折旧率为 20%;传真机、和复

 

 

 

 

印机按 8 年折旧,年折旧率为 12.5%

 

 

 

 

 

 

 

办公费

办公设备

 

 

 

 台式电脑(1 / 人,5200 / 台);

 

 

 

 

 

购置费

打印机

2000.00

 

电话机(1 / 人,200 / 台); 打印

 

 

1360

 

 

 

 

 

机(1 /5 人,2000 / 台);  传真机

 

 

 

 

 

 

 

 

 

传真机

2500.00

 

1 /5 人, 2500 / 台); 复印机(1

 

 

 

 

/10 人, 11000 / 台) 

 

 

 

 

 

 

 

 

 

 

 

 

2)测算方法:[ 台式电脑 + 电话机 +(打

 

 

 

 

 

 

 

 

 

复印机

11000.00

 

印机 ÷5] ×20%+[(传真机 ÷5+(复

 

 

 

 

印机 ÷10] ×12.5%= 1360 / .

 

 

 

 

 

 

 

 

 

 

 

 

 

 

 

合计

 

 

348

指单位支付的印刷费支出。

 

 

 

 

基准定额合计:348 / .

 

 

 

 

 

 

 

 

 

 

 

 

 

 

 

 

业务书籍类

1200.00

 

1)说明:以每人每年需消耗的各类印刷

 

 

 

 

品计算。

 

 

 

 

 

 

 

 

 

 

 

 

业务书籍类:以每个处每年需印刷一套专

2

印刷费

 

 

 

 

业书籍计算,专业书籍 1200 / 套,每个

 

培训资料类

1500.00

 

处室 8 人; 培训资料类:以每个处室每年

 

 

 

 

 

 

 

348

需进行一次培训计算,培训资料 1500 / 套,

 

 

 

 

 

 

 

 

 

 

 

每个处室 8 人; 其他日常印刷费:以每个

 

 

 

 

 

 

人每年需印刷 50 份文件和 20 份汇报材料

 

 

 

 

 

 

 

 

 

其他日常印刷

 

 

计算,文件单价 0.15 / 份。

 

 

 

0.15

 

2)测试公式:业务书籍类 ÷8+ 培训资料

 

 

 

 

 

 

 

 

 

÷8+50+20×0.15=348 / .

 

 

 

 

 

 

 

 

 

 

 

 

 

序号

项目

支出项目

支出项目

2015

核定办法

 

 


名称

明细

明细单价

基准定额


 

 

 

 

 

 

 

 

 

 

 

 

 

 

 

 

(续表)

 

2015 年省级预算单位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核定表

 

 

 

 

 

 

 

指单位支付的饮用水费和卫生用水费等支

 

 

合计

 

 

492

出,包括:饮用水费、卫生用水费。

 

 

 

 

 

 

基准定额合计:492 / .

 

 

 

 

 

 

 

 

 

 

 

 

 

1)说明:以每年 250 个工作日,每人每

 

 

 

 

 

 

个工作日摄水量 2 升计算。水价 :0.79 /

 

 

饮用水费

水价

0.79

395

升(以 15 / 桶的云南山泉为标准)

 

 

 

 

 

 

2)测算公式 : 水价 ×2×250=395 /

3

水费

 

 

 

 

.

 

 

 

 

 

 

 

 

 

 

 

 

 

 

 

 

 

 

1)说明:以每年 250 个工作日,每人每

 

 

 

 

 

 

个工作日用水量 80 升计算。

 

 

卫生用水费

卫生用水价

4.85

97

水价:按照市场价核定,2014 年昆明市现

 

 

行水价标准为 4.85 / 吨(1 吨= 1000 升)。

 

 

 

 

 

 

 

 

 

 

 

 

2)测算公式 :(卫生用水价

 

 

 

 

 

 

×80×250÷1000 97 / .

 

 

 

 

 

 

 

 

 

 

 

 

 

指单位支付的办公照明用电、办公用计算机

 

 

合计

 

 

479

等电器设备用电支出。

 

 

 

 

 

 

基准定额合计:479 / .

 

 

 

 

 

 

 

 

 

办公用电费

电价

0.732

 

 

 

 

办公用电费

灯管

40.00

 

1)说明 : 以每年 250 个工作日,每个工

 

 

 

 

 

 

作日 8 小时计算 .

 

 

 

 

 

 

电价:按照市场电价核定(2014 年的市场

 

 

 

 

 

 

电价为 0.732 / 度)

 

 

 

 

 

479

 照明灯 : 耗电 40W/ . 小时; 计算机 :

 

 

办公用电费

计算机

255.00

 

耗电 255W/ . 小时(1 / 人,其中 :

4

电费

 

 

 

 

机耗电 230W,显示器耗电 25W); 

 

 

 

 

印机和复印机 : 耗电 25W/ . 小时(打印

 

 

 

 

 

 

 

 

 

 

 

 

:1

 

 

 

 

 

 

 

 

 

办公用电费

打印机和复印

25.00

 

 

 

 

 

 

 

 

 

 

 

 

 

 

 

 

 

 

/5 人,耗电 3.26 / 周;复印机 :1 /10

 

 

 

 

 

 

人,耗电 3.26 / 周); 走廊等公用部分 :

 

 

 

 

 

 

耗电 7W/ . 小时。

 

 

办公用电费

走廊等公用部

7.00

 

2)测算公式 :(灯管 + 计算机 + 打印机

 

 

 

和复印机 + 走廊等公用部分)÷1000×

 

 

 

 

 

 

 

 

 

 

 

明用电价 ×250×8=479 / .

 

 

 

 

 

 

 

序号

项目

支出项目

支出项目

2015

核定办法

 

 


名称

明细

明细单价

基准定额


 

 

 

 

 

 

 

 

 

 

 

 

 

 

 

 

 

(续表)

2015 年省级预算单位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核定表

 

 

 

 

 

 

 

 

指单位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

 

 

 

 

 

 

寄费及电话通讯费等支出。

 

 

合计

 

 

957

包括:邮寄费、电话通讯费。网络通讯费按

 

 

 

 

 

 

项目申报程序单独申报。

 

 

 

 

 

 

基准定额合计:957 / .

 

 

 

 

 

 

 

 

 

 

小计

 

150

1)说明 : 以每年 52 周,4 个季度所发生

 

 

 

 

的正常邮件和特快专递计算。

 

 

 

 

 

 

 

 

邮寄费

正常邮件

1.20

 

正常邮件(1/.周,1.2/件);

 

 

 

特快专递(1/.季度,22/件)。

 

 

 

 

 

150

 

 

 

 

 

2)测算公式 :1×52× 正常邮件)+

 

 

 

特快专递

22.00

 

 

 

 

5

邮电费

 

 

1×4× 特快专递)=150 / .

 

 

 

 

 

 

 

 

小计

 

807

1)说明 : 以每三人拥有一部电话,每年

 

 

 

 

 

 

250 天,52 周,12 个月的外线通话、国内

 

 

 

外线通话

0.10

 

 

 

 

 

长途通话及电话月租等计算 .

 

 

 

 

 

 

 

 

 

 

 

 

 外线通话(15 分钟 / . 天,0.1 / 分钟);

 

 

 

国内长途通话

0.40

 

 

 

 

 

 国内长途通话(15 分钟 / . 周, 0.4

 

 

电话通讯费

 

 

807

/ 分钟); 电话月租 25 / 月; 来电

 

 

 

 

 

 

 

电话月租

25.00

显示5/月。

 

 

 

 

 

 

 

 

 

 

2)测算公式:[15× 外线通话)

 

 

 

 

 

 

 

 

 

 

 

 

×250]+15× 国内长途通话 ×52

 

 

 

来电显示

5.00

 

+[(电话月租 + 来电显示)×12÷3 ]=807

 

 

 

 

 

 

/.

 

 

 

 

 

 

 

 

 

 

 

 

 

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驻地以外地区公

 

 

合计

 

 

7500

务出差所发生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

 

 

 

 

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基准定额合计:7500 / .

 

 

 

 

 

 

 

 

 

差旅费

省外经济舱

4060.00

 

1)说明 :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

 

 

(明细)

 

 

 

 

 

 

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

 

 

 

 

 

 

 

 

 

 

 

 

财行〔201465 号),将差旅费分为省外

 

 

差旅费

 

 

 

 

 

省外住宿费

350.00

 

差旅费和省内差旅费,其中:省内外住宿费、

 

 

(明细)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按 3 天计算,其

 

 

 

 

 

 

 

 

 

 

 

 

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分别 100 /

 

 

差旅费

 

 

 

6

差旅费

省内直达大巴

320.00

 

80/天。

(明细)

 

 

 

 

 

 

 城市间交通费(省外): 以每人往返北京

 

 

 

 

 

7500

1 次(双飞),按处级干部标准计算,往返

 

 

差旅费

 

 

 

 

省内住宿费

330.00

北京,经济舱 4060/ 人,住宿费 350 /

 

 

 

 

 

(明细)

 

天。  城市间交通费(省内): 以每人往返

 

 

 

 

 

 

 

 

 

 

 

丽江 1 次(直达大巴),按处级干部标准计

 

 

差旅费

 

 

 

 

 

伙食补助费

100.00

 

算,往返丽江,直达大巴 320 / 人,住宿

 

 

(明细)

 

330/天。

 

 

 

 

 

 

 

 

 

 

 

2)测算公式 :[ 省外经济舱 +(省外住宿

 

 

 

 

 

 

 

 

差旅费

 

 

 

+ 伙食补助费 + 市内交通费)×3 ]+[

 

 

市内交通费

80.00

 

内直达大巴 +(省内住宿费 + 伙食补助费 +

 

 

(明细)

 

 

 

 

市内交通费)×3 ]=7500 / .

 

 

 

 

 

 

 

 

 

 

 

 

 

 

 

 

 

 

序号

项目

支出项目

支出项目

2015

核定办法

 

 


名称

明细

明细单价

基准定额


 

 

 

 

 

 

 

 

 

 

 

 

 

 

 

 

 

 

 

(续表)

2015 年省级预算单位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核定表

 

 

 

 

 

 

 

指单位日常办公设备修理和维护费,不包括

 

 

合计

 

 

230

车辆等交通工具维护费;网络信息运行与维

 

 

 

 

护费按项目申报程序单独申报。

 

 

 

 

 

 

 

 

 

 

 

 

基准定额合计:230 / .

 

 

 

 

 

 

 

 

 

维修(护)

台式电脑

 

 

 

 

 

100.00

 

 

 

 

(维修)

 

 

 

 

(明细)

 

 

 

 

维修(护)

 

 

 

1)说明 :  台式电脑(1 /1 人, 100

7

维修(护)

 

 

 

打印机

 

 

/ 台); 打印机(1 /5 人,200 / 台);

 

200.00

 

 

 

(维修)

 

 复印机(1 /10 人, 400 / 台);

 

 

(明细)

 

 

 

 

 

 

230

其他办公设备 :50 / .

 

 

维修(护)

 

 

 

 

复印机

 

 

2)测算公式 : 台式电脑(维修)+ 打印机

 

 

400.00

 

 

 

(维修)

 

(维修)÷5+ 复印机(维修)÷10+ 其他

 

 

(明细)

 

 

 

 

 

 

 

办公设备(维修)=230 / .

 

 

维修(护)

其他办公设备

 

 

 

 

 

 

 

 

 

50.00

 

 

 

 

(维修)

 

 

 

 

(明细)

 

 

 

 

 

 

 

 

 

 

 

合计

 

 

740

指单位各类培训支出。

 

 

 

 

基准定额合计:740 / .

 

 

 

 

 

 

 

 

 

 

 

 

 

 

 

培训费

 

 

 

1)说明 :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

 

 

住宿费

150.00

 

委组织部 云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云南

 

 

(明细)

 

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云财行〔

 

 

 

 

 

 

 

 

 

 

 

2014179 号),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

 

 

 

 

 

 

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 400

 

 

 

 

 

 

 

 

培训费

伙食费

110.00

 

/ . 天,其中,住宿费 150 / . 天;伙

 

 

 

食费 110 / . 天;场地费和讲课费 90

 

 

(明细)

 

 

 

 

 

 

/ . 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50

8

培训费

 

 

 

 

 

 

 

 

/ . 天。  在职人员岗位和专业培训:

 

 

 

 

 

 

 

 

 

740

7 / 人,400 / . 天,按在职人员编制

 

 

培训费

场地费和

90.00

 

15% 计算;

 

 

(明细)

讲课费

 

 初任培训:10 / 人,400 / . 天,

 

 

 

 

 

 

 

 

 

 

按在职人员编制的 2% 计算; 任职培训:

 

 

 

 

 

 

30 / 人, 400 / . 天,按在职人员编

 

 

 

 

 

 

 

 

 

资料费、

 

 

制的 2% 计算。

 

 

培训费

 

 

2)测算公式 :7 × 在职人员岗和

 

 

交通费

50.00

 

专业培训 ×15%+10 × 初任培

 

 

(明细)

 

 

 

和其他费用

 

 

×2%+30 × 任职培训 ×2%

 

 

 

 

 

 

 

 

 

 

 

=740/.

 

 

 

 

 

 

 

 

 

 

 

 

 

指为保证单位基本运转,必须支付但难以细

 

 

合计

 

 

664

化的其他日常公用支出项目。

 

 

 

 

 

 

基准定额合计:664 / .

9

其他公用经

 

 

 

 

 

 

 

 

 

 

 

 

 

 

1)说明 : 以一般公用经费(含办公费、印

 

 

 

 

 

 

 

其他公用经

 

 

13270

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

 

 

费明细

 

 

费、培训费)基准定额合计的 5% 计算 .

 

 

 

 

 

 

 

 

 

 

 

2)测算公式 :13270×5%=664 / .

 

 

 

 

 

 

 

 

 

(续表)

 

2015 年省级预算单位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核定表

 

序号

项目

支出项目

支出项目

2015

核定办法

 

 


名称

明细

明细单价

基准定额


 

 

 

 

 

 

 

 

 

 

 

 

 

 

 

 

 

 

 

 

 

不变基准定额:物业管理费、电梯电费及运

 

二、按实物量计算的支出项目

 

 

行维护费会议费、网络租赁费。

 

 

 

 

 

 

可变基准定额: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合计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42674 号)规定,省级

 

 

 

 

 

 

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人均使用面积标

 

 

 

 

 

 

准为:正省级 54 平方米,副省级 42 平方米,

10

物业管理费

办公用房

 

30.00

 

正厅级 30 平方米,副厅级 24 平方米,处

 

 

 

 

18 平方米,副处级 12 平方米,处以下 9

 

 

物业管理费

 

 

 

 

 

 

 

平方米。省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

 

 

 

 

 

 

 

 

 

 

 

 

按照 30 / 平方米 . 年,结合单位的在职实

 

 

 

 

 

 

有人数分职级进行核定。

 

 

 

 

 

 

由于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没有相关

 

 

 

 

 

 

的政策依据,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

 

 

 

 

 

 

费暂不核定。

 

 

 

 

 

 

 

 

 

 

 

 

 

指单位电梯正常运行所需的电费及维护费用

 

 

合计

 

 

 

包括:电费、日常运行维护费、年检费、中

 

 

 

 

 

 

修费用和大修费用。

 

 

 

 

 

 

 

 

 

 

额定功率

8.575

 

1)说明:以额定功率 8.575KW 的电梯,

 

 

 

 

 

 

一年工作 250 天,每天运行 8 小时计算。

 

 

电费

 

 

12554

电价 : 按照市场价核定(2014 年电网电价

 

 

 

 

0.732 / 度(1 度= 1 千瓦时))

 

 

 

 

 

 

 

 

 

电价

0.732

 

2)测算公式 :

 

 

 

 

 

 

8.575×250×8×0.732=12554 / .

11

电梯电费及

 

 

 

 

 

日常运行

 

3000

3000

日常维护保养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维护、

 

维护费

维护费

 

修理、应急故障维修。

 

 

 

 

 

 

 

 

 

 

 

 

 

 

五层及五层

525

525

按照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每年需向质监部

 

 

 

以下

门缴纳的电梯年检费,缴费标准为:五层及

 

 

年检费

 

 

 

 

五层以上

 

 

五层以下的电梯每年缴费 525 / 年,每增

 

 

 

 

 

 

 

 

 

 

加一层增加 10% 的年检费用。

 

 

 

 

 

 

 

 

 

 

 

 

 

 

 

 

十层以下

15000

15000

电梯的中修,主要是指当电梯使用到一定年

 

 

 

限,对其部分重要部件进行检查、润滑、清洗、

 

 

 

 

 

 

 

 

中修费用

 

 

 

去污及修理、调试工作,进行全面检修保养。

 

 

十层及十层以

 

 

中修在大修后第三年安排。

 

 

 

 

 

 

 

 

20000

20000

年初不核定到具体单位,待实际发生维修费

 

 

 

用后,据实核拨。

 

 

 

 

 

 

 

 

 

 

 

 

 

 

 

 

(续表)

2015 年省级预算单位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核定表

 

 

序号

项目

支出项目

支出项目

2015

核定办法

 

 


名称

明细

明细单价

基准定额


 

 

 

 

 

 

 

 

 

 

 

 

 

 

 

 

 

 

十层以下

30000

30000

电梯的大修,是指在中修后一定时间,因设

 

 

 

备磨损严重需更换主机和较多的机电配套

 

 

 

 

 

 

 

电梯电费及

大修费用

 

 

 

件,以恢复设备原有性能而进行的全面维修。

 

维护费

十层及十层

 

 

大修在中修后第三年安排。

 

 

35000

35000

 

 

 

以上

年初不核定到具体单位,待实际发生维修费

 

 

 

 

 

 

 

 

 

 

 

用后,据实核拨。

 

 

 

一档

 

30969

指单位支付的公务用车保险费、停车费、车

 

 

合计

二档

 

24406

 

 

 

船费、燃料费、维修费和通行费等。

 

 

 

三档

 

21280

 

 

 

 

 

 

 

保险费

 

4820.00

4820

 

 

 

停车费

 

300.00

300

1)说明: 一档为汽车排气量 3.0 升以上;

 

 

 

 

 

 

二档为汽车排气量大于 2.0 升,小于等于 3.0

 

 

 

一档

 

3582

 

 

 

 

升;三档为汽车排气量小于等于 2.0 升。

 

 

车船税

二档

 

1236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固定支出标准

 

 

 

三档

 

218

11

 

 

 

+ 变动支出标准

 

 

93 号汽油

7.53

 

 固定支出标准 = 保险费 + 停车费 + 车船

 

 

 

 

 

 

 

 

 

 

 

 

燃料费一档

百公里耗油

16.00

16867

 

 

 变动支出标准 = 燃料费 + 维修费 + 通行

 

公务用车

(一档)

 

 

 

 

 

 

 

 

 

 

运行维护费

 

百公里耗油

 

 

 

燃料费二档

12.00

12650

燃料费 : 按每年每车行驶 14000KM,使

 

 

(二档)

93 号汽油(市场平均价格为 7.53 /L),

 

 

 

 

 

 

 

燃料费三档

百公里耗油

10.00

10542

并根据排气量的大小分为三档计算。

 

 

(三档)

一档:百公里耗油 16 升,核定

 

 

 

 

 

 

 

 

 

 

 

[14000/100*16*7.53]=16867 / 辆;

 

 

 

 

 

 

 

 

维修费

维修费

0.30

4200

二档:百公里耗油 12 升,核定

 

 

 

 

 

 

[14000/100*12*7.53]=12650 / 辆;

 

 

 

 

 

 

 

 

 

 

 

 

三档:百公里耗油 10 升,核定([14000/100

 

 

 

 

 

 

*10*7.53]=10542 / 辆;

 

 

通行费

 

1200.00

1200

维修费 : 按每年每车行驶 14000KM,维

 

 

 

修费为 0.3 /KM,核定为 4200 / . 年;

 

 

 

 

 

 

 

 

 

 

 

 

通行费 : 核定为 1200 / . 年。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机关事务

 

 

 

 

 

 

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云

 

 

合计

 

 

 

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

 

 

 

 

 

 

财行〔201466 号)规定标准开支的住宿费、

 

 

 

 

 

 

伙食费,以及其他费用。

12

会议费

 

 

 

 

 

 

 

 

 

行政类:党政领导机关 60 万元 / 年,政法

 

 

 

 

 

 

部门 50 万元 / 年,综合政务部门 50 万元 / 年,

 

 

 

 

 

 

党务及人员团体 30 万元 / 年,一般政务部

 

 

会议费

 

 

 

30万元/年。

 

 

 

 

 

 

事业类:参公事业单位 15 万元 / 年,非参

 

 

 

 

 

 

公事业单位 15 万元 / 年。

 

 

 

 

 

 

会议费只核定到一级预算单位。

 

 

 

 

 

 

 

 

(续表)

 

2015 年省级预算单位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核定

 

序号

项目

支出项目

支出项目

 

2015

核定办法

 

 

 


名称

明细

 

明细单价

基准定额


 

 

 

 

 

 

 

 

 

 

 

 

 

 

 

 

 

 

 

 

合计

 

 

 

 

指单位用于网络运行需支付的网络线路租赁

 

 

 

 

 

 

费用。

 

 

 

 

 

 

 

 

 

 

 

 

 

 

 

 

 

 

人均带宽

 

 

0.4M

分为两种情况:

 

 

 

 

 

1)办公上网光纤: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

13

网络租赁费

 

 

 

 

 

员办公上网,不承载外部访问流量。光纤租

办公用光纤

 

 

 

 

赁费 = 编制内实有人数 × 0.4M/ × 0.18

 

 

 

 

 

 

 

 

 

 

 

 

服务器带宽

 

 

20M

万元 /M

 

 

租赁费

 

 

 

 

 

 

2)混合用途光纤: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

 

 

 

 

 

 

 

 

 

 

 

 

 

 

员办公上网,同时承载外部访问流量。光纤

 

 

 

 

 

 

 

 

 

 

单价

 

 

1800

租赁费 =(编制内实有人数 × 0.4M/ +

 

 

 

 

 

20M × 0.18 万元 /M

 

 

 

 

 

 

 

 

 

 

 

 

 

 

 

 

三、按比例提取的支出项目

 

 

 

 

 

 

 

 

 

14

工会经费

 

 

 

 

 

指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 2% 提取的工会经费。

 

 

 

 

 

 

 

 

15

福利费

 

 

 

 

 

指单位按照工资总额 2% 提取的福利费。

 

 

 

 

 

 

 

 

 

 

四、离退休支出项目

 

 

指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公用经费支出。

 

 

 

 

 

 

 

 

16

离休人员

 

 

 

 

3000

离休人员公用经费为人均 3000 /

公用经费

 

 

 

 

 

 

 

 

 

 

 

 

 

 

 

 

 

 

 

17

退休人员

 

 

 

 

400

退休人员公用经费为人均 400 /

公用经费

 

 

 

 

 

 

 

 

 

 

 

 

 

 

 

 

 

 

 

 

 

五、特殊人员支出项目

 

 

指用于特殊人员支出

 

 

 

 

 

 

 

 

18

武警生活补

 

 

 

 

1095

按人均 1095 / 年核定

 

 

 

 

 

 

 

 

 

 

 

 

基层武警部

 

 

 

 

 

 

19

 

 

 

 

100

按人均 100 / 年核定

 

医疗费补助

 

 

 

 

 

 

 

 

 

一类灶

 

 

60

 

 

运动员

 

 

 

 

 

一类灶:60 / 天;二类灶:40 / 天;

20

 

二类灶

 

 

40

伙食补助

 

 

 

三类灶:30 / 天。

 

 

 

 

 

 

 

 

 

三类灶

 

 

30

 

 

 

 

 

 

 

 

 

21

大病补充

 

 

 

 

262

按上年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人均 262 /

医疗保险

 

 

 

 

核定

 

 

 

 

 

 

 

 

 

 

 

 

 

 

22

离休人员

 

 

 

 

50000

按上年离休人员人均 50000 / 年核定

医疗统筹费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改革完善

省属本科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实施方案》

的通知

云财教〔2018〕299号

 

各省属本科高校:

为进一步提高高校经费保障水平,激发高校创新发展的活力,提升高等教育的内涵质量,省财政云南省财政厅厅拟制定了《云南省改革完善省属本科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实施方案》,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改革完善省属本科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实施方案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6日

 

 

 

 

 

 

 

 

 

 

 

 

云南省改革完善省属本科高校预算

拨款制度实施方案

 

高校预算拨款是高等教育财政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支持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2011年以来,我省高校的经费预算拨款制度不断完善,促进提升了云南高校办学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但随着政策的调整和形势的变化,我省高校发展也面临新的挑战。按照省委、省政府对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促进云南高校内涵式发展,提升我省省属公办本科高校经费保障水平,完善省属公办本科高校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云南省财政厅在《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生均经费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云财教〔2011〕296号)的基础上,参照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我省高等教育发展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财力,兼顾当前长远,构建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导向清晰、注重绩效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调整和完善后的省属本科高校预算拨款框架为:“生均成本+综合质量绩效经费”,具体包括:一是培养学生的基本固定成本二是体现办学成本差异的变动成本(学科差异、层次差异);三是扶持优质专业发展,以专业带动一流学科建设,体现高校绩效和管理水平的竞争性经费,通过差别化和层次化的经费投入促进我省省属本科高校竞争、优质、特色、梯度发展和资源的科学配置。

 

二、基本原则

一是加强保障,提升内涵。提高省属本科高校的生均拨款标准,财政资金分层次投入,保障学校的基本运转需求,科学引入系数进行差异化拨款,引导高校办出特色,加快内涵式发展,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整体水平,为云南跨越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是专业引导、特色发展。立足云南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需求实际,以专业质量为抓手,扶持优质专业、特色专业发展,引导高校切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以本科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办学理念,建立起基于专业质量评价的资源和经费配置导向机制,激励和引导不同类型本科高校在不同层次、不同学科和不同领域办出特色。

三是绩效激励,强化导向。将绩效理念引入经费分配、使用、管理全过程,完善资金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传递更加清晰的政策和绩效导向,带动教育资源向办学层次高、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强的高校倾斜,增加省属公办本科高校发展活力,引导高校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是放管结合,奖惩并举。进一步落实和扩大省属公办本科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遵循高校办学规律,坚持依法办学,改进管理方式,更好地支持省属公办高校日常运转,提高省属公办高校按照规定统筹使用资金的能力。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将学生数据、教学质量及绩效管理情况与经费分配挂钩。

 

三、实施范围

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的省属本科高校按照本实施方案调整。州财政安排经费的高校可以参照执行。省属高职院校以及本科院校中的高职高专学生继续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的通知》(云财教〔2015〕136号)的有关政策。

 

四、主要内容

(一)提高本科院校生均经费预算拨款标准

结合省级财力现状,拟在现平均1.2万元/生/年的基础上,从2018年起,分三年提高本科院校生均拨款标准,即:2018年平均达到1.3万元/生/年,2019年平均达到1.4万元/生/年,2020年平均达到1.5万元/生/年。

(二)完善经费核定体系

1.固定成本(2018年占比50%、2019年占比48%、2020年及以后年度占比45%)。

考虑学校用于培养学生必要的固定支出增加的实际,在原基础上适当调高生均经费固定成本:2018年6500元,2019年6720元,2020年6750元。

2.变动成本(占30%)

采用系数实行差异化拨款,体现学科、层次成本差异。

学科系数。按照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2类学科设置7个档次的学科系数,具体如下:

 

云南省省属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学科系数表

序号

学科类别

系数

备注

1

哲学

1.00

同时有三个国家文科基础学科的为1.33

2

经济学

1.25

 

3

法学

1.25

 

4

教育学

1.25

 

   其中:体育学

1.50

 

5

文学

1.00

同时有三个国家文科基础学科的为1.33

其中:新闻传播类

1.50

 

6

历史学

1.00

同时有三个国家文科基础学科的为1.33

其中:民族、考古学

1.50

 

7

理学

1.25

 

8

工学

1.50

 

9

农学

1.50

 

10

医学

2.50

 

11

管理学

1.25

 

12

艺术学

2.00

纯艺术类学校为3

学生培养层次系数。博士生1=3硕士生1=2本科生1=1预科生1=1。

3.综合质量绩效(2018年占比20%、2019年占比22%、2020年及以后每年占比25%)

建立起基于专业质量评价的资源和经费配置导向机制。主动服务国家和云南省发展战略,立足云南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需求实际,采取专业综合评价、专业评估和认证、落实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多种方式,通过结果的运用和经费投入激励,引导高校不断优化本科专业结构,深化专业质量内涵建设,突出专业质量、品牌意识,以专业带动和支撑学科发展,引导高校发挥区位优势,促进高校对外交流合作,全面提升高校“双一流”建设的品质和服务云南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三)建立经费奖惩机制

1.按照《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12〕294号),经抽查、复查发现省属高校由于虚报、瞒报高校新生和在校生数据,和主管部门审核、把关不严,直接或间接影响高校生均拨款准确性的,给予“虚报一个,扣减三个学生的财政生均拨款经费”的方式进行处罚。

2.对由政府审计部门、财政部专员办、巡视组对高校经费管理出具结论性报告,存在基本建设程序不规范,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资助人数严重不实和资助政策执行严重不到位,教育收费乱收费行为,违反“八项规定”,财务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的高校,扣减中央和省级专项经费支持额度以及下一年度3%5%的生均经费。

3.对预算编制不实、执行不规范、进度偏慢、约束力不强的高校,按照云南省省本级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执行。

4.上述扣减经费用于对数据管理精确、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质量建设高、资金使用绩效好的高校进行奖补。

(四)其他政策措施

1.对具有硕士及以上授权点的高校,要逐步退出专科教育,省财政给予经费3年过渡安排,3年以后省财政不再将该类学校的专科学生经费纳入生均经费的保障范围,执行国家和省级发展战略及政治任务专项计划的高校除外。

2.云南开放大学继续采用包干基数的方式核定经费,具体额度结合学校开放教育开展情况另行核定。云南警官学院仍然按照参公管理方式核定经费。

3.云南大学已经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单位,按照省政府要求,20182020年的专项经费已经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单独予以保障,已经在中央和省“双一流”资金中获得支持的专业和学科,不再参与“综合质量绩效经费”的分配,以后年度视情况另行研究。

4.“综合质量绩效经费”具体执行和支持内容,另行细化制定。

5.高校经费的核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依据财力状况和学校发展需要,适时对生均经费标准、学校分类支持、经费分配指标因素及权重予以动态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推进。改革完善省属本科高校预算拨款制度,是财政支持方式的积极变革,是通过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的有力措施,是引导省属高校转变发展模式的重要制度设计,涉及政府职能转变和各高等学校的切身利益。有关部门和高校要统一思想,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切实发挥职能,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省教育厅负责全面统筹协调,要做好高校发展规划和指导工作,要利用系统做好学生数据统计和管理工作,要联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搭建高校评价体系量化高校发展指标,通过考核将评估结果和经费分配相挂钩。各高校要充分承担起发展的主体责任,科学定位、合理发展,建立适度规模增长和经费投入匹配的滚动发展机制,增强预算的统筹执行、资金筹措和债务防控能力,提升管理水平。

(二)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增加系统协同性。着力推进高校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引导高校特色发展,克服同质化倾向,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争创一流。深入推进政校分开、管办评分离,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健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强科学民主决策,切实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三)多元筹资,健全监管考核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动态调整高校学费标准,进一步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创新投融资方式拓宽高校经费渠道,积极争取社会力量、相关部门、行业企业支持高等院校的改革和发展。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高等教育法》以及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强化高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完善资金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办学,促进资源共享,严格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四)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把绩效的理念深入融入高校日常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深入推进高校预算绩效管理向纵深发展。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内部各部门要更加注重成本效益分析,统筹各项收入来源,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和结果运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实施效果。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通知

 

云财教〔2016374

 

各州(市)财政局、教育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普通高中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能力、提升高中运转水平、确保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中发〔2010〕12 号)关于高中教育以财政投入为主,逐步提高学校学生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 2017 年秋季学期起,建立我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综合考虑我省普通高中学校日常办学成本、财力保障及逐步取消择校费造成的学校收入减少等因素,全省建立城乡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机制,至 2020 年,实现我省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不低于 1500 / . 年的目标,其中,2017 年秋季学期的执行标准不得低于 1200 / . 年,在此基础上,各州(市)可依据财力情况自行研究拟定本地区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省属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照 2000 / . 年执行。财政拨付的生均公用经费,不含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各地原拨款标准高于省定拨款标准的,应继续执行,不得降低标准。以后年度,视财力情况和高中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建立生均公用经费动态调整机制。

二、适用范围

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鼓励各地参照公办标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拨款。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根据学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中在校学生人数拨付。

 

三、建立最低拨款标准分担机制

为确保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落实到位,减轻各地财政的资金压力,建立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拨款标准分担机制。省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由省级财政按预算内定额标准全额承担。各州(市、县)所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由省财政按最低拨款标准,即 1200 元 / 生 . 年,划分为五个档次给予资金补助。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昆明市的补助资金由市县自行承担。省级财政对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州、红河州和大理州各补助 15%;对保山市、丽江市、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和腾冲市各补助 20%;对昭通市、普洱市、临沧市、文山州、宣威市和镇雄县各补助 30%;对怒江州、迪庆州各补助 50%。

剩余部分由州(市)、县(市、区)分担,州(市)与县(市、区)的分担比例由州(市)自行确定。

各州(市)、县(市、区)超过最低拨款标准对所属普通高中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其自行承担。

 

四、经费开支范围

公用经费用于维持学校日常运转支出,主要包括:教学业务费、实验费、教师培训费、文体活动费、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邮电费、劳务费、交通差旅费、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费、校舍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教职工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教师培训费由学校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 10% 安排,用于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和资料费等。

 

五、落实投入责任

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保障性资金,各州(市)、县(市、区)是落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的责任主体。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统筹教育投入资源,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切实抓好资金落实,不断提高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有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于 2017 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文件规定的拨款标准和分担比例认真测算,并将地方承担部分足额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及时拨付到校。超过最低拨款标准补助的,省财政将从教育专项资金中统筹给予倾斜奖补。没有按照文件要求建立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或未及时落实地方承担资金的,省财政将不予补助并扣减下一年度教育专项资金。

请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资金。各地不得因建立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而扣减或抵顶学校的其他经费,各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要全额返还学校使用。

 

 

六、加强财务管理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主管职能作用,加强普通高中学校财务管理,监督学校合规、合理使用公用经费。一是各学校要加强生均公用经费的基础管理工作。校长对生均公用经费的使用负直接责任,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生均公用经费,做好预、决算编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完善财务内控机制。二是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中生均公用经费的监管,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会计队伍的管理水平,指导并督促学校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资金的控制与约束机制、绩效评价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各学校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广泛监督。

 

七、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大对高中生均公用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加强对各学校日常财务行为的监督,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组织联审互查,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坚决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违规使用公用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2016129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完善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制度的指导意见

 

云财教〔2016409

 

 

 

各州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省属各中职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16 号)、《云南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 年)》相关规定,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财教〔2015〕448 号)中依法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更好地满足培养技能型实用人才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的建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

按照中职教育“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谁举办,谁投入”的办学经费投入原则,对各级政府举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办学经费,依据中职学校的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建立生均拨款制度,并将生均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公共预算予以保障。举办中职学校的行业、企业和民办中职学校的举办者应依法落实举办者责任,可参照学校所在地确定的生均经费保障标准,建立所属中职学校生均经费保障制度。

(二)省级指导,地方自主

省级依据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发展和省级财力情况,制定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经费核定办法。各州(市)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确定的基本目标,参照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经费核定办法,或者在保障人员经费支出拨款的基础上制定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结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科学测算,自主确定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经费核定办法。

(三)多元投入,分类支持

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健全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已筹集经费的多元投入机制。在体现公平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分类支持,对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规模、不同效益的中职学校实行差异化拨款,促进办学水平整体提高和持续发展。

(四)促进改革,突出绩效

中职学校生均经费制度的建立要与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相结合,对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较好的学校予以倾斜。要与学校的绩效管理相结合,将绩效的理念和绩效要求贯穿于中职教育经费分配使用全过程,体现目标和结果。坚持激励相容、奖优扶优的机制,不断提高中职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

(五)有序推进,逐步提高

各州(市)要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出台区域内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到 2020 年,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基本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中职多元经费投入体系,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支持的经费投入长效机制。目前已经建立了中职学校生均经费制度的州(市),以后年度要结合财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建立生均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州(市)中职生均拨款制度建立情况和成效作为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等资金分配安排的主要参考因素。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具体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及高等职业学院(含技师学院)附属中专班。

(二)实施方式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生均经费拨款方式和标准由省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州(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办学成本差异、财力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中职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方式和标准,并逐步提高。同时要统筹协调区域内公办中职学校与本地区民办中职学校举办者生均投入水平。

各地建立和完善中职学校生均经费拨款制度过程中,应在优化中职教育资源布局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在校生规模、专业办学成本等因素,切实体现改革和绩效导向,对中职学校实行差异化生均拨款,促进中职学校内涵发展。要防止出现吃“大锅饭”和盲目扩招等问题。要向改革力度大、办学效益好、就业质量高、校企合作紧密的学校倾斜,向管理水平高的学校倾斜,向当地产业转型升级亟需的专业及农林水地矿油等艰苦行业专业倾斜,引导中职学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和水平。

 

 

三、省属中职学校的经费核定办法

(一)实施范围

按照经费拨款关系,由省财政供养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财政给予综合生均定额经费。具体范围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及高等职业学院(含技师学院)附属中专班。

(二)实施时间

从 2017 年开始实施。

(三)经费管理方式

涉及不同主管部门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在预算编制上按照预算归口编报。

(四)综合生均定额拨款标准

综合生均定额经费是指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给学校的保运转的基本支出(不含学生奖助资金、免学费资金、其他中央和省级项目资金)。综合生均经费拨款基准定额标准为 6000元 / 生·年。以后年度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和财力情况等逐步建立省属中职学校综合生均基准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五)综合生均定额的核定

综合生均定额经费主要依据教育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核定,同时,鼓励引导学校找准定位,提升办学质量,教育部门在充分考虑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后批准核定学校的招生规模,各学校要基于批准规模进行招生,以优质教学质量为办学目标,既要避免招不到生,造成教育资源的闲置浪费,又要避免盲目扩招造成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就业困难等问题。因此,为体现改革和绩效导向,将综合考虑各中职学校在校生规模和专业办学成本等因素,采用专业类别系数对省属各中职学校实行差异化拨款政策。

对同一学校的不同专业类别,考虑培养成本等因素,分三大类综合确定不同的专业类别差异系数。

某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类差别系数 = ∑(该校各专业类别在校学生人数 × 各专业类别差异系数)÷ 该校在校学生总人数。

 

专业类别差异系数表

 

大类

专业类别

差异系数

 

 

 

一类

文化艺术、体育与健身、医药卫生、加工制造、特殊教育

1.5

 

 

 

二类

农林牧渔、资源环境、能源与新能源、土木水利、石油化工、轻纺食品、交

1.2

通运输、信息技术

 

 

 

 

 

三类

财经商贸、休闲保健、旅游服务、教育、司法服务、公共管理与服务、其他

0.8

 

 

 

 

 

主要指标口径。为合理确定省属中职学校综合生均拨款基准定额标准,对有关主要指标口径明确如下:

1)公办中职学校:是指由职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并由政府出资举办,且基本办学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供给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具体类型包括:普通中专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等。

2)核定在校学生规模:是指根据学校建校时的规划或者学校现有的基本办学条件,由教育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在校学生规模。

3)在校学生:是指在上述公办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各年级在校学生。

4)综合生均定额经费:总体上是指同级财政对中职学校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拨款,不包括中职免学费的财政补助资金、其他对学生个人的各种资助性资金、基本建设财政拨款,以及其他一次性财政专项拨款。

其他规定。一是采用特殊办学形式(如电视教学、函授教学)的中职学校,鉴于其办学成本较低,学生人数较多,不实行中职学校综合生均定额拨款制度。二是对于按新政策测算低于 2016 年综合生均经费保障水平的学校,可给予两年的过渡期,两年期内按原保障水平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比例逐年减低,直至调整到目前的保障方式。三是高职学校(含技师学院)中中职学生生均拨款标准按综合生均拨款基准定额标准 6000 / ·年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中等职业学校的生均经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保障性资金,省本级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主管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督促和加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对基础信息,预算编报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加强行业对职业教育办学的指导和引导。各州市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建立完善本地区中职学校生均经费拨款制度。尚未建立中职学校生均经费拨款制度的州市应当于 2017 6 月底前出台,已经建立的州(市)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逐步提高投入水平,建立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国有企业举办的中职学校,由同级财政会同企业参照学校所在地公办中职学校的生均拨款标准,建立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的运转和发展,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各地不得因建立生均经费财政拨款制度而扣减学校的其他经费,各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要全额返还给学校使用。

(二)改革创新、注重绩效

各州市、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中职学校转变办学理念,合理确定办学定位,调整和设置专业,强化内涵建设,改革人才培训模式,积极推进校企合作机制化、制度化,将产教融合理念贯穿于人才培养工作各个环节,大力推动中职教育改革创新。同时,各州(市)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和探索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的退出机制,要奖优扶强,对办学规模小、办学质量差、办学效益低的学校要择机进行清理、整合、归并,不断推动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化、效益化发展。

各州(市)要积极探索建立中职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制定对学校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科学合理设计评价指标体系,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充分利用评价结果,调整完善支持中职学校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为加强中等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进一步加快中等职业教育经费预算执行进度,省财政将从 2017 年起,将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奖助经费由项目支出转列基本支出。

各州(市)、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人数等信息真实准确。省财政厅将对省属中职学校在校生人数进行核查,经检查发现省属中职学校由于虚报、瞒报人数的,和主管部门审核、把关不严,直接或间接影响中职学校生均经费拨款准确性的,给予虚报一个、扣减三个学生的财政生均拨款经费的方式进行处罚。

各州(市)、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职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中职学校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完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做好预、决算编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完善财务内控机制。各学校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广泛监督。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加强对各学校日常财务行为的监督,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组织联审互查,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坚决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违规使用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1222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完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

制度的指导意见

 

云财教〔2017514

 

 

 

各州(市)财政局、教育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 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 号)和《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学前教育经费保障能力,确保幼儿园保教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完善我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按照“国务院领导,省地(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谁举办,谁投入”的办学经费投入原则,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 号)精神,学前教育为各地财政事权。对各级政府举办学前教育的基本办学经费,依据学前教育的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建立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并将生均公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公共预算予以保障。举办学前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依法落实举办者责任,可参照幼儿园所在地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建立所举办幼儿园的生均经费保障制度。

(二)省级指导,地方自主。省级依据省属幼儿园发展和省级财力情况,制定省属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各地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确定的基本目标,参照省属幼儿园的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结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测算,自主确定所属幼儿园的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三)多元投入,分类支持。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健全政府、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及其他社会力量筹集经费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与公益普惠性要求相适应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促进学前教育办学水平整体提高和持续发展。

(四)有序推进,逐步提高。各地要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出台区域内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到 2020 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及社会力量共同支持的经费投入长效机制。目前已经建立了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的地方,以后年度要结合财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水平,建立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建立情况和成效作为中央、省级学前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拨款标准

(一)从 2018 年秋季学期起,全省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省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照 600 元 / 生·年执行,各地的拨款标准不得低于 400 元 / 生·年,2020 年调整至不低于 600 元 / 生·年。各地可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在不低于最低拨款标准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本地区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二)财政拨付的生均公用经费,不含幼儿园的保教费和其他规定的服务性收费收入。各地原拨款标准高于省定拨款标准的,应继续执行,不得降低标准。以后年度,视财力情况和学前教育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建立生均公用经费动态调整机制。

 

三、适用范围

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适用于全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所有公办幼儿园(含公办小学附设的幼儿班和学前班)。各地可视财力情况逐步将拨款制度延伸至面向大众、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接受政府指导价、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并承担普及学前教育任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根据幼儿园上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在园幼儿人数测算拨付。

 

四、经费开支范围

(一)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文体活动、办公、水电、劳务、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教玩具的购置;幼儿园房屋及仪器设备的租赁及维护修缮,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用;幼儿体检、投保校方责任险、幼儿园安全及其他各项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财政供养的教职工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二)教师培训费由幼儿园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 10% 安排,用于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资料费等。

 

五、落实投入责任

(一)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是维持幼儿园正常运转的保障性资金,各州(市)、县(区)是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的责任主体。根据“谁举办、谁投入”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足额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及时拨付到幼儿园。

(二)各地要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资金。各地不得因建立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而扣减或抵顶幼儿园的其他经费,各幼儿园的保教费等收入要按照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全部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政策的统筹,确保辖区内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生均公用经费政策落实情况将纳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学前教育综合奖补等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政策落实较好的地方予以倾斜支持。

 

六、加强财务管理

(一)各级教育部门和幼儿园要建立完善的学前教育实名制学籍系统,确保学前教育基础数据真实准确。

(二)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主管职能作用,加强公办幼儿园财务管理,监督幼儿园规范、合理使用公用经费;要加强对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的监管,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会计队伍的管理水平,指导并督促幼儿园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资金控制、约束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幼儿园保教质量提升和发展。

(三)各幼儿园要加强生均公用经费的管理工作。对生均公用经费的使用负直接责任,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生均公用经费,做好预、决算编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完善财务内控机制。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要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广泛监督

 

七、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大对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各幼儿园日常财务行为的监督,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组织联审互查,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坚决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违规使用公用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20171230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

 

项目财政资金标准》的通知

 

云财评审〔2015〕34 号

 

 

 

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控制、降低行政成本,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为预算单位编报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项目支出预算提供依据,省财政厅通过收集和分析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的资料,充分吸收了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的意见,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 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云南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项目财政资金标准》(标准编号 YCBZ20002-2015)。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项目财政资金标准(YCBZ20002-2015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3日

 

 

附件:

云南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

 

装修工程项目财政资金标准

 

云南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项目

财政资金预算控制简表

 

序号

 

项 目

控制

单 位

计价方法及主要做法、材料说明

附 注

 

标准

 

 

 

 

 

 

 

 

 

 

 

 

 

 

 

 

 

 

可研阶段编制估算可参考使用本表所列分项和细

估算编制原

 

 

 

 

 

则上不允许直

 

 

 

 

 

项控制标准值;初步设计概算、施工招投标计价

 

 

建筑安装工

 

 

接使用总项控

 

 

 

 

及结算计价应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工

 

程投资和设

 

 

制标准值,但

 

 

 

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规定,并应按本表标准值控制

 

 

备投资

 

 

应作为对分项

 

 

 

 

投资;

 

 

 

 

 

汇总值的上限

 

 

 

 

 

各总项、分项、细项控制标准值均含预备费(分摊)

 

 

 

 

 

指标

 

 

 

 

 

 

 

 

 

 

 

 

按以下五部分工程内容分别控制工程费用:

 

 

一、拆除改造;二、装饰装修;三、给排水管路及洁具;四、电气照明;五、智能化综合布线

 

 

 

 

 

 

 

 

 

 

室内外拆

 

 

指对原有装饰装修基层、面层和水、电管、线、

单列大规模改

 

 

 

/ 平方米建

造工程费用的,

 

除、改造总

50

设备的拆除,基体(墙体、楼板等)的零星改造(拆

 

筑面积

不得计列本项

 

 

 

除或增补),以及拆除后废弃物的清运

 

 

 

 

费用

 

 

 

 

 

 

 

 

 

 

 

 

 

 

室内外装饰

800

/ 平方米建

 

 

 

装修总项

筑面积

 

 

 

 

 

 

 

 

 

 

 

 

 

 

 

 

 

 

 

 

各功能区域控

(一)

 

室内装饰

600

/ 平方米建

 

制标准值均已

 

装修分项

筑面积

 

考虑内门、内

 

 

 

 

 

 

 

 

 

 

窗造价

 

 

门厅细项

 

 

中高级标准

 

1

 

(以下不再

1270

/ 平方米使

地面:大理石或花岗石、人造石、地砖等;踢脚线:

 

 

后缀

用面积

大理石或花岗石、瓷砖等;墙面:中档饰面板、瓷砖、

 

 

 

 

 

 

 

 

 

乳胶漆等;顶面:饰面板造型吊顶

 

 

 

 

 

 

 

 

2

 

电梯厅

920

/ 平方米使

同门厅

含电梯门套

 

用面积

 

 

 

 

 

 

 

 

 

 

 

 

 

 

 

 

 

 

中高级标准

部门或单位领

 

 

领导人员办

 

/ 平方米使

地面:大理石或花岗石、实木、中档地毯等;踢脚线:

3

 

880

导班子成员办

 

公室

用面积

实木、石材等;墙面:复合吸音板(局部造型)、

 

 

 

公室

 

 

 

 

 

壁纸、乳胶漆等;顶面:中高档饰面板造型吊顶

 

 

 

 

 

 

 

 

 

 

 

 

 

 

 

 

 

 

基本标准

 

4

 

一般工作人

400

/ 平方米使

地面:中档复合木地板、地砖、水泥砂浆等;踢脚线:

 

 

员办公室

用面积

瓷质踢脚线、水泥砂浆等;墙面:乳胶漆;顶面:

 

 

 

 

 

 

 

 

 

 

乳胶漆、普通饰面板吊顶

 

 

 

 

 

 

 

 

 

 

 

云南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项目

财政资金预算控制简表

 

序号

 

项 目

控制

单 位

计价方法及主要做法、材料说明

附 注

 

标准

 

 

 

 

 

 

 

 

 

 

 

 

 

 

 

 

 

 

中级标准

 

 

 

 

 

 

地面:中档复合木地板、普通化纤地毯、地砖等;

单间控制标准:

 

 

 

 

 

踢脚线:复合板或实木、瓷砖等;墙面:复合吸音板、

500/平方米

 

 

 

 

/ 平方米使

壁纸、乳胶漆等;顶面:乳胶漆、饰面板简单造

使用面积

5

 

会议室

600

型吊顶;

 

 

用面积

 

 

 

 

 

 

 

 

 

 

 

 

中高级标准

单间控制标准:

 

 

 

 

 

 

 

 

 

 

地面:大理石或花岗石、实木、中档地毯等;踢脚线:

 

 

 

 

 

880/平方米

 

 

 

 

 

实木、石材等;墙面:复合吸音板(局部造型)、

使用面积

 

 

 

 

 

壁纸、乳胶漆等;顶面:中高档饰面板造型吊顶

 

 

 

 

 

 

 

 

 

 

 

 

 

 

 

 

 

 

基本标准(疏散楼梯)

单项控制标准:

 

 

 

 

 

地面:地砖、水泥砂浆等;踢脚线:瓷质踢脚线、

350/平方米

6

 

楼梯间

450

/ 平方米使

水泥砂浆等;墙面:乳胶漆;顶面:乳胶漆

使用面积

 

 

 

 

用面积

中级标准(作为竖向交通主要通道的楼梯)

单项控制标准:

 

 

 

 

 

 

 

 

 

 

 

 

 

 

地面、踏步、踢脚线可采用国产石材,其余同基

550/平方米

 

 

 

 

 

本标准

使用面积

 

 

 

 

 

 

 

 

 

 

 

 

基本标准(按专业设计调整)

指通信机房、建

 

 

 

 

/ 平方米使

地面:抗静电地板;踢脚线:不锈钢、复合板等;

7

 

机房

800

筑智能化系统设

 

用面积

墙面:乳胶漆等;顶面:普通饰面板平顶、乳胶

 

 

 

 

备用房

 

 

 

 

 

漆等

 

 

 

 

 

 

 

 

 

 

 

 

 

 

 

 

 

/ 平方米使

基本标准(考虑防水要求)

含墙/地面防水、

8

 

卫生间

800

地面:防滑地砖;踢脚线:瓷砖; 墙面:墙砖、

 

用面积

厕位隔断、

 

 

 

 

乳胶漆等;顶面:铝合金天花扣板、乳胶漆等

 

 

 

 

 

 

 

 

 

 

 

 

 

 

 

 

 

 

基本标准

 

9

 

其他用房

300

/ 平方米使

地面:地砖、水泥砂浆等;踢脚线:瓷质踢脚线、

 

 

用面积

水泥砂浆等;墙面:乳胶漆;顶面:乳胶漆或轻

 

 

 

 

 

 

 

 

 

 

 

钢龙骨普通饰面板

 

 

 

 

 

 

 

 

(二)

 

外墙装修

200

/ 平方米建

 

 

 

分项

筑面积

 

 

 

 

 

 

 

 

 

 

 

 

 

 

1

 

外门外窗

420

/ 平方米门

主入口门可采用玻璃地弹门、大理石 / 花岗岩门套

玻璃幕墙开窗

 

窗洞口面积

等;窗一般为单层玻璃铝合金窗、塑钢窗

计入外墙面

 

 

 

 

 

 

 

 

 

 

 

2

 

外墙面装修

160

/ 平方米外

外墙涂料、墙砖等;主要入口周边玻璃幕墙 / 铝塑

扣除外门窗所占

 

墙面积

板幕墙 / 国产石材幕墙等

面积

 

 

 

 

 

 

 

 

 

 

 

 

 

给排水管路

 

/ 平方米建

 

 

 

及洁具改造

35

节能节材型给排水管及管件、节水型卫生洁具

 

 

筑面积

 

 

 

总项

 

 

 

 

 

 

 

 

 

 

 

 

 

 

 

 

 

 

室内电气配

 

/ 平方米建

照明应采用普通灯具配高效节能型光源,门厅、

含低压配电设备

 

线及灯具改

100

电梯厅、会议室和按中高档标准装修的办公室可

及灯具及开关、

 

筑面积

 

 

造总项

 

适当选择相应的装饰性灯具

插座等

 

 

 

 

 

 

 

 

 

 

 

 

 

 

 

(续表)

 

云南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项目

财政资金预算控制简表

 

序号

项 目

控制

单 位

计价方法及主要做法、材料说明

附 注

标准

 

 

 

 

 

 

 

 

 

 

 

 

 

 

 

LAN 系统不足 2 个的,每少 1 个按 30 / 平方

2个非涉

 

 

 

 

米建筑面积扣减;

 

智能化系统

 

 

密有线局域网

 

 

/ 平方米建

LAN 系统多于 2 个的,多出点位按细项指标控制

综合布线

70

LAN)在内的

筑面积

标准值控制预算造价;

 

总项

 

常规楼宇智能化

 

 

 

分项指标控制标准值及细项指标控制标准值均不

 

 

 

 

系统综合布线

 

 

 

 

含设备投资

 

 

 

 

 

 

 

 

 

 

 

 

非屏蔽网络

 

 

采用六类非屏蔽双绞线,国产或合资品牌网口模

区分物理系统

1

综合布线细

450

/ 工作点位

块,必要的地面工作点位采用铜质地插座

数分项计算列明

 

 

 

 

 

 

 

 

 

 

 

 

 

 

2

屏蔽网络综

670

/ 工作点位

采用六类屏蔽双绞线,国产或合资品牌网口模块,

区分物理系统

合布线细项

必要的地面工作点位采用铜质地插座

数分项计算列明

 

 

 

 

 

 

 

 

 

 

待摊投资和

 

 

可研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应按本表所列取费

 

 

 

文件计列各项投资;

 

其他投资

 

 

 

 

 

 

竣工财务决算按各科目实际支出计列各项投资

 

 

 

 

 

 

 

 

 

 

 

 

建设单位

 

 

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

 

管理费

 

 

计取

 

 

 

 

 

 

 

 

 

 

 

前期工作

 

 

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

 

咨询费

 

 

格〔19991283 号计取)

 

 

 

 

 

 

 

 

 

 

 

工程设计费

 

 

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修订本)计

 

 

 

 

 

 

 

 

 

 

施工图

 

 

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

 

审查费

 

 

 

 

 

 

20081176 号)计取

 

 

 

 

 

 

 

 

 

 

 

 

工程监理费

 

 

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

 

 

 

改价格〔2007670 号)计取

 

 

 

 

 

 

 

 

 

 

 

 

招标代理

 

 

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服务费

 

 

20021980 号)计取

 

 

 

 

 

 

 

 

 

 

 

 

 

 

 

按《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

 

造价咨询费

 

 

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综合〔201266 号)

 

 

 

 

 

计取

 

 

 

 

 

 

 

 

 

 

 

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预算编制当期有效价

预计将发生支出,

 

 

 

 

并且按有关规定

 

 

 

 

格文件逐项计取;

其他费用

 

 

可以计取的待摊

 

 

实行市场价的,按合理市场价格逐项计取;

 

 

 

 

投资和其他投资

 

 

 

 

预计不支出的分项费用,不得列入

 

 

 

 

分项费用

 

 

 

 

 

 

 

 

 

 

 

 

 

 

云南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

 

装修工程项目财政资金标准说明

 

 

一、编制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控制、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要求,为了确立我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项目财政资金支出限额,规范相关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64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云南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项目财政资金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作为《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管理的通知》(云厅字〔2006〕10 号)中“云南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装饰等级及标准”的替代版本,10 号文中原标准停止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预算单位编报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项目财政资金预算,以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复该类项目。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其所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我省省级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以及省政府没收、接收、接管、划拨、政府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

本标准所指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为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整幢办公建筑物或建筑物中相对完整功能区域(例如:某单位划片独占使用的区域),为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经审批立项后进行的必要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单间房屋、局部区域零星修缮或(和)装修工程可按本标准第四(六)条规定参考使用本标准。

 

三、引用或参照规定、标准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 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 号)。

(三)《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管理的通知》(云厅字〔2006〕10 号)。

(四)《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云南省 2013 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13〕918 号)。

 

四、本标准简表解释

(一)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范围、内容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项目中常规工程内容主要有:

(1)室内外拆除、改造。指不大面积改变既有建筑物平面功能的前提下,拆除建筑物墙面、楼(地)面、顶面已损坏的基层和面层,拆除电气、给排水系统线路、管道和设施,拆除固定设施、门窗等,以及对基体(墙体、水平构件)的零星拆除和增补工程内容。基层、面层拆除范围还需考虑面层总体统一和新做面层对基层的工艺需求。简表控制值考虑了拆除物回收处置和建筑垃圾清运弃渣费用。已按本说明第四(六)条规定单列主体改造工程内容的,不得重复计列本项工程内容。

(2)室内装饰装修。指对建筑物内部墙面、楼(地)面、顶面的适度装修,以及内门、内窗和必要的固定台、柜、隔断、栏杆(板)等设施的维修改造或更换。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办公用房和功能区域: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门厅、电梯厅、走道、楼梯及楼梯间,以及设备用房、附属用房。

(3)外门外窗维修改造或更换。外门指主、次入口门及出阳台、天台门等与户外相连的门;外窗指各种与户外相连的窗,计入玻璃幕墙面积的幕墙开窗除外。

(4)外墙装修。指建筑物各外立面扣除门窗洞口、空洞以外的墙面(含装饰造型)基层和面层装饰装修工程内容。

(5)给排水管路改造及卫生洁具更换。指对已老化或不符合卫生、环保、节水要求的给排水系统、卫生洁具改造工程内容,包含管道、管件更换、阀门、卫生洁具安装等。

(6)室内电气配线及照明维修改造。指对已老化或设计负载不足的原电气动力和照明系统改造工程内容,包含电气线路敷设、成套低压配电箱安装、普通开关、插座安装、照明灯具安装等。

(7)弱电系统综合布线维修改造。指党政机关办公楼常规配套的有线网络(LAN)、语音、监控、门禁等弱电系统的综合布线工程内容。包含桥架安装、敷管配线、网口模块及面板(局部铜质地插座)、跳线(机房端及用户端各 1 根)等的安装,其中有线网络(LAN)按 2 套物理系统考虑。

2.简表及前条(1)~(7)未列的建筑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办公后勤家具购置等,未纳入本标准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常规工程内容。

(二)主要材料和设备

主要材料、设备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中的中档产品为主,应选用国家认证的高效、节能、节水、环保的产品。

不同性质用房的主要装修做法、材料、设备的品种和档次选用,原则上按简表规定。

(三)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

1.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平方米计算;主要用房和功能区域使用面积按区域内边界范围内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外门外窗面积按门窗洞口尺寸以平方米计算。主入口门有门套的,门套计入门工程量,门套以外计入外墙工程量;无门套的,外门工程量按洞口面积计算。

3.智能化系统综合布线按建筑面积计算;增加 LAN 系统数时按工作点位计算。

4.外墙装修面积按外墙装修展开面积扣除门窗洞口、空洞所占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四)投资分解指标项及控制标准值说明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和设备投资(对应于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的工程费用)分解为总项、分项、细项三级指标,在简表中逐一列出并给定控制标准值。各指标项控制标准值与对应工程内容工程量的乘积为该指标项工程费用限额,且已包含合理的预备费。控制标准值适用具体规定如下:

(1)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项目。“室内外装饰装修总项”及其次级分项、细项指标,应按照总项、分项、细项指标同时严格控制的原则进行投资预算控制。即,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应同时满足:“室内装饰装修分项”与“外墙装修分项”工程费用之和,不得大于总项“室内外装饰装修总项”工程费用限额;“室内装饰装修分项”下各细项工程费用之和,不得大于该分项工程费用限额;各细项工程费用(含预备费分摊),不得大于对应细项工程费用限额;“外墙装修分项”及其细项同。

(2)省级、厅级领导集中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项目。“室内外装饰装修”总项指标、“室内装饰装修”分项指标和“给排水管路及洁具改造”总项指标起参考控制作用;其他总项、分项、细项指标严格控制。满足分项、细项指标控制标准的前提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可适当突破总项工程费用限额。

2.各指标项控制标准值系参考《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云南省 2013 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13〕918 号)所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定额),经统计采样和分析测算得出,测算中人工费水平采用定额水平,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按 2014 年下半年市场价格综合取定。

控制标准值已包含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所必需的局部基体(墙体、水平构件等)拆除、填补改造,既基层、面层清理,施工垃圾外运等费用。

3.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各项指标给出取值规定。此类投资组成项的预算编报应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文)等相关文件,具体见简表。

(五)控制标准值动态调整

1.简表控制标准值实行动态调整。

2.动态调整采用定基指数法,以本标准生效日为基期,基期指数为 100;调整指数由省财政厅根据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造价市场行情变动情况,组织测算并发布。

3.调整指数发布指定网站网址:www.yntzps.com。

4.调整指数与基期指数的比值即为各指标项控制标准值调整系数。预算编制和审核分处不同调整期且调整指数有差异的,预算批复以审核时调整指数为准。

(六)特殊工程内容、零星工程维修改造投资预算控制

1.维修改造涉及的结构加强加固工程、消防设施设备及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等涉及建筑物使用安全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工程内容未纳入简表,发生时应列在维修改造装修工程造价之外,执行工程造价相关标准和定额计价。

2.改变原建筑物平面布局、竖向布局和原设计功能的改造工程(如:加层、大范围拆改、新增墙体等)、简表及第四(一)条列明之外的建筑设施设备、室外工程、与使用单位特定职能业务相关的技术用房室内维修改造装修工程等,不属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装修工程常规内容,简表未计列相应费用。项目批复确涉及到前述内容时,应单列为“特殊维修改造工程造价”,执行工程造价相关标准和定额计价。

3.局部或零星维修改造工程可按以下规定对该类项目进行预算控制:

(1)局部或零星维修改造工程设备和材料选用应符合简表规定;

(2)局部或零星维修改造工程应按相关工程定额计算造价、估算投资。

 

五、其他补充规定

(一)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项目实施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在项目前期和实施各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以及确定发承包造价,应按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规定,对应设计文件载明的工程内容进行计价,不得对设计缺失的工程内容计算投资。预算单位申报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项目财政资金时,必须以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控制标准值计算投资限额。如果预算投资(含预备费)超过投资限额,应采取优化设计、调低档次等措施控制投资

维修改造和装修工程项目经审批有特殊需求而突破投资限额的,项目资金预算应经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并同意后,方可作出财政资金预算安排。

(二)各有关单位使用本标准中遇到问题时,可向编制单位书面咨询或反馈意见。

 

 

六、附则

(一)本标准未明确的内容请参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部门

公共证件单价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云财评审〔201423

 

 

 

省级各预算单位,各州(市)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控制、降低行政成本,规范预算单位公共证件制作类项目支出财政资金预算的编报,进一步完善省级部门公共证件制作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为预算单位编报证件制作项目支出预算提供依据,我们通过收集省级各预算单位的证件制作类型,聘请业内专家对每一证件形式进行了预算费用测算和企业验证,并反复征求省级各预算单位的意见,历时一年多制订了《云南省省级部门公共证件单价预算定额标准》(YCBZ20001-2014),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部门公共证件单价预算定额标准》(YCBZ20001-2014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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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bace350e3432c84393a2bc518161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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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0b8363e8614ff18f0c70fef2cf534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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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93c6fd523a4e178f2fe88f88397bb3.Png

 

 

云南省省级部门公共证件单价预算定额

标准说明

一、目的

为控制、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完善省级部门公共证件制作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为预算单位编报证件制作项目支出预算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云南省省级部门公共证件单价预算定额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各省级预算单位编报《云南省省级部门公共证件单价预算定额标准简表》(以下简称简表)所列各类证件制作项目财政资金预算,以及省财政厅审查安排此类项目资金预算和监督管理预算执行。未列入简表的证件制作项目按其他相关规定编报财政资金预算,或按本说明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增列。

三、简表解释

(一)省级部门公共证件指云南省省级部门履行相关职能采购发放,单列项目或并入其他项目由省级财政承担费用的证件或证书(本标准中统称证件)。向中央各部门获取或按其规定的渠道和价格购买的成品(半成品)证件,以及单次印量较少或内部文印部门可以制作,可在基本支出中列支费用的证件,不列入简表。

(二)简表所列各证件控制单价系以证件样本(或预算单位提供的样式、规格和技术要求文件)各项技术参数,套用本说明表一、表二、表三计算得出。

证件套壳制作单价基准定额表

 

 

 

 

 

 

 

 

 

料  项

 

 

 

 

 

 

 

 

 

 

项目

 

 

 

 

 

 

 

 

 

 

 

 

 

 

 

加工项目

 

 

 

 

 

 

 

套壳面料

 

 

 

 

套壳辅助材料

 

 

 

 

 

 

 

 

 

 

 

 

 

 

 

 

 

 

 

 

 

 

 

 

 

 

 

 

 

 

列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中档装帧

PVC

 

 

 

 

 

 

 

高频粘

 

 

 

中低档

正品佛山

 

 

 

人造

纸、珠光

透明薄

 

衬垫:纸

塑料垫

 

 

 

 

 

 

 

 

 

 

 

 

 

 

 

 

 

 

 

 

 

 

护卡

制版(1

烫印、

合、粘裱

模切、裁

过塑膜印

 

PU 皮、

革(优质

 

磨砂料

 

革、塑

纸、硬面

膜、塑料

板、吹塑、

膜、内里

 

壳别

 

 

过塑膜

次)

压痕

合成

切、整理

防伪激光

 

套开

仿皮

人造革)

 

 

 

纸、花式

口袋(2

起泡、绵

 

 

 

 

 

 

 

 

 

1 次)

 

 

 

 

 

 

 

 

 

 

 

特种纸

/1个)

 

 

 

 

 

 

 

 

 


 

 

 

 

 

 

 

 

 

 

 

 

 

 

 

 

 

 

 

 

 

 

 

 

 

 

 

 

 

 

 

 

 

 

 

 

 

 

 

 

 

 

128

0.130

0.160

 

0.100

 

0.075

0.050

0.085

0.060

0.030

150.00

 

0.060

 

0.075

0.050

0.150

 

 

 

 

 

 

 

 

 

 

 

 

 

 

 

 

 

 

 

 

 

 

 

 

 

 

 

 

 

 

 

 

 

 

 

 

 

 

 

 

 

 

 

 

 

 

 

套壳

 

64

0.250

0.320

 

0.190

 

0.150

0.100

0.170

0.115

0.060

200.00

 

0.090

 

0.095

0.070

0.200

 

 

 

 

 

 

 

 

 

 

 

 

 

 

 

 

 

 

 

 

 

 

 

32

0.500

0.650

 

0.390

 

0.300

0.200

0.400

0.280

0.120

250.00

 

0.120

 

0.110

0.090

0.250

 

 

 

 

 

 

 

 

 

 

 

 

 

 

 

 

 

 

 

 

 

 

 

128

0.130

0.160

 

0.100

 

0.075

0.082

150.00

 

0.060

 

0.075

0.050

 

 

 

 

 

 

 

 

 

 

 

 

 

 

 

 

 

 

 

 

 

 

 

 

 

 

 

 

 

 

 

 

 

 

 

 

 

 

 

 

 

 

 

 

 

 

 

裱合

 

64

0.250

0.310

 

0.190

 

0.150

0.165

0.115

0.090

200.00

 

0.090

 

0.095

0.070

 

 

 

 

 

 

 

 

 

 

 

 

 

 

 

 

 

 

 

 

 

 

 

32

0.500

0.620

 

0.380

 

0.290

0.330

0.280

0.180

250.00

 

0.120

 

0.110

0.090

 

 

 

 

 

 

 

 

 

 

 

 

 

 

 

 

 

 

其他形制

 

 

 

 

其他形制包括镜框、牌匾等特殊形式的证书。此类证书按其材料、规格、工艺和批量等参数单行测算

 

 

 

 

 

 

 

 

 

 

 

 

 

 

 

 

 

 

 

 

 

 

 

表一金额单位:元c7cc32e212e844939489b94680b61c7e.Png

注:证件样式及技术参数说明见《常见证件(证书)样式及技术参数说明》(本标准附录 A)。

 

证件内芯制作单价基准定额表

表二

 

 

 

 

 

 

 

 

 

 

 

 

 

 

 

 

金额单位:元

 

 

 

 

 

 

 

 

 

 

 

 

 

 

 

 

 

 

 

 

项目

 

 

 

材料项目

 

 

 

常规印刷项目

 

 

 

特殊印刷及加工项目

 

 

 

 

 

 

 

 

 

 

 

 

 

 

 

 

 

 

 

 

 

列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印刷费

数码印刷

普通防

 

 

 

 

 

 

 

 

 

 

 

 

 

 

 

 

 

 

 

 

 

 

 

 

 

 

 

 

 

 

 

 

 

 

 

 


 

 

 

 

铜版

 

 

埋线安

大度不

 

 

 

印刷费

伪印刷

正常烫

装订(折、

 

 

 

 

 

 

中档卡

每套印版

制版费

起印费

双面 4

(条码、

 

 

 

水印纸

证件纸

纸、哑

胶版纸

全纸

干胶

双面双

1

压印(1

订、包等)

 

 

 

250

折算成单

双面2/4

双面2/4

色(彩

二维码等

 

覆膜

 

100

100

粉纸

100

100

80

色(1

1 项)

1-2

(每8

 

 

 

 

 

 

 

 

157

 

克)

克)

页起印量

色(1 套)

(起印量以下)

页)

印)(1

可变数

150

次)

价)

 

 

 

 

 

 

 

 

 

 

 

页)

据)

 

 

 

 

 

 

 

 

 

 

 

 

 

 

 

起价

 

 

 

 

 

 

 

 

 

 

 

 

 

 

 

 

 

 

 

 

 

 

 

 

 

 

 

 

 

 

 

 

 

 

 

 

 

 

 

 

 

 

 

128

0.020

0.010

0.009

0.005

0.011

0.022

0.025

19.2

400 800

600 1200

0.003

0.004

0.060

0.005

0.060

0.070

 

0.010

 

 

 

 

 

 

 

 

 

 

 

 

 

 

 

 

 

 

 

 

64

0.038

0.019

0.017

0.011

0.022

0.043

0.050

9.6

400 800

600 1200

0.004

0.007

0.060

0.007

0.100

0.070

 

0.019

 

 

 

 

 

 

 

 

 

 

 

 

 

 

 

 

 

 

 

 

32

0.075

0.038

0.034

0.021

0.044

0.085

0.100

4.8

400 800

600 1200

0.008

0.014

0.060

0.010

0.200

0.100

 

0.038

 

 

 

 

 

 

 

 

 

 

 

 

 

 

 

 

 

 

 

 

16

0.150

0.075

0.068

0.042

0.087

0.17

0.200

2.4

400 800

600 1200

0.015

0.027

0.060

0.015

0.280

0.100

 

0.075

 

 

 

 

 

 

 

 

 

 

 

 

 

 

 

 

 

 

 

8

0.300

0.150

0.135

0.084

0.180

0.34

0.400

1.2

400 800

600 1200

0.028

0.052

0.060

0.025

0.380

0.150

 

0.150

 

 

 

 

 

 

 

 

 

 

 

 

 

 

 

 

 

 

 

 

253ad6214ea4404caf423e00b5ab1b61.Png

 

注:证件样式及技术参数说明见《常见证件(证书)样式及技术参数说明》(本标准附录 A

 

 

 

证件制作单价组价表

 

表三

 

序号

组价项

组价公式或组价项取值说明(按序号)

备注

 

 

 

 

I

证件单价

I=1+2

单页式证件无套壳;

牌匾式证件无内芯

 

 

 

 

 

 

 

1

套壳单价

1=1.1+1.2+1.3

 

 

 

 

 

1.1

面料费

对应表一 1 5 列单选取值

证件套壳形制、材质、

 

 

 

开别及印刷、加工工艺

 

 

 

技术说明、费用取定说

1.2

辅料费

对应表一 6 9 列取值,多种辅料拼装的,累加计算

明见本标准附录 A

 

 

 

 

1.3

印刷、

对应表一 10 14 列多选取值,多重工艺累加计算

 

加工费

 

 

 

 

 

 

 

 

2

内芯单价

2=2.1+2.2+2.3

 

 

 

 

 

2.1

材料费

对应表二 1 7 列取值,多种材料拼装的,累加计算

证件内芯形制、材质、

 

 

 

开别及印刷、装订加工

 

 

对应表二 8 列取制版费;对应表二 9 11 列单选取印刷费;制版

工艺技术说明、费用取

2.2

制版印刷费

定说明见本标准附录 A

印刷费 = 制版费 + 印刷费

 

 

 

 

 

 

 

2.3

特殊

对应表二 12 16 列取值,多重工艺累加计算

 

工艺费

 

 

 

 

 

 

 

 

 

 

(三)预算单位申报明确了单次印量的,简表单价标准确定时按其申报单次印量计算;预算单位申报未明确单次印量的,简表单价标准确定时按起印量计算。

(四)除非简表中另有说明,简表单价不含针对特定发放对象的信息采集、录入、打印和发放支出成本。

 

 

 

四、其他规定

(一)列入简表的证件采购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制作数量执行简表控制单价编报项目支出预算。预算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项目,以简表控制单价为采购限价,项目承担单位可按规定向本标准单价验证企业发出采购要约邀请。项目决算以实际采购价格为准,决算超出下达预算的,不予追加;决算有余额的,按省财政厅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处置。

 

(二)未列入简表的证件采购项目,或列入简表的证件采购项目发生变更的,相关单位在编报预算前应向省财政厅提交证件样本,参考本标准附录 A《常用证件(证书)样式及技术参数说明》,按标准附录 B《证件(证书)制作项目单价预算定额标准需填报内容及格式要求》要求填报证件技术参数,并报告市场初步询价信息。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编制所报证件控制单价并增列入本标准简表。

(三)证件制作原材料或(和)印刷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本标准组织编制单位认为必要时将组织修订。

(四)各有关单位使用本标准中遇到问题时,可向组织编制单位书面咨询或反馈意见。

 

 

 

 

 

 

 

 

 

 

 

 

附录 A

 

 

常用证件(证书)样式及技术参数说明

 

 

一、常用证件(证书)样式

 

(一)套壳证书示意图

 

1.套壳展开剖面图

 

图片说明

 

 套壳展开的长度,一般比内芯要长 10mm

f0e9e5099157494ab0103e8c95d9f8d9.Png

 

࿿࿿࿿_x0010__x0018_-1 -2 -3 塑料口袋,供套住内芯用。

 

内里垫膜:和面料一起把衬垫包在里面。

 

衬垫:硬纸板。

 

衬垫:发泡材料或吹塑、海绵等。

 

套壳面料

 

注: -2 -3 是需要插入单张类似副证的证书才有;衬垫一般只用一种,很少有两种都用的证书。

a8298b2f15a24aa4826d3d98b86c34a4.Png

 

2.套壳展开平面图

f8e35ee1d0944888a1b5c6ee4eac8825.Jpeg

 

图片说明

 

 套壳展开的长度,一般比内芯要长 10mm

 

 套壳展开的宽度,一般比内芯要宽 10mm

 

左右各一个塑料口袋,供套住内芯用。

 

一般的证书在使用时,都以长边对折(延中虚线)使用。

2e62cf2325fa41a39b67fa7aece5d80d.Png

 

 

 

 

 

 

3.内芯展开平面图

92191bd99ce348bd82a423142f82f883.Jpeg

 

图片说明

 

内芯展开的长度。

 

内芯展开的宽度。

 

一般的证书在使用时,都以长边对折(延中虚线)使用。注:内芯如有多页,则重叠(或通过折页)在一起,从中间虚线处用缝纫机锁线订联,但最底处(靠套壳一面)需加一张白卡纸,以增加强度,方便套壳。

 

(二)裱合证书示意图

 

1.套壳展开剖面图

e63d59fd3ad54a069220d050e08462aa.Jpeg

 

图片说明

 

套壳展开的长度,与内芯长度相同。

 

࿿࿿࿿_x0010__x0018_-1 -2 -3 内芯纸张。

 

衬垫:卡纸,连接内芯与面料,共同粘裱合成为一个整体。

 

套壳面料。

71ff6c88d0b5450082560d39d8335114.Png

 

 

 

 

2.套壳展开平面图

6d981ad6a2ae4590a1b861900b807cee.Jpeg

 

图片说明

 

套壳展开的长度,与内芯长度相同。

 

套壳展开的宽度,与内芯宽度相同。

 

一般的证书在使用时,都以长边对折(延中虚线)使用。

44036aee55e74669858b68c3f6ec384c.Png

 

 

 

 

 

 

 

3.内芯展开平面图

f5899fe98ce941bf8d9e67f81b8d2344.Jpeg

 

图片说明

 

内芯展开的长度。

 

内芯展开的宽度。

 

一般的证书在使用时,都以长边对折(延中虚线)使用。注:内芯如有多页,就重叠(或通过折页)在一起,从中间虚线处用缝纫机锁线订联,但最底处(靠套壳的那面)需加一张白卡纸,以增加强度,方便粘裱合成,并能使证书平整挺括。

 

(三)镜框证书示意图

 

1.外框剖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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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

 

 外框的长度,比内芯长度长 10-15mm

 

 内框的长度,比内芯长度长 5-10mm

 

镜框的边框:合成塑料、铝合金。

 

挂钩等。底托板:中高密度板、塑料板。

 

 证书内芯纸张。镜框面:较厚的透明 PVC 片。

 

 

 

 

 

 

 


2.外框平面图

 

 

646086c8eb874182b583a7c2a734bc40.Jpeg图片说明

套壳展开的长度,与内芯长度相同。

 

࿿࿿࿿_x0010__x0018_-1 -2 -3 内芯纸张。

 

衬垫:卡纸,连接内芯与面料,共同粘裱合成为一个整体。

 

套壳面料。

cfec917eed034f488d274986238a54e7.Png

 

3.套壳展开平面图

6a9c403652464e49970ba80a6d743800.Jpeg

 

图片说明

 

 外框的长度,比内芯长度长 10-15mm

 

内框的长度,比内芯长度长 5-10mm

 

 外框的宽度,与内芯宽度宽 10-15mm

 

内框的长度,比内芯长度长 5-10mm

 

证书的边框:一般采用合成塑料、铝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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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芯展开平面图

cd7d60a9d1834c2592f5f24673c0ea0a.Jpeg

 

图片说明

 

内芯展开的长度。

 

内芯展开的宽度。

 

一般此类证书为单张,单面印刷,不折叠。

 

 

 

 

 

 

 

 

 

 

 

 

 

二、常用证件(证书)技术参数说明

(一)材料开别尺寸说明

1.一般印刷用材料幅面大小分为正度、大度、特规。正度全开:787mm×1092mm;大度全开:889mm×1194mm;特规全开的尺寸不定。1 令纸 =500 张全开纸。

2.开别是指一张全开纸能裁切成的相同大小纸张的数量。如 16 开,就是一张全开纸能裁切出 16 页(张)小纸;反之,16 页(张)16 开的纸就可拼成一张全开纸。一页是指一张纸,一页纸有正反两个面,一面为一个页码(P),因此一码(P)是指纸张的一面,一页有二码(P)。

3.常见开别成品尺寸。正度:64 开(92mm×130mm),32 开(130mm×184mm),16 开(184mm×260mm),8 开(260mm×374mm);大度:64 开(105mm×138mm),32开(142mm×210mm),16 开(210mm×284mm),8 开(425mm×286mm)。

上述尺寸是指印刷、装订、裁切后的尺寸,如印刷裁切成单张每边可大 2 ~ 8mm,如不印刷则每边可大 3 ~ 12mm。

通常所说的 A4(210mm×297mm),如不印刷可用大度材料裁切而成,如需印刷就基本达不到这个尺寸。实际印刷生产中往往要求 A4,但只要不影响使用,都会小 3 ~ 10mm。如必须严格达到 A4 尺寸,则需使用特规材料。

产品尺寸如与国家成品标准偏差不大的,尽量靠标准,可略小于标准尺寸,不应大于标准尺寸;如与标准偏差较大而且不宜调整的,则就按大一级标准尺寸计价。

(二)套壳技术参数说明

1.套壳开别是指实际使用时的开别。套壳证书、裱合证书使用时折叠,开别为对等折叠后的开别,实际展开尺寸大一倍;镜框式证书使用时不折叠,直接采用平面开别。

2.塑料口袋是用塑料膜与垫膜粘合形成一个口袋。供套住内芯用,前后各有 1 片。如还需要插入单张类似副证的证书,还可在中间增加口袋,一般是增加 4 片塑料膜形成 2 个口袋。

(1)衬垫一般选用纸板或起泡材料。偶有纸板与吹塑或海绵一起用的,在基准定额表价格基础上增加 30%。

(2)裱合类证书一般是套壳和内芯粘裱在一起的,但还有一种形式是只裱糊套壳,内芯不粘裱在壳上(一般较大的证书会采用此形式),则需增加衬垫及内里衬。

(3)制版费。套壳一般以 5000 个起订。如高于起订数,则不单独计取制版费用;如低于起订数,可按每次 150 元列制版上机费。

(三)内芯技术参数说明

1.内芯开别是指实际使用时的开别。套壳证书、裱合证书使用时折叠,开别为对等折叠后的开别,实际展开尺寸大一倍;镜框式证书使用时不折叠,直接采用平面开别。

2.证书内芯材料价格为特定纸张克重的基准价格,如纸张克重不同可按比例折算增减。

3.印数低于 1000 可按印刷、烫压等印刷、加工工序次数,每次加 3 张全开纸作为印制损耗;印数 1000 ~ 5000,每次加 5 张全开纸作为印制损耗。

4.每套印版以 3 令纸起印。低于 3 令纸的单列制版费(标准说明表二第 8 列),1000 以下按 25%(8 开版)计,1000 ~ 5000 按 50%(4 开版)计,5000 ~起印数以下按 100%(对开版)计。制版费以一套对开版为计算价格。套数=页数 ×2÷ 开别数,得数取整,余数为开别的 1/2、1/4、1/8 时,均分别计算为一套计入总套数。

5.印刷费。单次印量低于 3 令纸的单列起印费(标准说明表二第 9 列),5000 以下按 50%计,5000 以上按 100%计。单次印量 3 令纸以上的按标准说明表二 10 或 11 列计印刷费,如印刷色数增加或减少,可按对应比例折算增减。

为降低印刷费,预算单位在计划证件采购量时,应在充分考虑证件样式变化周期、库存条件的基础上,尽量加大单批次采购量。

6.烫压印费用。32 开~ 8 开,都是按烫压 2 次计算的,如烫压面积较小,可以减为 1 次计算。此分项一般以5000个起订。如低于起订数,可按每次150元列制版上机费;高于起订数,则不单列此费用。

7.装订费,一般 8 页(16 码)及 8 页以上的证书需要单独折页、套帖等工序,此时才产生此项费用。每 8 页为一个计价单位,1 ~ 4 页以 50%计,5 ~ 8 页以 100%计,以此类推。页码较少的已包含在前面的费用之中,不单列。如只有 2 页且不用线订联,不单列。200 克以上纸张或 150 克以上纸张加覆膜需对折的,可计 10%~ 30%的费用,纸越厚收费越高。

8.覆膜费,基准定额表中以亮(光)膜计价,如是哑光膜则加收 20%。

9.需单独套印的防伪印刷项目、套印号码,按每次 0.03 元计价。并可根据材料选用、工艺复杂程度、开别大小等具体情况酌情调整。如低于 5000 印数,以 150 元为起印价。

10.普通防伪印刷是指可以与常规印刷一起完成的防伪项目。因其需配用特殊材料,需按本标准说明表二另计费用。

11.设计费只在新产品开发设计时才计取。由于各种产品色彩、工艺、技术、设计复杂程度不一,要求提供样品(设计效果图、小样品、原大样品、特殊材料、专利等)也不一,本标准未给定设计费用,实际发生时另计。

12.可变数据数码印刷。本项只适用于单色印刷。条形码、二维码、随机号码等可变数据印刷因需与其他软件系统、专用设备配套使用,费用不易估算。就印刷费用,暂以上述价格试行。如是条形码、二维码等采用固定数据,则只算正常印刷,不能按数码印刷计算费用。

(四)其他说明

1.单价计算统一以“元”为金额单位,取小数点后 3 位。

2.使用大度材料时,套壳材料加收 30%,加工费加收 25%;内芯材料加收 25%,加工费加收 20%。特规尺寸材料,各项费用按一定比例增减。

3.基准定额表各分项价格均以中上档次材料计价,在实际采购时材料档次差异可导致价格有明显差异。

4.基准定额表各分项价格参照 2013 年底市场价格水平拟定。

 

 

 

 

 

 

 

 

 

 

 

 

 

 

 

 

 

 

 

附录B:

证件制作项目单价预算定额标准增列、

变更填报信息内容及格式要求

 

未列入本标准简表的省级部门公共证件制作项目申请增列,或已列入本标准简表的证件发生变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向本标准编制单位报告证件预算单价信息。

 

一、应明确的证件技术规格信息内容

(一)证件的单次采购量;

(二)证件的形式(套壳、裱合、其他形制);

(三)证件的开别;

(四)证件的套壳和内芯材料;

(五)证件的内芯页数;

(六)证件的套壳和内芯加工工艺。

二、预算单价估价格式

预算单价估价应采用本标准说明中的表一、表二,对应技术参数勾选单项价格;采用下表组价。

 

 

 

证件制作单价申报表

 

 

 

 

 

 

 

金额单位:元

 

 

 

 

 

 

 

 

预算单位

 

 

证件名称

 

 

 

 

 

 

 

 

 

组价项

组价公式或组价项取值

本证书算式或取值

/ 分项价格

备注

 

(主要说明非表列取

 

说明

 

 

 

 

值的原因及依据)

 

 

 

 

 

 

I

 

证件单价

I=1+2

 

 

 

 

 

 

 

 

 

 

1

 

套壳单价

1=1.1+1.2+1.3

 

 

 

 

 

 

 

 

 

 

1.1

 

面料费

对应附表一 X 列取值

 

 

 

 

 

 

 

 

 

 

1.2

 

辅料费

对应附表一 X\Y\Z 列取值

 

 

 

 

 

 

 

 

 

 

1.3

 

印刷、

对应附表一 X\Y\Z 列取值

 

 

 

 

加工费

 

 

 

 

 

 

 

 

 

 

 

 

 

 

 

 

2

 

内芯单价

2=2.1+2.2+2.3

 

 

 

 

 

 

 

 

 

 

2.1

 

材料费

对应附表二 X\Y\Z 列取值

 

 

 

 

 

 

 

 

 

 

2.2

 

制版印刷费

对应附表二 8 列取制版费;

 

 

 

 

对应表二 X 列取印刷费

 

 

 

 

 

 

 

 

 

 

 

 

 

 

 

 

2.3

 

特殊工艺费

对应附表二 X\Y\Z 列取值

 

 

 

 

 

 

 

 

 

 

 

填表说明:1. 证件制作单价申报应采用《云南省省级部门公共证件单价预算定额标准说明》的表一、表二,对应相应证书技术参数勾选单项价格后,作为本申报表的附表一、附表二;

 

2.申报单位不能确定所涉证件技术参数,或《云南省省级部门公共证件单价预算定额标准说明》的表一、表二无适用规格(参数)项的,可提交该证件样本,并向省财政厅详细说明其具体需求。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部门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出预算定额

标准》(试行)的通知

 

云财评审〔2016〕40 号

 

 

 

省级各部门:

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省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2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级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出预算定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出预算定额标准(试行)(YCBZ-90001-2016)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07月05日

 

附件:

 

云南省省级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出预算定额标准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2 号)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的财政支出行为,结合该类项目支出的内容及市场情况,制定本定额标准。

本定额标准作为省级预算部门(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出预算编制和审核时的方法和限制性标准。部门统一申请购买服务预算时,应扣除规定已在项目建设管理费开支的委托业务服务费部分,并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可承受的预算水平,选择使用本标准规定的方式进行预算编制和支出控制。本定额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预算定额标准

(一)预算编制方式

1.按分档累进计算

适用范围:购买服务指向的对象(以下简称指向的对象)有可靠计量的价值(如项目的投资额、概算额等),能够依据可靠计量价值分档累进计算的事项。

计算公式:核定标准 = 基本额度+奖励额度

1)基本额度

基本额度根据指向的对象可靠计量价值分段累进计算,支付比例可依据购买服务的性质和行业规定确定。

基本额度 = ∑分档计算的付费额 × 支付比例

2)奖励额度

根据购买服务内容的难易程度或预期成效等情况,确定奖励系数,计算奖励额度,奖励系数可以为零。

基本建设项目类:

奖励额度 = 可靠计量价值总额 ×5%× 奖励系数(1%-5%

其 他:

奖励额度 = 基本额度 × 奖励系数(0%-30% 以内)

2.按预计购买服务的工作量计算

适用范围:购买主体根据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能够预计购买服务工作量,即完成工作所需天数、次、件、年度等所计量的事项。

计算公式:核定标准 = 内业服务标准+外业服务标准

购买服务项目按性质可分为内业服务和外业服务。

(1)内业服务是指服务方可在双方同意并视同不发生其他费用的所在地即可完成的服务事项(内业服务为包干价,包含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内业服务执行标准为每人每天 700 元;(2)外业服务是指除内业服务之外(含伙食费),必须外出或发生相关差旅等费用才能完成的服务事项,外业服务执行标准为每人每天 800 元,不包含所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内业服务标准 =700 × 预计工作量

外业服务标准 =800 × 预计工作量+交通费+住宿费

外业服务中涉及的交通费,能够明确差旅目的地的,编制预算时可按到达目的地的全票价预计;不能实际明确差旅目的地的,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按航空客运、汽车客运和租车三种方式分别预计(以下标准为最高限额),具体如下:

 

 

序号

运输方式

 

 

标准

 

 

备注

 

 

 

 

 

 

 

 

 

 

 

 

 

省外

 

 

 

 

 

省内

 

 

 

 

 

包含了燃油附加

 

 

华南、华中、

 

 

 

新疆和黑龙

1

航空客运

 

华东

 

东北、华北

 

西北、西南

 

费和机场建设费

 

 

 

 

 

 

 

 

 

 

 

 

 

 

 

 

1200 / ·

2000 /

2500 / ·

2800 / ·

3500 /

 

 

 

·单程

 

·单程

 

 

 

 

 

 

 

 

 

 

2

汽车客运

 

 

0.4/公里

 

 

 

 

 

 

 

 

 

 

 

 

 

租车(5 3.0L

 

 

 

 

 

 

包含了油费和过

3

 

 

1000/

 

 

路费,不含司机

越野车)

 

 

 

 

 

 

 

 

 

 

 

费用

 

 

 

 

 

 

 

 

注:租车时如需驾驶员,驾驶人员工资按个人临时劳务费用定额标准执行。

 

 

 

 

住宿费按《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细化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行〔2016181 号)文中规定的二类地区其他人员每人每天 330 元的标准预计。

按预计购买服务的业务成本和固定回报率计算

适用范围:购买主体能够获得或者预计购买服务事项将要发生的业务成本,且能够按业务成本总额和合理回报作为计费依据的事项。

计算公式:核定标准 = 业务成本 ×1 +回报率)

(二)支出控制方式

预算金额与合同(协议)金额相一致时按预算金额支付。

预算编制与实际支出金额不一致时,在购买服务及签订合同(协议)时,应依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特性等,参照预算编制方式,选用以下列示的支出控制方式对提供服务的质量进行管控。

1.按分档累进计算

核定标准 = 基本额度+奖励额度

1)基本额度

预算支出时,根据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分档累进计费率和支付比例执行。

2)奖励额度

预算支出时,根据合同(协议)约定或规定比例计算支付奖励额度。

2.按购买服务实际工作量计算

核定标准 = 内业服务标准+外业服务标准

内业服务标准 =700 × 实际考勤记录天数

外业服务标准 =800 元 × 实际考勤记录天数+实际取得的住宿、交通费用的票证金额

3.在预算范围内结合服务质量等综合因素计算

适用范围:购买主体已有确定的预算金额,支出时结合影响服务质量的工作量投入、服务能力、管理效率等的多种因素计算支出的项目。

计算公式:核定标准 = 项目预算金额 ×(工作量投入系数+服务能力系数+管理效率系数+…… N 系数)

综合因素可不限于以上因素,购买主体结合自身和项目实际情况,可在项目实施全过程或重要环节设定考核因素进行考核,各因素权重可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配比。

4.由第三方评审认定的金额或经招标确定金额计算

适用范围:经由省财政厅资格认定并委托的第三方进行评审确定金额或经政府采购招标确定固定金额的事项。

计算公式:核定标准 = 第三方评审认定或招标确定金额

以上各项标准计算方式示例,详见云南省省级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出预算定额标准示例表

 

二、适用范围和修订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2 号)规定的主体和购买内容的财政支出行为。

本定额规定的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简称承接主体)是指满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2 号)要求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而非个人。

不适用于经省级人民经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项。

(二)标准修订

本标准试行一年后,如存在疏漏、条件变化等确需调整的因素,由省财政厅进行修订。

三、标准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2 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

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预算定额

标准》(试行)的通知

 

云财评审〔2016〕41 号

 

 

 

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部门(单位)聘用编制外个人劳务服务类财政支出行为,便于部门预算编制与审核,结合该类项目支出的内容及市场情况,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级财政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财政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预算定额标准(试行)(YCBZ-90002-2016)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07月05日

附件:

 

 

云南省省级财政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预算定额标准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部门(单位)聘用编制外个人劳务服务类财政支出行为,便于部门预算编制与审核,结合该类项目支出的内容及市场情况,制定本定额标准。

本定额标准作为省级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审核聘用编制外个人劳务服务类财政支出行为时的最高限额,限额所包含的个人所得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实际使用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市场情况,从严控制。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预算定额标准

(一)合同性聘用

合同性聘用是指省级预算部门(单位)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由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了聘用时限、任务和共同遵守义务等内容),聘用编制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的一种形式。

合同性聘用费用标准中,已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未包含开展相关活动所发生的食宿、交通和其他费用。

1.技术性合同聘用

技术性合同聘用执行标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10000 元 / 月;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7000 元 / 月;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6000 元 / 月。

2.一般性合同聘用

一般性合同聘用执行标准:一类地区 4000 / 月,二类地区 3800 / 月,三类地区3600 / 月。

一类地区为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地区为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德钦县;其他设市城市;三类地区为其他各县。

(二)短期聘用

 

短期聘用是指省级预算部门(单位)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以日薪计算且未签订劳动合同,短期或临时聘用编制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的一种形式。

短期聘用费用标准中,未包含开展相关活动所发生的食宿、交通和其他费用。

1.讲课费

讲课费执行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 30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 2000 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 1000 元;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一般不超过 800 元。

2.专家咨询费

一般性的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每人每天 500 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每人每天 300 元。

高层次专家咨询费:根据部门职能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参照讲课费规定标准执行。

3.临时用工

临时用工执行标准:具有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参照一般性的专家咨询费标准执行;其他类临时用工每人每天 150 200 元。

 

二、适用范围和修订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预算部门(单位)聘用编制外个人劳务服务类财政支出行为,包括:统计调查、课题研究、政策调研、政策草拟、技术培训、会展服务、编制规划、规划评估、临时性法律服务、后勤服务、资料整编、网络管理,以及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性工作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和自然灾害等事项。

(二)标准修订

本标准试行一年后,如存在疏漏、条件变化等确需调整的因素,由省财政厅进行修订。

 

三、标准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六)《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179 号);

(七)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57 号)。

 

 

 

 

 

 

 

 

编码

标准名称

单位

定额标

适用范围

备注

准(元)

 

 

 

 

 

 

 

 

 

 

 

903

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

 

 

 

1.合同用工费

 

 

 

 

 

 

 

 

 

 

用标准已包含养

903001

合同聘用

 

 

 

 

 

 

老、医疗、失业、

 

 

 

 

 

903001001

技术性合同聘用

 

 

 

工伤、生育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

 

 

 

 

 

 

 

 

 

 

90300100100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10000

 

2. 一类地区为昆

 

 

 

 

 

明市五华区、盘龙

903001001002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7000

 

区、西山区、官

 

渡区、呈贡区和安

 

 

 

 

 

903001001003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6000

 

宁市、嵩明县;二

 

类地区为昆明市所

 

 

 

 

 

 

 

 

 

 

903001002

一般性合同聘用

 

 

 

辖其他各县及东川

 

 

 

 

 

区;其他州、市政

 

 

 

 

 

903001002001

一类地区

4000

 

府所在地的市(县、

 

 

 

 

 

区)及玉龙县、德

 

 

 

 

 

903001002002

二类地区

3800

 

钦县;其他设市城

 

 

 

 

 

市;三类地区为其

 

 

 

 

 

903001002003

三类地区

3600

本标准适用于省

他各县。

 

 

 

 

 

 

903002

短期聘用

 

 

级预算部门(单

 

 

 

位)聘用编制外

 

 

 

 

 

 

 

 

 

 

 

903002001

讲课费

 

 

个人劳务服务类

 

 

 

 

 

财政支出行为,

 

903002001001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半天

3000

 

包括:统计调查、

 

 

 

 

 

 

903002001002

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人•半天

2000

课题研究、政策

 

调研、政策草拟、

 

 

 

 

 

 

903002001003

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人•半天

1000

技术培训、会展

 

 

 

 

 

服务、编制规划、

 

903002001004

具有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

人•半天

800

 

规划评估、临时

 

 

 

 

 

性法律服务、后

 

903002002

一般性专家咨询费

 

 

 

 

 

勤服务、资料整

 

 

 

 

 

 

90300200200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人 • 天

800

编、网络管理,

 

以及政府履职所

 

 

 

 

 

 

903002002002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人 • 天

500

需其他辅助性工

 

 

 

 

 

作等。

完成业务发生的食

903002002003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人 • 天

300

 

 

宿、交通和其他费

 

 

 

 

 

903002003

高层次专家咨询费

 

 

 

另按相关规定计

 

 

 

列。

 

 

 

 

 

903002003001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人•半天

3000

 

 

 

 

 

 

 

 

903002003002

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人•半天

2000

 

 

 

 

 

 

 

 

903002003003

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人•半天

1000

 

 

 

 

 

 

 

 

903002003004

具有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

人•半天

800

 

 

 

 

 

 

 

 

903002004

临时用工

 

 

 

 

 

 

 

 

 

 

90300200400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人 • 天

800

 

 

 

 

 

 

 

 

903002004002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人 • 天

500

 

 

 

 

 

 

 

 

903002004003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人 • 天

300

 

 

 

 

 

 

 

 

903002004004

其他类临时用工

人 • 天

150 200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

 

业务工作经费类项目支出通用

 

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

 

云财评审〔2016〕42 号

 

 

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业务工作经费类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及审核工作,方便各预算部门进行业务工作经费类项目支出预算编报,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经梳理已发布的云南省省级部门公用经费支出保障等标准,并结合省级部门业务工作经费类项目支出实际情况,形成《云南省省级财政业务工作经费类项目支出通用定额标准(试行)》(YCBZ-90003-2016),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云南省省级财政业务工作经费类项目支出通用定额标准(试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07月06日

 

 

 

 

 

附件:

云南省省级财政业务工作经费类项目支出通用定额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业务工作经费类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及审核工作,便于各预算部门进行业务工作经费类项目支出预算编报,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经梳理已发布的云南省省级部门公用经费支出保障等标准,并结合省级部门业务工作经费类项目支出实际情况,特制定《云南省省级财政业务工作经费类项目支出通用定额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定额标准适用于省级预算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编制和审核省级财政业务工作经费类,包括会议、差旅、培训、宣传、外委咨询服务、外聘人员、印刷、劳务等项目支出。各州(市)、县(市、区)可以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标准结构

本通用定额标准采用项目细目两个层级。项目层级不能设定标准值的在细目层级设定标准值。

 

三、标准使用

本定额标准作为最高限额值使用掌握,核定预算时应与省级财政保障水平相适应。

各预算部门在进行业务工作类经费项目预算编报时,对于具体标准值的会议、差旅、培训等项目支出内容,在编制预算时,采用相应的标准进行预算编报;对于没有设定标准值的支出要素,在细化支出要素后按照编报要求及方法提供相应的编报材料进行预算编报。

 

四、标准修订

本标准存在疏漏、条件变化需要调整的,请部门及时反映,经省财政部门审查认为确需修改或调整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修订。

 

五、其他

本标准未列示的其他业务工作经费类项目支出事项,执行已发布的其他相关公用经费标准;公用经费标准未涵盖的支出事项,在细化支出要素并提供相关预算编报依据的基础上进行预算编报。

 

 

 

 

 

 

 

 

 

 

 

 

 

 

 

 

 

 

 

 

 

 

 

 

 

 

 

省级财政业务工作经费类项目支出通用定额标准表

 

编码

标准名称

 

单位

定额标准(元)

测算依据

备注

 

 

 

 

 

 

 

901

会议费

 

 

 

 

 

 

 

 

 

 

 

 

901001

一类会议(住宿)

 

·

600

 

 

 

 

 

 

 

 

 

901002

一类会议(不住宿)

 

·

240

 

 

 

 

 

 

 

 

 

901003

二类会议(住宿)

 

·

500

 

 

 

 

 

 

 

《云南省省级机关

 

901004

二类会议(不住宿)

 

·

220

 

 

会议费管理办法》

 

 

 

 

 

 

 

901005

三类会议(住宿)

 

·

400

云 财 行〔2014

 

 

66

 

 

 

 

 

 

 

901006

三类会议(不住宿)

 

·

170

 

 

 

 

 

 

 

 

 

 

 

901007

四类会议(住宿)

 

·

300

 

 

 

 

 

 

 

 

 

901008

四类会议(不住宿)

 

·

150

 

 

 

 

 

 

 

 

 

902

差旅费

 

 

 

 

 

 

 

 

 

 

 

 

902001

住宿费

 

 

 

 

 

 

 

 

 

 

 

 

902001001

一类地区住宿费(省级人员)

 

·

900

 

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

 

 

 

 

 

 

902001002

一类地区住宿费(厅局级人员)

 

·

480

 

理州、丽江市、迪庆州、

 

 

 

 

 

 

西双版纳州。

902001003

一类地区住宿费(其他人员)

 

·

380

《云南省省级机关

 

 

 

 

 

 

 

 

902001004

二类地区住宿费(省级人员)

 

·

900

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

 

 

 

 

 

云 财 行〔2014

靖市、玉溪市、红河州、

902001005

二类地区住宿费(厅局级人员)

 

·

480

 

65 号;《云南省财

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

 

 

 

 

 

902001006

二类地区住宿费(其他人员)

 

·

330

政厅关于细化云南

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

 

省省级机关差旅住

临沧市。

 

 

 

 

 

902002

伙食补助费

 

·

100

宿费标准等有关问

 

 

题的通知》(云财

 

 

 

 

 

 

 

902003

交通费

 

·

 

 

 

 

行〔2016181 号)

 

 

 

 

 

 

 

 

902003001

市内交通费

 

·

80

 

适用于出差人员未跟随交

 

 

通工具

 

 

 

 

 

 

 

 

 

 

 

 

 

902003002

城市间交通费

 

·

按实际发生计列

 

 

 

 

 

 

 

 

 

903

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

 

 

 

 

 

 

 

 

 

 

 

 

903001

合同聘用

 

 

 

 

 

 

 

 

 

 

 

 

903001001

技术性合同聘用

 

 

 

 

 

 

 

 

 

 

 

 

90300100100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

 

10000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预算部

专业水平的人员

 

 

门(单位)聘用编制外个

 

 

 

 

 

 

 

 

 

 

 

人劳务服务类财政支出行

903001001002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

 

7000

《云南省省级财政

 

为包括:统计调查、政策

专业水平的人员

 

个人劳务服务类

 

 

 

 

调研、政策草拟、技术培

 

 

 

 

 

支出预算定额标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

 

 

 

训、会展服务、编制规划、

903001001003

 

6000

准》(云财评审〔

专业水平的人员

 

规划评估、临时性法律服

 

 

 

 

201641 号)

 

 

 

 

 

务、后勤服务、资料整编、

903001002

一般性合同聘用

 

 

 

 

 

 

 

 

网络管理,以及政府履职

 

 

 

 

 

 

903001002001

一类地区

 

4000

 

所需其他辅助性工作等。

 

 

 

 

 

 

 

903001002002

二类地区

 

3800

 

 

 

 

 

 

 

 

 

903001002003

三类地区

 

3600

 

 

 

 

 

 

 

 

 

 

(续表)

 

省级财政业务工作经费类项目支出通用定额标准表

 

 

编码

标准名称

单位

定额标准(元)

测算依据

备注

 

 

 

 

 

 

903002

短期聘用

 

 

 

 

 

 

 

 

 

 

903002001

讲课费

 

 

 

 

 

 

 

 

 

 

903002001001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半天

3000

 

 

 

 

 

 

 

 

903002001002

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半天

2000

 

 

 

 

 

 

 

 

903002001003

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半天

1000

 

 

 

 

 

 

 

 

903002001004

具有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

半天

800

 

 

人员

 

 

 

 

 

 

 

 

 

 

 

 

 

903002002

一般性专家咨询费

 

 

 

 

 

 

 

 

 

 

90300200200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

•  

800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预

专业水平的人员

 

 

 

 

 

 

 

 

 

 

算部门(单位)聘

 

 

 

 

 

903002002002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

•  

500

 

用编制外个人劳务服

专业水平的人员

 

务类财政支出行为包

 

 

 

 

 

 

 

 

《云南省省级财政个人劳

括:统计调查、政策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

 

 

903002002003

•  

300

调研、政策草拟、技

务服务类支出预算定额标

专业水平的人员

术培训、会展服务、

 

 

 

准》(云财评审〔2016

 

 

 

 

编制规划、规划评估、

903002003

高层次专家咨询费

 

 

41 号)

 

 

临时性法律服务、后

 

 

 

 

 

 

 

 

 

 

勤服务、资料整编、

903002003001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半天

3000

 

 

网络管理,以及政府

 

 

 

 

 

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性

903002003002

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半天

2000

 

 

工作等。

 

 

 

 

 

 

903002003003

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半天

1000

 

 

 

 

 

 

 

 

903002003004

具有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

半天

800

 

 

人员

 

 

 

 

 

 

 

 

 

 

 

 

 

903002004

临时用工

 

 

 

 

 

 

 

 

 

 

90300200400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

•  

800

 

 

专业水平的人员

 

 

 

 

 

 

 

 

 

 

 

 

 

903002004002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

•  

500

 

 

专业水平的人员

 

 

 

 

 

 

 

 

 

 

 

 

 

903002004003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

•  

300

 

 

专业水平的人员

 

 

 

 

 

 

 

 

 

 

 

 

 

903002004004

其他类临时用工

•  

150 200

 

 

 

 

 

 

 

 

904

培训费

 

 

 

 

 

 

 

 

 

 

904001

培训费(住宿)

·

400

《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

标准已包含住宿费,

伙食费,场地费和讲

 

 

 

 

管理办法》(云财行〔

 

 

 

 

课费,资料费、交通

904002

培训费(不住宿)

·

250

2014179

费和其他费用

 

 

 

 

 

 

 

 

 

 

 

905

印刷费

 

 

 

 

 

 

 

 

 

 

905001

普通成果文件

市场询价

 

 

 

 

 

 

 

 

905002

精装成果文件

市场询价

 

 

 

 

 

 

 

 

905003

特殊要求成果文件

市场询价

 

根据需求编制,编制

 

时需详细说明

 

 

 

 

 

 

 

 

 

 

 

905004

中间资料印刷

0.2

 

 

 

 

 

 

 

 

 

(续表)

省级财政业务工作经费类项目支出通用定额标准表

 

编码

标准名称

单位

定额标准(元)

测算依据

备注

 

 

 

 

 

 

906

稿费

 

 

 

 

 

 

 

 

 

 

906001

原创作品

每千字

 

 

 

 

 

 

 

 

 

906001001

原创、注释

每千字

80 300

 

 

 

 

 

 

 

 

906002

演绎作品

每千字

 

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

 

 

 

 

 

 

906002001

演绎作品改编

每千字

20 100

品支付报酬办法》第 11

 

 

 

 

 

号令

 

906002002

演绎作品汇编

每千字

10—20

 

 

 

 

 

 

 

 

 

906002003

演绎作品翻译

每千字

50 200

 

 

 

 

 

 

 

 

907

宣传费

 

 

 

 

 

 

 

 

 

 

907001

媒体合作

 

市场询价

 

 

 

 

 

 

 

 

907002

展会租赁

 

市场询价

 

 

 

 

 

 

 

 

907003

宣传品制作

 

市场询价

 

 

 

 

 

 

 

 

908

资料购买费

 

市场询价

 

 

 

 

 

 

 

 

909

专著出版费

 

市场询价

 

 

 

 

 

 

 

 

910

购买服务支出

 

 

 

 

 

 

 

 

 

 

910001001

按分档累进计算

 

 

 

 

 

 

 

 

 

 

910001002

按预计购买服务的工作量计算

 

 

 

 

 

 

 

 

《云南省省级部门向社会力

 

 

 

 

 

 

910001002001

内业

 

 

量购买服务支出预算定额标

 

 

 

 

 

准》(云财评审〔2016

 

 

 

 

 

 

910001002002

外业

 

 

40号)

 

 

 

 

 

 

 

910001002003

数量

 

 

 

 

 

 

 

 

 

 

910001003

按预计购买服务的业务成本和

 

 

 

 

固定回报率计算

 

 

 

 

 

 

 

 

 

 

 

 

 

 

 

911

论文版面费

 

市场询价

 

 

 

 

 

 

 

 

914

课题费

 

 

 

 

 

 

 

 

 

 

902

调研费

 

 

 

 

 

 

 

 

 

 

905

资料费

 

 

 

 

 

 

 

 

 

 

901

会议费

 

 

 

 

 

 

 

 

《云南省省级部门课题经

 

 

 

 

 

 

905

编辑印刷出版费

 

执行云南省省级部

费管理办法》(云财行﹝

 

 

 

 

门课题经费管理办

2016  131

 

 

 

 

 

903

咨询费

 

 

 

 

 

 

 

 

 

906

稿费

 

 

 

 

 

 

 

 

 

 

901

成果验收费

 

 

 

 

 

 

 

 

 

 

910

委托业务费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保险费通用

定额标准》的通知

 

云财预〔2017〕296 号

 

 

省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保险费管理,切实保障公务用车运行,规范公务用车保险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保险法》《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 号)以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 2017-2019 年度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6〕28 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保险费通用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省级公务用车车辆保险费定额标准

本着引入激励因素,鼓励省级部门强化车辆管理,节约开支的原则,结合国家新颁布车辆保险费核定办法出险越少、折扣越大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对省级公务用车保险费定额标准采取分类分档的方式核定,具体是:

一是分类核定。以公务用车座位数分类核定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费。

二是分档核定。按不同品牌型号及新车购置价分档核定车辆损失险。其中:一类(6 座以下)分为5档,二类(6-10座)分为 6 档,三类(10-20 座)分为3档,四类(20 座以上)分为3档;货车、特种车合并为一类一档;摩托车为一类一档。

三是综合核定。不计免赔特约险以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座位险、车辆损失险保险费总额的 20% 作为标准进行核定。通过计算折旧率及折旧年限等因素设置商业险保险费中调整系数,由此计算各年的综合保险费。

四是激励引导。根据国家车辆保险费核定办法,实行车辆保险费与风险水平挂钩的奖优罚劣机制,对车辆保险费进行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由单位通过加强车辆使用管理,在包干经费内统筹使用。

按照上述分类分档的核定办法,形成了 6 19 档的《定额标准》。

 

 

二、调整省级公务用车车辆保险费保障方式

2018 年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保险费由现行据实清算调整为包干方式进行保障,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各单位填报的部门预算管理系统中编制内实际车辆情况,按照定额标准据实测算各单位公务用车保险费总额并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由各单位包干使用并自行支付给保险公司。

 

三、加强省级公务用车车辆保险费使用管理

各单位可在部门预算安排的公务用车车辆保险费总额内,根据单位用车实际情况自主确定需购置的商业险险种,以及赔偿限额。对于单位因具体车辆出险等问题导致的实际需求缺口,由各单位自行统筹燃修费等其他公用经费调剂解决;对于结余的包干经费由单位可统筹用于其他公用经费开支。

 

四、加强省级公务用车车辆基础信息管理

调整后的《定额标准》将根据车辆座位数、品牌型号、新车购置价等要素测算包干经费,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车辆基础信息管理,认真按照定额标准要求,及时在部门预算管理系统中更新完善相关车辆信息。因车辆信息不准确、不真实,造成单位车辆保险费测算问题的,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法院、检察院、审计等上划单位的公务用车,因上划前在各地的投保时间、投保险种范围、支付方式等不统一,2017 年车辆保险费统一按照调整后的省级公务用车保险费定额标准核拨到各单位,由各单位自行支付车辆保险费。

该定额标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启用,请各单位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云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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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车辆保费通用定额标准说明

 

 

一、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资金的统筹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激励部门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落实和支付车辆保费,减轻部门和财政的工作量,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减少执行中的调整,根据《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2014 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产品基准费率方案使用说明(全国推广版)》等相关规定,制订《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保费通用定额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公务用车车辆保险保费资金预算,以及省财政厅审查安排此类项目资金预算和监督管理预算执行。

 

三、标准表、要素表、查对表解释

1、车辆保费标准测算的险种内容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座位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测算取定的基础为:客车、货车、特种车交强险按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取系数 -10%;摩托车交强险按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取系数 0。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 20 万元(云财采〔2016〕28 号);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限额 5 万元 / 座(云财采〔2016〕28 号);不计免赔率 20%。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保费定额标准按车辆座位数和新车购置价共分为 6 类19档,其中:客车分为 4 类 17 档(6 座以下、6-10 座、10-20 座、20 座以上);货车和特种车合并为 1 类 1 档;摩托车为 1 类 1 档。

3、为方便查对及计算,定额标准中分列以下几张表,包括:定额标准查对表、定额标准计算表、定额标准要素表和预算指引表。其中:定额标准查对表供直接查对各分类分档下投保车辆各折旧年度下的保费标准(全额保费);定额标准计算表是计算各分类分档下投保车辆各年度保费定额的基础公式(单价标准中分列全额与省级,全额是指全额保费标准,省级是指考虑了投标优惠后的保费标准);定额标准要素表分列各分类分档下投保车辆各险种测算的单价标准,与定额标准计算表匹配使用;预算指引表列明本定额标准下各分类分档的内容及对应编码情况。

4、标准表中分列全额标准保费与优惠标准保费,标准保费的组成方式为:交强险 + 商业险 * 保费调整系数。其中保费调整系数为折旧影响商业险保费系数,计算公式为:1- 年折旧影响商业险保费系数 %× 折旧年数 n。新车的保费调整系数为 1。

5、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车辆最高折旧率不能超过新车购置价的 80%,根据规定的月折旧率计算不同车辆类型下的年折旧率,再计算出对应的折旧年数。其中 9 座以下车辆折旧率为 7.2%,折旧年数为 10 年;10 座以上客车及非营业货车等其他车辆折旧率为 10.8%,折旧年数为 7 年。超过上述折旧年数的车辆,均按照 10 年 /7 年的年折旧影响商业险保费系数 % 计算,保费不再因折旧年数的变化而变化。

6、优惠标准保费的计算公式为:交强险 + 商业险 × 保费调整系数 ×(1- 优惠率)。优惠率为通过政府采购后确定的优惠比例。

 

四、附则

1、本标准是根据新的车辆保险条款规定测算的,若遇保险条款发生变化或其他重大变化时,本标准编制发布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将组织修订。

2、项目单位使用本标准中遇到问题时,可向编制单位书面咨询或反馈意见。

3、本标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

云人社发〔2019〕50 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 厅、局人事、财务部门,各有关单位:

高层次人才是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 知识和科技创新、促进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人才资源。为 充分发挥工资分配激励导向作用,激发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创 新创造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事 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加快创新驱动发展 和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与推进人才评价机制和事 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 策,完善工资分配形式,加大工资分配倾斜力度,逐步形成符合 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特点、体现高层次人才价值、激发高层次人 才活力、规范有序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的 积极性、创造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 才与重实绩、重贡献相结合,完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使高层 次人才收入与其创造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紧密 联系。

——坚持兼顾效率和公平。参考人才市场价格,结合高层次 人才的实际贡献,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待遇水平。同时,统筹处 理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高层次人才以及单位内 部高层次人才与其他人员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

——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探索灵活多样的工资分配形式,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实现高层次人才的收入与业绩挂钩、回报与 贡献匹配。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纪律约束,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二、主要措施

(一)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绩效工资倾斜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总量时,应充分考虑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情况,对高层次人才集 中、知识技术密集、国家战略发展重点扶持、承担重大工作任务 的单位,给予适当倾斜。

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人才计划引进人 才,全时全职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 (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 责人等),以及事业单位聘用的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 的极少数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技能人才,可 以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事 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事业 单位可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 多样的分配形式,具体分配形式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公开。对从 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高层次人 才,事业单位在内部分配时,可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或基

本薪酬)的比重。高层次人才养老保险缴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科学确定高层次人才的具体条 件和薪酬标准,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严控人员比例和数量,宁缺毋滥。事业单位确定高层次人才原则 上应在单位公示,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k财政部门审核。

(二)稳步提高高层次人才基本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标准

落实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高层次 人才基本工资水平。简化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审批程 序,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聘用在一级岗位的 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单位直接兑现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报主管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利用特设岗位聘用的急需紧缺高层次 人才,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确定岗位等级,执行相应岗位的工资 标准。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认真落实高层次人才的特殊岗位津贴标 准调整工作,指导、督促州市和部门落实好相关特殊岗位津贴 政策。

(三)落实高层次人才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 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 知》(国发〔2016〕16号)规定,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获得职务 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 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事业单位申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的现金奖励,由事业单位内部审定后,编制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 告,以及人员奖励报酬相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纳入总量,自主分配疽* "

(四)保障高层次人才兼职或创业待遇

高层次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保证履行好岗位职责、完 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 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的,可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取得 兼职报酬;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 业,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 位、高层次人才、相关企业可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 内容。

高层次人才经单位同意,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 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 的,离岗期间的基本待遇由本人与单位协商确定,离岗创业项目 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相 关企业可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兼职收入和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 量限制,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高层次人才应如实将兼职 或创业收入报本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担任领 导职务的高层次人才兼职及取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的管理服务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高层次人才考评机制,加强对高层 次人才工资分配的监督考核工作,组织事业单位定期开展绩效评 估。所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等情况,要按 年度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对高层次人才绩效考核的内容,健全 内部考核办法,根据岗位职责等因素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评价周 期、分配办法,对作用发挥不明确、成效不显著、考核不合格的 高层次人才,不再享受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的政策。

事业单位通过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安排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 出,应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激 励机制所需经费,根据事业单位分类、职能定位等,通过现行经 费渠道解决。对高层次人才单列的绩效工资总量所需经费,由用 人单位自行解决,不额外增加财政支出。

 

三、组织与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 配激励对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路、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的重 要意义,把完善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作为重要工作抓紧 抓好,并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 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 好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工作。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 之间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政策的统筹,引导高层次人才有序流动,处理好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与本单位成长人才之间的关系。

目标是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为平稳实施事业单位高层次 人才工资分配政策创造良好环境。要探索建立对相关政策的定 期评议制度,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事业单位当年聘用高层次人才情况和所需绩效工资单列情 况,由主管部门在申报下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一并报送 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申报表(附件1)和相关 材料(附件2)。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增的绩效 工资总量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下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绩效考核、收 入分配等情况,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部门备案。

附件:1. X X X X年度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申报表

2.申报核增所需材料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30日

 

(此文件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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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核增所需材料

 

、申报核增绩效工资总量所需材料

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函;

二)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知识技术密集、国家战略发展重 点扶持、承担重大工作任务单位的相关材料;

三)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相关材料;

四)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的资金保障情况。

 

、申报绩效工资总量单列所需材料

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函;

二)XXXX年度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 申报表;

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的高层次人才具体条件、薪酬 标准等文件及名单;

四)事业单位确定高层次人才公示情况;

五)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资金保障情况。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0〕19号

 

云人社发〔2020〕19号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事业单 位绩效工资管理,在坚持公益导向基础上,建立既体现公平效 率,又符合单位特点的绩效工资制度,促进全省公共卫生事业持 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云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改革 任务分工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04号)要求和《云南省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云人社 发〔2010〕23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程序,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度,绩效工资实行总量管理,按年度进行核定。全省各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 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完善各级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功能定位,持续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和血站服务体 系机制创新及深化基层运行机制改革的要求,允许有条件的地方 既实行财政全额保障政策,又落实“两个允许",逐步建立保障 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

(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有关 规定,核算出当年申请的绩效工资总量,报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30日 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所需材料包括:

1.卫生健康部门对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申请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请示及有关材料(请示中应明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

2.卫生健康部门对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

3.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执行情况。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绩效工资政策有关规定, 及时核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抄送同级财政 部门。

二、优绩优酬,搞活绩效工资内部分配

(一)落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公共卫生事业单 位内部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要在充分发扬民主、广 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职工代 表大会通过并报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实施。具体考核办法、分配 办法和考核结果、分配结果应当进行公开、公示。

(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内部分配,要反映不同岗 位的职责要求,体现技术、劳务、管理等要素价值,向关键和紧 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以及高层次人才和业务骨干倾斜; 要与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量挂钩,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避 免大锅饭和平均主义。

(三)要严肃分配纪律,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 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在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 补贴或奖金。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按《违规发放 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令 第3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注重考核,健全完善激励导向机制

(一)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和改进对公共卫 生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针对不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特点,综合 考虑职责履行、任务完成、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等情况,制定完 善绩效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并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 绩效考核工作。

(二)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绩效考核办法,定期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公共卫生事业单位 要制定内部考核办法,综合考虑岗位职责、服务质量、行为规 范、技术能力等因素,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三)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卫生健康部门应将公共卫生事 业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作为 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依据。公共卫生事业单位要加强绩效管理,推动考核结果与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及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挂钩。

 

 

 

四、强化保障,提升绩效工资管理效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 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对公共卫生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健全完善对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并 认真组织实施,指导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规定合理进行内部分 配,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 好保障职能,对完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所需经费按 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不新增财政负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对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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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2018年9月1日)

中发〔2018〕34 号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举措。为解决当前预算绩效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持续完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不断提升,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持作用。但也要看到,现行预算绩效管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绩效理念尚未牢固树立,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重投入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的意识;绩效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不足,尚未覆盖所有财政资金,一些领域财政资金低效无效、闲置沉淀、损失浪费的问题较为突出,克扣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的问题时有发生;绩效激励约束作用不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尚未建立。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发挥好财政职能作用,必须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为关键点和突破口,解决好绩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改变预算资金分配的固化格局,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总体设计、统筹兼顾。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统筹谋划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路径和制度体系。既聚焦解决当前最紧迫问题,又着眼健全长效机制;既关注预算资金的直接产出和效果,又关注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既关注新出台政策、项目的科学性和精准度,又兼顾延续政策、项目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预算绩效管理既要全面推进,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又要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提升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持续时间长的重大政策、项目的实施效果。

——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抓紧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流程,健全共性的绩效指标框架和分行业领域的绩效指标体系,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标准科学、程序规范、方法合理、结果可信。大力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透明,主动向同级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坚持权责对等、约束有力。建立责任约束制度,明确各方预算绩效管理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增强预算统筹能力,优化预算管理流程,调动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三)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将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各级政府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各级政府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着力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改革,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同时不得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和擅自扩大保障范围,确保财政资源高效配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四)实施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将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五)实施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四、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六)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编制预算时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分解细化各项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八)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 “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各级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国库现金管理,降低资金运行成本。

(九)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部门各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五、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十)建立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收入方面,要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征收效率和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支出方面,要重点关注预算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其中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重点关注促进地区间财力协调和区域均衡发展。同时,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十一)建立其他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除一般公共预算外,各级政府还要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加强四本预算之间的衔接。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基金政策设立延续依据、征收标准、使用效果等情况,地方政府还要关注其对专项债务的支撑能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精算平衡、地区结构、运行风险等情况。

 

六、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十二)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完善涵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促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财务、资产等信息互联互通。

(十三)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要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创新评估评价方法,立足多维视角和多元数据,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七、硬化预算绩效管理约束

(十四)明确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财政部要完善绩效管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十五)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八、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绩效管理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增强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财政部要加强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绩效意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力量,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督促指导有关政策措施落实,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十七)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审计机关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途径和平台,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十八)加强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各级政府要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履职尽责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政府治理和预算管理的深刻变革。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9 年 4 月 18 日)

云发〔2019〕11 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精神,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改变预算资金分配的固化格局,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为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要求

围绕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硬化预算绩效管理责任约束“两个关键”,突出预算绩效管理质量、管理效率和方法体系“三个重点”,建立预算与绩效管理主体一体化、实施对象一体化、实施过程一体化、权责一体化的“四位一体”机制,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制度体系、激励约束体系、支撑体系、保障体系等“五项体系”,全面推进省、州(市)、县(市、区)、乡(镇)级预算绩效管理,在2020年以前构建预算与绩效一体化的管理体系。逐步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绩效管理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推动政府效能提升。

 

二、构建预算与绩效一体化的管理体系

(三)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

树立主体意识和大局意识,将预算绩效管理的目标和落脚点放到政策落实和履职效能上,通过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公共财政资源配置,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推动部门职能职责有效履行和优化调整;推动支出政策调整、优化和完善。

(四)建立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全面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将各级政府收入全面纳入预算绩效管理,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坚持应收尽收,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

将各级政府支出全面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着力支持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改革,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重点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领域的预算绩效管理,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坚持量入为出,不得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和擅自扩大保障范围,确保财政资源高效配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将各级转移支付资金全面纳入预算绩效管理,遵循“增一般、减专项、强监管、提绩效”要求,体现国家战略目标,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促进地区间财力协调、区域均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提高基层政府自我保障能力。在明确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和任务的前提下,赋予基层在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方面更大的自主权,并相应承担预算绩效管理责任。

全面实施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将全部预算收支纳入绩效管理,范围涵盖本级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安排的本级支出和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内部预算资源配置机制,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结合重大发展战略、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全面实施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预算绩效管理,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重大政策落实情况,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将各级政府支出政策制定、实施和结果纳入绩效管理,关注政策落实及效应、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建立预算绩效评估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新设立和增加专项转移支付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项目预算和转移支付资金的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上报同级政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经常性项目定期评估机制,以3—5年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延续、政策和项目调整完善、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和政策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置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做到指向明确、合理可行、细化量化、相应匹配。绩效目标包括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加强预算绩效目标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安排预算,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做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各地区各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绩效目标偏离既定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和整改,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建立预算执行预警机制和纠错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并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各部门对本部门整体预算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门要逐步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

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预算绩效评价机制,采取组建评价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探索同类项目跨地区交叉评价。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灵活运用评价方法,推动自评与重点评价结合,项目评价与政策评价结合,上下级联动评价与第三方评价结合,提高评价工作质量和效益。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六)建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建立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收入方面,要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征收效率和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更加注重收入质量。支出方面,要重点关注预算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建立其他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基金收入政策的征收执行情况、支出安排和使用效果,以及对专项债务的支撑能力,不得越权设置和征收政府性基金,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项目和政策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各级政府要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上缴收益比例适中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和政策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精算平衡、地区结构、运行风险等情况,要将基金收入、支出全过程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完整,增强基金可持续性。

 

三、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七)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

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完善涵盖绩效事前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要求、时间节点、责任主体,以提高绩效管理质量、工作效率和建立方法体系为重点,指导各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建立预算绩效专家库,对专业性强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当引入专家评估和参与。

(八)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要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创新评估评价方法,立足多维视角和多元数据,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四、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支撑体系

(九)建设预算绩效信息化平台

研究建立覆盖预算绩效管理全流程、管理重点工作的信息系统,实现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同平台、同标准、一体化。建设覆盖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四级的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性和管理效率。

(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和大数据信息系统,实现各级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共建共享。要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促进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财务、资产等信息互联互通。各部门基础信息数据库要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与财政部门对接,推动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五、建立权责一体化的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明确预算绩效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十二)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

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将下级债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与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分配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要优先保障,对评估结果和实施效果好的支出政策要优先立项。对部门整体预算绩效好、履职效能明显的,要对部门预算安排和项目立项予以适当倾斜。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鼓励各地区开展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下级政府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收回的低效、无效资金,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由开展绩效评价的同级政府统筹安排。

(十三)强化预算绩效信息公开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在随部门预算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将绩效自评报告、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报告形成后20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各级监督机关和审计部门应将绩效问题整改情况、整改效果以及部门预算绩效信息公开作为监督和审计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考核等绩效管理信息及时反馈各部门。各有关责任部门按照绩效管理信息披露和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和完善预算管理。

六、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增强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各地区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具体实施,审计等部门参与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对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力量,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督促指导有关政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度,落实部门内部绩效管理人员和责任,统筹部门预算资金,落实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必要经费,推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加强绩效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上下级联动机制,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对口部门的指导,建立行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培养行业预算绩效管理人才,提高全行业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十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监督问责

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建立绩效问责制度,对预算绩效不高、绩效管理工作推进不力的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建立预算绩效信息报告制度。各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和实现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年度重要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搭建社会公众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途径和平台,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十六)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

建立“注重绩效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的预算管理新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预〔2015〕344 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云发〔2014〕28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改革省本级预算编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2014〕74 号)《云南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15〕295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3日

 

 

 

 

 

附件

云南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云发〔2014〕28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改革省本级预算编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2014〕74 号)及《云南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15〕29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省级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 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是指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和运用。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绩效目标的分类。

(一)按照时效性分为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年度绩效目标要与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相衔接。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分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基本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编制,而是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三)按“规划—目标—措施—项目”相联系的原则构建绩效目标体系,做到相互对应、相互衔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和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多层次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等;

(二)布置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编制工作,并按职责审核、批复和运用绩效目标;

(三)督促和指导部门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并将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指导和培训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五)指导部门建立和完善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

第七条省级预算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绩效目标管理的制度办法、内部规程等;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申报、批复、结果反馈和运用等工作;

(三)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保障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四)研究建立本行业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

第八条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绩效目标编制、申报、结果反馈和运用等工作;

(二)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等工作,保障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三)研究建立本单位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

 

第三章 绩效目标编制

第九条 绩效目标编制是指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提出绩效目标并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条 绩效目标编制的依据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财政部门中期和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符合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政治效益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在现有资源下预期的最优产出;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二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果指标和效率指标等。绩效指标应符合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要求。每一类型的绩效指标应有具体、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内容与之对应。

第十三条 绩效标准是编制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标准。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编制方法。

(一)编制部门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1.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部门中期财政规划,提出中长期规划绩效

目标;

2.将部门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为年度绩效目标和具体的措施任务,设定具体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并确定绩效指标类型、细化绩效指标内容、明确绩效标准。

(二)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1.部门根据行业中长期规划、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事项、部门职能职责和部门年度事业发展计划,预计部门在本年度内利用现有资源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2.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措施任务,设定具体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并确定绩效指标类型、细化绩效指标内容、明确绩效标准;

3.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年度重点工作事项,按照勤俭节约原则,统筹保障本部门在本年度内正常履职和运转等情况,确定为基本支出绩效目标。

(三)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2.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细化分解,设定具体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并确定绩效指标类型、细化绩效指标内容、明确绩效标准;

3.延续性项目绩效目标应参考上年度绩效目标编制和完成情况进行编制。

 

 

第四章 绩效目标审核、批复和运用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审核。省财政厅和部门按照明确主体、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一)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的绩效目标,并将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审体系一并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对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评分,申报的绩效目标评分按100分制计算低于60分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预算。

(二)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2.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3.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4.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批复。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省财政厅在批复部门预算和调整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及时分解并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和绩效目标。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运用。经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运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除涉密内容外,逐步将有关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预算

绩效目标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云财绩〔2019〕3 号

 

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1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审核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2日

 

 

 

 

 

云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审核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1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预算绩效目标是指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省级预算绩效目标审核(以下简称“绩效目标审核”)是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关部门(单位)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指导并督促其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级次依次进行审核。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省级部门整体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审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年度绩效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绩效目标审核工作,建立和完善绩效目标审核制度体系、结果运用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

第七条 省级部门(单位)是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负责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按照省财政厅开展绩效目标审核的要求,做好绩效目标审核各项工作;执行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将绩效目标审核建议运用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   审核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绩效目标审核资金范围包括:省级部门整体预算、省本级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 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审核的内容:

(一)相关性。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应与部门职能职责、部门中长期规划相关,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应与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相关。

(二)匹配性。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应与部门职责匹配,部门重点工作任务设置应与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匹配。

(三)完整性。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应全面、清晰明确,选取体现部门主要职责和重点工作的最关键指标。

(四)可行性。绩效目标应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适当性。部门整体收支规模与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应相互匹配;绩效目标应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

第十条 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审核的内容:

(一)完整性。绩效目标内容应全面、清晰明确。

(二)相关性。绩效目标应与中央和省级有关政策相符,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密切相关,与项目资金特定的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等相关,依据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充分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应相互匹配;绩效目标应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绩效目标应尚未实现,项目确有实施必要。

(四)可行性。绩效目标应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项目的实施方案、具体措施应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确需安排财政资金。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绩〔2020〕10 号

 

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11号)精神,切实加强省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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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绩〔2020〕11 号

 

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11号)精神,切实加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根据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云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8日

 

 

 

 

 

 

云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出资人职责(主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应纳入部门评价范畴。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部门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规定和规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批复、资金安排和分配等相关材料,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九条  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确保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第十条  财政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预算执行率偏低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情况;

(二)资金分配、使用等管理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实现的产出情况;

(五)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三条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四条  财政和部门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且不高于8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绩效评价标准应当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行业现状、项目规模、历史经验和专家意见等合理选择。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  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七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二十条  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办法,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自评抽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单位自评项目,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复核,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复核工作主要结合日常掌握情况,采取审核绩效自评材料、查阅支撑台账资料、实地延伸核实关键指标完成情况等方式开展,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部门核实整改。

第二十三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开展前期调研,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

(五)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被评价部门(单位)及相关方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四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五条  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财务的机构委托,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要加快推进绩效评价信息化管理,依托预算绩效管理系统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便捷高效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七条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财政和部门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要加强与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机构的协调配合,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管理情况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并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随同部门决算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

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  财政和预算部门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各部门应按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采取核减预算或取消预算等管理措施。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绩效评价结果由部门按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密项目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绩〔2011〕4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6〕98号)、《云南省省级部门发布预算绩效年度报告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16〕174号)、《云南省2015年省级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审核评分办法》(云财预〔2016〕199号)同时废止。中央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已出台的有关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方面的制度办法,如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1.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3.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    年度)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实施单位

 

项目资金
(万元)

 

年初预算数

全年预算数

全年执行数

分值

执行率

得分

年度资金总额

 

 

 

10

 

 

其中:当年财政拨款

 

 

 

 

     上年结转资金

 

 

 

 

 其他资金

 

 

 

 

年度总体目标

预期目标

实际完成情况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度

指标值

实际

完成值

分值

得分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质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时效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成本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社会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生态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可持续影响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满意度

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指标1:

 

 

 

 

 

指标2: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总分

100

 

(自评等级)

 

附2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解释

指标说明

决策 

 

 

项目立项 

立项依据

充分性

项目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部门职责,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依据情况。

评价要点:
①项目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②项目立项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
③项目立项是否与部门职责范围相符,属于部门履职所需;
④项目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符合中央、地方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
⑤项目是否与相关部门同类项目或部门内部相关项目重复。

立项程序

规范性

项目申请、设立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的规范情况。

评价要点:
①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
②审批文件、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③事前是否已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绩效评估、集体决策。

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

合理性

项目所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与项目实施的相符情况。

评价要点:
(如未设定预算绩效目标,也可考核其他工作任务目标)
①项目是否有绩效目标;
②项目绩效目标与实际工作内容是否具有相关性;
③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

④是否与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决策 

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

明确性

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等,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的明细化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将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指标;
②是否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
③是否与项目目标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

资金投入

 

预算编制

科学性

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有明确标准,资金额度与年度目标是否相适应,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情况。

评价要点:
①预算编制是否经过科学论证;
②预算内容与项目内容是否匹配;
③预算额度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照标准编制;
④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是否与工作任务相匹配。

资金分配

合理性

项目预算资金分配是否有测算依据,与补助单位或地方实际是否相适应,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情况。

评价要点:
①预算资金分配依据是否充分;
②资金分配额度是否合理,与项目单位或地方实际是否相适应。

过程

资金管理

资金到位率

实际到位资金与预算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总体保障程度。

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预算资金)×100%。

实际到位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预算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预算安排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预算执行率

项目预算资金是否按照计划执行,用以反映或考核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执行率=(实际支出资金/实际到位资金)×100%。
实际支出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项目实际拨付的资金。

 

过程 

资金管理

资金使用

合规性

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资金的规范运行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②资金的拨付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③是否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
④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组织实施

 

管理制度

健全性

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对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
②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完整。

制度执行

有效性

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相关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②项目调整及支出调整手续是否完备;
③项目合同书、验收报告、技术鉴定等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归档;
④项目实施的人员条件、场地设备、信息支撑等是否落实到位。

产出

产出数量

实际完成率

项目实施的实际产出数与计划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数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实际完成率=(实际产出数/计划产出数)×100%。
实际产出数: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项目实际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
计划产出数:项目绩效目标确定的在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计划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

产出

产出质量

质量达标率

项目完成的质量达标产出数与实际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质量达标率=(质量达标产出数/实际产出数)×100%。

质量达标产出数: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实际达到既定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数量。既定质量标准是指项目实施单位设立绩效目标时依据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或其他标准而设定的绩效指标值。

产出时效

完成及时性

项目实际完成时间与计划完成时间的比较,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时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实际完成时间:项目实施单位完成该项目实际所耗用的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或相关规定完成该项目所需的时间。

产出成本

成本节约率

完成项目计划工作目标的实际节约成本与计划成本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的成本节约程度。


成本节约率=[(计划成本-实际成本)/计划成本]×100%。
实际成本:项目实施单位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实际所耗费的支出。
计划成本:项目实施单位为完成工作目标计划安排的支出,一般以项目预算为参考。

效益 

项目效益 

实施效益

项目实施所产生的效益。

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设置和细化。

满意度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是指因该项目实施而受到影响的部门(单位)、群体或个人。一般采取社会调查的方式。

 

 

 

 

 

 

 

 

 

 

 

 

 

 

 

 

 

 

 

附3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参考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相关方职责分工、管理流程、组织实施、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二)绩效评价原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抽样等。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评分表)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分析。

(二)项目过程情况分析。

(三)项目产出情况分析。

(四)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七、有关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包括可能对项目绩效产生影响的因素、往年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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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云政办函〔2020〕2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集中采购机构釆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釆购项目

品目代码

备注

货物类

1

服务器

A02010103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4

计算机网络设备

A020102

 

5

信息安全设备

A020103

 

6

磁盘阵列

A02010502

 

7

网络存储设备

A02010507

NAS设备入此

8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1

 

9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10

针式打印机

AO2O1O6O1O4

 

11

液晶显示器

A0201060401

 

12

扫描仪

AO2O1O6O9O1

指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 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 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 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13

基础软件

A02010801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

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序号

釆购项目

品目代码

备注

14

通用应用软件

A0201080301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 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包 括应用软件包和用户程序

15

信息安全软件

A02010805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

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16

复印机

A020201

不包括印刷机

17

投影仪

A020202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 影仪除外

18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 入此,例如带有打印功能 的复印机等

19

数字照相机

A0202050101

指数码机,包括单反数码 相机、卡片数码相机等

20

LED显示屏

A020207

包括单基色显示屏、双基 色显示屏、全彩色显示 屏等

21

触控一体机

A020208

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 屏等

22

速印机

AO2O21OO1

 

23

碎纸机

A02021101

 

24

乘用车

A020305

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 皮卡,包含新能源汽车

25

客车

A020306

指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 包含新能源汽车

26

电梯

A02051228

指载人电梯

27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序号

釆购项目

品目代码

备注

28

空调机

A0206180203

指除中央空调(包括冷水 机组、虞化锂吸收式冷水 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 多联式空调(指由一台或 多台室外机与多台室内机 组成的空调机组)以外的 空调

29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020808

指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 (MCU)视频会议终端、 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 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 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 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 设备、图像釆集系统

30

传真通信设备

A02081001

指文件(图文)传真机

31

家具用具

A06

办公用

32

复印纸

A090101

不包括彩色复印纸

服务类

33

互联网接入服务

C030102

 

34

车辆维修和 保养服务

C050301

指乘用车的维修和保养 服务

35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指乘用车的加油服务

36

印刷服务

C081401

指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 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 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 刊、文件、公文用纸、资 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不包括出版服务)


 

序号

釆购项目

品目代码

备注

37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指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 门不能承担的机关办公场 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 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 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 目,多单位共用物业的物 业管理服务除外

38

机动车保险服务

C15040201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 保险服务等

39

云计算服务

C990101

指基础设施服务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 laaS),包括云主机、块存 储、对象存储等,系统集 成项目除外

注:①表中“采购项目"和“品目代码''栏中所列内容主要参照财 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财库〔2013189号)中有关名称和代码。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高校、科研机构采购的 科研仪器设备。

 

以上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 采购。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将集中采购项目 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引入市场竞 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 理机构代理采购。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加快建设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着力推进通用类货物服务电子 化采购,探索实施电子反拍、网上直采、在线询价等简易采购 程序。

以上项目在电子卖场中进行电子反拍或网上超市直接订购 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每月不超过20万元、全年不超过200万元。

 

二、部门集中釆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 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部门集中采购 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 部门备案后实施。各州、市有关部门参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部 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三、分散釆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含本数)。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各单位 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有关规定执行。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100万元(含本数)。

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 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0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 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以及国务院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工程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100万元。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 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五、本目录及标准的修订

本目录及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 的,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六、本目录及标准的执行时间

本目录及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 办函〔2019〕23号)同时废止。

七、本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

云财采〔2019〕18 号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活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际,现将单一来源采购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提出单一来源采购备案或审批申请: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具体细化为以下 7 种情况:

1.基于定向开发或首次制造等原因,符合自主创新产品订购或首购政策,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开发或者制造的;

2.已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的产品(如电子数据库等),需按年支付续订费用,经由采购人确定继续订购的;

3.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经评标委员会出具了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论证意见的;

4.新购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产品,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5.基于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确定和主导,在系统内推广使用已被证实属于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的;

6.基于节约财政性资金的原则,对正在使用过程中的原设备或系统进行添购或升级改造,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完成的;

7.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其他情况。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人应当深入了解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性能和成本,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和有效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预算。

四、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采用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货物、服务的项目,属于采购活动开展前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事项;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需采用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货物、服务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管理事项。

五、申请或报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将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依据材料。

(二)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不需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只需将情况说明和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在提交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时扫描上传至“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

(三)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属于情形(一)的项目,采购人在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云南分网)进行公示,公示情况作为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必备材料之一。

1.公示的内容包括:采购人、拟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采购预算;拟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理由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2.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采购人才能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四)公示期间发生异议的按以下方式办处:

1.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由异议方提交阐明详细理由,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送至采购单位,由采购人进行答复。异议函由法定代表人送交的,送交时法定代表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代理人送交的,送交时被委托人应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2.异议方应当同时将书面异议函送一份至省财政厅备查。

 

3.采购人收到异议函等相关材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如拒收异议函等材料的,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

4.采购人应及时对异议方提出的异议事项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采购人若不能通过答复与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要求异议方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如异议方拒绝配合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可视同异议方放弃异议事项,应当将上述情况和异议意见、补充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省财政厅。

六、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省财政厅在收到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后,将对采购人所提供的文件或依据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予以办理。

(一)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批准单一来源采购。

(二)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说明原因理由,退回单一来源采购申请。

七、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

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三条规定开展单一来源采购活动。

八、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将单一来源采购结果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云南分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九、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将单一来源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云南分网)上进行公告。

十、采购人作为采购文件保管的主体责任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将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妥善保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4〕2 号)不再执行。

 

 

附件: 1.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专家资格审查表

2.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3.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内容格式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8日

 

 

 

 

 

 

 

 

 

 

关于调整云南省省级政采云电子卖场商品目录的通知

云财采〔2020〕10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级各事业单位,有关团体组织,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结合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特点,省财政厅对《云南省省级政采云电子卖场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现予公布。省级预算单位可以在政采云电子卖场中采购该目录中的商品。

 

附件:云南省省级政采云电子卖场商品目录(2020年4月调整)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27日

 

 

 

 

 

 

附件

 

云南省省级政采云电子卖场商品目录
(2020年4月调整)

类别

采购项目

品目代码

备注

货物类

3C数码

服务器

A02010103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计算机网络设备

A020102

 

信息安全设备

A020103

 

磁盘阵列

A02010502

 

网络存储设备

A02010507

 

液晶显示器

A0201060401

 

基础软件

A02010801

 

通用应用软件

A0201080301

 

信息安全软件

A02010805

 

数字照相机

A0202050101

 

LED 显示屏

A020207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020808

 

办公设备/耗材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1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104

 

扫描仪

A0201060901

 

复印机

A020201

 

投影仪

A020202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触控一体机

A020208

 

速印机

A02021001

 

碎纸机

A02021101

 

传真通信设备

A02081001

 

复印纸

A090101

 

车辆

乘用车

A020305

 

客车

A020306

 

五金/工具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家用电器

空调机

A0206180203

 

家居建材

家具用具

A06

 

服务类

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

C030102

全年预算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广告设计/宣传

印刷服务

C081401

 

房地产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全年预算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注:表中“类别”为政采云平台中的商品分类,“采购项目”和“品目代码”栏中所列内容主要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财库〔2013〕189号)和《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云政办函〔2020〕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02号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  章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活动的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釆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釆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 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 付款项。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承接主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J 96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禁止购买事项清单》的通知

云财综〔2018〕66 号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云南省委机关,各有关人民团体,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级事业单位,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市、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 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财综〔2016〕48 号)要求,我们制定了《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禁止购买事项清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 年发布的《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禁止购买目录 ( 暂行 )》不再执行。

附件: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禁止购买事项清单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0日

 

 

 

 

 

 

附件

 

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禁止购买事项清单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行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

三、法律规定的由相关国家机关直接履职的立法、监察、审判、检察等事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

五、服务与工程打包项目;

六、融资行为;

七、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属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范的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八、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资〔2014〕153 号

 

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属事业单位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0日

 

 

 

 

附件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让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何种形式的补偿,均视同出租行为进行审批。包括:货币资金、实物等补偿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

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

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和备案,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或按规定权限审批本部门所属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等手

续,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

负责,并承担因提供材料错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收到 5 个工作日内,在《行政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或变更出租、出借资产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核、审批权限如下:

(一) 国有资产账面原值(含批量)低于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由单位申请,

经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 国有资产账面原值(含批量)超过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资产出租、出借,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不论价值大小均应当由

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重大事项经主管部门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审批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费用由承租方、承借方负担。

资产出租、出借单位不得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申报已出租、出借资产的维修、维护费、保险费、电梯运行费等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存在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又申请购买同类资产的,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在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内的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事业单位出租

出借资产申请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不在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内的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

申请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转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主管部门出租出借资产申请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出租出借资产的重大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以上工作时限自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及附属材料完备后起算,行政事

业单位和主管部门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以内。

 

第三章 资产出租

第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原则

上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特殊情况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由主管部门按照公

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行进行交易。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

同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

第十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国有资产,应当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资产的申请文件和审批表(附件 1);

(二)拟出租国有资产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三)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固定资产卡片;

(四)草拟的出租协议;

(五)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

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

出租的,出租期限涉及动产的一般不得超过3年,涉及不动产的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签订《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合

同书》(附件 3),合同格式由省级财政部门拟定。资产租赁合同由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

第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

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加强出租国有资产的财务会计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

充分披露。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资产进行后期监管,出

租资产的后期监管内容包括:

(一)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出租收益的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三)其他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出租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出租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等相关资料报审批单位备案。

 

第四章 资产出借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组建的单位在其存续期间可借用资产,借用期间以完成临时性工作为准。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向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等非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国有资产。

第二十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借国有资产的申请文件和审批表(附件 2);

(二)拟出借国有资产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三)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固定资产卡片;

(四)草拟的出借协议;

(五)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国有资产应当签订《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

借协议书》(附件 4),协议格式由省级财政部门拟定。资产出借协议由出借方与承借方签订。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出借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原件等相关资料报审批单位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出租、出借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

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四)隐瞒、滞留、挪用、坐支出租收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 427 号)处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组织、团体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活动的管理执行本办法,其出租收入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 年10月12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

         2.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审批表

         3.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合同书

         4.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

4e20faf05fa5470ca315d2d8756829d4.Png

977133f5a0b646b1aa22a26549e621b7.Png

 

附件 3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合同书

字(年)第 号

 

 

 

甲方(出租单位):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约定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单位):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约定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个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 _____________________

约定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现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产出租给乙方使用,该资产已经云南省财政厅以

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同意用于出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租赁期限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租期为 ______,从 _____ 年 ____ 月 _____ 日起至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止。

 

二、租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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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金及租金交付时限

1、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 万 ________ 仟

________ 佰 ________ 拾 ________ 元 ________ 角整)。

2、乙方应于每月 ______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除补交租金外,每

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日租金的倍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出租资产属国有资产,所有权属国家,甲方是有限期资产使用权出租,乙方在合同期限

内有使用权。

2、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3、甲方应经常检查租赁资产的使用和损坏情况,对乙方的不当使用,及时指出并督促纠正,

合同期间内,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对租赁资产一切构件、设备的自然损耗,由乙方负责维修。另

有约定除外。

4、乙方应按承租的用途和注意事项使用租赁资产,人为损坏租赁资产,应负责修复还原或

照价赔偿;擅自施工,乱搭、乱拆、破坏结构或由于超负荷使用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为了生产、经营或其他需要进行添建、加装、拆卸、改修、重装等改变资产原样的

各种活动,须以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签订协议后,方可进行,合同终止(无论何种原因导致

的终止)后,房内固定设备、装修设施(对设备进行加装、改装、重装等行为产生的增值部分)

均属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

6、租期届满,乙方仍需继续租用时,应在期满前 ______ 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并办理续租手续。

7、合同期满及任何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日起日内按本合同约定条

件退还租赁资产,否则甲方有权依法将乙方室内设备强行搬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 ______ 个月租金额的赔偿金。

8、承租资产相关的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凡由甲方负责收取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的租户,则需向甲方按时交纳上述费用,费用标准按相关部门收取甲方的费用标准执行,相关费用不明确的,可以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上述费用不包含在资产租赁费之内。

9、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乙方确因有事需退租赁资产,须提前 ______

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按不满半年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计算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终止。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资产,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__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乙方擅自将租赁资产分租、转租、转让、转借的;

2、乙方利用租赁资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以及拆卸、重装、改装设备的。

4、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的;

5、乙方拖欠租金或欠交管理费、水电费等累计达 ______ 个月的。

解除本合同异议期为   日,解除合同通知以甲方向如下地址发送邮件后  日视为送达,

解除本合同异议期从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乙方通讯地址有变化,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违约,则向对方支付 ______ 个月租金额的违约金。

七、免责条款

1、租赁资产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相不承担责任。

2、因政策原因使合同提前终止履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需应提前 ______ 日书

面告知乙方。

八、本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______ 种方式解决(以

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①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及补充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租赁合同书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财政部门一份,具有合同法律效力,未尽事项,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于 ______ 年 ____ 月 ___ 日在 ______ 签订

十二、本合同附件

1、资产使用说明书等资料(车辆行驶证、产权证明、使用说明书、电子产品启动软件等);

2、证件手续和证明资料等其他资料。(财政部门批文、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出租资产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4、出租资产移交书。(注:移交出租资产时,双方需在出租资产移交书上签章)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法人:(盖章)                             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释:乙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约定联系方式。

附件 4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借协议书

借字(  年)第   

 

甲方(出借方):乙方(承借方):

甲方现将 __________________ 资产出借给乙方使用,该资产已经云南省财政厅以

______________ 审批同意用于出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出借期限

借期为 ______,从 _____ 年 ____ 月 _____ 日起至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止。

 

 

 

 

 

 

 

 

 

 

二、出借资产情况

资产所在地址

 

 

 

 

 

 

 

 

 

 

 

 

 

 

 

资产名称

单位

结构

数量

资产原值

评估价值

评估价值的时

租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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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出借资产的附属设施、设备等应当做出详细记载,本表未尽事宜可作为协议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出借资产属国有资产,所有权属国家,甲方是有限期资产使用权出借,乙方在协议期限内有使用权。

2、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3、甲方应经常检查出借资产的使用和损坏情况,对乙方的不当使用,及时指出并督促纠正,协议期间内,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对出借资产一切构件、设备的自然损耗,由乙方负责维修。另有约定除外。

4、乙方应按承借的用途和注意事项使用出借资产,人为损坏出借资产,应负责修复还原或照价赔偿;擅自施工,乱搭、乱拆、破坏结构或由于超负荷使用及对设备的乱改、乱拆、不按使用说明使用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不得对出借资产进行添建、加装、拆卸、改装、重装等改变资产原样的各种活动,协议终止(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终止)后,房内固定设备、装修设施(对设备进行加装、改装、重装等行为产生的增值部分)均属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

6、借期届满,不得继续借用。如乙方确需继续使用,甲乙双方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租赁该资产,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并办理租赁手续。

7、协议期满双方若未签订租赁协议,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按本协议约定条件退还出借资产,如不履行协议,甲方有权依法将乙方室内设备强行搬出,车辆自行开走,物品自行取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资产占用费。

8、承借资产相关的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凡由甲方负责收取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的借户,则需向甲方按时交纳上述费用,费用标准按相关部门收取甲方的费用标准执行,相关费用不明确的,可以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9、出借期间,乙方提前完成使用出借资产任务的,应当尽快归还出借资产,不得拖延。甲方应当在乙方归还出借资产时认真检查资产情况,并做验收记录,发现问题的及时处理。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借资产,并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以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乙方擅自将出借资产分借、转借、转让、出租的;

2、乙方利用出借资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出借资产的;

4、擅自改变本协议规定的出借用途的;

5、乙方拖欠管理费、水电费的。

解除本协议异议期为   日,解除合同通知以甲方向如下地址发送邮件后   日视为送达,解除本协议异议期从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乙方通讯地址有变化,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

____________

五、免责条款

1、出借资产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相不承担责任,但

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情况。

2、因政策原因使协议提前终止履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需立即归还承借资产。

六、本协议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①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及补充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出借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财政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项,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于 ______ 年 ____ 月 ___ 日在 ______ 签订

十、本协议的附件

注:在移交出借资产时需制作移交书并由双方签章认可后做为协议附件。附件的具体内容如下:

1、资产使用说明书等资料(产权证明、使用说明书、电子产品启动软件等);

2、证件手续和证明资料等其他资料。(财政部门批文、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出借资产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4、出借资产移交书。

 

 

出借方(甲方)

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函〔2014〕126 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5日

 

 

 

 

 

 

 

附件: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管理暂行办法

(代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规范资产配置行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 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

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通过调拨、调剂、购置、建设、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包括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及其他国有资金配置资产。

第四条 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国库支付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单位配置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通用设备。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电气设备、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家具用品等;

(二)办公通用软件。指单位用于满足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软件,包括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用于文字、表格等公文处理)和防毒软件;

(三)专用设备。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

(六)其他国有资产。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对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省级单位通用设备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单位专用设备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省级单位资产整合、调剂工作;

(四)负责省级单位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核、审批、监督工作。

第七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省级单位通用设备配置标准的组织实施;

(二)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省级单位专用设备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部门内部资产的整合、调剂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事项,负责部门内部资产配置监督工作;

(五)负责向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报送所属单位资产配置申报材料;

(六)接受省级财政部门对本部门资产配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省级单位对本单位资产配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省对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需求分析,编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四)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配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接受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资产配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原则及条件

第九条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遵守程序;

(二)结合职能、按需申报;

(三)科学合理、优化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六)严格标准、强化预算;

(七)区分用途、分类管理。

 

第十条 单位资产配置应当坚持调剂优先,推行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凡通过调剂方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再购置新的资产。对单位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调剂。

第十一条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单位主办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资产,待会议或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资产移交申请及清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调剂。

第十二条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

高。

 

第三章 标准制定与实施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制性标准,是编制和审核单位资产配置计划及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考核单位资产配置绩效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资产配置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通用设备配置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二)办公通用软件配置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用设备配置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配置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暂无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单位资产配置必须严格执行配置标准,不得自行或变相超标准配置。

第十六条资产配置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各类资产配置应当执行最新标准。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和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对通用设备配置标准作出调整或更新;会同相关部门对专用设备配置标准作出调整或更新。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七条 单位资产配置应当实行“先申报配置计划,再编制配置预算”的管理流程。

第十八条 单位资产配置,须先由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编报下一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并填报《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批表》(附件 2),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的批复文件作为单位申报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必要依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省级财政部门在审核部门预算时,对没有纳入资产配置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条单位资产配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批:

(一)单位编报资产配置计划。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单位应当先审核本单位资产存量情况,确保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结合本单位资产存量及使用状况、资产配置标准、人员增减变动、单位实际需求等,编报单位下一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并附《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批表》(附件 2)报主管部门审核。配置业务类专用资产的,还须提交资产配置需求分析报告。

(二)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二是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编报的合规性;三是单位报送的资产配置需求分析的合理性;四是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等。

(三)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单位资产存量数据、资产配置标准等,对主管部门汇总、申报的单位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产配置是否超标、配置计划是否合规、资金来源是否合理、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等。

(四)批复资产配置计划。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单位资产配置计划,下达资产配置计划控制数。

(五)单位编报资产配置预算。单位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配置计划控制数,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进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资产配置计划控制数,原则上不得突破;对因不可预见事项(含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开展临时性专项工作等)确需在计划外临时新增资产配置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批:

(一)单位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计划外临时新增资产配置的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附《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批表》(附件 2)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核内容,对单位临时新增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单位资产存量数据、资产配置标准、需要临时新增资产配置的理由及依据等,对单位临时新增资产配置事项进行批复;

(四)单位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落实资金来源,实施资产采购。

未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计划外购置资产。

第二十二条 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文件中明确有设备购置项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采购及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资产配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资产采购。

第二十四条 单位资产配置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进口产品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及时对所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调拨、补助、奖励或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据相关凭证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资产,原则上应当单独入账,并与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分开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积极履行资产配置管理职责,建立、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台账登记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自觉接受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资产配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单位资产配置及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单位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程序申报、审批资产配置事项或擅自、超标准配置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土地、房屋(含房屋大型修缮)及构筑物和公务用车配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临时办公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级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资产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条件成熟时,可适时实施资产配置网上申报审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资产配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2.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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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公通用软件配置标准

办公通用软件配置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财行〔2013〕98 号)执行。

 

 

三、专用设备配置标准

专用设备配置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结合各领域特点和专业技术需要另行制

定。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文物、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配置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五、土地、房屋(含房屋大型修缮)及构筑物配置标准

土地、房屋(含房屋大型修缮)及构筑物配置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和规定执行。

 

六、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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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

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

标准(2018 版)》的通知

云财资〔2018〕1 号

 

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属事业单位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号 126)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对《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2018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2018 版)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4日

 

 

 

 

 

附件1: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2018 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126 号)相关规定,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动、工作实际需要等因素,对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进行更新调整。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指普遍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性质较强的单位,根据行政办公工作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和相应标准进行配置,其他人员所需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可在标准范围内,按照满足工作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配置。

本标准为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限制性标准,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经济、适用、低能耗产品。现有资产超过或低于配置标准的,继续使用。暂无配置标准或特殊需要的国有资产,单位应当按照合理满足履行职能需要的原则,从严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州(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或根据自身情况另行制定,事业单位专用设备配置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保密设备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公通用软件配置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财行〔2013〕98 号)执行。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临时办公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国有资产的,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2.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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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云政办函〔2017〕52 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0日

 

 

云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工作原则

1.2.1 分级负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对省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直接责任。省直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

各州、市人民政府对本地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直接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跨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应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协商办理;跨县、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协商办理。

1.2.2 及时应对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2.4 遵循保密原则

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到秘密以上(含秘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密。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 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 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 3 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73 号)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本预案适用于省本级、州市级、县级政府以及省级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国家机关、党政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省直有债部门)。省直有债部门名单及债务金额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锁定的名单和金额为准。

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对象包括省直有债部门、州市本级、县级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并入本级政府管理。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省人民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含财政部代理发行的政府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县级以上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政府督查、宣传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2.1.1 省级层面

省人民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财政厅,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决定重大的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重大事项,负责处置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2.1.2 州市、县级层面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部门职责

2.2.1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2.2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2.3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5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2.6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2.2.7 当地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2.2.8 宣传部门负责在发生风险事件后,跟踪和研判舆情,正确引导舆论。

2.2.9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省财政厅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对高风险地区实施风险预警和提示,通报有关部门,并报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依据县级以上政府财政运行状况和债务管理情况,评估其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定期将结果通报州、市、县、区财政部门,并抄送同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3.2 分析排查

各州、市、县、区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并加强政府性债务监管方式和手段,根据本地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定期考核评估本地和部门债务风险状况。列入债务高风险的地区,要认真分析部门、行业风险情况,排查区域内需重点关注的债务风险点,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3.3 信息报告

县级以上政府和债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3.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州市、县级政府预计在采取统筹本级财力并处置政府资产等措施后仍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级政府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接报后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3.3.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政府在采取有关措施的同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级政府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接报后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3.3.3 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3.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4 分类处置

3.4.1 政府债券

对政府债券,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4.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县级以上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县级以上政府不得拒绝有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政府债务限额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收回。县级以上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4.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2;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1/2 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县级以上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县级以上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4.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 2014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后各级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 3.4.3 第(1)项依法处理。

3.4.5 其他事项

财政部出台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作为本预案的配套文件,由省财政厅另行转发。

 

3.5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省、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

3.5.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人民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省本级或全省15%以上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以下简称“三保”支出,参照财政部范围和标准确定);

(3)省本级或全省15%以上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三保”支出;

(4)全省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5)省人民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5.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人民政府连续3次以上出现政府债券发行流标现象;

(2)全省10%以上(未达到15%)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无法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三保”支出;

(3)全省10%以上(未达到15%)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三保”支出;

(4)县级以上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5)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6)县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5.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省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无法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三保”支出;

(2)全省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三保”支出;

(3)县级以上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5)县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5.4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单个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本级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三保”支出;

(2)单个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本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三保”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县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四、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 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有关州、市、县、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三保”支出前提下,可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

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采取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

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

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

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州、市、县、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本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

 

4.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有关州、市、县、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偿还省人民政府代发的到期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按照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2倍折成日息计算加收滞纳金一并扣回。

(4)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

4.1.3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省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化解债务风险。

(2)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本级财力并依法处置政府资产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临时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3)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4)省人民政府适当扣减Ⅱ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州、市的新增政府债券规模。

(5)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督促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帮助或者接管风险地区财政管理,帮助制定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地区财政重整计划。

4.1.4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财政部报告。

(2)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3)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省人民政府通报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名单,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4)省人民政府暂停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新增政府债券的资格。

 

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有关程序,保障“三保”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三保”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临时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按照《云南省财政临时救助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向上一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风险地区在规定的还款时限内及时足额归还。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4.3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其中,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本级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由所在州、市人民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启动Ⅱ级和 I 级应急响应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4.4 应急终止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县级以上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五、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5.2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有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有关政府应当部署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设立专职机构和人员管理政府性债务。

 

6.3 资源保障

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县级以上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 责任追究

6.6.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照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6.6.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6.6.3 责任追究程序

(1)省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省人民政府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任免机关对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重用或提拔应参考该地区政府性债务的风险及处置情况;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附  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财政厅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省财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以上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

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财预〔2017〕8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印发后,各地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时,一些地区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 号)、国办发〔2013〕96 号文件等规定,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正确方向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财政支出方式改革。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据实足额安排。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要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始终准确把握并牢固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二、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分级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增强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对暂时未纳入指导性目录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

 

三、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实际财力水平,妥善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足额安排资金,保障服务承接主体合法权益。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服务资金。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做到依法合规。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合规性管理,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五、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各地应当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预算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承接主体、合同金额、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坚决防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限期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并将排查和整改结果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7年5月28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项目专项债券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财预〔2018〕163 号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探索、试点发展教育建设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范公办高等学校类项目专项债券管理,现将《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项目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项目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2018年8月2日

 

 

 

 

 

 

附件

 

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项目专项债券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项目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高校专项债券)管理,积极探索、试点发展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建设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和《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专项债券是指省人民政府为支持高校建设发展举借,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高校学费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等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专项债券。

第三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为云南高校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州(市)人民政府确需发行高校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的,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州(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高校专项债券纳入云南省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高校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高校专项债券资金应当专项用于高校建设与发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额度管理

第六条 省教育厅所辖的公办高校应当根据自身项目投资计划,结合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合理测算提出下一年度高校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第七条 省教育厅应当汇总审核各高校专项债券需求,根据高校建设发展规划、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情况、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组织编制下一年度云南省高校建设项目收支计划,结合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下一年度云南高校专项债券资金需求,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非省教育厅所辖的公办高校确需使用高校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的,由高校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审核、债券资金需求等测算工作,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教育厅及其他高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结合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收益等因素,提出全省高校专项债券额度建议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 云南省应当在财政部下达的专项债务限额内举借专项债务,专项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

第十条 云南高校专项债券偿还到期本金计划,由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全省实际需求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高校专项债券额度使用情况的监控,定期开展评估。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将年度增加举借的高校专项债券收入和安排的支出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 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统计。

第十三条 高校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高校专项债券规模、对应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 高校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高校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项目建设期内,高校专项债券利息先从除专项债券外的项目资金中垫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第十五条 高校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云南省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云财预〔2016〕387 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当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省教育厅提出的年度高校专项债券发行建议,审核确定年度云南省高校专项债券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

第十七条 非省教育厅所辖的公办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高校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高校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发行高校专项债券计划和安排支出项目方案、偿债计划和资金来源,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高校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高校专项债券开展评级,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债券信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在发行高校专项债券后3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 高校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专项收入应当全部缴入省财政国库管理,并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和还本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拨付应偿还的高校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高校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第二十四条 因高校专项债券项目取得的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相关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省财政厅及州(市)财政部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高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高校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高校项目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高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校专项债券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组织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级高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高校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不得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抵押、质押。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高校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和偿还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未按要求实施预算管理、任意改变高校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用途、不按期偿还到期高校专项债券本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高校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

第三十二条 州(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并根据本级试点高校专项债券项目,以及本级专项债务风险、政府性基金收入等因素,复核本地区试点发行高校项目专项债券需求,做好高校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管理、发行准备、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编制下一年度高校建设项目收支计划,做好高校专项债券的规划期限、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收入等测算,配合做好全省高校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控,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如期实现专项收入。

第三十四条 非省教育厅所辖的高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校专项债券对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配合做好本地区高校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高校负责测算提出自身高校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承担高校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具体工作,规范使用高校专项债券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州(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高原湖泊保护治理项目专项

债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财预〔2018〕197 号

 

各州(市)财政局、水利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等有关规定,为积极探索、试点发行云南省高原湖泊保护治理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范高原湖泊保护治理项目专项债券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云南省高原湖泊保护治理项目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高原湖泊保护治理项目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

2018年8月28日

 

 

 

 

云南省高原湖泊保护治理项目

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管理,积极探索、试点发展云南省高原湖泊保护治理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有效提升高原湖泊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云南生态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和《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为支持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劵额度内发行,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运营等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专项债券。

第三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为高原湖泊保护治理项目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州(市)人民政府确需发行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的,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州(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纳入云南省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云南省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收入专项用于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二章 额度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高原湖泊保护治理规划和分年保护治理任务等,结合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下一年度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复核。州(市)级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

第七条 省水利厅应当汇总审核全省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需求,根据全省高原湖泊保护治理规划、分年保护治理任务和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结合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下一年度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资金需求,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财政厅应当认真审核省水利厅提出的资金需求,结合政府债务风险、项目专项收入等因素,提出全省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额度建议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建议,按程序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 云南省应当在财政部下达的专项债务限额内举借专项债务,专项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

第十条 省财政厅应当在财政部下达的专项债务限额内,认真组织债券发行,专项用于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年度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额度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中可用于发行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的额度,以及上年末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额度中未发行使用的部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额度使用情况的监控,定期开展评估。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将年度增加举借的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收入和安排的支出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 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统计。

第十三条 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规模、对应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 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高原湖泊保护治理项目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期内,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利息可先从除专项债券外的项目资金中垫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第十六条 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云南省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云财预〔2016〕387 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应当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州(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发行建议,审核确定年度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州(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主管部门做好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地区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工作。

第十九条 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发行专项债券计划和安排支出项目方案、偿债计划和资金来源,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存续期内,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披露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开展评级,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债券信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在发行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 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管理,并根据预算安排和还本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第二十五条 因高原湖泊保护治理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相关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组织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不得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抵押、质押。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和偿还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未按要求实施预算管理、任意改变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资金用途、不按期偿还到期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本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本地区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

第三十三条 省水利厅负责审核本地区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项目和资金需求,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组织做好试点发行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项目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控,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如期实现专项收入。

第三十四条 各州(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并根据本级试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项目,以及本级专项债务风险、政府性基金收入等因素 , 复核本地区试点发行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需求,做好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管理、发行准备、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州(市)、县(市、区)级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工作要求,建立本地区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项目库,做好高原湖泊保护治理项目的规划期限、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收入等测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做好试点发行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年度项目库与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债券发行各项准备工作。规范使用高原湖泊保护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控,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如期实现专项收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各州(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云南省公立医院项目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财预〔2018〕202 号

 

各州(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等有关规定,为积极探索、试点发展云南省公立医院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规范公立医院建设项目专项债券管理,现将《云南省公立医院项目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公立医院项目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附件

 

云南省公立医院项目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公立医院项目专项债券管理,积极探索、试点发展云南省公立医院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和《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专项债券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为支持公立医院建设发展举借,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公立医院收费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等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专项债券。

第三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为公立医院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州(市)人民政府确需发行公立医院项目专项债券的,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州(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公立医院专项债券纳入云南省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云南省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公立医院专项债券收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公立医院建设发展。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二章 额度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公立医院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等,结合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下一年度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复核。州(市)级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 8 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

第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应当汇总审核全省公立医院专项债券需求,根据全省公立医院建设发展规划和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结合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下一年度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需求,于每年 9 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省财政厅应当认真审核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的资金需求,结合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收益等因素,提出全省公立医院专项债券额度建议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建议,按程序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 云南省应当在财政部下达的专项债务限额内举借专项债务,专项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

第十条 省财政厅应当在财政部下达的专项债务限额内,认真组织债券发行,专项用于公立医院建设发展。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公立医院专项债券额度使用情况的监控,定期开展评估。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当将年度增加举借的公立医院专项债券收入和安排的支出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统计。

第十三条 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规模、对应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 公立医院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公立医院项目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期内,公立医院专项债券利息可先从除专项债券外的项目资金中垫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第十六条 公立医院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云南省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云财预〔2016〕387 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应当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州(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公立医院专项债券发行建议,审核确定年度公立医院专项债券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州(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公立医院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地区公立医院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工作。

第十九条 公立医院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发行专项债券计划和安排支出项目方案、偿债计划和资金来源,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公立医院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卫生计生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披露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立医院专项债券开展评级,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债券信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在发行公立医院专项债券后3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 公立医院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管理,并根据预算安排和还本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公立医院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公立医院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第二十六条 因公立医院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相关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公立医院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公立医院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立医院专项债券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组织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公立医院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不得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抵押、质押。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公立医院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和偿还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未按要求实施预算管理、任意改变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用途、不按期偿还到期公立医院专项债券本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公立医院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

第三十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审核全省公立医院专项债券项目和资金需求,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组织做好试点发行公立医院专项债券项目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公立医院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控,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如期实现专项收入。

第三十五条 各州(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并根据本级试点公立医院专项债券项目,以及本级专项债务风险、政府性基金收入等因素 , 复核本地区试点发行公立医院专项债券需求,做好公立医院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管理、发行准备、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州(市)、县(市、区)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按照公立医院工作和管理要求,建立本地区公立医院专项债券项目库,做好公立医院项目的规划期限、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收入等测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做好试点发行公立医院专项债券年度项目库与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公立医院专项债券发行各项准备工作。规范使用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控,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如期实现专项收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各州(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

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云厅字〔2019〕43 号

 

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精神,依法合规推进我省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 “疏堵结合、协同配合、突出重点、防控风险、稳定预期”的基本原则,把“开大前门”和“严堵后门”协调起来,进一步健全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着力加大对全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既发挥专项债券带动扩大有效投资作用,又坚决守住防控风险的底线,有力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

.(一)合理确定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范围。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

(二)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等领域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各级政府要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将专项债券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层层嵌套、过度放大杠杆。

(三)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库。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库,鼓励依法合规分别采用专项债券、“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冷链物流设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四)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中央驻滇金融管理部门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对于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允许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五)认真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论证。各级政府、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重大项目融资论证及风险评估,充分论证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期限及还本付息的匹配度,全面、合理、详细编制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年度收支平衡情况,确保项目预期收益可以覆盖专项债券及市场化融资本息。需要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支持的,各级政府指导项目单位比照开展工作, 向金融机构全面真实及时披露审批融资所需信息。金融机构严格按商业化原则审慎做好项目合规性和融资风险审核,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专项收入确保市场化融资偿债来源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予以支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六)规范专项债券项目申报。每年9月底前,各州(市)财政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在考虑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的“补短板、增动力”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在建项目等基础上,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专项债券项目需求(含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按照程序报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要求,提出省本级专项债券项目需求(含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程序上报。

(七)建立专项债券项目事前评审评估机制。建立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的重大专项债券项目事前评审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及后续跟踪评估,充分论证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期限及还本付息的匹配度,依法合规推进重大项目融资,确保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三、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管理

(一)切实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推介。各州(市)政府要采取印发项目清单、集中公告等方式,加大向金融机构推介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力度。金融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工作,组织和协调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自愿予以支持,加快专项债券推介项目落地。

(二)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坚持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 不得采取财政存款主国座现金管理操作等手段变相干预债券发行定价,促进债券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不得采取金融机构排名、财政资金存放、设立信贷目标 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金融机构施压。

(三)丰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群体。落实完善有关政策,研究推动地方政府债券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在本地区范围内向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发售。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投资地方政府债券。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认购,鼓励资管产品等非法人投资者增加地方政府债券投资。

(四)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结构。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并统筹考虑投资者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合理确定专项债券发行期限,对于铁路、城际交通、政府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鼓励发行长期专项债券,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对于“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项目,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期限与项目期限保持一致。合理确定再融资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同一项目剩余期限相匹配,避免频繁发债增加成本。

(五)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下达的部分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按照程序纳入年初预算,做好当年新增债券发行准备工作。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和使用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坚决杜绝资金闲置、滞留国库。

(六)健全专项债券项目日常监管机制。围绕提高专项债券项目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和投资完成率,建立纵横联动、联合发力的专项债券日常监管机制。财政部门围绕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管,督促各地区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发挥专项债券使用效益。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及时指导帮助各地区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形成更多有效投资。

(七)确保落实到期债务偿还责任。各地区要依法落实专项债券偿还责任,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时,优先用于到期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确保法定限额内专项债券不出任何风险。“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严禁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四、依法合规推进重大项目融资

(一)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筛选储备符合条件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且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支持市场化融资。包括已纳入国家和省、州(市)、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照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给予融资支持,保障项目合理资金需求。对于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前提下,允许融资平台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

(二)做好市场化融资重大项目储备前期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标国内审批时间最短、审批流程最优先进典型,对重大项目实行“一码运转、一口受理、 一网通办”,发挥在线平台电子监察、实时监控功能,找准重大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压减审批时间,尽快完成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审批(核准)、环评、水土保持等前期工作。加大用地、用林、拆迁、市政配套、水电接入等建设要素保障,确保项目正常有序推进。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落实省级部门责任。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严格按照专项债券项目发行的基本要求、基本原则和支持方向,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专项债券项目的筛选和储备,共同推进在库专项债券项目前期工作,按照财政部确定的专项债券额度,提出专项债券项目安排意见,确保专项债券发行收入可以迅速使用,推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有机衔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央驻滇金融管理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组织落实有关工作,做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有关工作。

(二)明确州(市)责任。各州(市)党委、政府要对照省级做法,建立财政、发展改革、金融管理等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库建设。财政部门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提供有关专项债券项目安排信息、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信息等。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工作。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做好补短板和有关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工作。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定期公开债务限额、余额以及经济财政状况、债券发行、存续期管理等信息。对于将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目和“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项目要单独公开,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授信风险评估,让信息“多跑路”、金融机构“少跑腿”。

(四)建立奖惩机制。对积极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加快专项债券使用进度的州(市)和省级有 关部门(单位),在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分配上予以适当倾斜支持。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较慢、违法违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问题突出、债务风险管控不力、未按期完成债务风险等级降低目标的地区,原则上不安排新增专项债券额度或减少安排。

(五)依法合规予以免责。对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以及依法合规支持已纳入国家和省、州(市)、县(市、区)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照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也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六)强化跟踪评估监督。各州(市)政府和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及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培训,动态跟踪和评估监督政策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重大事项及时按照程序请示报告。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16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专项债券

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财预〔2018〕286号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要求,为规范地方政府举债,合理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加快专项债券发行,更好发挥专项债券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专项债务限额规模全额管理

(一)科学合理确定专项债务限额水平。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按照上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减去上年到期专项债务本金偿还数额,加上上年在专项债券偿还规模内批准的发债额度,再加上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确定,实行专项债务限额规模全额管理,保持专项债务限额处于合理水平。上年到期专项债务本金偿还数额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安排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债务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偿还到期专项债务本金数额。

(二)有序安排到期专项债券接续发行。对置换存量专项债务(即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清理甄别认定截至2014年末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专项债券,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原则上地方政府可以按到期本金规模接续发行,分年逐步缩减。其中,对应到项目的,允许在同一项目周期内按到期本金规模接续发行,项目周期结束后安排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难以对应到项目的,允许发行债券偿还,发债规模逐步缩减,缩减的部分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对新预算法施行(2015年1月1日)后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到期后原则上由地方政府安排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债券与项目期限不匹配的允许在同一项目周期内接续发行。

(三)建立与偿债规模挂钩的正向激励机制。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考评体系,对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快、情况好、上级部门审计、核查发现问题少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和适当支持;对有关地区和部门存在的专项债券资金拨付和使用不及时等问题,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加快工作进度。同时,省财政厅每年通报各地到期专项债券偿还情况,将其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绩效评价范围。

 

 

二、加强专项债务项目收支预算管理

(一)健全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州(市)财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各级财政部门,将专项债务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及专项收入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专门设置的预算收支科目单独核算和全面反映。要督促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加强专项债券对应项目收支管理,确保按照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平衡方案约定的分年到期债务本息偿还规模,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对应偿债的专项收入足额缴入国库,专门用于专项债券本息偿付。坚持专项债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主要通过统筹使用地方本级财政收入或一般债券资金支持。

(二)做好项目收支预算编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专项债券发行收入可以迅速使用,重点用于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项目控制机制,严格将专项债券与项目相对应。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时,要优先安排支出保障到期专项债券本息偿还;年度还本付息资金未落实的地区,要减少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优先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专项债券利息必须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支付,禁止借债付息,避免债务“滚雪球”式膨胀。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项目编制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和分年平衡方案,全面反映项目收入、支出、举债、还本付息及资产等,并将其分年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合理评估债券项目成本、预算收益和对应资产价值等,动态调整完善预算平衡方案,保持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各年度收支平衡。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将专项债券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涵盖项目总投资及分年投资、融资规模及期限、预期收益及分年偿债安排、资产评估价值等信息。

(三)切实加快项目收支预算执行。我省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执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已入库的专项债券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安排使用、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在建基础设施项目早见成效。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将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本息偿付,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制度和监督。

(四)允许调度库款推进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

(五)强化专项债券偿还责任。转贷给各州(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债券,州(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省财政厅缴纳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的,省财政厅将采取适当方式扣回并追究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未按既定方案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扣减相关预算资金的措施偿债。

 

三、规范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和使用

(一)认真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发行前的准备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储备、遴选、申报等发行前的准备工作,优先选取已经完成立项、论证和审核等程序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和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科学编制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专项债券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等事项,建立滚动的专项债券项目库,合理评估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风险。

(二)按项目需求科学确定专项债券期限结构。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应当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并统筹考虑投资者需求、分年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确定。各州(市)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偿债压力测试,评估本地区各级政府分年度到期专项债券本息和偿债财力情况,结合项目周期,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结构。对于部分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公益性项目,鼓励各地适当拉长债券期限,探索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缓解短期集中偿债压力。

(三)加大对重大领域和重点项目支持力度。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方向,鼓励各地发行专项债券支持铁路、机场、政府收费公路、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土地储备、保障性住房、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以及水利、生态环保等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鼓励将有一定收益的乡村振兴战略项目纳入支持范围,结合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大专项债券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入。专项债券要优先支持在建项目平稳建设,保障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四)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债券资金,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加快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尽快使债券资金形成支出,力求在基础设施等重大领域早见成效,坚决杜绝债券资金闲置,确保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合法合规,充分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定期通报各州(市)、省本级部门(单位)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五)支持调整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专项债券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专项债券发行后调整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指定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市场规则,由省财政厅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其中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程序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自省人民政府或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三十天内报财政部备案。涉及州(市)、县(市、区)级预算调整的,由州(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自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三十天内逐级报省财政厅备案。通过规范调整用途,避免专项债券资金闲置浪费,尽早发挥债券资金效益。

 

四、健全专项债券风险防控机制

(一)加强专项债券统计监控。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专项债券“借、用、管、还”穿透式、全过程、跨部门监管。

(二)完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债务风险指标体系,及时进行评估和预警。重点采取到期偿债保障倍数指标对辖区内专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控制,确保各地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能够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额并超出一定幅度。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政府债务管理透穿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分解落实风险防控责任,指导和督促专项债务高风险地区制定风险化解方案,降低债务风险水平。

(三)积极配合财政部专员办发挥日常监督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驻云南省专员办切实履行地方政府债务日常监督职能,对于对应到每个项目的专项债务“借、用、管、还”的逐笔监控,对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募集资金使用、到期偿还等情况进行的重点监督等工作要主动接受专员办监督,确保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既要尽早发挥债券资金效益,又要确保到期偿债、防止发生偿付风险。

特此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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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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